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中文是什么意思:甘肃省旅行社考核奖励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37:36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管,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做大地接量,走品牌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资格,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旅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年度内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处罚旅行社,给予一票否决,不得参与考核评比,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关停整顿等处罚;每年投诉数量超过2起以上(含2起)的旅行社,经查实确属旅行社违规责任的,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总分为120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对检查不合格的旅行社,将给予警告,不得参与旅游系统年度内的各类评优和奖励活动。
第五条    每年12月份,对旅行社进行考核。12月10日前,由旅行社对照考核评分表自我打分,填报到当地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市(州)旅游局联合县(区)旅游局于12月20日前,采取现场检查评分、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暗访、游客意见调查与游客投诉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做出初评打分后,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对合格的(90分以上)旅行社在年终以全面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排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六条    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照齐全,办公设施设备齐全,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条件,无虚假广告,经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备的旅游团队档案,按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报表,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30分)。
第七条    对旅行团(者)所出售的产品线路明码标价,公开各种细项收费,无零、负团费现象,无价格欺诈行为,与关联企业无恶意拖欠款行为,按时足额交纳税款(10分)。
第八条    与旅游团(者)签订标准组团合同,格式规范,内容齐全;与旅游业务协作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中的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其他约定事宜;与职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按规定投保社会保险(10分)。
第九条    旅行社各类员工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职称,无聘用无证导游现象,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管理人员、导游在岗培训、年审培训,员工档案资料完整,导游人员仪表整洁,服务规范,佩戴导游证,携带必备物品(20分)。
第十条    旅行社有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和处理流程,设有专门的质监人员,有公开的旅游咨询或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受理投诉,并建立完整的投诉记录处理档案;导游派团单上载明游览景点、购物、用餐以及住宿的地点和时间;向游客发放旅游服务质量调查表,定期征求服务质量反馈意见,本年度无责任投诉(10分)。
第十一条    团队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等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人;与旅游业务协作单位签订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安全责任以及处理赔偿办法;不租用无营运资质的“黑车”,及时定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积极为组团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20分)。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营业绩突出,上年度获得各级荣誉称号,年组织、接待旅游者人数较多(20分)。
第十三条    经营规范、价格制度、合同制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经营业绩实行附加分考核,附加分为二十分,具体的考核细则见附表:《旅行社考核评分表》。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为吸引境内外游客来我省旅游,促进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省旅游对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合格的旅行社视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地接量综合排名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地接来并过夜游客人数全省排列前5名、纳税4万元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年度内地接来并过夜游客人数全省排名6-10名、纳税2万元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千元;
(三)对年度内地接游客人数全省排名11-15名、纳税1.6万元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千元。
(四)对年度内地接来并过夜游客增幅比例全省排列前3名、上一年度接待来并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七条    专列、专机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地接来并不少于100人的旅游包机、在我省参观游览3个及其以上的旅游区(点)、住宿2夜及其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1千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地接省外来并游客不少于500人的旅游专列、在我省参观游览4个及其以上旅游区(点)、住宿2夜及其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千元。
(三)对年度内从省外引来5列、10列或20列以上旅游专列、在我省参观游览3个及其以上的旅游区(点)、住宿2夜及其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八条    “陇原游”奖励标准:
(一)一次性组团100人及其以上、参观游览我省3个及其以上旅游区(点)、在我省食宿过夜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一次性接团在100人及其以上、参观我省旅游区(点)6个及其以上、在我省住宿3夜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一次性组团150人及其以上、参观游览我省6个及以上旅游区(点)、在我省住宿2夜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一次性接团150人及其以上、参观游览我省旅游区(点)6个及其以上、在我省住宿3夜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元。
第四章    申请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对年度内地接游客人数排名顺序,主要依据《旅行社统计报告》系统中顺序并由旅游监管部门按照地接考核必备依据审查排定的排名顺序;缴税数额主要依据收税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纳税凭证认定。
地接考核必备依据为:(一)与组团旅行社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已经确认的传真件、任务单(行程单);
(二)向对方出具的发票或结算凭证;
(三)景区点、宾馆出具的发票及明细;
(四)游客意见反馈表;
(五)十人以上的散客以报名登记表为准,其中海外旅游团队应详列来自何地和团员名单。
申请“陇原游”奖励参照此标准。
第二十条    申请旅游专列奖励,凭旅行社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专列协议、调车单、接团花名表和行程安排计划,于专列到达前3日,向市州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其派出专人现场核实,记入档案。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社将游览我省旅游区(点)门票(不售门票的,以其购物或其他消费方式的发票为准)和入住酒店结算发票,一并报市州旅游局监管部门备案,年终考核奖励时统一报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旅游包机奖励,凭旅行社与民航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接团花名表、行程计划,于包机达到前3日,报市州旅游局监管部门,由其派出专人现场核实,记入档案。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社将游览我省(点)门票(不售门票的,以其购物或其它消费方式的发票为准)和入住酒店结算发票,一并报市州旅游局监管部门备案,年终考核奖励时统一报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年终省、市(州)旅游局成立旅行社奖励评审组,负责对申请奖励旅行社报送资料真实性的审查。确定旅行社名单、奖项及奖励金额,并公示一周。
第二十三条    上报地接数量和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清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如有发现,查实后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审核或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由局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义或经调查核实排除问题存在的,以省旅游局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旅游局监管部门认可的排名顺序与旅游统计系统中的排名顺序相差三名之内的,以监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确认的排名顺序出现并列名次时,以其缴税额选定本名次,其他并列者,按低于本名次,高于下一个名次的原则,由奖励旅行社评审组确定奖励数额。
第二十八条    未按时填报旅游统计报表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奖励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非违规情况,由奖励评审组根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确定。
第六章    有关经费问题
本办法所列奖励经费,由省旅游局上报申请省财政专门列支“旅游奖励资金”,拨省旅游局“奖励资金专户”管理。
附表:
旅行社考核评分表
评定项目
项目分值
子项目得分
旅行社自评
市州局初评
省局终评
1.经营规范
30
1.1.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未被处罚。
2
1.2.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旅行社经营资格证摆放在明显位置,旅行社及部门标识醒目,环境整洁优雅,宣传资料充足,旅行社有门市,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缺一项扣0、5分)。
2
1.3.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无超范围经营
2
1.4.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做虚假宣传、超范围宣传。在广告、宣传册及合同行程内,无出现“准X星”或“相当于X星”等攀附星级洒店用词内容。
2
1.5.办公设施设备齐全,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条件。
1
1.6.实行计算机管理,采用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
2
1.7.建立企业专门网站,及时更新。
1
1.8.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导游管理、投诉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承诺、员工培训等),其中部分重要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如服务承诺、导游人员管理、监督台等),(每缺一项制度或上墙公示扣0.5分)。
4
1.9.按规定有完备的旅游团队档案,组团档案内容应包括团队名单表、旅游合同、保险名单、行程安排、接团社确认书、游客意见调查表等;地接团队档案内容应包括:与组团社的团队接待协议、团队接待通知书、游客意见调查表、团队财务结算单等。若有投诉信或记录、投诉处理结果等,也须存入档案;注意:不能把保存期限不长的传真件放进档案内,档案保存2年(每缺一项扣0、5分)。
4
1.10.按照规定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会议和活动(每缺席一次扣1分)。
2
1.11.按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得1分。
1
1.12.无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门市部须按照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四统一”进行管理),(若有违规,该项目不得分)。
2
1.13.无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1
1.14.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每缺席一次扣1分)。
2
1.15.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暗访中无违规经营。
2
2.价格制度
10
2.1.对旅行团(者)所出售的产品线路明码标价,公开各种细项收费。
2
2.2.无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参与竞销现象,无零、负团费现象(若出现一例违规行为,扣2分)。
2
2.3.无价格欺诈行为。
2
2.4.与关联企业无恶意拖欠款行为。
2
2.5.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2
3.合同制度
10
3.1.与旅游团(者)签订标准组团合同(示范旅游合同),格式规范,内容齐全,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交通工具、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自费项目等)、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其他约定事宜;报价透明(合同内容每缺一项或不完整扣0.5分)。
4
3.2与旅游业务协作单位(旅行社、饭店、餐饮、景点、汽车公司、购物商店等)签订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严格执行(每缺一类合同扣2分,合同漏签一家单位扣1分,合同不规范扣0.5分)。
4
3.3.与职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按规定投保社会保险。
2
4.人员管理
20
4.1.总经理积极参加旅游部门培训并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或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1
4.2.部门经理积极参加旅游部门培训并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或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1
4.3.专职会计要有相应的职称,是助理会计师以上。
1
4.4.导游人员应持有国家导游证,无聘用无证导游现象。
1
4.5.按规定时限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管理人员、导游在岗培训、年审培训。
2
4.6.制定并执行对管理人员、导游的教育培训计划,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2个小时。
2
4.7.内部员工及导游档案资料完整。
1
4.8.本社导游员年审率达100%。
1
4.9.导游员带团期间无压缩游览时间,无擅自变更行程,无欺骗、胁迫旅游消费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对旅途中突发事件能有效控制事态,处理得当(以年底各级旅游执法部门记录为准,每出现一例扣2分)。
8
4.10.导游员仪表整洁,服务规范,使用普通话,导游用语健康、文明,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携带必备物品(导游旗、话筒、二单一表等)(以年底各级旅游执法部门记录为准,每出现一例扣0.5分)。
2
5.服务质量管理
10
5.1.有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和处理流程,设有专门的质监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受理投诉(投诉电话24小时专人负责),并建交完整的投诉记录处理档案,(缺一项内容扣1分)。
2
5.2.有向社会公布的旅游咨询或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和以书面告知游客),及时处理游客投诉(每缺一项扣0.5分)。
1
5.3.定期汇总分析服务质量,并进行整改,服务质量检查记录、投诉受理记录档案完整(每缺一项扣0.5分)。
1
5.4.旅行社对导游员带团游览景点、购物、用餐以及住宿的地点和时间在团队接待计划书(派团单)上有明确规定,并切实执行。
1
5.5.发放旅游服务质量调查表,调查表回收率100%(满意率90%以上得1分,满意率100%得2分)。
2
1
5.6.健全游客回访制度,定期征求服务质量反馈意见。
1
5.7.本年度无责任投诉。
2
6.安全管理
20
6.1.建立健全旅游服务安全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配置专(兼)职安全员。
2
6.2.有团队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有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
6.3.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文件、档案)。
1
6.4.严格实施出团前的安全教育制度,发放《游客须知》,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预防措施,同时获得游客签字确认,或者旅游合同中有明确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提示和游客签字,缺一项扣1分)。
2
6.5.与旅游业务协作单位特别是旅游汽车公司、餐饮、旅行社、饭店、景点等签订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安全责任以及处理赔偿办法(每缺一家单位扣1分,每缺一项内容扣0.5分)。
2
6.6.不租用无营运资质的“黑车”(查处一起扣2分)。
2
6.7.及时定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
6.8.积极为组团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游客投保率100%以上,得2分,投保率80%以上,得1分,投保率80%以下不得分。
2
1
6.9.积极为导游办理人身意外险,投保率100%以上,得1分,投保率80%以上得0.5分,投保率80%以下不得分。
1
0.5
6.10.年度考核末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属责任事故扣2分,其他事故扣1分,隐瞒不报扣2分)。
3
6.11.意外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及时电话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
7.经营业绩附加分
20
7.1.旅行社本年度收入总额300万元以上得5分,200—300万元得3分,100—200万元得2分,50—100万元得1分,50万元以下不得分。
5
7.2.本年度旅行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称号的分别记5分、3分、2分、1分。
5
7.3本年度个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旅游管理部门表彰的,分别记5分、3分、2分、1分。
5
7.4.本年度组织接待旅游者达到2000人次得5分,1500—2000人次得3分,1000—1500人次得2分,500—1000人次得1分,500人次以下不得分。
5
合计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