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之媒书店:第十六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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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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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比如: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价格表、结算文件、经营方法、客户来源、进货供货时间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经营者自己的权利,由于它关系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生死存亡,所以,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列出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欲谋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可分为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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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这种人一旦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将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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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与权利人无竞争利害关系的经营其他商品的经营者,这种人可以将获取的商业秘密高价出售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同样会给权利人带来威胁。

  所以,不论属于哪一种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

  关于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有各种各样,盗窃、利诱、胁迫、互派工业间谍及其他手段等。如某化工厂生产某产品的工艺流程是保密的,厂内不许参观、访问,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厂内或利用厂内人员获取情报,于是,就利用直升飞机在该厂上空拍下了工厂全景,化工厂的实际生产流程一目了然。化工厂内不允许进入,但该厂上空属公有领域可以飞行。这种就属于利用其他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类行为的一个共同特性就是违背保密人的意志。在这里需强调的是,只要是利用了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获取后是否使用或转作他用。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无疑是更广泛地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使权利人蒙受更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了参与不正当竞争主体的范围。这种行为主体多是企业内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人、学徒等利用工作关系而得知的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授权而向他人泄露该秘密,从而获利或存心伤害企业主。这种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企业有权要求出卖者承担法律责任。

  对权利人来说,泄露其商业秘密的有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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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权利人明确规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给予保密而泄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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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各种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应该保密而将技术披露出去的。

  企业工作人员在调离、辞职、离退休后披露或使用以欺骗的方式得到的本企业商业秘密也属于非法行为。但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脱离原单位后可以为了技术进步使用自己的发明或告知他人以诚实合理的方式使用该发明。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在经营者贸易往来中往往需要被对方所了解,以便于履行所签合同。对此,在合同中应签订保密条款,约定只许对方了解而不许对方使用己方的商业秘密,或不许第三人知晓,对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擅自使用或泄露被自己知悉的他人的商业秘密都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是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仍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被认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