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酒泡杨梅酒最好:价格欺诈曝网上商城交易模式弊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10:27:08
一些网上商城卖家被指抬高原价再打折法官称 价格欺诈曝网上商城交易模式弊端
( 2011-11-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如今,电子商务几乎进入了每一个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一些网上商城频频以大规模打折销售吸引网民,在收获大量网络定单的同时,也招来搞“价格欺诈”的指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昶屹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要在网购中维权,必须厘清不同电子商务模式下的责任权属,才能进一步追究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采访中,有网络买家反映,一些网上商城的卖家打着打折的旗号,要么故意标高原价,要么在买家成功抢拍之后,声称系统崩溃需重新抢拍而将商品下架。
  对此,陈昶屹说,网上商城最初是通过低门槛、低成本“圈地”,为的是形成规模优势,但也造成网上商家信用良莠不齐的隐患。承诺打折但买到后并非如此,或因种种原因无故“被退货”等问题,都将网上商城交易模式的弊端暴露出来,找谁维权、如何维权成为众人心中的疑问。
  商家商品打折不实,究竟属于商家的定价自由权,还是价格欺诈?
  陈昶屹分析说,分辨两者的核心在于,认定“商品打折”与“价格欺诈”行为的界限,而判断这一界限的关键则是,如何确定商品“原价”或者“基准价格”。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明确,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以某商城中的女士皮包为例,如果在打5折前的7天内都是以2000元或最低以2000元卖出的,并出具有正规交易票据,该2000元就应视为原价。相应地,在5折活动中,该女士皮包应按1000元出售。如果出售该女士皮包的商家先行抬高原价再打5折销售,则该商家行为就是滥用自由定价权,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
  另外,商家以买家没有收到货为由强制退款,在消费者没有损失的前提下,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陈昶屹表示,网购行为也属于买卖合同交易,应当遵循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要解除与网购者的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征得网购者同意。否则就是单方解约,违反了合同法。”陈昶屹说。
  据了解,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分为B2C(Business-to-Consumer“商家对客户”)和C2C(Consumer-to-Consumer“客户对客户”)两种基本模式,相当一部分网上商城名义上为“B2C”,而实际上仍是众多卖家直接对消费者的模式,销售主体并不是网上商城。本质上,这些网上商城只是一个电子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相当于集贸市场的开办者与管理者。
  据陈昶屹介绍,目前很多网上商城的运营模式仍停留在“出租网上店面”上,在大规模电子商务促销活动发生纠纷时,商城也只能居中协调,事先无力预防,事后也难以弥补,只能由卖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网上商城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能够制止卖家的欺诈行为,但在接到网购者投诉后,却拒绝或迟延采取必要措施的,商城才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陈昶屹建议,网购者主张权利时应当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模式和交易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分别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