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的英文作文:并非“陪审”的陪审团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5:15:05

并非“陪审”的陪审团制度

 

陈 伟

 

    什么是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对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德威尔(William L. Dwyer)坦承:“对外国游客而言,甚至对很多美国人来说,陪审团制度都是一种令人惊奇的发明。”〔1〕

    在轰动一时的球星O·J·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虽然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基本恰当〔2〕,但却被骂得体无完肤,狗血淋头,被贬为外行断案,荒诞无稽,族裔偏见,不可救药,整个儿就是一帮目无法纪、不学无术、油盐不进、愚不可及的废物傻瓜。个别偏激人士甚至呼吁修宪,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公民宪法权利,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案,一锤定音。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取消了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对抗式诉讼”将魅力大减,神韵尽失;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将枯燥乏味,兴味索然。回顾历史,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治文化以及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庭上舌剑唇枪、剑拔弩张、起伏跌宕、引人入胜的“对抗式诉讼”的源头和灵魂。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二十三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决,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二十三人的大陪审团。很多人断言,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心存偏见,肆无忌惮地追查克林顿总统的私生活,置党派斗争于国家利益之上。但实际上,独立检察官并无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他只是遵循“人民检察院”的裁决而已。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十二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辛普森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最终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十二人的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如何,见仁见智,争议极大。反对者认为,由一帮法律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竟然凌驾于职业法官之上,煞有介事,自不量力,指手画脚,越俎代庖,对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者,恰恰是个不懂陪审团制度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之间分工明确,职能泾渭分明,并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的问题。相形之下,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略有点像“赶鸭子上架”,让专业法官和业余陪审员共同审案,既裁决事实认定问题,又裁定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半路出家”,有职无权,学识不足,难承重任,陪而不审,形同摆设。当意见一致时,陪审员随声附和,随波逐流;当意见不同时,法官居高临下,独断专权。

实际上,实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使职业法官的权力受到普通民众的制约。对于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作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毫无疑问地证明辛普森有罪?此类事实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高深莫测的法律和法理。在法庭审判时,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通过律师对事实和证据通俗易懂的分析解释,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唇枪舌剑,最后在主审法官的法律指导之下,凭借普通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但是,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在1966年米兰达案中,警官违规审讯嫌犯获得的证据在庭审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规定的计票规则是否合法?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常言道,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殚思竭虑,煞费苦心。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当然,事实认定过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密切相关,所以,陪审团作出事实裁决,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对法官的法律解释和裁决指导洗耳恭听,并非随心所欲,放任自流。

    根据美国宪法,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3〕;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其作用仅在于审查和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审判舞台上,检察官和律师是领衔主演的演员,陪审团是审查“演出”和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沉浮的“观众兼领导”,法官则大致相当于“陪演”的裁判、司仪、量刑官兼临场法律导师,基本上是个“坐山观虎斗”的角色。因此,将英文“Jury”一词汉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精确含义。准确地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无任所人民检察院”和“无任所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从历史角度看,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出于民众对抗王权的政治需要,而非单纯司法审判的考虑。回首历史,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以如椽巨笔立宪修宪,并不在于挟雷霆之威颁布法律法规,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程序公正、具有权威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而陪审团制度在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的实质和特点,即是分权制衡,民主参与,监督审判,遏制腐败,不惜把法官像盗贼一般提防戒备,不顾成本昂贵,劳民伤财,效率低下,争议百出,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法国著名宪政学者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他还强调:“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作出评价。”〔4〕

    与间接参与公众事务、投完了票就只能“望权兴叹”的选举权相比,陪审团制度使普通民众凭借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选票,就能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真正体验“当家做主”、“大权在握”的滋味,使英美政治制度中“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反而成为“最民主”的政府部门〔5〕。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地区选出,能够较好地反映社会流行的价值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因而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比较容易被民众接受,具有比职业法官更令人信服的社会公信力。此外,在多党制的民主体制中,陪审团制度也是防止滥用司法权力、避免恶性党争的安全阀。比如,在“水门事件”和“拉链门”案中,尽管独立检察官身处敌对党派阵营,心存党同伐异之念,但无权正式立案调查和起诉总统。只有联邦大陪审团做出起诉的裁决之后,独立检察官才能在“顺从民意”的旗号下,穷追不舍,大动干戈,启动司法调查程序。

    陪审团制度中的民主参与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性。司法民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部门和官员独断专权,黑箱作业,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任意侵犯民众权益。如果制度上没有权力制衡和制约,体制上没有民主选举和新闻监督,听任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专横跋扈,权力无限,将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可能危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

其次,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如果无论在人事上还是在财政上,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均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那么就很难谈得上依法独立审案。法官不是不能依法审案,而是依法审案可能遭到报复,丢掉饭碗。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办案?法官又凭什么独立办案?

    相比之下,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员对判决的结果不负任何个人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得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这种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避免利害关系人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缓和被判有罪者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减轻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弱民意和舆论的抱怨和谴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其实是法院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司法裁决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案情错综复杂、事实波谲云诡、证据争议极大的大案要案中,法官永远都会面对模棱两可、难以确定、扑朔迷离、后患无穷的事实问题的纠缠。可以设想,在辛普森涉嫌杀妻、罗德尼·金被殴这类轰动全球、争议极大的刑事大案中,如果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案,一锤定音,那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法官都将落得引火烧身、千唾万骂、身败名裂、遗臭万年的下场,从此退出审判舞台。而陪审团不计“个人毁誉”,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在疑难大案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使法官超凡脱俗,扬长避短,摆脱复杂纷繁的事实难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擅长的法律问题。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减少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卓有成效地维护了法官秉公独立、强大有力、位尊权重、廉洁奉公的“护法神”形象。托克维尔精彩地评论道:“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6〕确实令人不可思议,陪审团制度赋予“外行”参与司法、分享权力、裁定事实、遏制腐败的权利,结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内行”的权威和声望。

    再次,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一般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而且很难引诱和贿赂陪审员。即使当事人神通广大,铤而走险,但陪审团由十二至二十三人组成,身份不同,背景各异,致使贿赂成本极高,难度甚大,风险过高,稍有不慎,很可能弄巧成拙,惹祸上身。依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有期徒刑十五年。违法乱纪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打上门来,不怒而威,震慑极大。

    在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遭外界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旅店,并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同时,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遭到重刑制裁。总之,诸多制度性的困难和障碍,致使潜在的违法乱纪者望而却步,知难而退。久而久之,连美国黑手党都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身上动歪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

    从制约法官权力角度看,陪审团参与司法,监督审判,“架空”了法官的权力,同时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起到了爱护法官“政治生命”和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说起来,美国的联邦法官既是非民选,又是终身制,但“腐败分子”极为罕见。对此“反常”现象,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但若细究其因,陪审团制度的制衡和监督作用不可低估。

    最后,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民主学校,在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国民性格”、培养法制观念等方面影响深远。想当年,鲁迅弃医从文,以笔为枪,批判传统,孤独呐喊,试图以文学唤醒麻木愚昧的芸芸众生,改造中国人的“国民性格”。问题在于,文学作品有这么大的作用吗?在美国社会,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审判和司法程序,这是普通百姓和“愤青小资”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了解社会,领悟法治精神,培养“国民性格”的良好途径。

    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情有独钟,赞不绝口。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他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力,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涉案双方的激烈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7〕

    陪审团制度同样影响到美国社会的权势阶层,成为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点。美国政客多为律师出身,人人能言善辩,个个口若悬河,演讲大师层出不穷,经典演说不绝于耳。在法庭上,律师必须辩护细致绵密,逻辑天衣无缝,语调铿锵有力,言辞荡气回肠,才能说服陪审团,赢得官司胜利。由于陪审员皆为法律外行,平均知识水准不高,所以,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则,必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铺直叙,浅白生动。在政治舞台上,民选官员为了争取选票,必须以平浅通俗的话语与选民平等沟通,绝对不能艰涩深奥,故作深沉,自命不凡,枯燥说教。相形之下,中国的精英阶层往往喜欢居高临下,引经据典,故弄玄虚,莫测高深,貌似博大精深,满腹经纶,实为装腔作势,自欺欺人,不知所云,误国殃民。

    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不胜枚举,但弊端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陪审团常常罔顾法律,意气用事,断案往往带有相当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倾向于放纵犯罪嫌犯,致使司法审判偏离了公平正义的目标。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未经专业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凭借抽签执掌大权的一帮门外汉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事实认定判决,与现代法律复杂化、专业化、精密化的趋势大相径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何在?

    相信普通民众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专业法律训练,正是陪审团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事实证明,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的是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是公正民主的司法程序,是普通百姓的基本理性和正直良心,而不是司法官员的高深法律素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后裁定者。这种价值理念使陪审团审判在美国长盛不衰。在此法治传统背景下,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托克维尔曾感叹道:“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8〕这番不无悲观的感慨,使人颇感扫兴,但又启人深思。中国专制文化传统迷信精英权威,轻蔑草民百姓,宣扬上智下愚,信奉青天断案,普通民众一时很难从内心深处接受陪审团审判,尊重和服从陪审团的最终裁决。一听说法官是哈佛法律博士,顿觉公平正义有望;一听说陪审员是管子工出身,立刻唉声叹气。其实,如果缺乏民主制度监督,如果赋予法官不受制约的权力,学富五车的法律精英不但照样贪赃枉法,荒唐裁决,而且本领超群绝伦,为祸极烈。

    当然,如果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缺乏实用功能和价值,那么其民主性和公正性将沦为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1977年,美国诉讼律师协会对全美六千五百四十四名法官进行了一次民意测验。其中有三千四百六十六人反馈了问卷,大约百分之九十的法官赞成保留陪审团制度〔9〕。这个测验的结果,相当于承认了陪审团的实用功能和价值。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解释和适用法律固然需要专业法律训练,但认定事实则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在此问题上,陪审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陪审员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他们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消除歧见,达成共识,以“集体智慧”弥补法官的缺陷和不足,减少法官出现疏忽遗漏的可能,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在辛普森案中,证人出庭一百二十六人次,呈庭证据一千一百一十五件,法庭审判记录长达五万余页,冗长沉闷,繁文缛节,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如果改由法官独当一面,孤家寡人,孤独无援,独断专权,没有理由断言职业法官会比陪审团更为英明睿智。

    毋庸置疑,就像职业法官可能会鬼迷心窍、荒唐断案一样,陪审团同样会心存偏见,荒诞不经,无视法律,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荒谬判决。但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很低,对于适用法律明显有误的陪审团荒谬判决,可以通过法官指示裁决、特别裁决或上诉的方式予以纠正。陪审团审案与法律日趋复杂基本无关,它关注的重点永远只是事实问题。在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和经济案例中,当涉及专利法、反垄断法、选举法、国际贸易法等深奥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时,陪审团退避三舍,改由法官独立审案。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中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出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团缺乏专业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毛病?问题在于,所谓高智商、高学历的专家型知识分子,其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常识水准、事实认定能力就一定强过普通百姓吗?未必如此!在分工精细的当代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学术呆子”或“知识残废”,仅是查阅专题索引、阅读专业文献、拼凑论文专著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脱离社会,孤芳自赏,夸夸其谈,自命不凡,标新立异,好为人师,价值观念要么时髦超前,要么返祖滞后。即使聘请这帮大爷当法官,可能都嫌屈才了,更别提出任陪审员了。另外,专家学者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比如,聘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在美国司法制度中,专家学者一般仅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回答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庭提供仅供参考的专业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资巨大,劳民伤财,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繁琐冗长,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挑选过程常常历时数周之久。为了使陪审团“与世隔绝”,安全保卫、旅馆食宿等方面的开销亦相当惊人。庭审时,律师向十二位法律外行解释案情和证据,显然比应对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远为费时费力。陪审员参审可能耽误其本职工作(担任陪审员期间,绝大多数雇主照发工资),造成经济损失(主要对“个体户”而言),而且法院还要给陪审员支付少量旅差补贴(一般每天十五至三十美元)。在最终裁决时,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件悬而未决,则需要组成新的陪审团重新审判,拖延了诉讼进程,增加了司法成本,造成了案件严重积压。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种成本昂贵的审判制度,对于法治建设初出茅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是天方夜谭和海市蜃楼。

    信不信由你,“陪审团制度成本昂贵”之说,在相当程度上是道听途说和夸大其词!据美国学者统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其诉讼成本(费用和时间)比普通案件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但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正式进入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之中,约有百分之九十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在1988年仅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十点四;因陪审团意见不统一造成的“悬而未决”的案件,仅占陪审团案件的百分之二点五〔10〕。换言之,美国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度,仅使百分之十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并非人们想像得那般昂贵不堪,难以承受。另外,陪审团参审案件的上诉率急剧降低,减少了当事人逐级喊冤、案件层层上诉、官司久拖不决的现象,避免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退而言之,陪审团制度虽然增加了司法成本,但如果与促进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较,则相当于一本万利。英国哲人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1〕同样,如果单纯从制度成本角度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确实耗资惊人,劳民伤财,效率低下,弊端丛生。2004年美国大选,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挥霍了十亿美元的民脂民膏。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破费了十亿甚至一百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和制度化交替,使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得以避免,这简直就是天底之下最合算的一桩买卖!

    颇具讽刺的是,尽管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公民的重要民主权利,可是,由于借故放弃这项权利的人越来越多,如今已成为强制性的公民义务,除非有充足理由,否则任何公民不得拒绝出任。对照之下,在“放任自流”的政治选举权领域,美国总统大选的投票率仅在百分之五十上下,国会中期选举的投票率仅在百分之三十上下。出现诸如此类的尴尬现象,从某种角度而言,恰恰说明美国政治制度比较成熟,官员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现象不甚严重,普通百姓对谁当总统和参与司法审判并不热衷。

    当今之世,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审判制度完美无缺,绝对合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设立以来,有褒有贬,爱恨交加,但在目前司法审判中不失为一种较为公正的制度,我们可以参照。只有通过博采众长的借鉴学习,只有通过法治文化的浸染熏陶,只有通过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只有通过兴利除弊的司法改革,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制度建设,才能逐渐实现宪政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