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黄利胆胶囊同类药:邓小平与1982年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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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与1982年宪法的制定
Deng Xiaoping and the Dafting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作者: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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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 2005年 第22期杂志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的《邓小平年谱(1975-1979)》一书中,对邓小平同志在修改1978年宪法、制定1982年宪法中的主要活动和重要意见的记载,至少有14处之多。例如,
《年谱》的记载虽然比较简单,但从中可以看出,这次修宪自始至终是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和关注下进行的。
王汉斌同志在纪念邓小平诞辰一百周年之际所发表的《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1982年宪法》的文章,则较为翔实地论述了邓小平同志在指导起草1982年宪法中的作用。文章从12个方面叙述了邓小平同志对修宪的重要指导性意见。这12个方面是:小平同志提出全面修宪;全面修订宪法要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不搞两院制;还是要设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行政监察机关;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好;为“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王汉斌同志是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亲历了起草1982年宪法的全过程,耳闻目赌的史实资料比《年谱》的记载更为丰富。
此外,近年来出版和发表的有关书籍和文章,也记叙了邓小平同志指导起草1982年宪法的一些重要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可以把邓小平同志在制定1982年宪法中的作用,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他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指导思想和提供了理论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时期需要一部新宪法。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是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对基本路线的表述没有像后来那样完整和集中,但它的基本内容都有了。这首先体现在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中。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三中全会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是新时期的宣言;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讲话,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出: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深刻阐述了制度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修改宪法。“要使宪法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也将在宪法中表现出来。”这些重要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在起草新宪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又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如,1981年7月,他和彭真同志谈话,提出了4点意见:第一,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第二,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写民主集中制;第四,写民族区域自治。1982年4月,他同胡乔木、邓力群同志谈话,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法有密切的联系。就国体说,要解决民主和专政的问题,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不行,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说,要解决民主和集中的问题,只讲民主不讲集中不行。国家政治生活、党内政治生活,都要高度民主、高度集中。这些方面都有一个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这些意见,为修改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新宪法的起草工作,就是在这些思想指导下进行的。
第二,修改宪法中遇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是在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下正确解决的。修宪中,首先遇到了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为何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从修宪一开始,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怎样写入宪法?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写入条文;一个是写入序言。如前所述,邓小平在同胡乔木同志谈话中强调:宪法序言里要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条文里不提。彭真同志经过反复考虑提出,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从叙述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事实来表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比较顺当。他为此亲自执笔起草了宪法序言。另一个是,这次修宪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还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前一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为基础。但是1978年宪法还没有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不少“文革”遗留的内容,难以作为修改的基础。而且这部宪法比较粗,只有60条,许多宪法应该作出规定的没有作出规定。相比之下,1954年宪法是比较完善的。彭真同志考虑还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他请示邓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赞成这个意见。
这次修宪,涉及国家体制方面的许多重大问题,有些问题争议很大。如,要不要搞两院制,当时有两种意见,相持不下。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还是搞一院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国家机构的运作就比较顺当。又如,要不要设国家主席,也是争论较大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力主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认为这样对国家有利。同时,他又提出国家主席的职权要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事,不做具体决定,不要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务。再如,要不要设行政监察机关,是否保留检察机关,也有不同的意见,在邓小平同志主持研究下得到了妥善解决。邓小平同志还对健全国家体制提出了一些重要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如他提出,宪法要专门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亲自起草了这一节的条文。又如,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出,要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大家认为这个意见非常重要,应该在宪法中反映出来。结果,宪法对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作出了规定,这就取消了多年来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再如,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设立乡政权等,也是邓小平同志提出和坚持的。新宪法在健全国家体制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与邓小平同志的正确指导是分不开的。
第三,邓小平同志把制定新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大事,自始至终抓得很紧。从《年谱》和王汉斌等同志的文章中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对修宪工作抓得很紧,有强烈的紧迫感。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后,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就在秘书长胡乔木的主持下,抓紧征求各地、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起草新宪法,做了许多工作。邓小平同志认为,宪法修改必须抓紧,不能推迟。邓小平同志让彭真同志主持修改宪法的工作。
邓小平同志为什么对制定新宪法抓得这样紧呢?因为当时我们国家正处于历史转折的紧要关头,亟需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宪法,治国安邦,保证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王汉斌同志文章中有一段话讲得很好:“我们看到,小平同志从1980年起用很大精力抓了两件大事:一件是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过去,面向未来;另一件是起草新宪法,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用宪法规定下来。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基本建设工程’。”这两项重大工程都是在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下进行的。他首先抓了若干历史问题决议的起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