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iously怎么读:住房的补偿安置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9:47:51

住房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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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公有住房的补偿安置
•拆迁对租赁的影响
•搬迁补助费
•过渡期限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拆迁以后新建房屋被拆迁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利?
•哪些情形下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什么是产权调换方式?
•哪些情形下,被拆迁对补偿安置方式没有选择的权利?
•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是否有选择的权利?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房产证上登记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拆迁时应如何补偿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货币补偿标准怎样定?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谁签订,是否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公房承租人或私房产权人死亡,由谁签订拆迁协议
•房屋拆迁时,租用私房的房客可得到什么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货币补偿款房屋调换差价款何时支付
•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安置如何补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抵押房屋,如遇拆迁怎么办
•如何确定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关于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如何房屋拆迁补偿
•如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有住房的补偿安置


公有居住房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在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法。商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所有权归被拆迁人法。商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给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法。商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为:
1.不符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符合“面积标准房屋”条件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法。商
※ 拆迁对租赁的影响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过渡期限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2009-3-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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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 拆迁以后新建房屋被拆迁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利?


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
※ 哪些情形下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 什么是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方式,是指房屋被拆迁以后,拆迁人以提供房屋的形式对被拆迁进行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
※ 哪些情形下,被拆迁对补偿安置方式没有选择的权利?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是否有选择的权利?


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 《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
  第二条 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 平方米。(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 ,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 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 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___ 颁发的________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1.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乙方应与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 元。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 2009-3-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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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被拆迁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甲方以________地点,________房屋,____间,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2)面积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 房产证上登记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拆迁时应如何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不同其被补偿的标准也不相同,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高于住宅用房。但在拆迁时仅以房产证上登记的用途作为补偿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否则矛盾就会经常发生。为解决这种矛盾,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指出:“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 2009-3-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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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 货币补偿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谁签订,是否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公房承租人或私房产权人死亡,由谁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房屋拆迁时,租用私房的房客可得到什么补偿


被拆除房屋为按市场方式出租的私有住房,承租人不作为直接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只能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但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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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 货币补偿款房屋调换差价款何时支付


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
※ 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安置如何补偿?


公有居住房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两种选择:
一、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归房屋出租人所有。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解除,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归房屋出租人所有。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应按下列方式计算拆迁安置补偿费归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偿)×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是旧式里弄房屋、简房及非成套独用住房的未出租私有居住房的所有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方式是:以被拆除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划定的房屋地段等级标准增加安置面积,在规定的安置面积范围内,不结算差价,超过安置面积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支付房价款,补偿金额归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所有
※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 抵押房屋,如遇拆迁怎么办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同样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立重新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房屋开发公司才可给予货币补偿。
※ 如何确定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关于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 2009-3-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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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证明
※ 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未非居住房屋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 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 如何房屋拆迁补偿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如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