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周边有什么好玩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 中外企业跨国经营风险管理比较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15:49:57
第二章 中国跨国企业遭遇跨国经营风险的主要形态
跨国经营所处环境是有巨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由此企业的海外经营必然遇到比国内经营更多更大的风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后遭遇的跨国经营风险近年来明显上升,不仅数量增加,而且遭遇的风险形态也增多。我们需要对遭遇的这些不同形态的跨国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全面掌握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不过,对于跨国经营风险至今还缺乏一套标准的分类框架,各种分类方法都有。例如,按照对外投资的形式,将跨国风险分为绿地投资风险和跨国并购风险;按照是否可以预知,将跨国风险分为可预知风险和不可预知的风险;按照国界线划分,将跨国风险分为投资母国风险、东道国风险和国际市场风险;按照对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源,将跨国经营风险划分成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金融环境风险等。
在此,我们将采用最流行的风险源分类法对跨国经营风险进行分类。根据跨国经营风险近年来发生的阶段性变化,我们进一步结合时间因素将跨国经营风险区分成传统型和非传统型。
第一节  传统型跨国经营风险
传统型跨国经营风险是最为常见的一些跨国风险,大致上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金融风险等主要形态。我们分别来了解一下中国企业遭遇这些风险形态的情况。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政治风险的概念是与投资所在国主权行为相联系的,经营者又不能控制的风险。其具体的表现又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有化与征收
这种风险是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财产没收、征用的一种风险。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发展中国家曾经掀起国有化高潮,当时征收风险较为突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征收风险已经大大降低,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各国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竞相吸引国际投资,在大多数建立了正常政治秩序的国家,这种“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极端手段已经很少出现,近年来很少看到有国家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赤裸裸的财产没收或国有化,所以公开、直接的征收风险基本上已经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如此,在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蚕食式征用”(creeping expropriation,又称“间接征用”)仍然是非常现实的风险,甚至有所上升。“蚕食式征用”是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国民,使东道国方所持股份达到51%以上,甚至100%。还有的国家则是通过突击检查、高额罚款和额外征税、没收财物等措施,阻碍外国投资者有效控制、使用和处置本企业的财产,限制或实际上取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征用行为。
极端的国有化风险容易被国际制裁和外资企业母国报复,一些东道国已经开始转用形式更隐蔽的蚕食式征用风险对外资企业进行财产剥夺。这方面的经历中国企业有很多,尤其是在拉美地区。2007年10月4日,厄瓜多尔总统科利亚签署一项总统令,宣布即日起该国将原定与外国及私人石油企业的超额油价(原油价格上升至原协议中所规定之特定点以上)分成比例由50%提高到99%。这一规定让在拉美有投资的中国石油企业深受其害。这并非孤立现象。根据玻利维亚政府的法令,自2005年起日产量达1亿立方英尺天然气田的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8%提高到82%。2006年3月,委内瑞拉政府宣布,新设合资公司的特许使用费由2004年年底的16.7%上调至33.3%,并非2001年有关法律所规定的30%;所得税则由原先的34%上调至50%。
(二)战争与内乱
即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和内乱,致使外国投资者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不能继续经营。这也是一种传统上非常极端的跨国经营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威胁很大,且企业无力处理。总的来说,战争和内乱风险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其中以中东及北非、南部非洲、拉美、印尼、俄罗斯为典型。在中东和北非地区,集中了由宗教冲突、领土纠纷、族群矛盾、主权独立、资源争夺等一系列的战争和内乱风险,其中包括阿以长期冲突、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苏丹内战、索马里内战以及伊朗核问题等。这些战争和内乱将可能直接引起华为在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推迟、中断、甚至取消。另外,在东南亚部分国家、拉美、俄罗斯等国家,由于政权不稳、宗教流派众多,国家分裂主义、民族主义、恐怖主义较为盛行,由此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潜在战争和内乱风险。
近年来,中国企业加大了“走出去”开发石油等自然资源的步伐。而对石油资源的争夺一直是引起冲突、导致战争扩大与升级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这一风险对中国企业威胁也很大。许多国家都把石油看作关乎国家安全的大事,以至于当严重威胁发生时,政府会不惜使用武力来进行干涉和保护,遂至于发生国家间的战争。中东、里海、北非地区就常常由于石油分布的不均衡性,发生国家间的摩擦。而战争一旦爆发,石油公司的巨额投资将会受到严重威胁。
战争与内乱是一种对企业的暴力干扰,在西方国家尽管政治稳定,不会有发展中国家那样剧烈的军事冲突带来的风险,但是对外来企业也可能发生暴力损害。从西班牙埃尔切火烧中国鞋城事件来看,西方国家并非不可能发生针对中国企业的政治性暴力事件,从而导致我国企业、国民的资产和收入蒙受损失。这些国家很少有战争、内乱,恐怖主义行为归根结底也只是极少数,但来自国际化商业竞争中的失利者(东道国厂商、工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采取的过激行为,会将中国企业同样地推进难以应对的暴力漩涡。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里,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和自由流动使得保守的极右势力借助国内的利益受损者而在近年来不断抬头。以欧盟为例,扩大后的欧盟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单一贸易伙伴,但近年来欧洲各地反对外来移民、反对欧洲一体化和单一货币的极右政党日益猖獗,德国的共和党、意大利的社会运动和民族联盟等政党都继承了法西斯的衣钵,德国人民联盟、法国国民阵线、意大利北方联盟、比利时弗拉芒集团等极右政党还取得了执政机会。西方国家中针对外来投资经营者的暴力行为从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往往离不开极右势力的煽动组织。据某些媒体报道,埃尔切事件背后就有西班牙右派政党煽动。所以,中国企业在西方国家尽管不会遭遇大动乱和战争这样的极端风险,但极右势力以及当地竞争失利者也会对中国企业构成暴力冲击的急剧风险。
(三)汇兑限制
汇兑限制是一种传统的政治风险。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控制商品进口,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东道国由于国际收支困难而经常实行外汇管制,从而对外资企业构成了政治风险。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古典金本位走向崩溃时起,外汇管制逐步流行于众多国家,甚至许多发达国家也很晚才开放资本项目。因此,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80年代,汇兑限制风险比较突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性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大多数国家逐步放开了外汇管制,汇兑限制风险相应日益降低。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经常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某些转轨国家资本账户和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过热,开放较快、较彻底,有的外债负担较重,其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使得这些国家的外汇管制风险变得很高。
例如,拉美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的债务危机以来,长期都潜藏较高的金融风险,危机频发。从2002年七八月间开始,始于阿根廷的金融危机又先后席卷乌拉圭、巴西、秘鲁、墨西哥、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等国,在拉美素以金融体系健全、经济政策稳健而著称的智利也未能幸免。
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也遇到了许多汇兑限制上的风险,尤其是在拉美、非洲地区。由于拉美国家自然资源丰富,他们正在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点,2004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拉美期间,中国企业仅对巴西、阿根廷两国承诺的投资额就高达297亿美元,接近我国官方统计的截至2003年对外投资累计总额。由此,中国企业不得不面对两难,在享受这些地区资源和市场的好处时,经常面临拉美国家作为货币/金融危机高发区带来的较高的外汇管制风险。
(四)政策变化和政府违约
在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有些东道国出现主要政党轮流执政、政权被推翻、缺乏政策连贯性等现象。东道国政策、法规的不连续使我国企业境外发展的空间和利益也受到很大的影响。例如,俄罗斯近年来不断提高石油和木材的出口关税,导致我国投资俄罗斯木材及加工业的企业遭受损失。此外,俄罗斯2006年年底出台的关于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更是使10万华商遭受重大损失。泰国新政府修订《外国人经商法》,大约有1300多家外资公司因此必须调整股份结构,也使得许多中国境外企业遭受了巨大橱失。
政府违约在发展中国家比较典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甚至是180度的大转弯,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认为外资是在掠夺他们的资源,使他们变得更加贫困。因此,他们往往会毁掉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在欧美,政府违约现象也是可能出现。由于执政党的更替,同样可能遭遇政府违约风险的发生。
新政府上台后往往对上届政府执政期间签署的合同多方刁难,甚至单方面终止上届政府签署生效并已实施的合同或协议,从而导致政府违约。虽然新政府的上台并不一定意味政府违约事实的发生,但考虑到政治实践,这同样给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几年前中兴通讯在刚果(金)投资一个项目,合同签订后刚果(金)发生政变,致使项目两年没有结果,投入的资金也就打了水漂。
(五)禁止、限制外资准入与并购
中国企业对外的投资近年来屡屡碰上东道国限制、禁止外资进入的壁垒,遭遇政治风险。这种风险在发达国家表现尤为突出。西方国家普遍存在对中国的意识形态敌视,总有许多政客或社会势力宣扬“中国威胁论”。由于对中国公司存在固有的观念,认为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在执行国家意志,由此可能会给东道国自身的安全带来威胁,这使得西方国家的许多政治势力总是对我国企业的投资并购进行政治阻挠,导致我国企业在欧美国家遭遇较大的禁止、限制外资准入或并购风险。
在美国,有人认为中国是美国最大的竞争对手,他们对来自中国的跨国企业很敏感,尤其以跨国公司并购为典型,他们认为来自中国的跨国能源投资以及高科技公司在美国并购是在威胁美国的安全,于是经常推动政府以国家经济安全的名义进行干预。例如,美国就发生了好几起以国家安全为由干预中国企业正常的投资商业行为的事件。2003年,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和联邦调查局以香港和记黄埔公司与中国政府有关,因而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反对其并购美国环球电讯公司。2005年,中海油斥资185亿美元收购美国第八大石油公司尤尼科,因国会的阻挠而失败。2005年,联想集团宣布以17.5亿美元并购IBM公司个人电脑(PC)业务,但因为CFIUS担心这一并购行为有可能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而被迫接受延期调查。在并购行为结束后,美国国会议员理查德·达马托又向国会提议审查联想计算机的信息安全,使联想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在欧洲,部分政府也严格限定、甚至禁止我国企业对他们企业的并购。如2005年8月,华为计划收购英国老牌电信设备巨头马可尼的尝试,但是在英国政府的干预下华为功败垂成,马可尼后来落入了爱立信的手中。除此之外,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现象。例如华为在国际化进程中也经历过由于印度对其实行进入或并购限制而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际化进程中遭遇东道国政府因国际政治原因而实施的限制性干预已经对中国企业变成了家常便饭。只要中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这种风险将成为中国企业跨国发展的一大障碍。
(六)第三国干预
第三国干预风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国政府直接采取制裁措施的风险,这种风险目前主要来自美国,企业如果与伊朗、苏丹、朝鲜等美国列举的所谓“无赖国家”开展经贸往来,就有可能面临这项风险,其潜在损失包括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不能在美国融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美国等等。当初中石油筹备海外上市赴纽约路演时,美国一些政治势力致函各大投资基金,以中石油在“邪恶国家”苏丹开发石油为由要求基金经理们抵制中石油,并在美国国会提出了正式的议案。2004年年初中石化集团参与竞标伊朗油田时,也受到了美国的阻挠。企业如果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是对美国出口业务规模较大,或是从事战略性资源开发业务,或是从事敏感产业,面临的这项风险就较高。尽管美国的《赫尔姆斯一伯顿法》和《伯德法》受到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抵制,但只要美国作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不变,美国的这种行为就不会停止。未来欧盟也有可能借口“人权高于主权”而对别国企业实施这种威胁。
另一类第三国干预风险并非由第三国直接采取制裁行动,而是在第三国干预行为的压力或引诱下,东道国政府违约的风险。由于日本的参与,中俄石油管道工程建设方案多次反复,中石油在安大线上的前期投入全部落空,损害了我国的能源战略,就是这一风险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发生不合规情况而遭受惩罚的风险。这种风险当然有部分中国企业和商人违规操作的类型,但更多的时候是因为中国企业不了解国外的法律而误犯,还有的则是东道国执法不当甚至故意借法律形式制造障碍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没有政治风险那么直接、剧烈,它的人为干预性弱,不容易觉察,但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常常并不亚于政治风险。中国企业由于对国外法律文化的不适应,大量地出现法律风险。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跨国经营风险形态。
中国企业易遇法律风险的原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从主观上看,中国企业对法律的尊重习惯尚未充分建立起来,法律观念淡漠的大有所在。中国社会正处在过渡时期,尽管已经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但法律体系仍然还需要时间健全;不仅如此,由于执法过程存在较大弹性,使得社会的法律意识还没有深刻建立起来。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的时候企业与个体都是更重视“关系”而不是法律。宽松的政府监管和不严的法律执行使得企业的法律防范意识还很缺乏。大型的国有企业在国内由于具有垄断地位,习惯于利用行政力量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中国石油企业长期以来在国家的重点保护下,在国内的长期垄断地位使得中国大型石油企业的领导者们并不看重企业的法律风险,国内的监管环境、政治环境和法治条件相对宽松,在这个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中国石油企业难免先天不足。而没有优越地位中小企业对待法律也是不严肃的观念,他们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监督,铤而走险地以不合规的形式经营。这种不良法律习惯在大大小小的国内企业走到国门以后,就成了一个致命的风险来源。许多企业在海外遭遇法律风险就是因为把国内一些不合规范的做法带到了不同法律标准和严格程度的其他国家。例如,一些中国企业喜欢设两本账,一本是假的明账,另一本是内部账。这在中国由于监管不力,企业可能得逞。但是在西方国家的规定中,上市公司必须保证财务的公开透明,一旦查出就会重罚。中国就曾有某家电企业因为在海外上市查出做假账,被处以重罚。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容易遭遇法律风险也是因为客观上进入到更复杂多样的法律环境中。在国际上,各国的法律体系并不一样,跨国企业要熟悉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巨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的。有的国家还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甚至还有的是母国法律与东道国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这些都会使企业在不经意间陷入法律陷阱中。
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企业尤其容易触犯法律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存在三个不利于中国企业的特点:
一是限制性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对企业经营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要求企业要符合规范。例如美国在安然公司丑闻后,2002年通过了一部《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即SOX法案),更加严厉地要求在美上市的公司向公众提供透明的内部财务信息,杜绝财务欺诈。限制性强的另一个方面是西方国家的法律重视保护消费者、劳工等权益,而对企业则采取加重责任要求的强制规定。例如,在欧洲,企业雇佣当地的员工后是不能随便解雇的,许多中国企业由于当地员工不像中国员工勤奋,雇佣成本又高,所以试图解雇他们,但是却发现解雇要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掌握“令人信服”的尺度不再是雇主,而在当地政府有关机构,解雇还要提前几个月通知,口头通知也不行。这些对企业不利的规定很多,使得被解雇的员工经常利用法律保护对企业进行诉讼,使企业付出大量的赔偿。总之,与国内情况不同,西方国家在环境保护、劳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执法都非常严格,违规成本非常高,法律对投资者限制多于优惠,这是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屡屡感到难受不自在的原因。
二是法律条文繁复。世界上各国的法律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大陆法系,它是一种由成文法规构成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律尽管也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构成和条文规定上与西欧法德等国家相差很大,中国法律的建设也并不健全,许多事情上还缺乏细则可依。但是在法国、德国这样的国家相反,是法律规定太多,有法搞不清。中国投资者在当地常被早先忽略的法律问题弄得进退两难。例如,几年前一家国内企业想去法国海外领地圭亚那做森林项目,那里的热带雨林树木茂盛,他们汇出资金后才发现当地对森林砍伐的限制颇多,根本无法满足政府这些条件。结果项目没办法继续,而资金已汇出来了,他们只好承受损失在法国另寻项目。TCL并购汤姆逊失败的著名案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TCL没有仔细研究法国的《劳动法》,对法国员工裁人时,TCL才发现不能随便裁,结果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而与大陆法系并行的另一类基本法律体系——英美普通法系则更是中国企业难以适应的。普通法系在世界上分布广,且多数经济水平高,英美更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但是,普通法系属于判例法,很多都并非成文规定,尤其是在英国。这就造成了对中国企业迷宫一般的法律体系。按照一些投资者的经历,英国法律比较复杂,不易弄懂,非专业人士就是在英国做了十多年贸易,也感到只是“一知半解”。这种情况必然令中国企业举步维艰,一不小心就掉入法律陷阱。例如,中国企业在与英国商人做交易时,可能不了解必须在合同上要加上“保护产权”条款,英国商人有意不写上这一条就设下了一个陷阱。因为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卖主的出口货物到达买主的仓库,只要货款一天没有打入卖主账上,这批货物还是属卖主所有。有的货物批量大,价值高,买主公司小,一旦宣布破产,破产管理人依法清算资产,这批货物就会遭封存,作为破产公司的资产处理。但如果合同上写明保护产权条款,这批产品就能与破产公司的资产分离,在它破产的情况下,也能照样拿回来,可以避免经济损失。所以,如果没有“保护产权”这个条款,中国企业就可能陷入到英国商人的破产陷阱中。
三是法律执行很严格。中国投资者在国内经常用走关系、托人情来获得法律的弹性处理,以至消化法律风险于无形。但是,在西方国家,法治水平是很高的,任何对东道国法律法规的漠视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2002年和2003年,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由于在发放贷款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不仅自身要承担无法收回贷款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还先后被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等相关部门分别处以高达1000万美元和525万美元的巨额罚款。
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国企业在西方国家经营时很容易遇到法律风险。即使在非西方国家,如果不重视当地的法律,也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例如,在一些国家,有些中国企业投资时没有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以至于遇到“灰色清关”等问题时,无法求助于中国政府和使领馆;有些企业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社会腐败的国情,以为只要花钱同样可以在海外办事,于是不重视当地法律,甚至违法、违规经营,结果为今后发展留下隐患。具体说来,在法律规定上,以下诸方面的内容可能会成为中国企业的风险源:
1.商品进出口规定
各国政府对商品进出口贸易都制定了多种法律、法令及规章制度,如关税制度、配额制度、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特殊的国别政策等。这些规章制度直接影响每一个跨国公司进出口的商品数量、结构和地理方向。此外,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如商品技术标准、健康与卫生标准、包装与包装材料的规定等等。例如,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的食品包装上必须用法文和英文二种文字标明品名、重量、所含成分、进口商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等;美国、英国和日本政府规定,进口花生的黄曲霉素含量不能超过本国制定的标准;德国规定不允许用稻草作为商品包装材料,这类具体规定可谓多如牛毛、繁杂苛刻,不胜枚举。
还有一些国家政府制定购买本国产品法,如美国、英国、日本等。例如,英国政府规定,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等产品必须向本国公司购买。日本规定,政府机构所需要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机床等产品,不得向外国公司购买。印度政府规定,只要国内能制造的产品,一律禁止进口成品,如彩电、冰箱、汽车等。
另外,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经营进出口贸易的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例如在斯里兰卡、坦桑尼亚等国家,只有经过政府授权的企业才能直接从事商品进出口贸易,没有政府授权,一律不许从事外贸活动。
所有这些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涉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2.产品商标及专利权规定
企业在国外市场所使用的产品商标要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向有关机构登记注册。大多数国家都定有商标法和专利法,以保障正常的商业活动,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与实施方法在不同国家并不完全相同,而可能会有较大的区别。例如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属于最先使用者,而在德国,商标所有权属于最先注册者。这种区别是跨国公司应特别加以注意的,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例如,中国北京某企业所产的“五星”牌啤酒在美国不能销售,因为当地已有人使用“五星”牌号。所以该产品在美国市场出口时只好改为“九星”牌,当然,这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成本。
除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商标及专利规定,如巴黎条约、马德里协定、维也纳商标注册条约等。对这些,跨国公司也要予以分析和研究,掌握其内含及其实施方式。
3.投资方面的规定
投资法是政府对投资活动进行调节与控制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投资方向、范围、形式、税收以及各种鼓励或限制性措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规定很多,即使在开放度极高的美国,也禁止外商在国防、通讯、广播电视等行业进行投资。尽管许多发展中国家欢迎外商投资,但是在企业所有权、投资方向、投资方式、产品销售、外汇的使用、税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限制性规定。
4.价格管理条例
许多国家政府对商品价格实行管制政策,对一些商品规定最高或最低限价,如公用产品价格、重要原料价格、药品价格等。政府甚至冻结所有物价,在英国、美国、日本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曾采用过这种强硬措施。另外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定有反倾销法、反托拉斯法,以保护企业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对价格实行的这类管制措施,不能不对跨国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影响。
5.广告法律规定
进行广告宣传是跨国公司促进销售活动的重要工具。在东道国市场进行广告宣传,必然要受到当地广告法律规定的约束。目前,绝大部分国家都定有广告法,对广告的方式、内容、时间、语言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电视广告,各国的限制都比较多,下表列出一些国家的具体限制内容,以供分析参考。
表2.1  一些国家对广告宣传内容的法律限制
国家
广告宣传限制的内容
奥地利
禁止播放香烟和烈性酒的广告,对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的广告进行限制
澳大利亚
禁止播放香烟广告
巴西
晚上九点以前禁止播放香烟和酒类的广告
加拿大
禁止播放香烟和液体饮料的广告,对啤酒和儿童用品的广告实行限制
瑞士
禁止播放香烟、酒类、药品、政治性和宗教性的广告
德国
禁止播放香烟、麻醉药品、儿童用品以及宗教和慈善性的广告。限制广告收费标准和广告播放时间
爱尔兰
禁止播放烟草、避孕药具、宗教性和政治性的广告
法国
禁止播放入造黄油、健美产品、烟草制品的广告
英国
禁止播放香烟、避孕药具、政治性、宗教性及慈善性的广告
意大利
禁止播放首饰、裘皮服装、香烟、报纸、杂志、医院的广告
日本
禁止使用夸张的语言,不许使用色情镜头或画面,不许使用对消费者有侵犯意义的语言
荷兰
禁止播放烟草、农药、糖果、烈性酒、政治性及宗教性的广告
阿根廷
禁止使用外语和理语,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的标志物
美国
禁止播放烟草、避孕药具、算命用具的广告
新西兰
禁止播放香烟、妇女卫生用品、避孕药具及政治性广告
比利时
禁止任何商业广告
瑞典
禁止任何商业广告
南非
禁止播放烈性酒、葡萄酒、啤酒、香烟的广告,星期日不准播放任何广告
6.产品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
许多国家都有法律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买主(用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产品责任法的法规名目繁多,例如,在美国与此有关的有《联邦食品药物法》、《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包装标签法》、《玩具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等等。保护环境的法律在发达国家比较严厉,限制较多,处罚也重,故企业在产品的设计、性能、包装、使用说明等诸方面都须注意,以免触犯这方面的法律。例如,美国的“防污染法”要求汽车必须有防污染装置,并达到规定的排污控制标准,才能进口。欧盟各国按汽车发动机的规格来征税,所以向西欧出口汽车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比较严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应考虑到投保产品责任险,以资保障。例如1980年,美国纽约州发生的玩具手枪案,就是一起小孩使用连发玩具手枪,所穿棉衣因此着火致使小孩烧伤而引起的诉讼,因为玩具厂的这则广告上有“绝对安全”的字句,法庭据此认为:生产者的广告不实,而判决其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美国的伊利诺斯州还有过一个有趣的案例:有一辆汽车因轮胎炸裂而抛锚,司机当时没有千斤顶,只好用金属梯子将车顶起来。结果梯子断了,压坏了司机的腿,梯子生产者因此而被起诉。因为该厂的广告上用了一只大象坐在这种梯子上,以显示梯子的质量。法官认为大象显然比汽车重,确认受害者是误信广告宣传,因而判决梯子生产厂家应负赔偿责任。
欧盟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原比美国宽松,但近期随几次修订后,变得比美国更严厉。例如,美国法律要求原告举证产品离开生产者之手时是有缺陷的;而欧盟法律要求生产者举证产品在脱手时是没有缺陷的。在欧盟,判决由法官而非陪审团作出,并由败诉的一方负担诉讼费,这意味着生产厂或经销商须为胜诉的用户支付全部诉讼费;而在美国,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用只不过相当于损害赔偿金的一定百分比。
7.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对外汇交易实行的限制。在许多外汇短缺的国家,政府对外汇的兑换、分配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以影响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例如,东道国政府不允许企业自由地获取外汇,这就会限制或阻止本国企业购买外国公司的设备和产品;又例如,在东道国的子公司不能将当地货币转换为外汇,它就无法将其实现的利润返回母公司。在跨国生产经营实践中,外汇管制会给公司投资经营造成许多不便。
8.税收法律
各国税收法律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种类、税收水平、税收内容的复杂性、税收执法严厉程度等方面。例如,目前世界上像美国、德国等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种类多,内容复杂,税率高,执法严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小国则情况相反。
跨国公司是在母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又分散在其他国家,这就牵涉到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并由此而产生出一系列国际税收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一国政府单方面通过国内立法不能解决的。例如,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调,以及防止纳税人的国际逃税等问题,都需要国家之间的合作才能解决。目前,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形式多样,内容各异。就国际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而言,其主要内容是,避免国际双边税收,消除税收差别待遇,相互合作以防国际逃税漏税,签约国主动交换税务情报等。在跨国经营中,公司必须了解和尊重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各项条款,以免因违反国际税收协定而受到惩罚。
除此之外,东道国在劳工、知识产权、健康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对企业跨国投资和经营都会发生直接的影响,而且变得日益显著。
以上是一般性的风险源。从最近几年来中国跨国企业具体的经历来看,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上的遭遇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在品牌保护上出现的法律风险。由于海外经营历史较短,不熟悉国际市场规则,中国企业大多缺乏自有品牌的法律保护意识,如在一次对中国最具价值的50个品牌调查中发现,只有联想、美的、中远等少数几家企业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全部申请了商标注册。品牌保护意识的缺失,使得中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常常遭遇各种各样的品牌风险。(1)是商标被抢注风险。如“青岛啤酒”、“阿诗玛”等知名品牌纷纷在境外被抢注,海信公司的“Hisense”商标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抢注后还曾经被索要高达4000万欧元的品牌“转让”费。(2)是品牌被冒用风险。如中国台湾的一些不法厂商假冒“KONKA”品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既侵害了康佳品牌的合法权益,又破坏KONKA品牌在国际市场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是跨国并购中遭遇法律风险的情形很普遍。在并购操作前的评估阶段,部分企业低估了可能遇到的风险,没有认识到潜在法律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应对方案不完善,以致在并购过程中遇到问题不能及时作出有效反应。这已经导致了多个并购失败案例。例如中化国际曾经拟以5.6亿美元独资收购韩国仁川炼油公司,在签署了排他性的谅解备忘录中,中方以大局为重,没有意识到应该增加附加条款,以便用法律手段限制对方再提价,结果该公司的最大债权人美国花旗银行在债权人会上提出要抬价至8.5亿美元,超出了中化集团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了并购失败。
三是经常被东道国以法规标准阻拦产品和劳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西方国家为首,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的关税壁垒,改行运用环境、技术、卫生、劳工等法规标准堂而皇之地进行贸易保护。中国产品和人员在西方国家经常遭遇这种以法规形式出现的限制。在欧盟,非关税壁垒几乎涉及所有中国出口产品,从工业制成品到农产品。西方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技术复杂,隐蔽性强,影响面又广,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产品出口的长期障碍。
由此我们看到,一些法律风险其实是由政治风险转化而来的,是一种更加“文明”、隐蔽和狡猾的政治风险。表面上公正客观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贯彻的是东道国政府运用法律进行间接干预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日常遭遇的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并且可能因某个员工、具体事务等就发生企业的整体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又会对企业造成财务和社会声誉上的损失。甚至,一些法律风险还将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员工置于判刑监禁的境地。例如,SOX法案的302条款和404条款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严格限制。在302条款中,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署季度和年度报告,并明确了他们对建立和维护公司的内部控制负责、并要了解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发布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的结论、向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报告了所有重大缺陷等具体责任。而在404条款中,进一步要求他们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出具管理层的自我评估报告。对于这些规定,企业管理层如果违反法案的规定,管理者本人将面临刑事诉讼。若是认证失实的财务报告,将面临100万美金罚款或/和10年监禁;若是故意认证虚假的报表,则面临500万美金罚款或/和20年监禁。
法律风险的危害是不能小视的,包括对人身权利的剥夺。事实上,中国某公司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违规操作,公司领导人因此就受到了起诉,被当地法律判刑,造成非常麻烦的局面。
三、社会风险
当代跨国经营风险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20世纪60年代遭遇的国有化等风险相比,一个变化是风险来源已经高度分散,除了政府的干预外,东道国社会内部的力量也构成了外资企业的重要风险来源。社会风险是指来自于东道国非政府方面的并对外国企业可能构成价值损害的社会行为。受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风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常常遇到来自东道国民间的非政府组织(如工会、商会等)的排挤和抵制,而这种排挤和抵制有时是以民主的方式(如议会表决)出现,有时也表现为游行、骚扰甚至暴力等手段,从而构成对外国企业的正常经营的滋扰。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出于经济利益的冲突,东道国内以行业协会、工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往往对外来的投资经营者进行抵制或排斥。他们往往认为,正是有了外资的进入才导致本国企业经营困难和工人失业,因此采取各种合法乃至非法的手段排挤外资企业,并向本国政府施加压力,推动实施保护本国企业的投资与贸易政策。而出于拉拢民众的需要,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对本国社会的这种滋扰行为予以偏祖,甚至是公开的支持。尤其是这种社会风险一旦导致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化,就可能使外资企业失去政府的保护伞,从而使外资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
在社会风险上,社会力量的活跃度是决定其高低的基础,而这又与东道国政府的政治集权程度相关。这就造成了在所谓民主的国家里,由于社会有更多的活动空间和活跃的多元力量,社会风险程度比对社会进行严厉管制的政治集权国家更高。所以,与习惯的观点相反,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的社会风险往往更要大一些,而且,发达国家作为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主体,他们国家存在的社会风险对世界经济的负面影响比发展中国家要大得多。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政治体制一般都具有多元主义的特征,为社会上的工会、商会等留下了更多的活动空间和更大的活动资源,这使得西方国家的此类社会、经济组织有着更大的影响力,而其中许多组织又由于迎合当地民众,而具有更多贸易与投资保护主义倾向。他们总是简单地将失业和经济萧条归咎于外来者,号召或限制或反对外来移民与投资。不言而喻,在这种日益增长的社会风险面前,外资企业的经营状况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在发达国家有许多社会风险的例子,如2001年2月,全球化的标志企业麦当劳在法国的许多连锁店受到了反全球化运动组织的袭击,被捣毁二十多家麦当劳快餐店。中国企业在社会风险的遭遇上最突出的有两个问题:一个劳资对抗,另一个是民族主义排斥。
(一)劳资对抗
劳资冲突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经常遭遇的一种政治风险。在世界许多国家,工会作为当地社会重要的组织力量,发挥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劳动法》、《工会法》保护工会的社会地位。由于我国国内劳动力市场总体供过于求,劳动力储备雄厚使我国国内企业资方力量占明显优势。因此,我国企业管理层普遍缺乏在不同环境下处理劳工权益问题的经验,这就造成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由劳工权益问题引起的暴力风险日益加剧。
中国企业遇到的因由于劳工权益问题引起政治暴力行为的风险较高,其中又以下面两类项目的风险最为突出:
1.在一些法制不甚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资源开发型项目。目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采掘业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比例较高,大型投资项目中采掘业项目尤其多。员工多的企业发生工潮的几率本来就相对较高,采掘业从业人员普遍性情剽悍,发生工潮的概率更高。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首钢秘铁公司”)自建立不久便陷入劳资纠纷困扰,仅从2004年6月1日开始的罢工就令该公司直接损失351万美元,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从1992年首钢决定收购该矿至2003年,该矿年产量从300万吨上升到500万吨,年均增长不过4.75%,在丰富的可采资源且中国国内目标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首钢秘铁公司产量增长如此缓慢,在相当程度上系劳资纠纷所致。
2.在一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中国并实现了民主化的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尤其是并购投资项目。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这类经济体与中国的竞争关系比较明显,工人更担心生产向中国转移而减少他们的就业机会。其次,工人担心他们的收入水平降低。第三,这类国家实行民主体制不久,尚未形成类似欧美成熟的社会各阶层相互制衡机制,其国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高涨而履行义务的意识相对淡漠,容易形成极端的群体性行为。典型如韩国,韩国参加工会的劳动者比例不过11.4%,明显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因罢工而损失的工作日却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据韩国银行下属金融经济研究院统计,2000——2002年间,韩国平均每1000名劳动者损失的工作日数为111天,日本和瑞典为1天,德国为3天,美国、英国也不足韩国的一半。中国企业也吃过韩国工会的苦头,从京东方到上汽集团都有这方面的经历。最典型的是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的过程,在其中双龙的工会成为了上汽集团非常头痛的障碍。
(二)民族主义排斤
中国企业在海外需要重视的另一种风险是民族主义。大体上,对跨国公司不利的体现民族主义的一般性政策措施主要有:1.当地资本股份在股份结构中占一定比重的要求;2.企业零部件或工序当地化比例要求;3.限制或禁止跨国公司在某些产业或部门投资经营;4.政府优先采购国货;5.不允许子公司兼并当地企业;6.对外籍职工人数和类别进行限制;7.剥夺子公司的所有权或征收子公司的财产。
近年来,我国企业由于经济及商业利益冲突、宗教冲突等原因,在一些地区遭遇了极端民族主义的排斥冲击。民族主义风险的产生是由于语言交流障碍、风俗习惯不同、文化传统有别等因素的影响,加之部分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目标常常局限在短期“利润最大化”,一般不雇佣当地员工、不在东道国寻求企业利益代言人、不搭建本土化的公共关系,往往只追求纯粹的经济利益,很少实施本土化经营战略。这样的海外投资企业很难得到当地政府和公众的认同,很容易引起“排华”情绪,导致民族主义风险。如2004年,西班牙鞋商和贸易保护主义者打着保护民族产业的旗号,针对中国鞋发起了多起游行、示威、抗议活动,9月17日,埃尔切市的少数激进分子甚至烧毁了大批中国鞋,酿成震惊世界的烧鞋事件。类似的悲剧2005年再度在南非罗斯敦堡市上演,3月1日,在民族主义情绪的渲染下,当地华人与一个醉汉的口角冲突竟演变成了大规模的骚乱,当地20多家华人商店遭到了2000多名当地人的劫掠。
东亚地区一些国家有强烈的民族主义特征,由于历史上中国在东亚地区有支配性的影响力,一些国家对中国有一种历史性的恐惧感和戒心。另一方面,华人在东南亚国家的现代经济生活中又现实地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这就容易使中国在这些地区经营的企业受到当地民族主义的侵害。在东南亚国家中,印尼尤其是一个有排华传统的国家,从独立以来50多年里,排华活动没有间断过,而且成为排华最严重的国家。菲律宾,同样是一个反华排华情绪较强烈的国家。
在欧洲,近几年的排外风潮也导致华人开始成为攻击目标,特别是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华人集中居住经商的地方。由于经商习惯及文化的不同,华人的成功往往招致当地人的忌恨。因此,这导致华商在欧洲受排斥的事件相应增多。在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拉美等国家,同样存在一股力量较强的反华排华势力。因此,在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中,这股反华排华势力可能给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正常经营带来潜在的风险。
四、金融风险
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全球化既是机遇,但也带来不少问题,特别在金融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空前的资本自由流动和金融产品的大量创造,这对于各国的金融管制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存在很大隐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金融危机的防范,能力还是比较弱,或者说这种机制严重滞后。近年来,金融危机从来没有间断过,并且不止一个国家。在发生金融危机的东道国内,跨国企业往往首当其冲地遭受危害。受害国金融动荡、货币大幅贬值,严重影响其支付能力,对相关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风险,具体到企业金融风险,就是指企业在从事金融活动时,由于汇率、利率和证券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在一定时间内发生非预期的变化,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从风险的构成要素来看,企业金融风险的因素是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事件是汇率、利率和证券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发生非预期的变化,风险结果是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即实际收益少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超过预期成本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由于是金融市场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因而并不是由企业自身决策所决定的,而是企业外部的一种客观存在。其中的汇率风险一般是指大范围变动的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有多种分类方法,理论上可分为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这两者在风险主体、形成机理、经济社会影响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宏观金融风险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整个社会公众,而微观金融风险的主体是微观机构。风险承受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及其应对方式。宏观金融风险属于公共风险,无疑地需要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微观金融风险属于个体风险,自然要让市场主体来防范和化解。很显然,这里要讨论的企业金融风险属于微观金融风险。企业主要面临的金融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和金融投机风险。此外,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还包括国际利率风险、筹资融资风险、国家债务风险,但这三种风险在我国企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中的比重很小。
1.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也称外汇风险,主要指在不同种类的货币相互兑换或折算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造成损失或收益的可能性。就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而言,主要由于对汇率避险工具了解不够和缺乏汇率风险管理的专门人才所导致。常见的汇率风险主要包括三类:即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种类型。
(1)交易风险指企业在其以外币计价的跨国交易中,因为签约日和履约日之间汇率变化产生的应收资产或应付债务的价值变动所引发的风险变化,主要体现为因汇率变动导致现金流量的变化而引起外汇损失的现象。引起交易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时差性,即外币结算事项交易发生时点至结清时点相距一定时间,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在此期间的汇率变动有可能产生损益;二是兑换性,即外币事项在收付实现时,将外币兑换为本国货币(或另一种外币)或将本国货币兑换为外币过程中发生的损益。总体而言,交易风险通常包括下述几种情形:一是已结交易风险。即以信用为基础延期付款的已结外币应收应付账款,因交易发生至实际结算期间的汇率已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的风险。二是以外币计价的借贷款项在到期时,由于汇率可能发生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三是待履行的远期外汇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到期时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化而可能发生的风险。严格地说,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因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一些科目,如借贷款项和应收应付科目,已经包括折算风险的一部分。另外,与折算风险不同,交易风险会产生实际的外汇损益。随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进入国家的增多,计价货币出现多元化,伴随交易结算而进行的货币转换的愈发频繁,交易风险对跨国公司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变得更为深刻。
(2)折算风险。折算风险一般是指跨国公司在编制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导致的不同币种的相互折算中,因汇率在一定时间内发生非预期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合并报表中各项资产、负债项目及收入与费用项目的价值产生波动,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事实上,折算风险导致的损益只是账面上的,只具有会计意义,与企业实际价值的损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反映企业会计账目价值的一种潜在风险。只有当子公司出售或者清算时,这些账目上的损益才会变成现实。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汇率变动时对公司未来非契约性的现金流量的影响,即汇率对公司将来的产销量、价格、成本等生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企业未来的利润和市场价值。此外,经济风险指意外发生的汇率变动因素而不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已经充分意料到并做出管理安排的正常汇率变动部分。
与一般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的短期的、一次性的风险来说,汇率风险可谓“实际发生的深度风险”,对跨国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也最大。不仅要考虑汇率波动带来的一时得失,更重要的是要考察汇率变动对企业经营的长期动态效应。从长期来看,汇率风险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力产生直接影响,这些风险足可以使跨国公司陷入某种困境。假设一企业面临较高的经济风险,它未来的净现金流量因此变得非常不稳定,影响到公司的真实偿债能力,使公司的商业信用受损,客户和供应商也可能因此转向公司的竞争者,公司的供应和销售链体系遭到破坏,无法保证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亚洲金融危机中,许多跨国企业的惨痛经历都说明了这一点,其中,香港百富勤公司的破产最具代表性(见案例2.2)。
此外,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中国投资者已经越来越感受到应对汇率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一国货币发生急剧的贬值,可能将持有该国货币的跨国企业推进一夜间财富蒸发殆尽的巨大风险中。因此,在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中,如何有效应对、预防东道国货币汇率的大波动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先后发生多次局部地区的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中,当地国的货币发生急速贬值,如果不及时进行货币转换,跨国企业就会遭受巨大损失。例如,1994年1月以前,西非法郎区的兑换比率是50非洲法郎兑换1法国法郎,l月以后,兑换比率就变成了100非洲法郎兑换1法国法郎,非洲法郎贬值了一半。亚洲金融危机的惊险过程更让中国投资者记忆深刻,亚洲各国货币多米诺骨牌式的剧烈贬值、股市猛挫,令香港百富勤之类的企业迅速陷入财产大缩水中。许多中国投资者由于缺乏预防应对措施,在金融风险中也有过惨重损失的经历。
【专栏2—1】   经历俄罗斯金融动荡的中国商人
1993年6月24日,俄罗斯中央银行宣布,1992年以前发行的货币全部停止流通。俄罗斯公民或持有俄罗斯居留证者在8月7日之前必须到银行兑换新币,但每人兑换数额不能超过35000卢布,约合35美元,将近300元人民币;同时,俄罗斯海关禁止携带大量卢布出境。
一位在俄罗斯经商的中国商人原本在中俄贸易中赚得了第一桶金,因俄罗斯的这次货币政策突变而灰飞烟灭。当时家里价值将近100多万人民币的卢布变成了废纸,一家人看着那3麻袋钱掉眼泪。俄罗斯大街上到处都是焚烧旧卢币的人,还有人为此绝望自杀。
1998年,这名商人又在俄罗斯成立了独资公司,由于对即将到来的俄罗斯金融风暴毫不知情,从国内汇了10万美元到当地一家濒临倒闭的银行。他到俄罗斯后,会计说那家银行已经倒闭,钱没有了。这名商人以前在国内根本没想过银行竟然也会倒闭,俄罗斯此次的金融危机下他被白白地卷走了10万美元,又是一次惨重的损失。
由于吸取了以往教训,这名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开设的独资、合资公司都花高薪聘请懂得当地政策的员工,一般都能提前获知相关政策的可能变动,做好预防,从而规避风险。1998年,俄罗斯第三次更换货币,将所有原卢布的面额都变成原来的千分之一。但这一次由于他有防备,虽然最后还是避免不了损失,但已经大大减少。
2.金融投机风险。金融投机也是中国企业遭遇金融风险的一个原因。近年来,一些海外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的中国企业开始使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希望以较低的成本避免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汇率等剧烈波动而产生的风险。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于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个别公司的领导者或操盘手很可能会利用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放大效应进行投机,决策一旦失误立即就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例如,2004年,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公司大
量卖出石油“看涨期权”,由于过度投机,爆仓时损失高达5.54亿美元,使得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陷入破产边缘。在过去的十年中,国内外先后发生了巴黎银行、住友商社、株洲冶炼等金融投机失败的事件。
【专栏2—2】  中航油巨亏事件过程一览
2003年下半年:中航油公司开始交易石油期权(op-tion ),最初涉及200万桶石油,中航油在交易中获利。2004年一季度:油价攀升导致公司潜亏580万美元,公司决定延期交割合同,期望油价能回跌;交易量也随之增加。
2004年二季度:随着油价持续升高,公司的账面亏损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左右。公司因而决定再延后到2005年和2006年才交割;交易量再次增加。
2004年10月:油价再创新高,公司此时的交易盘口达5200万桶石油;账面亏损再度大增。10月10日:面对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的中航油,首次向母公司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为了补加交易商追加的保证金,公司已耗尽近2600万美元的营运资本、1.2亿美元银团贷款和6800万元应收账款资金。账面亏损高达1.8亿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10月20日:母公司提前配售15%的股票,将所得的1.08亿美元资金贷款给中航油。10月26日和28日:公司因无法补加一些合同的保证金而遭遏仓,蒙受1.32亿美元实际亏损。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日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12月1日:在亏损5.5亿美元后,中航油宣布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令。
【专栏2—3】  近十年内国内外重大金融投机失败
1995年,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执行经理里森,在该行风险控制不严的情况下,大肆进行高风险的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结果造成巴林银行14亿美元的亏损,是巴林银行全部资本及储备金的1.2倍,里森因此锒铛入狱。巴林银行也因此破产。
1996年住友商社滨中泰男未经授权参与期铜交易,导致住友商社巨额亏损19亿美元。铜价更是由24小时之前的每吨2165美元跌至两年来的最低点每吨1860美元。接踵而来的恐慌性抛盘打击,使住友商社的多头头寸亏损扩大至40亿美元。
1998年株洲冶炼厂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巨亏14.6亿元人民币。湖南省株洲冶炼厂原主管人不顾开展国外期货投机业务须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未经批准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超出既定的期货交易方案,大量卖空锌期货合约,卖空量超过其年产量,最后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从1994年5月17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亏损额达1.758亿多美元,折合人民币14.591亿多元。
国内外因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失败案例表明,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内部控制意识而形成的盲目投机心理,是构成金融投机冲动的首要因素。企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反映出其内部的风险监管和治理机制存在问题。其中,2008年发生的中信泰富亏损事件表明,此事并不牵涉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而是财务董事未遵守集团对冲风险政策,且在进行交易前未按规定取得主席批准,超越了其权限所为。(见案例2.3)
显然,风险控制也关系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事实上,治理机制若不健全,本身就是企业的一大风险源。一个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的企业,其风险控制的能力肯定就差,从而发生的经营风险也多。大量案例表明,衍生工具灾难往往并非全因衍生性交易本身所引起,而是由于缺乏健全的风险控制。金融投机风险的扩散面越来越大,其形成的灾难性后果也越来越大。在这种灾难性的后果面前,类似的商业机构实在有必要针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工作程序,分清套期保值与投机的差别,严格控制投机性交易等,从而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很多时候,如果审慎地运用衍生工具,能够帮助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规避风险及获取收入。但衍生产品具有的杠杆性、价格波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可能产生相当大的风险。如果使用不当,贸然参与或过度投机,则很有可能给交易者带来巨大损失。特别是当金融衍生产品的各种风险交叉反应、相互作用、互相影响时,会加倍放大风险。显然,即便是在成熟的市场当中,由不当使用衍生产品交易引起的巨额损失事件也不鲜见。
3.筹资风险和融资风险。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程度因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投资风险是指企业再进行投资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如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4.利率风险。利率常常被看成是收益的一般形态,或是金融市场的价格。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受到货币当局的严格管制,政策性的利率调整时有发生,这对企业的融资和还贷都造成很大影响。
5.国家债务危机风险。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外债总额普遍较高。由于不少国家无力按期偿还外债,导致持续多年的债务危机。如果其债务结构不合理,短期外债比重高,到期要支付的本息额太大,就会造成支付困难,陷入突发性危机中。
五、其他风险
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还遭遇到其他一些跨国经营风险,例如文化风险、技术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这一国家风险对中国跨国经营风险危害性相对不太突出,但也需要重视。
跨国经营企业会遇到不同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语言的困扰,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麻烦。西方的投资者有过很多这方面的经历,例如,在阿富汗的两名法国商人曾经举办了一个小型聚会,主要款待几名阿富汗同事和办公室员工。女人们都穿着西方服装,尽管法国人谨慎考虑到伊斯兰教规,没有播放音乐,也没有提供任何酒精饮料,但是一名邻居还是把这次聚会报告给了权力部门,所有参加聚会的人都被捕了。权力当局起诉法国人举办“邪恶和腐败的会议”,同时当局起诉这些阿富汗人“侮辱了阿富汗民族,违犯了伊斯兰教规”,因为他们阅读了伤风败俗的西方杂志,并且修正过自己的胡须,这在伊斯兰教规中是绝对禁止的。这些“罪犯”被处以鞭打和监禁的处罚,女人们必须接受“再教育”,但是报告并没有解释这种处罚的意义。很多情况下,即使当地人也无法理解反映宗教价值观的社会期望,而且很多国家的行为腐败标准是难以预测的。又如,英国管理人员到阿曼去完成某项交易,他带了一瓶在机场购买的杜松子酒。正式谈判结束之后,他在酒店中独自饮用来表示庆祝。这名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根据阿曼严格的伊斯兰法规,独自饮酒也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当他的行动被人发现之后,该国当局立即要求他离开该国。后来,他的公司也被迫搬出阿曼,因为该国政府认为他们不尊重当地的法规。
随着中国投资者越来越多走出去,文化风险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在欧洲,中国商店经常加班到午夜,周末也不休息。而欧洲国家商店一般不超过晚上10点,且周末停止营业。在中国人看来,中国人的这种工作方式是无可非议的,但在西方人眼里却未必如此,如有些欧洲人就认为中国人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有时候,中国人的商店还选在半夜进货,噪音扰人,并随意丢弃包装垃圾。这些现象久而久之势必造成中国商人和当地人之间的嫌隙,并导致华人个体乃至群体在一个异域社会中遭遇风险的机率增大。
自然灾害对跨国企业的影响也不能忽视。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禽流感、海啸、飓风、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都给受灾国造成了经济损失,并直接或间接地给外国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一些跨国企业的业务运营甚至被突然降临的自然巨灾瞬间瓦解。2008年发生的一些巨灾事件,如席卷缅甸的特强气旋风暴“纳尔吉斯”(Nargls)和中国四川省5月发生的里氏8.0级地震都表现出了巨大的破坏力,它们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而且还造成某些灾区在发展上的大倒退,即使要重建也会非常缓慢。自然灾难对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的破坏直接地会对跨国企业造成打击,由于对公路和其他交通途径的破坏或干扰,使商品运输耽误或搁置,企业物资供应链和商品输出就会被打断,从而发生业务运营瘫痪。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开拓,需要对自然灾害的风险也保持警惕。例如,在非洲开拓的中国企业员工,就可能受到流行病的传染,从而影响企业的海外运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