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喜欢什么口味 英文:南通市通州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4 14:25:13

南通市通州区纪委监察局

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规范(试行)

                

为切实规范和完善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室的管理,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辖内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派驻辖内单位执行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有关决策、命令、工作部署及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派驻辖内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四)承担派驻辖内单位检举控告类信访问题的核实处理以及案件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指导和督促派驻辖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全面落实;完成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室领导制度

(一)派驻纪检监察室是区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管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派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口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涉及协调乡镇、部门负责人和重大事项的,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

(三)派驻纪检监察室在业务上接受职能室的指导。

三、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1、区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和办公室负责与派驻纪检监察室的日常联系及相关的综合协调。

2、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对委(局)领导交办给派驻纪检监察室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承办派驻纪检监察室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派驻纪检监察室上报的工作信息,总结推广派驻纪检监察室的典型经验;将上级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印发的相关文件发送派驻纪检监察室;通知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全局性会议。

3、经委(局)领导同意,并与派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协商后,区纪委、监察局职能室可以抽调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案件查办和其他专项工作,所定人选报干部管理室备案。

(二)工作会议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

2、办公会议。派驻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委局办公会,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并根据办公会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3、驻在区域纪检监察联席会议。由派驻纪检监察室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派驻纪检监察室全体人员、驻在区域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交流工作,沟通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4、派驻纪检监察室室务会议。派驻纪检监察室重大事项研究、重要工作安排、案件讨论等通过室主任、副主任或全体人员参加的室务会议决定。

(三)工作考核制度

1、每年初,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全年工作部署,下达本年度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评比。

2、区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进行例行考查,通过与驻在区域领导的访谈,了解派驻纪检监察室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考查结果由干部管理室汇总后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学习培训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室制订学习计划,一般每周安排半天时间开展学习活动。按照要求参加委(局)机关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心得交流、专题讲座。学习应有专门的笔记本、登记本及相关资料。及时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每人每年结合实际撰写一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2、委(局)每年至少一次对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3、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的培训(包括跟班培训、抽调办案等)及相关学习考察活动,由委(局)负责安排,由干部管理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并登记建档。

(五)公文收发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室要严格执行公文办理及收发制度,规范公文流转的程序,提高办文办会效率,相关文书档案平时由派驻纪检监察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按规定移送委局办公室及时归档。

四、派驻纪检监察室日常管理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在工作日因事、因病或其他情况需请假的,派驻纪检监察室主任1天内须向委(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报告,2天以上须向书记报告;其他人员1天内须经室主任同意,2天内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须报书记审批。相关请销假情况及时向区纪委干部室书面备案。

(二)车辆管理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室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主任应加强本室车辆日常使用管理。车辆出南通范围须报委(局)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

(三)经费使用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室办公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在委(局)单列。派驻纪检监察室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控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发生招待费用。

2、每项支出必须履行审核报支程序,每张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及派驻纪检监察室主任签字,并由委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3、单笔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事先申报,委(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

五、派驻纪检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规范

(一)监督的总体要求

派驻纪检监察室在区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工作,与派驻辖内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辖内单位党委(组)、政府(行政)、纪委(纪检组)应支持派驻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派驻辖内单位党委(组)、政府(行政)对本地区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辖内单位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协助党委(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派驻纪检监察室指导和督促派驻辖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监督的重点内容

1、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督促派驻辖内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政令畅通,保证派驻辖内单位党委(组)、政府(行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在派驻辖内单位的有效落实。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对派驻辖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督促派驻辖内单位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

4、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情况的监督。督促派驻辖内单位党委(组)、政府(行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增强“一岗双责”意识,细化责任分解,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5、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派驻辖内单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对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及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对驻在派驻辖内单位大额资金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使用上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7、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派驻辖内单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在住房上以权谋私以及参与赌博等问题。

8、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指导乡镇纪委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9、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和派驻辖内单位需要协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工作有关制度

1报告制度

(1)各派驻辖内单位年初向派驻纪检监察室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分解情况;年底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半年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2)各派驻辖内单位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室报告讨论“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间,由纪委(纪检组)做好具体工作的衔接;各派驻辖内单位纪委(纪检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派驻纪检监察室报告。

    3)各派驻辖内单位领导干部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室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以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特别是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要进行专项报告。

2督察制度

(1)对各派驻辖内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参加各镇、部门、单位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会议,对重点事项的监督应形成专题监督材料备存。

(2)对各派驻辖内单位及领导干部报告的重大事项、执行廉洁自律情况每半年进行抽查一次。

(3)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督促镇纪委、镇审计部门对村(居)“三资”运作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查。

(4)对中央、省、市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扶贫、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每半年组织一次。

(5)每半年对各派驻辖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巡查和专项督查,年底参与责任制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6) 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每月对各派驻辖内单位积极发挥村(居)监督委员会作用工作进行专题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季度召开村(居)监委主任或主任代表例会。

( 7 )对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合格镇建设、民主评议村干部及村务公开等进行专题巡查。

3、评议制度

(1)年中组织对各派驻辖内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点评,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的措施。

(2)参与各派驻辖内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工作。

(3)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督促各镇纪委抓好村(居)干部民主评议、点题述廉和公开质询活动。

(4)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督促派驻辖内单位纪委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单位)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单位)”创建工作,以评促建,做到办事公开。

4、追究制度

(1)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通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通州市机关干部作风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重点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2)严肃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3)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和纠正医药购销与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对辖区内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和“无红包医院”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4)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等加重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六、派驻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规范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各派驻辖内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派驻辖内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派驻辖内单位党风、政风方面的批评、建议或对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工作职责

1、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检举、控告类信访问题。

2、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汇报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的检举、控告问题和其他信访事项。

4、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拟订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对派驻辖内单位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网络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派驻辖内单位处理有关信访问题,积极维护信访正常秩序,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信访举报处理要求

1、派驻纪检监察室直接收接信访举报的处理。对于反映派驻辖内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科级干部的问题,及时转报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统一登记呈阅并按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反映派驻辖内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转给派驻辖内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2、转给派驻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的处理。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转来的信访举报,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办理;派驻辖内单位收接的涉及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规违纪问题,转由派驻纪检监察室牵头处理;其他途径转来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的内容,领导批办。

(四)信访举报相关制度

1、群众来访接待、信访登记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室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室和举报电话。领导带头接访,轮流值班,做好记录。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电子邮件等都要逐件及时登记,及时流转,及时处理。

2、信访流转管理制度。对信访件的收接、登记、自办、转办、反馈、上报、办结、归档等作出详细说明和规定。

3、信访案件办理制度。对信访案件办理全过程,如制定方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等阶段的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4、信访处理会商制度。对信访举报查核处理中需要协调的问题,与派驻辖内单位党委(党组)、政府(行政)、纪委等进行会商。

5、下访工作制度。各派驻纪检监察室要根据接访单位的特点,确定好下访时间和下访地点,做到定期下访、定点下访。下访前要主动与受下访单位搞好对接,及时排查该地区的信访特点,并提前向群众告知下访时间、地点,努力提高下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各派驻纪检监察室原则上每季度到所辖单位集中下访一次。要及时做好下访情况记录,建立好台账。重要信访情况、突出信访问题,及时上报区纪委信访室。

6、举报奖励制度。实行信访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可采取约谈、信函、电话等方式,以保证署实名举报得到及时反馈。实施信访举报奖励机制,凡属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提供重要线索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按规定进行奖励,具体由各派驻纪检监察室上报区纪委信访室,统一实施。

7、信访监督工作制度。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一般信访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和一些苗头性问题,通过信访谈话、专项说明、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8、信访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搜集、分析和整理各种信访信息向区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报送。

9、办事公开制度。积极采取实名信访举报二次反馈、信访双向承诺、阳光听证、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信访案件调查等方式办理信访。

10、信访保密制度。重点做到案情不外传,信访举报人情况不泄露,切实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派驻纪检监察室案件检查工作规范

(一)案件的管辖

派驻纪检监察室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1、派驻辖内单位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部门的违纪问题;

2、派驻辖内单位所属各级党政组织的违纪问题;

3、派驻辖内单位所属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

4、属上级党组织管理、在派驻辖内单位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5、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反映其他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

(二)案件的调查

1、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批转派驻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的反映科级干部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监察室制订初步核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初步核实后,将初步核实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区纪委、监察局,由区纪委、监察局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决定,交由派驻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对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派驻纪检监察室办理报结手续。

2、涉及派驻辖内单位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室制订初步核实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初步核实后,将初步核实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转派驻辖内单位纪委,由派驻辖内单位纪委决定立案,派驻纪检监察室组织调查,派驻辖内单位纪委予以配合,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对不需要立案调查的,派驻纪检监察室办理报结手续。对重大违纪或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由区纪委、监察局直接决定立案。

(三)案件的移送

案件调查结束后,派驻纪检监察室应提出处理建议,按管辖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相关单位。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科级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被调查人所在的纪委(纪检组)审理。

(四)案件的处理

派驻纪检监察室应对辖内单位党委、纪委(纪检组)所承办案件执行情况负责督促检查,保证处理决定的落实到位。                                                                                                                                                                                                                                      

(五)涉案违纪违法款物的处理

涉案违纪违法款物,由派驻纪检监察室会同区纪委办公室办理暂扣或追缴、收缴手续,款物由区纪委、监察局保管。结案后,由区纪委、监察局按规定上缴国库。

  八、派驻纪检监察室效能建设工作规范

(一)派驻纪检监察室效能建设工作职责

1、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向区效能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提出开展督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积极组织督促检查。

2、组织协调驻在区域内的纪检监察组织和效能监督员开展督促检查活动。

3、主动围绕全区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和反馈重要决策、决定、工作部署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的建议。

4、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向有关镇区园、部门、单位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督促检查的工作范围

驻在区域机关部门、公用事业(企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及全体工作人员。

(三)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1、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落实情况;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2、推进重点工作的效能保障体系的建立情况。

决策阶段:是否经集体讨论;是否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

执行阶段:是否确定细化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各阶段的完成时限,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

    保障措施:是否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及时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自查,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行政规章、机关服务、机关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行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政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到位。

机关服务情况: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环境、服务水平等服务机关效能情况。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效能建设基本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包括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等执行情况。

4、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调处化解、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四)督促检查方法

 1、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与常规性督查。

 2、根据工作任务不同,组织开展明查或暗访。

点面结合督查。采取点上检查与面上推动相结合的督查方式,定期对窗口单位、基层业务受理、办结等工作进行检查,查看办事效率情况。

暗访回访督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群众中暗访,核实了解真实情况。适时暗访,采取陪同办事、模拟办事、跟踪办事、电话咨询、回访服务对象、模拟举报违法案件等多种形式,进行暗访、记录。

3、效能监督员督查。可在驻在区域内聘请部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社会阅历广、工作经验丰富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效能监督员不定期地明查暗访,并定期定向了解所辖镇或部门效能信息和意见、建议,反映效能建设有关问题。

(五)督促检查程序

1、专项督查

立项。派驻纪检监察室应围绕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制订包括督查时间、范围、内容、人员分工等内容的督查方案,并成立相应的督查组织。

告知。在实施专项督查和常规性督查前,将督查的主要内容、督查时间安排、督查人员组成及被督查单位的相关准备等,告知被督查的部门、单位。

实施。督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收集相关情况及资料,填写有关督查表单,视督查工作需要可进行音像采集。

交办。重要事项采取下达《催办通知单》的形式,交主办部门办理。特殊情况或非重要事项,可以电话或口头交办。

催办。《催办通知单》下达后,要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及时催,难度大的事项反复催,办结时间长的事项定期催。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问题,要及时与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办结。承办部门完成承办事项后,应认真填写《催办通知单》或专题报告材料,报督查组。督查组要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就会敷衍的报告材料,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反馈。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进行反馈,督查结果与被督查单位进行初步交流,指出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

归档。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将所有材料具备齐全,按照来件、领导批示、下发通知函件、催办记录、承办部门上报材料、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或排列顺序,进行立卷归档。

2、常规督查

对督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随机抽查。采取听汇报、查实情、看实效等方式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被督查单位或工作人员,当场指出,填写《效能督查反馈卡》,做好记录,进行交办,并适时组织回访,检查整改情况。

九、派驻纪检监察室工作纪律

(一)政治纪律
    1、不准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2、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3、不准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保密纪律
    1、不准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机关工作的秘密;
    2、不准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审稿,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秘密;
    3、不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4、不准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5、不准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三)廉洁纪律
    1、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检查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参与各种营利性活动等;
    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四)办案纪律

1、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2、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私下或单独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有价证券;
     3、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