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鼓机下载:关于印发《江都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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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都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办发〔2008〕19号加入时间:2008年10月16日 阅读:1388


各镇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都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都市委办公室
                                                     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
 

                        江都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具体地评估党政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下称责任制评估),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举措的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责任制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制评估由市、镇两级纪检监察组织(下称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四条  责任制评估的对象为:全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基层党政组织(含行政村、社区)。
第五条 责任制评估的具体对象由纪检监察组织根据相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确定。
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被确定为责任制评估的重点对象:
1、未按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的;
3、对党委、政府作出的相关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落实不力,或在服务全市相关重大经济社会建设项目过程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4、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5、因重大信访问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领导班子成员被多次举报投诉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为评估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一)组织领导情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制重点环节的执行情况。是否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本地区本部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源头预防腐败工作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否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权、钱、人等重要领域,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制定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廉洁从政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是否严格对照廉洁自律要求,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子女及配偶就业等方面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
(五)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针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遵守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严格按规定执行;
(六)作风建设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贯彻党的作风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服务发展、群众和企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七)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重视上级交办、督办信访件的办理,积极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八)其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七条  责任制评估按照“确定对象、开展自评、收集资料、会议评估、反馈结果”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纪检监察组织定期于每年年中、年底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日常收集汇总的信息,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研究确定落实责任制评估对象。
第九条  评估对象确定后,纪检监察组织向评估对象发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通知单》,要求评估对象围绕评估内容限期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纪检监察组织。
自评报告主要内容为评估对象一段时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及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自评等次等。
第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牵头成立调查组,可采取查看资料、翻阅帐簿、委托审计、进行访(座)谈、民主测评等方式,根据评估内容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或专题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评估对象一段时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及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完成资料收集和调查报告工作后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会议出席对象为评估对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参与评估的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由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成员、纪委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组成。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不少于10名。
纪检监察组织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评估会议出席对象到会,并将《自评报告》和《调查报告》交评估主体。
第十二条  评估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有四项议程:
(一)听取评估对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关于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评报告;
(二)听取纪检监察组织关于评估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评估主体对评估对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询问、质询;
(四)评估主体重点围绕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评估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进行分析评议,并对评估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在评估会议中进行分析评议时,评估对象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标准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测评总分计100分。按照得票“满意”乘以100、“比较满意”乘以85、“基本满意率”以70、“不满意”乘以0的四项分值之和计算得分。
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对应的分值分别为90分以上(含90分),80-89分,70 -79分,50 -69分,49分以下为差。
评估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及第六条规定的否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所报告的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评估结果不得为“好”等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在评估会议后三日内,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指出存在问题。对评估结果在“一般”以下等次的,以发放预警卡方式进行反馈、预警。
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向评估对象发放蓝色预警卡;评估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向评估对象发放橙色预警卡;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向评估对象发放红色预警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评估结果,客观公证地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
第十七条  实行蓝色预警的,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对评估对象党(政)正职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意见报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橙色预警的,由纪检监察组织给予或建议党委作以下处理:
(一)对评估对象的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对评估对象的领导班子正职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含“基本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评为“称职”以下等次(含“称职”);
(三)取消评估对象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整改意见报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后实施。实施中,评估对象每半年向纪检监察组织书面报告一次整改落实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直至开展下一年度责任制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红色预警的,由纪检监察组织给予或建议党委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评估对象党(政)正职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评估对象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对评估对象的领导班子正职评为“不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评为“基本称职”以下(含“基本称职”)等次;
(四)取消评估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对其免职。
整改意见应报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后实施。实施中,评估对象每季度向纪检监察组织书面报告一次整改落实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直至开展下一年度责任制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理可单处,也可视情并处。
第二十一条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具体涉及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进行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及其运用情况、整改情况及时归入评估对象有关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党务公开内容及时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通知单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表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预警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