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最新天然气价格:第十八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9: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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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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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客体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这类作品的特点就是利用了语言文字本身或内部的特定含义来表达作品的内容。它区别于用符号外形来表达作品内容,例如书法作品。文字作品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小说、诗歌、散文、剧本、论文、专著、教材、编辑作品、书信、译文、译著等。在我们平常所接触的作品中,文字作品是最多的。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文字表示思想的作品都属受保护的作品,而是看其有无创造性。如通用的表格、法律、法规等则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口述作品是作者借助于口头表达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内涵形成的作品。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口述作品是不受保护的,他们强调作品须有某种固定的有形物质载体才予以保护。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以后则确认:未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口述作品之所以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就是它完全具备了作品的性质。从复制角度讲,现代录音技术的发展, 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口述作品录制下来,进而复制录音带、录像带出版,或整理成文字发表,这些既实现了经济价值的目标, 又具备了作品的可复制性这一条件。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音乐作品包括带词和不带词的作品,作者将音符的长短、高低、强弱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经过精心创作编排出旋律。如果单就歌词而言不能算作音乐作品。因为词必须谱以曲,与曲相结合才能构成音乐作品,如果歌词本身具有独创性,可视为文字作品。对于曲调是否必须以谱的形式(即乐谱)表现出来,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一样,并不作必须之要求,口头的即兴作品尽管没有谱写出来,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一般讲,戏剧的创作目的是用于舞台演出,而舞台演出则不能局限于照本宣科地念台词,它要结合演出的特点,将唱、念、做、打等语言和动作融汇到剧本中去,这就要求不仅以单纯的语言文字去表达作者的思想, 还需要其他的动作与其结合的表现方式, 这一方式属于表演的范畴, 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的范围。剧本的表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者, 戏剧的演出只是对剧本这一戏剧作品的一种使用。从时间顺序上说作者完成了剧本的创作已经完全具备了享受著作权的条件,而不是要等到剧本被表演之后才能享受著作权。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民间艺术,种类较多,主要是利用说、唱、弹等形式来表现它的艺术性,其性质同音乐戏剧一样。曲艺作品主要包括:相声、快板书、梅花大鼓、京韵大鼓、评书、评话、弹词、琴书等。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其特点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作者的思想,并给人们以美的享受。

  4、杂技艺术作品

  这是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的一种受保护的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杂技艺术是我国的传统艺术,也是我国的强项,对其加以保护,有助于促进我国杂技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以不同的色调、不同的造型来表现作者的思想和风格。美术作品的特点是看得见、摸得着,它是占有一定空间的视觉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不仅包括绘画、雕塑等纯美术作品,而且还包括实用美术作品。所谓纯美术作品是指只能供人们观赏的一种独立作品,而实用美术作品一般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载体相结合, 借助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使载体更具有艺术效果,从而使这一美术作品具有了实用价值,如陶瓷艺术、染织图案等。绘画是指以色彩、线条等表现出一定的图形的一种平面作品。如油画、国画、版画等。但是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不属绘画作品,因为他不具有绘制(即创作)的特点,而是属于抄袭。雕塑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雕、刻、塑的方法来表达作者思想的立体作品,其特点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根雕作品。书法作品是以书写汉字而使其具有文字本身含义之外的意思表达,即作者的思想感情等,它是纯美术作品。并不是随便书写的汉字都是书法作品,它必须具有书法艺术的整体内涵,如笔画、结构、韵味等具有艺术欣赏价值,切忌将书法作品混同于文字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所谓构筑物,是指水坝、烟囱、隧道等不直接供人们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实际也属于广义建筑物范畴。但是,建筑作品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由建筑物外观所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纯粹实用性、不具备审美功能的房屋不属于建筑作品,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外观整齐划一民居并非建筑作品。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是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列举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基于建筑作品的独特性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2001年著作权法将其列为独立的保护客体。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所谓再现客观对象,并不是简单地复制,它包含有作者的创作,这种创作表现为根据作者的不同构思,取其最能表现某一物品的某种特点的合理布局, 以便更能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这其中包含有照相技术、光线的利用及合理的取景。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

  受保护的影视作品指的是影片或录像片之类的作品,而不是指电影剧本,这一点与戏剧作品不同。影视作品是典型的复合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中既包含了导演巨大的创作劳动, 也包含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表演作品。另外应注意,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不同,录像制品属邻接权保护的范围,录像作品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它与一般的图画作品最本质的不同在于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

  工程设计与产品设计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包括各种工程、建筑、电路、机械设备的设计以及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设计图纸。

地图、示意图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由此概念可以看出,它与工程及产品设计图是不同的。地图、示意图着重于说明某一现象,而不是按此图去制造某个物品。

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加以明确的一种作品,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模型作品擅长于通过对事物特征的取舍或扬抑,或者通过对事物特征的精确描述,直观描述事物特征。例如,建筑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它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软件开发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考虑、性能、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 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