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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贷款利率定价 2010-02-26 17:35:44 阅读42 评论0 字号: 订阅

浅析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10月29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2.3]区间进行贷款利率浮动定价。此项政策扩大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管理权限,使农村信用社有了更大的贷款定价自主权和盈利空间,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及风险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实施农村信用社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最佳组合,建立健全科学的、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制度,发挥利率杠杆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效果、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的作用。作者于日前对基层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此研究报告。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方式和原则
(一)定价方式方面
农村信用联社审贷委员会对辖内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实行统一管理,联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结合辖内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及贷款需求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贷款利率标准后下发到基层信用社执行,基层信用社无权制订贷款利率,执行的是联社制订浮动后的固定利率,即固定价格定价方式。

(二)定价原则方面
农村信用联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定价原则,主要以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银企关系、贷款用途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四种贷款利率水平:存单质押贷款;信用户农业生产及生活专用贷款;一般农户、农业生产及生活费用贷款;工商业及其他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一:无差别贷款利率和较高的利率水平
一方面是贷款定价不分期限长短,贷款六个月与贷款三年的利率,只不过是基准利率不同,而浮动幅度却相同。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要求应按贷款期限长短定价,贷款期限越长,不可预料和不可控制的风险就越多,贷款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对短期贷款的利率应少上浮,对中长期贷款的利率要适当提高上浮档次。另一方面,对优良客户和大客户,是农信社主动营销的贷款户,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效益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强,资金结算量较多,也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少上浮,如果采用无差别的高利率,很容易使优良客户和大客户产生失落感,由于支付较多的利息,加重了经营负担,从而会选择贷款利率较低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款。造成农信社扶持多年,已发展壮大的优良客户和大客户的流失。

(二)问题二:现行的贷款利率定价不能充分体现“扶优限劣”原则
各行各业“千篇一律”,各种用途“一成不变”,容易出现国家限制行业或产业由于利润较大,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从而较易取得贷款,进一步引发投机问题的发生,助长了限制行业的畸形发展。限制行业的冒险发展,也会连带影响到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安全。而农业发展贷款由于风险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担保抵押会出现“贷款难”问题,与当前国家扶持“三农”等产业、信贷政策产生矛盾。

(三)问题三: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刀切”
现在的农信社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带有一定的趋利性,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调查显示,贷款利率定价过高,虽然合法却不合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市场主要在农村,面对的是急需资金的大批农户,过高的定价使农民贷款的利息支付较多,生产成本加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民增收。不利于支农惠农和促进农民增收增效。更不利于农村信用社长远经营的战略。因为民间借贷已瞄准了农村市场,并乘危而入,出现了许多农户选择了民间借贷问题。

(四)问题四:一味提高贷款利率
这不但会使本该收回的贷款利息收不回来,也会使一些贷款户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经营效益下滑,还本付息能力降低,还款意愿淡化,甚至诱发恶意逃债,客观上使农信社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农村金融信贷市场目前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上大多处于“垄断”地位,部分农村信用社盲目追求利润,只要政策允许基本上都将贷款利率浮动到最高区间,即执行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2倍或2.3倍,很少下浮,贷款利率执行偏高,高浮动的利率削弱了再贷款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支农效果。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社员工素质不高,对科学定价工作难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不重视提高金融产品定价能力,没有把金融产品定价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来抓,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和利率管理岗位,也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人员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的细分。二是人员思想不能适应当前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由于没有从传统利率管制思想的模式中走出来,普遍将贷款利率当作“高压线”,虽然现在贷款利率有了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但仍然习惯于以前的照本宣科式做法,仍认为坚决执行上级制定的贷款利率保险,害怕“触电”引发问题。三是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当前贷款定价的需要。由于农信社队伍建设滞后,员工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信贷人员水平较低,缺乏对贷款利率市场的预测和分析能力,缺乏对制定贷款利率定价指标的分析判断能力,对贷款利率定价的部分参照指标理解不深不透,出现了实际执行中无法操作的现象或将部分定价指标简单化的问题。

(二)贷款定价机制不健全,科学定价工作难运行
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专门的贷款利率管理机构。目前贷款定价一般由财务会计、信贷、资金运营等多部门共同运作,这样无法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研究不透,出现了贷款定价工作过程中相互推诿,贷款定价不深入的问题。三是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能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出现了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利率风险意识地弱化,道德风险的出现,从而引发了“一言堂利率”、“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使贷款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变成贷款利率定价的自由性和混乱性。

(三)贷款利率定价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难操作、尺寸难把握
一是在测算付息成本率和平均费用率指标时,对于部份费用很难区分是否在存款和贷款管理过程中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燃油费等,若全部计入指标则使得该指标变得过大,若计入过小又不能全面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根据《金融保险商业银行财务制度》中对成本规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应如实计入。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会计报表中的费用科目一般比较笼统,使得在测算资金成本时很难将相关费用科目进行准确划分测算。

二是在测算目标利润率指标时,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利润来源具有多样性,可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来源于中间业务收入等,并不是所有利润都由贷款创造,若将目标利润全部摊入贷款,显然不合理。或者即使专门确定了贷款利润,但由于贷款利润中有一部分是由逾期贷款或呆滞贷款及以前年度发放贷款的利息构成的,而这部分贷款利息的收回率是不可测定的,再加上新放贷款量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具有不可确定性。因此,要将利润合理划入新发放贷款中,从而确定新发放贷款利率也存在着相应的难度。

三是在测算风险违约率指标时,由于农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农民贷款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本年农业收成不好可能会出现违约问题,但大部分农民只要有钱还是能主动归还贷款,这样虽然有时违约率较高,但总体归还贷款率还是较高。如果按违约率测算,那么农业贷款利率一定要高,“利率虚高”超过农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会导致贷款农民还款付息难度加大。

(四)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着贷款成本高,贷款利率定价上浮易、下浮难
基层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组织存款和管理贷款的成本一般较高,其贷款成本率一般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左右,因此贷款自主定价的浮动,出现了“一浮到顶”的情况,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积极性,同时,最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0%,主要是受农信社贷款成本所限,但却损害了“三农”利益。这种贷款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上遵循“一户一定”的原则,形成新的“贷款难”
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是服务于“三农”
70%以上的贷款属于“三农”贷款,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户贷款意愿未产生较大影响,尽管大多数农户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不理解,有看法,但没办法。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据调查显示,有95%的农户贷款需求不因利率的浮动而减缓需求意愿,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农户贷款,一般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这样每笔确定一个贷款利率,每笔进行一次评定,势必会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负担,甚至会影响到贷款发放审批时间的长短,形成了新的“贷款难”。

(六)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要求收集贷款户大量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困难
由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企业贷款多数为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财务报表随意性较大,要收集真实准确的信息比较困难,同时,缺乏征信记录。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覆盖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这些客户都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户群。而且贷款农民不像企业那样能够提供会计财务报表,能够通过相关指标对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深入分析。贷款农户较多,农村信用社人员相对较少,要得到完整的有实用价值的信息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利率定价的难度。

四、解决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增强贷款定价意识
一是要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对贷款定价重要性的认识。实现贷款利率定价思想认识上的飞跃,增强农村信用社员工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不断适应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需要,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对贷款利率定价相关指标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提高贷款利率定价总体水平。二是要增强对农户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意识。合理细分农户贷款,制订多种农户贷款的利率定价,充分发挥利率定价的主导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利率定价,充分运用利率杠杆,促进农户调整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

(二)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部门和岗位,具体负责辖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操作规程和定价具体实施方案及指导意见,对贷款利率市场变化趋势做出预测评价,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进行定价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员工充实到贷款定价工作岗位上,“以人为本”作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二是健全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形成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的贷款利率定价运行机制。首先由会计财务部门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金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定价信息,由信贷部门根据年度资金负债目标要求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及同业竞争情况等定价信息,由资金营运部门提供市场利率等定价信息。并且由以上部门将具体报告报送给贷款利率定价部门,由该部门经过综合分析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其次由信贷员对贷户进行信息调查,填写相关信息调查表。最后由农村信用社审贷小组根据定价办法具体确定执行利率,并报贷款利率定价部门进行备案。三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及贷款利率定价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可抽调会计财务、信贷、资金营运、利率定价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从贷款利率定价的每一个环节入手,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出现“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四是健全利率风险的预警机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根本目的是实施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最佳组合。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利率传导机制来量化贷款价格、识别规避风险、整合信贷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质量。规避利率风险,要求负责利率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及时引导农村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

(三)完善贷款利率的科学定价
一是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特点,有差别的贷款利率定价操作实施细则。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不同企业特点,不同贷户特点,不同用途特点,不同贷款方式特点等制定出不同的贷款利率定价参考标准,根据贷户的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实行百分制打分的办法,综合对贷款进行合理科学的定价。二是科学合理地对贷款利率定价指标进行测算。对于付息成本率、平均费用率、目标利润率、违约率等难以确定和准确测算的指标,可对该指标进行连续三个年度的测算,并且对三个年度指标进行平均,求出平均率,然后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扣除一定比例进行确定,以保证这些指标能够比较全面科学地反映实际情况。三是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的制度。各县级联社在核定基层信用社的贷款权限时,对贷款金额、利率一并授权,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审查、审批的重要内容。在金额权限内的贷款利率,由基层信用社按程序审批,必须经贷款审批小组全体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超权限的贷款利率,由基层信用社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须经贷款审查委员会2/3以上同意。四是针对农户贷款的共性特点,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贷款利率定价操作程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定价,可由县级联社年初对农户贷款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给预评级、授信,根据授信总额的大小和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测算出资金成本,结合当地农村经济产业发展情况,经济发达程度,农户收入情况等,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浮动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各期限利率,以提高贷款利率定价工作效率。避免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五是对于大额贷款、企业贷款、优质客户贷款等特殊贷户的利率定价,基层社提出意向利率,报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联社根据此类贷款的不同特点,可突破常规,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上或下地浮动,确保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

(四)创新贷款利率定价方式
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严明的、系统的数据分析。为使贷款利率定价合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联社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效益及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金融、担保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定价等相关因素,与时俱进地推出创新型的定价模式,如优惠利率加风险方式,成本加总式(即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风险补偿水平和目标收益加点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以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获取的目标收益)和成本收益式(将贷款定价纳入各信用社的整体业务关系中加以考虑,以贷款收益和相关业务收益作为总收益,贷款成本及相关业务成本作为总成本,再根据贷款的预期利率水平确定贷款利率等)。同时,还可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并根据客户需要,适时推出创新型竞争型的“利率套餐”。

(五)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公布贷款定价政策及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管理。二是加强联社监事会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地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重点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资金成本率,目标利润率,税金成本率,风险溢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利息收入等指标进行监查管理,及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查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性。三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尚处在摸索阶段,定价水平低,定价技术匮乏,要积极努力争取人民银行的技术帮助和技术扶持。四是联社信贷部门要加强研发力度,研究出适合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及利率水平,开发适合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并能与信贷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和信息共享,使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增强基层农村信用社有效规避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的贷款利率定价的运行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