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语言的memcpy:上海安检机构新标准实施后汽车技术评判标准及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03:16
一、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GB7258-2004)
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32.8km/h ~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 40 km/h ~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8285-2005)
1.1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车型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100
0.3
100
2005 年7 月1 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150
0.7
150
2005 年7 月1 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7
200
1.2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车型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1995 年7 月1 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 年7 月1 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2000 年7 月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1)
0.8
50
0.3
100
2001 年10 月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200
0.5
150
1995 年7 月1 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1995 年7 月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2004 年9 月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注:1)对于2001 年5 月31 日以后生产的5 座以下(含5 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此类在用车排放限值。
1.3 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
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2.车用压然式发动机和压然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2.1 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GB3847-2005)附录K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2.2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GB3847-2005)准附录K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
对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2.3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标准(GB3847-2005)实施之日(2005年7月1日)生产的汽车,应按本标准(GB3847-2005)附录I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以下数值:
——自然吸气式:2.5m-1;
——涡轮增压式:3.0m-1。
对本标准(GB3847-2005)实施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2.4自本标准(GB3847-2005)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GB3847-2005)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GB3847-2005)附录I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车型核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
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  滤纸烟度法
自由加速工况
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供给最大油量。在发动机达到调
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
复至怠速。取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所测烟度值。
附录I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
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 秒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地完全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2/3)。计算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在计算均值时可以忽略与测量均
值相差很大的测量值。
三、车辆制动性能检测(GB7258-2004)
1.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表 6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三轮汽车
≥45

≥60 b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的货车
≥60
≥50
≥60 b
≥20 b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60
≥50
≥60 b
——
摩托车


≥60
≥55
轻便摩托车


≥60
≥50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1.1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 20% ,对后轴(及其它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不应大于 24%;当后轴(及其它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 8% 。
1.2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
1.3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5%。
1.4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15%)。
当机动车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 400 N ,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 6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 500 N ,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 700 N 。
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2.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2.1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 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度
m
乘用车
50
≤20.0
≤19.0
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9.0
≤8.0
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2.0
≤21.0
2.5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10.0
≤9.0
3.0
2.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 4 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 6 所规定的制动力)的 75% 时所需的时间。
表 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
m
乘用车
50
≥5.9
≥6.2
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5.2
≥5.6
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5.4
≥5.8
2.5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5.0
≥5.4
3.0
2.3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500 N ;
其它机动车  ≤700 N 。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600 kPa ;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400 N ;
其它机动车  ≤450 N 。
四、车辆转向轮侧滑量检测(GB7258-2004)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 ±5 m/km 之间。
五、机动车前照灯性能检测(GB7258-2004)
5.1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 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 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cd)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其 他 汽 车

18 000
15 000

15 000
12 000
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5.2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7H~0.9H (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它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 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
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 ,对其它机动车为 0.8H~0.95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 ,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 350mm 。
六、机动车玻璃可见光透射比(GB7258-2004)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七、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性能检测(GB7258-200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
c)其它机动车  30°。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 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 245 N 。
(原摩托车技术标准及依据不变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