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信资产:近四千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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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千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江晓原 《 博览群书 》( 2011年04月07日)

    20世纪90年代初,东北师范大学古典文明史研究所编了一套《古史新译》丛书,我只收集到《格尔蒂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两种(至少应该出版过三种,后来似乎无疾而终了)。这两种都是原文和中译文对照,前者根据希腊文译出,后者根据阿卡德文译出。《汉穆拉比法典》中的阿卡德文原文当然是经过拉丁转写的(否则估计在出版社还找不到配套的铅字)。

    我不研究法律史,收集《汉穆拉比法典》,一个原因还是好古成癖的老毛病——巴比伦的历史文献和文物,对于所有好古成癖的人来说,估计都有着巨大吸引力,况且这是将近四千年前的法典,是流传至今最完整最系统的巴比伦法律文献,现在有人费心费力翻译成了中文,既那么古老又如此廉价(只售人民币2元7角5分),收一册看着玩玩也挺好;另一个原因则是法典中提到许多神的名字,和古代巴比伦星占学有着相当的关系。

    巴比伦故地在今伊拉克,古称美索不达米亚,意为“河间之地”,指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地区。这一地区的文明,真可以用《红楼梦》中“你方唱罢我登场,反认他乡是故乡”来形容:最初是约公元前4000年的苏美尔人(Sumerians),接着是阿卡德人(Akkadians)、亚述人(Assyrians)、迦勒底人(Chaldeans),先后在这一地区建立统治,朝代迭兴,名王辈出。

    从公元前2900年开始,北方的阿卡德人征服了苏美尔各城邦,名王萨尔贡一世(Sargon I)统一两河流域,建立阿卡德王朝。阿卡德王朝继承了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字和泥版文书,用苏美尔文写记阿卡德语,留下了大量历史文献。阿卡德王朝灭亡,两河流域再次陷入混乱,苏美尔人短暂的复兴建立了乌尔第三王朝,乌尔城(Ur)成为帝国首都。在此之后,“巴比伦”的名字才正式登场。

    在阿卡德语中,“巴比伦”意为“神之门”,原为一个城邦,后来成为“巴比伦王朝”的王都,在今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南约90公里处。巴比伦王朝最著名的王就是第六王汉穆拉比(Hammurabi,公元前1792~1750在位),他于公元前1758年统一两河流域。但真正使他名垂千古的是他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这部法典刻在一座两米多高的石碑上,20世纪初法国考古队发掘出了这座石碑,现保存在卢浮宫博物馆。石碑上的法典文本虽有残缺,但由于法典在当时还有许多泥版文书的抄本,这些泥版有的也已被发掘出来,学者们将石碑和泥版相互参照,法典内容大部分得以保存下来。

    《汉穆拉比法典》由引言、法律条款、祈愿与诅咒——当然这都是现代的措词——三大部分组成。引言是极度浮夸的自我美化和讴歌(引文依据杨炽的译文,但做了少量文字上的修饰,下同):

    当至高的安努、众神之王,和恩利尔、天地之主、国土命运的主宰,将全人类的统治权授予埃阿神之长子马杜克,使他显赫于众神;呼唤巴比伦崇高的城名,使他出众于万方,并为马杜克在此城中奠定地久天长之王权。彼时,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的君王,为使国中正义出现,邪恶消亡,强不凌弱,我像太阳一样升起于万民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安努与恩利尔为了民众的福祉,呼唤了我的名字。我是汉穆拉比,……。当马杜克命令我治理人民,使国家走上正轨之时,我使全国都讲公道和正义,我改善了人民生活。

    在上面的省略号中,“此处省略”至少98种称呼,这些称呼都是汉穆拉比对自己的美化。有极度自我膨胀者,如“王中的神”、“众王中无敌的英杰”、“强大的、勤奋的、获得了全部知识的人”等;有极度自恋者,如“其所作所为伊什塔尔喜欢”、“伊什塔尔钟爱的是我”等。伊什塔尔(Ishtar)是司爱情和战争的女神,略近于埃及之Isis、希腊之阿芙罗狄特、罗马之维纳斯诸女神。

    法典的核心,当然是那282款法律条文。《汉穆拉比法典》不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各类条款混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外行,首先吸引我注意的是那些与现代法治观念有明显不同的条款,比如:

    控告另一个人杀人罪而不能证实,控告者处死。(1——《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条款编号,下同)

    控告另一个人巫术罪而不能证实,将被告投入河中,如果淹死,原告获得被告的家产;如果无恙,被告获得原告的家产。(2)

    如出庭作伪证而不能证实他的话,如果该案是人命案,作伪证者处死。(3)

    偷窃神或宫廷的财产,处死,接受赃物者也处死。(6)

    如果一个人从他人的孩子、或他人的奴隶那里,买了或接受保管了金银,或男女奴隶,或牛、羊、驴,或不论什么东西,既无证人又无契约,那么那人是个贼,他将被处死。(7)

    偷窃他人的孩子,处死。(14)

    抢劫被抓获,处死。(22)

    《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多达120款,有些条款极为琐碎细致。总的精神似乎是希望以强力手段尽量消弭争端,也不鼓励诉讼(如上引第1~3款)。这些条款还反映出奴隶的地位低下,既等同于金银牲畜等财物,也不被视为有独立决定财物归属权利的人(如上引第7款)。

    涉及婚姻的条款不到70条,绝对男性中心主义,例如:

    妻子和另一男子睡觉被捉,可将妻子及该男子捆起来投入河中(淹死)。但丈夫可以赦免妻子,那样的话该男子也获赦免。(129)

    强奸已订婚之处女,处死,女方无罪。(130)

    丈夫指控妻子“同另一男人睡觉”但无实据,妻子应“对神发誓”,然后释放回家。(131)

    上一款情况下,如果丈夫要求,仍可将妻子投入河中淹死。(132)

    丈夫被俘期间,妻子生活无着,可以改嫁。(134)

    妻子如欲离家出走但丈夫不愿离婚,则丈夫可另娶妻,原妻在家中降为女仆。(141)

    妻子有外遇,并挥霍家产,投入河中淹死。(143)

    父女乱伦,父亲“逐出乡邑”。(154)

    父亲死后母子乱伦,两人都应判处烧死。(157)

    订婚并交了聘金后男方反悔,女家可没收一切聘礼金聘金。(159)

    订婚并交了聘金后女方反悔,女家应加倍退还聘礼金聘金。(160)

    在陈述完282款法律条文之后,法典最后的祈愿与诅咒部分,极度浮夸的风格一如引言。汉穆拉比再次大大自夸自赞一番,接着表示希望他的法典能够千秋万代沿用下去:

    我将我的金口玉言勒石于此,铭刻在公正的王——我——的雕像前。我是王中最崇高的,我的话是仔细选择过的,我能力无比。……。官司中受了冤枉的人,让他来到我的雕像前,让他读我的碑文,……,让他说:汉穆拉比是人民慈父般的君主,……

    未来无论何时的国中之王,愿他保护我写在石碑上的公正的话,愿他不改动我判的案和我的国策,愿他不抛弃我的建树。

    祈愿是正面的引导,谁要是不按照汉穆拉比的意愿行事,汉穆拉比给他的就是疯狂的诅咒和恐吓,这些诅咒也有几十款,例如:“发起他无法平息的叛乱”、“在战场上折断他的武器”、“让他的敌人踏在他身上”、“打碎他的四肢”、让他“眼睛失明”、“让他绝后”等等。

    所有这些自我赞美和诅咒恐吓,都反映出一种原始的、甚至有点孩童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