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哈设计体育馆建筑: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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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此仅对与专利保护的有关内容加以介绍。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外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另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向其他成员国又提出同样申请的,可以要求给予优先权,视后一申请是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的。

  3、专利独立原则

  这是指公约的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在数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虽是同一发明,但是相互独立,受各自国家的法律保护并加以管理。专利法是国内法,一国批准的专利对于他国是没有约束力的。

  4、强制许可原则

  公约对于防止滥用专利权的问题作了强制许可的规定,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三年,取得专利的发明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局均可根据第三者请求,给予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都应遵守一定的专利宽限期,即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的缴纳至少给6个月的宽限期。 对于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视为合理使用。对于在本公约任一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专利技术应予以相当于优先权期限的临时保护。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全称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它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专利条约。197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根据美国提出的"签订一个在专利申请案的接受和初步审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条约"的建议,缔结了《专利合作条约》,旨在解决专利的"国际申请"问题。该条约于1978年6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国也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中国国家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及国际初审单位,中文成为该条约的正式工作语言。

  1、PCT的主要内容

  PCT由通则和八个章节,共六十九条构成。其程序分为第一章程序和第二章程序。

  第一章程序包括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等三大内容。

  (1) 国际申请。

  作为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的申请人,首先向主管国家的国家专利局、地区性国家专利局或国际机构提出专利申请。在申请中,申请人应使用一种指定的语言和统一的格式,并至少指定一个希望获得专利权的缔约国(指定国)。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后,按条约和细则规定的格式对其进行格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文件和手续完备,即确定国际申请日,从而该申请在各指定国产生正规的国内效力。

  (2) 国际检索。

  受理局在自国际申请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文件副本送交由PCT联盟大会委托的一个检索单位,按统一标准进行检索,同时送交WIPO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检索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九个月内,按"PCT最低文献量"检索后,提出检索报告,分别送交WIPO国际局和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可以决定撤回或维持国际申请,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对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3) 国际公布。

  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WIPO国际局对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予以公布。公布后的国际申请在各指定国是否享有临时保护权,由各指定国参照国内法而定。国际局在公布国际申请的同时,将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送交各指定国。如果申请人仅仅使用条约第一章,国际申请应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20个月后进入国内阶段。申请人到这时才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指定国的代理人、缴纳该国的费用和提出用该国语言的申请译本等。国际公布是强制性的,所有缔约国必须对其承认和使用。

  第二章程序是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选择性的,每个缔约国可以声明不使用该程序。如果申请人是承认第二章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他可以请求由受理局所确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在承认第二章的指定国中至少选定一个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该请求符合规定的要求,就予以受理,并将注明受理日期的请求书原件送交WIPO国际局,国际局在收到该文件后,将选定情况通知各选定国的国家专利局。

  在国际初步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话,并有权修改申请文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根据条约和细则规定的统一标准,对构成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进行审查,并最迟在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选定国是没有约束力的,它只说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在选定国获得专利权不表明观点。

  申请人在使用第二章程序时,国际申请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起满30个月,才进入国内阶段。PCT联盟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现有:欧洲国家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俄罗斯专利与商标委员会、澳大利亚国家专利局、瑞典专利与商标注册局、奥地利专利局、中国国家专利局。PCT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此外,英国国家专利局,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2、条约的优点和局限性

  PCT的宗旨在于简化向多国申请和审批专利的手续,所以,对于在几个国家就同一发明希望得到保护的发明人来说,具有以下明显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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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本国国家专利局,用一种指定语言,按照统一的格式,提出一个在各指定国产生正规效力的国际申请,从而避免因分别在各国提出专利申请而造成的大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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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以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由于这种国际申请在本国提出手续简单,所以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的最后一刻,提出要求优先权的所谓"最后一分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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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请日(或优先权)起20个月(或30个月)内,国际申请在指定国(或选定国)进入国内阶段。各指定国(或选定国)到这时才依照国内法对其进行最终的审批。同按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的考虑时间相比, 申请人多了8个月或18个月的考虑时间。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借助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正确地评估发明的技术价值和市场前景,决定申请是否进入国内阶段,由此可节省大量劳动和避免无谓开支。

  PCT对各国国家专利局也有好处,因为国际申请进入国内阶段时,各国国家专利局不仅收到国际申请译本,而且还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这就大大减少了这些国家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工作量,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那些没有技术或经济力量进行检索或者审查的国家,可以依赖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结果进行审查,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国国家专利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专利合作条约尽管有许多优点,但目前参加的国家还不多,其局限性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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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PCT简化了申请手续,但具体是否批准专利,还要依靠各成员国国内法而定。而不是"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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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所缴纳的费用,包括检索费、审查费、翻译费都是必须的,且不能取代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内阶段后所应缴纳的国内费用,再加上其他额外费用,一件国际申请的费用很高。如果只想在少数国家申请专利,分别在各国单独申请所花费用比国际申请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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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的第二章规定,选定国可以利用初步国际审查做出的审查报告。然而在实践中,只有进行这一审查的国家专利局才承认并利用这一审查报告,其他选定国的国家专利局仍然进行他们自己的审查工作。初步国际审查中"初步"这个词本身就表明没有多少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愿意承认其他成员国的工作结果。

  尽管PCT还没有形成一个国际统一专利, 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有许多不便之处,但它在专利制度国际化方面起的积极作用越来明显,其地位也将日趋重要。

  三、《TRIPs协议》

  本课程导论部分已经对TRIPS协议的内容和特征做了简单介绍。TRIPS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而且它主要通过国内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一国现实发生影响。

  TRIPS协议的第二部分第5节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授予的权利、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授予专利的例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撤销或无效、保护期限和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1、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协议规定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但成员国可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或者人类和动物的治疗方法、或者动植物以及其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但是,协议要求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2、授予的权利

  产品专利权人,依协议拥有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的权利;方法专利权人,可行使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此外,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

  3、强制许可

  协议采用的是字眼是"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并详细规定了强制许可的一般事由、具体事由和条件限制。协议首先要求,强制许可的实施,前提是成员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即可对一专利的客体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其次,协议规定了拒绝交易、紧急状态、反竞争行为、非商业性公共使用、依赖型专利五种具体事由;最后,协议规定了13项"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个案考虑原则、在先合理努力原则、不超越原则、非专有性和非转让性原则、满足国内需求原则、情势还原原则、合理付酬原则、审查原则、开发第二专利的非用不可原则等等。

  4、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协议规定,"如一专利的客体是获得一产品的方法,则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被告方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已获专利的方法", "任何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无相反的证明,则应被视为是通过该已获专利方法所获得的"。此外,协议在第43条有关"执法"的内容中也做了对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专利法已完全与《TRIPs协议》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