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加v认证:在“中文字体产业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01:18:56

在“中文字体产业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

(2011-11-27 13:17:03) 转载▼标签:

字库

字体

版权保护

杂谈

分类: 著作权法

20111126日,北京

中文字体设计的可版权性

与字母文字本身构造简单不同,中文汉字因笔画结构的纷繁多样,其表达形式尤其可以推陈出新。无论是具有艺术欣赏性的书法作品,还是用于打印、印刷使用的印刷字体,任何文字的特殊表达形式都可以因其具有视觉上的审美意义而有特定的使用价值。这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字体如果体现了书写者的独立个性或者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以鼓励字体设计行业不断进行字体设计的创新。

很多人根据美国版权登记部门以及司法实践中不保护字体设计(typeface),来说明字体不适用版权保护。但是,美国版权法不保护字体设计主要是因为根据美国版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认为字体设计难以将其艺术表达从实用功能中分离出来,所以不予以保护——但如果能实现这种分离(无论是物理上的,还是概念上的),在理论上并不排除字体设计的版权保护。而有的国家,如英国,并不认为用版权保护字体设计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还有一些学者根据有的国家用外观设计法来保护字体产品(font),来说明字体设计应适用外观设计保护而不适用版权保护,这是把对字体设计的版权保护和字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立起来了,以为只能是非此即彼,而不能同时获得保护,其实对字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并不排斥对字体设计的版权保护。

在中国,由于每个中文字体都要申请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成本过大,目前可行的保护方式就是按照《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来加以保护字体设计。

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大家都不否定:把一种具有创新和美感的字体设计汇集成一个计算机字库整体,擅自复制这样一个字库或者说字库软件显然构成侵权。而这种侵权,不仅仅是侵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显然也侵犯了字库整体的著作权.而字库整体既不是一个汇编作品(不具有编排选择上的独创性),也不存在数据库的权利(我国没有数据库权利保护),对字库整体的著作权的侵权,其实质就是对字库中的单字的著作权的侵权.因为字库无非是单字的简单集合,单字没有著作权,字库也谈不上有著作权.因此,要保护字库整体的著作权,必然要保护单字的著作权。

数字环境下字体版权保护的正当性

但是,当我们决定用著作权保护字体设计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回答:究竟是仅仅允许著作权人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创新字体设计来制作开发字库产品,还是他人购买了合法的字库产品以后仍然允许字库公司可以限制用户对字库中的单个或者部分字体的使用?

在传统字库产业中,对字库产品的非法仿造或者复制不是很容易实现的,字库产品的价格也是比较高昂的,字库公司往往通过销售字库产品就可以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一般公众和企业也不会直接使用字库产品进行印刷、复制。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禁止购买了合法字库产品的企业使用该字库产品进行印刷、复制。

所以,即使给予字体设计以版权保护的国家,如,英国,版权法对于印刷字体的版权保护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允许字体产品的用户在印刷中正常使用字体并任意处置印刷材料。而在仅仅采用外观设计权来保护字体产品的国家,因为随着外观设计产品的首次合法销售而导致对产品的使用权利用尽,所以,字体产品的用户对字库产品的使用也不受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控制。

但是,在数字化时代,随着计算机字库软件产品的出现,字体设计本身和字体产品之间的界限已经几乎不存在了。对整个计算机字库的复制已经非常便利,一般公众和普通企业都可以花极小的费用买到一个正版字库软件用来复制、印刷文字材料,甚至很多时候有些企业和个人直接使用盗版的字库软件来复制、印刷文字材料。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计算机字库的保护,如果仅仅允许字库开发企业禁止他人非法复制整体字库(字库软件),而不允许其进一步限制计算机字库用户对字库中的单字的使用,是否足以维护字体设计者和字库开发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足以保护字体设计者和字库开发公司的字体设计创新,是需要引起我们思考的。

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借第三次修改的良机,明确字体设计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但对于字体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以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取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