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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

http://www.xjass.com  2010年07月10日 00:06:17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

在中国历史研究中,如何处理好各民族间的关系问题,不论对弄清我们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还是对了解各民族历史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个问题从来就为我国的史学工作者所关注。本文拟就围绕与如何处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几点商讨意见,与同志们研究。

一、国内性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基本特点。 “民族——这是历史的范畴。”①他是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氏族、部落逐步按地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在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和随之产生国家以后,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地理条件等诸因素不同,有的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有的则是由多民族构成的。“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是有历史的民族”②,所以在考察和研究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历史问题时,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必须包括各民族历史的原则。只有通过对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正确阐明各自在整个国家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此,就要坚决摒弃历史上剥削阶级在民族问题上主要表现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两种错误倾向及其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具有悠久历史的一个多民族国家。自从商、西周、春秋战国时居住在黄河和长江中下游的华夏族与四周被称为“夷”、“蛮”、“戎”、“狄”等族相融合形成新华夏族开始,经过秦、汉、南北朝时期,由于匈奴、羯、氐、羌、鲜卑、山越以及西南夷等生活在边疆地区的各族,先后相继移入内地,从而加强了各族间、特别是这些民族与汉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有的并逐步走向融合,至隋唐时已初步奠定了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在隋唐以后,由于汉族、突厥、回纥、吐蕃、契丹、党项、女真、蒙古等各族间相互联系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从而逐步形成和确定了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的疆域。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是由于各民族人民间经过长期的接触和交往,同时也包括各族统治者所建政权之间通过会盟、和亲、册封、贡纳、互市、聘使以及有时发生征战等形式,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以居住在中原地区为中心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经济文化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其他各族以巨大影响的汉族为主体的,包括境内其他各民族的稳定的共同体。我们知道,组成今天以汉族为主体的共有五十六个民族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我们这一多民族国家历史长期合乎规律发展的结果。

关于我国历史上各民族间的相互联系,特别是中原地区和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间相互联系的加强和发展,这从历史文献上的记载和多年来大量的出土文物中都可以得到充分证明。这种情况使我国各民族及其活动区域间的经济文化包括社会形态得以由不平衡渐次趋于或接近平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统一国家。在历史上各族间曾发生过冲突,有时甚至酿成持续较长时间的战争,如果暂且撇开因为战争是由于各族剥削阶级出自掠夺的动机和目的而不可避免地要给各族人民造成一些灾祸外,我们从中仍然不难看出在很多情况下是蕴含有维护或争取统一全国要求的倾向在内的。至于对有的各族的统治者常以肩负统一全国的使命为旗号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其具有为本阶级谋求私利和对人民进行欺骗的一面,从客观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有的也确曾起了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的作用。由历代汉族所建王朝进行的起了这种作用的战争自不待言,就是有的少数民族,如十三世纪时蒙古族和十七世纪时满族所进行的战争以及随之各自所建立的元、清两个具有全国规模的朝代的历史实际,同样说明了这一点。这当然不是那些少数剥削阶级中个别人物的主观意志所使然,但他们则充当了不自觉的工具。对战争所造成的破坏,包括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摧残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对各民族间感情的伤害,我们当然不能否认,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很多战争不仅没能改变我国历史发展的这一基本趋势,相反在不同程度上却增进了这一稳定共同体的巩固和发展。这证明了由于我国各民族间在经济和文化方面联系的不断加强的基础上,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一种不可动摇的内聚力的特点。诚如胡耀邦同志所说:“中华各民族从建立统一国家的几千年来,一贯具有反对分裂,维护统一的光荣的爱国传统。历史上的国家分裂,从来只是暂时的,从来是不得人心的,因而总是复归于统一。”③

研究和考察我国历史和历史上各民族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这一基本特点出发。当然,由于存在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加上各民族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理条件存在差异等因素,少数民族地区与较发达的中原地区的联结存在着密切程度和先后的不同,对这一十分明显的历史事实,无需也不应加以否认,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实事求是的解释。但必须肯定,他们之间是不同于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间的关系的,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不足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已成为一个具有利害攸关、休戚与共的日趋稳定的多民族国家的事实。这就是我们所以主张在处理我国历史上各民族间的关系问题时,包括对待一些民族在历史上曾建立过的具有“国家”形式的政权间的关系,都应该和必须把它作为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不能看成是各独立国家间相互关系问题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国内性应作为我们处理我国历史上各民族间关系的一个根本原则。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统治者,由于历史的阶级的局限,当然不可能具有我们今天这样的认识,但在客观历史面前,在某些有识之士当中,有时也曾不自觉地有过接近这一认识的情形。如从唐太宗说的“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④和明朝首辅张居正主张对倭寇与蒙古贵族应有所不同,认为前者是属于外部的问题,后者属于内部问题,因而提出了“用兵次第,宜以海寇为先”⑤的方针等方面来看,也是把中国境内各民族看成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成员。有的同志则不同意我们上述这一基本观点。提出“在论述历史上汉族王朝与其他少数民族关系时,是否称他们为外族和外国,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当时已经与汉族融合或归入汉族王朝版图的,就属于国内性质;反之,就是外族和外国。”⑥很明显,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是把中国历史上各民族间及其所建政权间的关系,看成如同目前世界上各个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一样,而否认其具有国内性的这一特点。正是在这样一个基本点上存在着相反的看法,所以自然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原则分岐。

二、不能把“王朝”和“中国”简单等同。 正是由于对上述问题持有相反看法,因而在如何看待我国历史上各时期所建立的“王朝”和“中国”之间的关系,也就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持有“与汉族融合或归入汉族王朝版图的,就属于国内性质;反之就是外族和外国”观点的同志,明显的是把中国历史上所建的“王朝”,确切说是把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由汉族所建立的各“王朝”和“中国”之间划上了一个全等号。非常明显,这是用汉族史代替了中国史,因而是不正确的。

“中国”,是指我国境内各族及其劳动和活动的区域,而不能用某一民族或其所建“王朝”所代替。虽然远从周朝起,就曾出现有“中国”的记载,但那时所说的“中国”实质是个地域概念,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概念。在历史上也确实有许多人常常把中原地区,大多是由汉族统治者所建的“王朝”当成“中国”的情形,如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曾作为立论根据的“宋朝人远航到海外,一般都被称为中国人”那样,但这就象至今仍有不少人把外国人会讲“汉语”,习惯于说成是会讲“中国话”一样,是并不完全准确的。因为,我们所说的“中国”,其范围应该和必须是包括我国境内各民族及其生活的整个区域,所以它实际是和我们经常用的“祖国”概念相同,而“王朝”则不一样。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表明,“王朝”是随各统治集团势力的沉浮不断更替,有时刘姓,有时是李姓、赵姓或朱姓,其各自的统辖范围也随“王朝”及其各不同时期的盛衰形势而变更的伸缩。虽然也曾有过和整个中国疆域大体相等的时候,但更多的时候则是不相等,有时大于而更多的时期是小于整个中国的疆域。人们之所以有时习惯于把二者混同起来,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在我国历史上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汉族,曾经相继建立了远比其他民族为多的较稳定的“王朝”,并在实际上常常成为全国统治的中心和起了促进国内各民族间经济与文化交流和发展的作用,因而也就自然容易被人们当成是整个中国的代表。汉、唐、宋、明等各朝都有这种情形;另一方面则不能不看到,这是和某些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内诸夏而外夷狄”,即后来逐步演变成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及其影响有着直接关系。我们对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及受其思想影响的人们持有上述看法并不难以理解,也不必去加以苛求,但对我们今天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针的史学工作者来说,则必须把这两个不应混同的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

与此相联系的是关于应如何看待历史上由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所建立的,如北魏、北周、渤海、辽、金、西夏、南诏、大理等“国”,即被有的同志一律称之为“外国”和所谓“独立民族国家”的问题。我们从前面讲过的中国历史的基本特点出发,认为应把它们作为我国内部的一些地方政权来对待,而与它并存有时并且对立的在全国占主导地位的中原地区的一些“王朝”则属于全国性政权,即都应看成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权机构,而不能把它们看成一个是“中国”,另一个是“外国”。我们之所以这样看待历史上一些少数民族所建立的“国”,不仅是因为这些政权的统辖规模小、存在时间短和没能形成一个得以长期延续的稳定的独立国家体系,而且重要的在于它同中原地区各时期的“王朝”间一直发生和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以最有代表性的宋朝时期北方建立的“辽国”为例,远在南北朝时期契丹族就与中原地区发生了联系,唐王朝时曾设松漠都督府进行统辖,并委契丹首领窟哥为松漠都督⑦,就是在1004年辽与宋订立了澶渊之盟以后,直到辽灭亡为止的一百二十多年期间,宋与辽不仅互派使节,而且在边境互市。这说明辽并不是什么独立的民族国家,而是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从整个多民族国家历史的角度来说,对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曾建立过的这些“国”,我们应把它和战国时期的齐、楚、燕、韩、赵、魏、秦,东汉末出现的魏、蜀、吴等“国”基本上一样看待,即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的地方局部政权。如果说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话,除有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较大的差别外,就是还存在着一个民族上的区别。虽然,我们在具体考察和研究这些少数民族及其所建立的“国”时,必须依据客观历史实际揭示其各自产生的条件及其与中原地区发生联系时间的早晚和密切程度等特点。但却不能把它当成“外国”。否则,将会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

不这样也是不行的。因为假若我们真的按上面那种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处理,即把汉族所建王朝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的历史排除在整个中国历史之外,它不仅不符合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历史的实际,而且势必要遇到下面无法解决的矛盾,就是不仅象南北朝时期的北朝政权因是非汉族所建将使我国北部地区不在中国范围之内,而且对以蒙古贵族为主建立的元朝和以满洲贵族为主建立的清朝这样两个非汉族所建立的全国性政权,先后分别进行了九十多年和二百六十多年期间的统治,试问这时我们将到什么地方去寻找中国呢?难道这期间中国不存在了吗?这显然是持上述观点的同志无法作答的。所以,人们从来都没有把蒙古族和元、满洲族和清当成外国。

总之,必须把“中国”看成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居住的祖国,“王朝”则是各族统治者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建立的统治政权,“王朝”不断更迭,“中国”则始终存在并且发展。统辖具有全国规模的各“王朝”(不论是由哪个民族建立的)和由某些少数民族于各地所曾建立过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国”之间,应当和必须看成是我们一个国家内部的全国性政权与地方局部政权的关系,而不是什么“中国”和“外国”的关系。

持相反观点的同志曾提出,认为我们这种看法是违反“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统一的原则”,是为了“从有利于民族团结,体现了历史研究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精神”,甚至指责说这是什么“在五十年代末所谓‘史学革命’思潮的影响下,曾经博得一些同志的赞许。特别是在“文化革命”期间,更成了铁定的结论。”⑧等等,显然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距今比较远的,如在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期间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论著中,包括吴玉章同志于1936年所著《中国历史教程绪论》一书中,在这个问题上早就是持这样的观点我们姑且不讲,仅从解放以来涉及到这一问题的有关论著和见诸报刊的文章中,很多同志也都持这种观点。所以,把这种看法硬和什么“五十年代末‘史学革命’”以及“文化革命”等无端地拉扯到一起,是没有根据的。

三、我国历史上各民族间的战争有别于国家与国家间的战争。 同样是和如何认识我国历史上各民族间关系问题有直接联系的,是应怎样看待各民族间的战争、主要是关于如何说明战争的性质以及对战争的作用和对有关人物的评价问题。

应当说,在我国整个历史的长河中,各民族间(尤其各族劳动人民之间),处于平和状态是主流。但是互相间的争战也不少,这是历史事实。对于这些历史事实,我们不能否认,也不应回避,而是应给以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加以正确的阐释。有的同志坚持从这些民族各自都是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观点出发,主张一律用侵略和反侵略来说明其性质。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这当然并不是否认进行这些战争的双方不存在着是非,而是认为因为它们是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自然在考察它们之间的战争性质问题时,也应把它作为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来处理。也就是说,其性质不应以只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战争的、即用侵略和反侵略来说明,而是应从国内性的特点出发,用正义的、进步的和非正义的、反动的来说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战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从而作出客观和公允的评价。问题很清楚,不用侵略和反侵略、用非正义和正义来说明其性质,其区别的根据和目的就在这里。根本不存在企图抹煞战争具有是非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的史学家同样有过很多论述。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论战争是出现在哪个民族中间,凡是为了反抗和解除民族奴役和民族压迫、以达到反对来自其他民族的杀戮和对社会经济文化的掠夺与摧残所进行的战争,都是属于正义的性质,反之则是属于非正义的性质。

和对民族间的战争性质问题密切相联的,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就是对和这些战争有关人物的评价问题。有的同志在批评认为属于国内性质意见的同志时说:如果民族战争“不能算作侵略与被侵略,于是也就不存在民族英雄和民族败类”,接着并进一步推断出“实际上是泯灭了两者的界限,客观上起了否定民族英雄和为民族败类开脱罪行的作用。”这种指责显然也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迄今为止,在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同志中间,还不曾出现有把应当肯定和应当否定的人物加以混淆甚至颠倒的情形。就以大家都十分熟悉的岳飞、文天祥和石敬塘、秦桧来说,无论各论者的角度有何不同,但肯定与否定是鲜明的,也是毫无疑义的。所以在哪些人物应肯定和哪些人物应该否定这一点上是并不存在根本分岐的。那么为什么我们有些同志在过去的讨论中,曾提出过继续沿用历史上称秦桧为“卖国贼”是“不很精确的称呼”呢?这决不是主张给秦桧搞什么“翻案”或要予以什么“肯定的评价”,乃是出于为了防止人们把宋和金之间的关系混淆成为一般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的考虑。因为被否定的人物秦桧所出卖的是宋朝,而不是“中国”,卖给的是金,而不是“外国”。从这一点来说,这些人物是和外国、特别是和近代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以来出现的那些卖国求荣的民族败类不同,当然也同样得不出二者谁好一点的问题。我们对上述各族人物的评价,不只是应从各民族本身的利害着眼,还要从其对我们整个多民族国家所起的作用来考察。可见,如果我们采取实事求是而不持偏见的话,是根本得不出有什么“替秦桧翻案”、“泯灭了两者界限”和什么“起了否定民族英雄和为民族败类开脱罪行的作用”的结论的。

注释:

①《列宁全集》二十三卷,198页。

②《列宁全集》二十卷,116页。

③胡耀邦:《在首都各界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④《资治通鉴》:《唐纪》十四。

⑤《张江陵全集》:《答闽舰熊北潭》。

⑥⑧孙祚民:《处理历史上民族关系几个重要准则》,《历史研究》1980年第五期。

⑦《新唐书》:《契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