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防己提取物护肤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注销企业存货税收管理新路径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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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完善注销企业存货税收管理新路径的探索

www.jsgs.gov.cn     2006年11月07日 10:58:58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扬州市宝应县国税局   翁骏

 

    根据基层稽查部门反馈,目前存在少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以先抵扣存货的进项税金,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将存货出售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现象。因此,进一步完善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是税务部门需要关注的内容之一。

    一、注销企业规避存货销售行为的税收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申请注销过程中,没有对存货进行征税的规定。

    首先,纳税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其存货进行销售处置,那么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一款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能认定该纳税人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其次,如果企业申请注销过程中没有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六项情况,对其存货一般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存货进行征税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申请注销的纳税人被核定注销后,销售存货时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申请注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在注销前已经将存货按17%(或10%、13%)的税率作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金处理,等办理注销登记后,纳税人再将不含增值税的存货进行销售时按4%或6%的征收率进行征税。

    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但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后,其适用的抵扣率和征收率差距较大,如果企业注销前购进大量存货并抵扣其进项税,还是可以规避部分税收(一般以注销前最后一期增值税申报的应交税金不大于零为限)。

    (三)、注销后企业的税收管理容易脱节

    由于企业注销后,一般就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范围,税务机关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存货销售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和控制,通常如果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这部分存货销售的应征税款很容易流失。

    二、完善对注销企业存货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注销审批前的存货实地盘点工作。

    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注销企业的经营期内的纳税情况进行查实,对帐面有存货的,税务机关应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盘点后发现存货帐面余额与实地盘点金额(不包括代销等所有权不属于注销企业的存货)不一致情况的,可按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帐面余额小于实地盘点金额的,税务机关应查明原因,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应补交税款。

    (2)帐面余额大于实地盘点金额的,且经查实如差额部分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述情况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差额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情行,企业兽出存货又未申报的,可按偷税处理,并补交增值税。

    (3)对帐面余额同盘点金额一致的,且不涉及少计提销项税额,多抵扣进项税额或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对结余存货不作补税处理。

     (二)、建立注销企业存货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对存货的跟踪税收管理监督。

    一是建立注销企业(一般纳税人)存货登记备案制度。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注销申请过程中,对企业存货的种类、金额、数量等情况做详细记载,备案在簿,要求企业书面确认存货情况;二是书面告知企业在注销登记审批后,如果对存货需要进行销售处理,需先告知税务部门。三是税务部门根据存货的帐面金额结合实地盘点情况,对注销企业存货的市场价值做估算,按估算金额的不同档次和商品流通特点,要求纳税人定期报告存货的具体去向和存放地址,对金额大、流通快的存货,税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存货的去向。如果企业发生销售、投资或其它应税行为,则必须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款。

    加强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不仅是防止税款流失、堵塞征管漏洞的有效措施,更是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税收环境的需要,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结合税收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探索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