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_青蟹窍门:“重点工程”何以“重点扰民”-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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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何以“重点扰民”
( 2011-11-2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   陶小莫/画   11月22日11时,福州网友陈强发微博说,他打电话向城管投诉小区旁的工程深夜施工扰民,但接电话的官员却在电话中告诉他,该工程是市政府重点工程,“允许通宵施工,不要去扰乱它”。这位当地城管执法部门的官员,还建议投诉者“自认倒霉”(11月24日《现代快报》)。
  所谓“重点工程”,顾名思义,就是指列入了某一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名录、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正因为如此,除了少数“政绩工程”外,绝大多数“重点工程”实际上也是“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其亲民、爱民不仅体现为这些工程竣工后能够给公众带来福祉,而且也体现为其施工的过程应当尽量减少扰民。此外,一个工程项目戴上“重点工程”的帽子,只意味着它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更应该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而不是将这顶“帽子”当成免于监管的理由和借口来“重点扰民”。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当地城管执法部门的官员面对居民的投诉,竟然声称“对市重点工程没有执法权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在法律和监管面前,所有的工程项目也应一律平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相关部门申报该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那么,公众有权知道被投诉的福州市重点工程是否申报过“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工程夜间施工究竟有怎样的“特殊需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对市民的投诉本来能大有可为。劝受害者“自认倒霉”,实在是不解“风情”、大煞“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