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按钮点击事件:邮政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关系辨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2:03:07

                  福建省南平市邮政局 张圣林
                    当前,邮政企业的用工制度很是复杂,有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委代办人员、合同工、固定工等,名目繁多,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问题。例如,劳务工和委代办人员是否是企业的职工?他们有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劳动纠纷受哪些法律、法规调整?要解决现实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角度认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的实质区别,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委代办业务的管理。
                    一、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一种法律契约,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在平等协商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邮政企业劳动关系中,一方是邮政企业,另一方是邮政职工,邮政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邮政职工要遵守邮政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在工作中的行为是以邮政企业职工的身份做出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邮政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职工可享受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劳动制度的保障。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方提供一种活劳动,提供劳务的一方是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并取得约定的报酬。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方单位的成员,也不是以需方单位的身份从事劳动,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需方单位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合同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签订劳务合同的需方无须承担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办理社会保险、提供福利等义务。例如,邮政企业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合同,提供服务的保安则是在提供一种劳务,保安是以保安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保安与保安公司是劳动关系,而与邮政企业则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委代办合同实质上就是《合同法》中专门规定的委托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称为代办点、代办人)约定,由受托人依据委代办合同的约定,代为邮政企业办理部分邮政业务的合同。邮政企业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和报酬,受托人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和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办理邮政业务。受托人可以是单位,也可是自然人。委代办合同受《合同法》等合同法律、法规的调整。受托人依据委代办合同办理的邮政业务,无论是以邮政企业的名义还是以委代办点的名义,其权利和义务都直接由邮政企业承担。当然,委代办人员在办理邮政业务中有过错,造成邮政企业损失的,邮政企业可以依据委代办合同的约定追究委代办人员的违约责任。
                    二、规范邮政劳动用工制度和委代办业务的管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的实质区别,有利于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当前邮政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委代办业务的管理。《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临时工、招聘工的划分或者干部和工人身份上的划分已失去法律意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哪一种用工,都一样受《劳动法》的保护。
                    当前,邮政企业用工中存在一种不合法的情况,即:将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部分人员视为劳务工或委代办人员。例如,有的邮政企业将邮政储蓄营业员视为劳务工或代办员,认为只要邮政企业与这些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委代办合同,就可以不将这些人员列为企业职工,可以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实上,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怎么称呼这些人员,他们都应受《劳动法》的保护,邮政企业对此类情况应当纠正,否则极易引起劳动纠纷。
                    笔者认为,邮政企业不宜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对职工的划分,如正式工和临时工,干部和工人等,而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将职工全部称为合同工,同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同,将合同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
                    那么,如何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达到控制员工数量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极易与劳动合同相混淆的一类合同,尤其是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更是如此。因此,除因个别能及时履行完毕,时限较短的劳务合同外,应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应寻求与提供劳务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如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合同,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卫生清洁合同,与邮政企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等。
                    二是规范委代办业务的管理。首先,邮政企业不应为委代办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应由代办单位或代办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代办点的工商执照,邮政企业则与办理了工商执照的代办点签订委代办协议。其次,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委代办合同的约定计算和支付酬金,而不能以支付工资的形式支付报酬,更不能为委代办点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提供福利待遇,否则就隐入劳动合同的圈子。第三,邮政企业应与农村村一级组织签订农村代办点和代办投递合同。委代办业务往往发生在农村,邮政企业应与农村村委会签订委代办合同和代办农村投递合同,而不应与代办人员签订委代办合同;业务报酬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如果得到村委会的书面认可,也可以支付给代办点。第四,委代办合同是邮政业务代办合同,应当归口邮政业务部门管理,而不是由人事管理部门进行用工管理。
                    当前复杂的邮政用工制度已严重制约了邮政企业的发展,正式工成为了“终身工”,临时工也不知不觉成为了固定工,职工能进不能出,企业无法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真正的劳动合同制度,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仍未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用工管理。改革的惟一办法就是打破所有身份界线,以劳动合同制度来建立邮政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所谓的“劳务工”、“委代办人员”、“临时工”为本来面目,同时对职工的管理也要实现从行政手段管理转变到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惟有如此,才能建立适应现代邮政企业发展需要的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