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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第一章)

经理T    发表于2010年05月25日 13:14 阅读(5) 评论(0) 分类: 私の言葉 举报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横向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特点:

1)人格独立(平等主体之间)

2)意志自由

3)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此处抽象的平等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并非实质平等.

2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们在财产(物质财富的法律术语,非为有形和无形的,无形的有智力财富等)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

1)财产为客体

2)具有经济内容和价值

3)可与人身相分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静态的和动态的.

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支配和利用.有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

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有债权(合同)、继承、抚养(赡养)以及劳动工资与劳动保险等.

3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形成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

1)有专属性

2)非财产性(即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3)与财产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种类:

1)人格权关系: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性自由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信用权等

2)身份权关系:婚姻权,家庭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和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公私法之分:

a、利益说:法律调整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乌尔比安)

b、主体说: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还是团体(耶律芮克)

c、性质说: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我妻荣)

另外还有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生活关系说、构成性质说等

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尊重自由,确认和保护权利.

a、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b、贯彻权利本位

c、民法是权力宣言书

3民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对应)

4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该点我国采取回避态度,且有争议)

二、民法的发展

1大陆法系:

a古代(前资本主义):反映简单的商品经济.

代表:罗马法.有私权,契约自由,私权神圣,有市民概念.

b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上升时期):

代表:法国民法典.1804,2281.体系上包括人法、财产和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内容完备,但家长制依然存在.该法典随拿破仑扩张到个国,影响深远.其理念、立法制度先进,朴实亲民.

c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代表:德国民法典.1874年制定,190011日开始实施,2358.体系分为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体系严密,是概念法学的代表.肯定了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对其作了修正和限制.

2英美法系:

a早期的普通法(习惯法)

b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衡平各方利益

c判例法

d成文法

3我国民法渊源

a<周礼秋官>

b鸦片战争后:1907<大清民律草案>,随后北洋政府<民律草案>,1929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

c解放后:1954年第一次民法编制,1963年第二次立法(文化大革命),1979年拨乱反正,83年出台民法稿,198711日实施.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原则概述

1概念:民事立法、司法及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应遵守并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

2特点:

1)高度抽象的法律规范

2)有普遍的效力

3)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平等、自由、秩序)

3功能:

1)立法的指导方针

2)行为的规范

3)司法的准则

4)研究、解释民法的出发点

5)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修正

1人格平等(罗马法低级的平等)--->契约平等--->向弱者倾斜(实质平等)

2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

3私有权神圣---><魏玛宪法>优先保护弱者(所有权与社会公正)

4过失责任--->适当引用客观责任(结果责任)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核心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2)意义:

a体现民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要求

b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c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3)内容:

a人格平等

b具体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c平等对待

d法律的补救平等(无论地位,法律都给予同等补救)

2自愿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凡自由,并可依自己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2)内容: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思想(信仰)自由、行为自由(民事行为的角度)、行为补救自由

3公平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依公平理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依公平理念处理纠纷.

2)内容:

a机会均等

b权利义务相适应

c承担责任合理(补偿性责任合理)

3体现:

a等价有偿

b情事变更(根据客观情况)

c合同法,中关于公平的事项:显失公平

d添附

e相邻关系

f侵权法:狭义的公平原则

g损益同消原则

4)意义:

a普遍的价值追求

b法律的目的所在

c法官应遵循的理念

4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因依诚实信用设定权利,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2)体现:

a附随义务

b善意取得

c适当爱他人

3)功能:

a确立行为规范

b填补法律合同漏洞

c衡平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d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e降低费用提高效率

5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

a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必须的一般秩序

b善良风俗: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道德

2)功能:

a弥补强行法的不足

b公共利益不可违反,无救济无权利

c对私法自制的必要限制

d弘扬道德稳定秩序

e协调个人与国家、社会关系

3)体现:

a履行承诺,若不履行则需承担责任

b限制自愿原则

6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1)含义:禁止以超出权利、社会、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地使用全力

2)构成:

a享有权利

b有滥用权利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c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4)观点:

a故意损害说(过失非此说)

b实际损害说(有实际即可)

c缺乏正当利益说

d选择有害方式使用权利

e不利益说(私利>损失)

f越界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

一、商法

民商合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事特别法: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

二、劳动法

曾经是民法的一部分,都保护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区别

主体

手段

民法

各平等主体

平等协商

劳动法

不实质平等

强势性、政府强制

三、婚姻法

曾经是民法的一部分,现在相对独立,婚姻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人身关系适用民法。

区别

对象

目的

手段

婚姻法

特定人(亲属)

实现家庭职能

伦理性、公法性

民法

无特定

确认保护主体合法权益

任意法(平等自愿)

第六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体系

1、法国:人法、物(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民事拘留、继承)

2、德国: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3、中国(草案):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涉外

二、渊源

习惯、判例

学说和法理未能成为我国民法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

一、适用原则

1、新法优于旧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例外规定由于一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时间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有无溯及力(一般没有)

2、对人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特例除外)

3)适用于我国境外的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3、空间范围

1)全国性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2)地方性的仅适用于当地行政区划内

3)特定地区的特别法律仅适用于当地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