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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如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构建社会和谐

作者:朱丽娟 钟湘苗  发布时间:2010-08-31 09:03:05


        和谐美是美的最高境界。古希腊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说过:“美在和谐。”可见,和谐是一个极古老而又至今依然熠熠生辉的美学命题。基于对中国数千年“和”文化深刻认识和把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但在现实社会,还存在不少不和谐的音符,很多群众在生活中感到有困难、有纠纷、有委屈或对某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不理解,由于找不到心目中理想的倾诉、求助的部门或途迳,从而上访,越级上访。近年来部分上访群众欠缺冷静、理智,选择敏感时期到敏感地点上访,以求扩大社会影响,造成政府压力,尽早尽快达到目的。尤其是在“二会”、国庆节或奥运会等国家重大活动日,首都北京成为了上访人员的首选地,中央国家机关成为了主要目标。最近几年甚至有上访人员到外国驻我使领馆门口喊冤、打横幅、散标语,所谓的“告洋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及地位。

        为了使国家的重要活动顺利进行,重大节假日平稳和谐渡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这些敏感时期,派出庞大的接访队伍到省、进京对上访人员进行接访、劝访;或派出稳控人员,对上访者、潜在上访者进行稳控,人力、物力花费难以计算,工作难度无法形容。最重要的是不正常上访、乱访,特殊时期赴省进京,已成为众多上访群众的首选。如果没有有力化解矛盾的举措,这一社会怪现象将越演越烈,无法消灭。应该承认,上访群众中,既有无理缠访者,更有确实是抱着要解决实际问题而上访的群众。这些群众心存障碍,如不及时消除,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相符。

        今年以来,出现数名“校园屠夫”大肆残杀无辜的幼儿、学生、老师;富士康公司连续13跳震动了国人灵魂,湖南法院枪击事件……。系列震憾人心的悲剧拷问国人的思索,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丧失了避免惨剧的时机?为什么犯罪分子要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报复社会?群众以悲愤的方式宣泄,为什么之前我们会毫无所知?我们应该如何从已经发生的社会之痛中吸取怎样的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防患于未然?

        从社会学角度看,让我们震憾的系列事件、案件,是社会负性情绪表达中最极端的方式。综合分析各个案例,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因素。在这类个人犯罪背后,不可否认具有社会心理,尤其是社会情绪性基础。因此,在“打防并举”的同时,还应从根本上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笔者最近看了一篇文章叫《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文章认为,利益表达特别是来自社会底层的利益表达,往往被认为是危及社会稳定的因素而受到压制。现行的社会管理机制,人为地将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这实际上不利于社会的真正稳定。要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就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就必须将利益表达制度化。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种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途径。文章认为,目前的体制导致了机会主义的结果,“我们现在解决问题的标准就是看你遇到了问题会不会闹,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你不闹,就威胁不到稳定,没有威胁到稳定,你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社会学家孙立平在谈到利益表达制度化问题,有个形象的比喻:制度化的规则、规范和程序就是渠道,有了它,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就犹如水渠道中的水流一样,尽管有时候看上去汹涌激荡,但是可以知道它流向哪里,流到什么地方就能恢复平静。

        残酷的现实使社会各届认识到,我们应该从被动的防范中走出来,创新新的管理机制。要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解决问题,消除矛盾隐患,避免矛盾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为此,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一、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扎扎实实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为系,利为民所谋”,重拾群众的信任。打造法治政府,理顺官民矛盾,和谐秩序的构建就有了良好的根基。

        应该说,我国的机构建制是全面的,有很多不同部门的职能甚至是重叠的。群众有诉求不是想求无门,而是门是否难进,脸是否好看,事是否易办,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是否切实履职。现实证明,很多时候,是群众对各级各部门不相信、不信任、不放心,才走上访路,希望引起上级机关重视,督促监督下级秉公办理;或者是群众将矛盾隐藏在心,不向单位、组织表露,对单位、组织、社会的帮助丧失信心,不寻求帮助,以致矛盾越积越多,最后以报复社会暴发。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快速调整,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问题不断增多。而一些政府官员、行政执法者的人权观念、依法行政观念尚不健全,导致漠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改变职能部门履职不实的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所以各级各部门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只有各级组织坦坦实实为人民服务,真真正正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摒弃“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其他“作秀”的工程,转变形象,提高效能,要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交出群众满意的答案。始终把党的召唤、人民的需求作为最高指南,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已任。通过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出一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新路子,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服务和保障党的中心工作的全局谋划工作,勇于担当起化解社会矛盾的历史使命,进一步树立和深化执政为民、有限政府、公共管理等现代民主施政理念,有力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政府、亲民政府建设,就会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大有作为,就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取得了群众的信任,做群众的贴心人。群众自然乐意将单位、组织当成可以依靠的地方。有困惑、矛盾、不解时,自然乐意向可依靠的组织畅开心菲,寻找社会帮助。

        二、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遵循客观规律。

        任何社会矛盾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只有掌握矛盾产生、发展的规律,才能找到化解方法。社会矛盾的产生即有外因又有内因,而且是普遍联系的,社会矛盾也是发展的,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孤立的看待它。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早发现、早介入,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和分流,妥善予以化解。犹其是哪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矛盾纠纷,要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争取各界协力配合,依托司法职能,统筹诉讼内外的解决力量,才能有效地避免矛盾激化。

        从理论上讲,群众的诉求是多种多样的,解决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各级各部门应畅通各项为民渠道,让群众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矛盾的方式,以最快的方法达到矛盾解决的效果。我们只有按解决矛盾的规律办事,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建立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解决群众诉求,坚持能动服务,努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群众生活在基层,群众的诉求也大部分产生在基层,基层组织应该是倾听群众表达诉求的最重要关口。因此,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建立和谐局面,关键在基层。各级机关单位要坚持重心下移,在提高基层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越大,社会和谐的根基就越牢固。

        三、要掌握科学的方法

        群众有诉求,仅有健全的诉求表达机制,仅有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是不够的,群众有诉求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矛盾纠纷。

        古语云,智者当借力而行。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切实予以化解,唯有摒弃单兵作战观念,在党的领导下调动和支配社会纠纷解决资源,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相关职能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提高综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汇聚各方力量协调施治,才能彻底有效地予以化解。

        化解各类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积极疏通矛盾纠纷分流渠道,需要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打造多种纠纷解决平台,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工会、妇联等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纠纷分流创造条件,如在街道、社区、设立调解点,在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妇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处中心等,构建覆盖面极广的区、街道、社区一级调解网络,使矛盾分流有方向,矛盾化解有帮手。

        诉求的类型不同,最后处理的方式也会不同,某些纠纷先由产生纠纷的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解决,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党委、政府要积极引导各单位、各部门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怕苦怕累的懒惰心理,严禁将矛盾上交。如在交警部门建诉警对接模式,促使交通事故案件在诉前化解;指导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诉前调解制度,促成医患纠纷协商解决;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协调处理窗口,与行政复议、行政监察部门一起及时协调处理行政纠纷。只有全社会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及时消除矛盾激化事件、“民转型”案件,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状况才能明显好转。

        总之,我们只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高质高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才能有力的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真正达到社会和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