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千川木业工资咋样:古代小偷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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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偷不是“人”

2011-11-25 22:40:19

归档在 法治浮沉 | 

小偷这个角色在我们生活中耳熟能详,在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我们经常在碰到亲戚朋友丢东西什么的时候,总是能联想起“小偷”这个罪魁祸首。

可是,这样一个人人喊打的角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只看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这一方面,“小偷”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

过街的小偷,人人喊打

人类的世界自从脱离了原始社会,就有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于是不少人急功近利,想“不劳”而获,于是小偷这个“光荣”的职业就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小偷的出现,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别人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被小偷“妙手空空”的一阵功夫就拿走了,这事情搁谁身上能受得了啊?谁都想偷懒,你能偷我就不能偷?

这下社会的统治者着急了,如果人人都干小偷去了,整个国家的人吃什么喝什么啊?于是,小偷这个行当早就上了黑名单,法家的创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时候就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小偷很不幸地被列入了“盗贼”的行列,成为国家重点的打击对象。

偷东西的还算“人”吗?

其实,深受小偷荼毒的,是广大的劳动者,他们对小偷可是“爱得深沉”。作为公认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学术流派——墨家,它所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惩戒小偷的学说更进一步,这种思想归结起来就六个字——“杀盗人,非杀人”。

什么叫“杀盗人,非杀人”,顾名思义,学术一点就是杀了小偷,不同于杀一般无罪的人,不以杀人罪论处。通俗地说,就是小偷不是人,正当防卫杀死小偷不受什么处罚。

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呢?墨家学者运用类比的方法进行了逻辑推理:

车是木头做的;乘车却不是乘木。盗贼是人;盗贼多并不是人多;没有盗贼,并不是没有人。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都认为正确的,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看似没有相关的政治、法律理论做支撑,得出了这样一个法律格言。

收拾小偷那是应该的

连主张“慎刑”的老好人墨子,对于小偷却毫不手软,声称要“杀之无罪!” 墨家本身的许多成员都是社会低层的普通大众,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自然有一种特别的愤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劳动的国家,“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理念已经深入我们每一个人的骨髓。根据这种理念,“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也是自然而然地事情。像小偷这样的“不赖其力者”,自然无人可怜,在他们遭受国家打击的时候,只会人人叫好,谁会去主张他们的人身权利?

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剥夺了小偷在法律上的人格权,杀了小偷,不按杀一般无罪的人论处。法律上的如此规定,使社会上对小偷的否定性评价就更为不堪了,甚至没有了完整的人格权,可是说是“里外不是人”了。

小偷在哪都不受待见

社会主流思想的基准如此,纵观古今,小偷们可谓没有过上一天的“好日子”。《尚书》中记载了严重的惩罚,警告军队不能偷窃百姓财物,说明西周时法律已经严惩盗窃之贼的规定。

后来,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法经》,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也就是说,在传统的政治智慧中,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打击小偷之流的“盗贼”。

秦汉两朝沿袭了这一思想,并有所发展,后来的历朝历代大多传承了汉朝的法律,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到了元朝,许多原始社会保留下来的野蛮刑罚自然不需多提,简直骇人听闻。而以“重罚”而闻名于史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磨刀霍霍”,小偷们行动起来更得夹着尾巴了。

不只是在中国的古代法律,古巴比伦法、古代希伯莱法、古罗马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在不同形态的社会中,在对待小偷这件事情上,难得达成共识。“杀死夜间盗贼”成了一种正当行为,面对百姓们手持的屠刀,小偷们只能呜呼哀哉了。

历史的进步,法律的革新

这一情况直到近代以来才有所转变。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法律对盗贼的人身权利也有所保护。中国在1957年法律改革后,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

到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

古代没有原则的杀死正在行窃的小偷是不为罪的,而现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小偷,否则,被告要对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这不只是法律理念的革新,同时也是人权思想的胜利。(文/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