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墨和激光打印机:关于转租房产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 财务税务实务探讨 - 大家论坛-全球最大的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8:30:24
关于转租房产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1、应按租金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企业将租用的房屋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2、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
转租行为应当不征收房产税的依据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国务院作为立法机构已经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无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附件: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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