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之手壁垒哪里买:男女同居分手后析产法院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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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分手后析产法院犯难 财产混同造成举证难法官建议规范举证责任并适当补偿
( 2011-11-1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司法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然而在非婚同居关系的背后,经济纠纷、家庭纠纷暗藏隐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我国法律目前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也没有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目前尚存困境。
  2000年,李某与已婚的罗某相识并很快开始同居,并抚养自己与前夫的孩子,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
  2010年,罗某因另有新欢而与李某提出分手,李某随即将罗某告上法院,以自己为家庭和孩子尽心尽力,工资收入也交由罗某管理为由,要求分割罗某名下房屋及存款等财产。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与罗某确实存在同居关系,可李某提交的证据却不足以证明罗某名下房产以及股票基金中有李某的出资,因此最终没有支持李某分割财产的请求。但考虑李某在与罗某同居期间不可避免地对罗某及其子女生活有所照顾,判令罗某给予李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北京一中院法官夏根辉分析说,同居关系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不同。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对个人财产,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取得,才可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财产是共同出资取得的,因此无法请求分割。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明确规定。198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能满足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导致法院处理同居关系析产案件时面临诸多难点。
  例如,非婚同居不像婚姻关系,有明确的婚姻登记时间,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同居的事实上各执一词,而对共同生活的事实举证比较困难,就会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较难认定。除此之外,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以独立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各自享有所得的财产。然而现实生活中,同居双方往往以夫妻名义生活,财产可能共同支配,甚至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交归另一方保管,生活中财产的混同难以举证,这都给析产带来了很大困难。
  而且,夏根辉介绍说,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基础,男女双方关系破裂后矛盾往往较大,对立情绪激烈,使得调解比较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一中院建议,在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的今天,立法要对同居关系进行明确规范。在同居关系认定、财产分割以及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上,尽快完善立法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同居关系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同居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时,在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对将个人收入用于双方日常生活难以举证,还有部分当事人因为同居的事实而放弃工作负责家庭事务等。夏根辉认为,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考虑给予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