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年终工作总结:食品安全案件增長明顯 查處難度日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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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品安全案件增長明顯 查處難度日益加大

收藏 發給朋友 來源: 中新網    發布者:飛虎 瀏覽34次 時間:2011年11月25日 14:22

瘦肉精案、毒奶粉案、染色饅頭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4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再一次引發社會關注。

「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人民法院的應盡職責。」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

已審結此類案件119件

據瞭解,近年來,全國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懲處了一批犯罪分子。從審判情況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

孫軍工分析說,犯罪分子受利益驅動,頂風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然猖獗。此外,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後,各地不斷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政查處和司法打擊力度,依法移送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續增加。

據統計,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決人數101人;2009年共審結此類案件148件,生效判決人數208人;2010年共審結此類案件119件,生效判決人數162人;2011年前10個月已審結此類案件173件,生效判決人數255人。除此之外,還有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責任。

個罪名擇重罪量刑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產階段難以被發現,流通環節的鏈條長、牽涉地域廣,案件查辦過程中,在管轄、檢測、鑒定等方面經常面臨取證難等諸多困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認為,應盡早解決食品安全檢測、鑒定技術問題。人民法院將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繫,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特別是在證據問題上,形成統一的證據標準,共同提高辦案質量。

據介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適用的罪名雖然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多個罪名,但根據證據情況、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通常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甚至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決不姑息背後職務犯罪

「人民法院將加強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調查研究,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法律,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關的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裴顯鼎表示,對於現行法律中存在的影響有效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問題,最高法將積極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議;對於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將依法及時制定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保障法律準確實施;對於案情疑難複雜,影響較大的大案要案,將通過上級法院督辦等方式加大監督指導。

他指出,人民法院將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於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不斷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嚴格緩免刑的適用。通過規範量刑,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達到懲罰犯罪、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