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泡菜的方法视频:济宁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33:2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我国土地第三次重大改革,将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村进一步分工和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为此,济宁市农村经济社会调查队对近年来济宁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进行了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了土地流转现状,总结出各具特色的主要模式和实践经验,找出影响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及应对措施,为促进全市农村土地又好又快流转、实现土地进一步增值、农民更多增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特点及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农村土地流转”简单地说,就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详细来说应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一是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二是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三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归受让方,承包权还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仍属集体,只能用于发展农业,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租金、股份分红等权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而且是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高效生态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流入方的农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和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
2、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应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3、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4、有利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使农户安心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5、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和流转的形式,从而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推进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济宁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形式
近年来,济宁市各级、各部门对土地流转工作高度重视,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加强和规范流转管理,开展信息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市土地流转呈现良好态势。据市农业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市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25.2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4%;流转土地的农户9.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对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济宁市因地制宜选择流转形式,形成了以转包为主,互换、出租、转让等形式为补充的土地流转格局。
(1)转包,即原承包方通过协商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包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变。这种形式主要是在原承包方与其亲属、村内近邻之间发生,它是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2009年济宁市以转包形式流转农地13.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54.4%。
(2)出租,即原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经营,这种方式不改变发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承包方只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租金。目前,济宁市以这种形式流转的土地8.6万亩,占流转面积的34.1%。
(3)转让,即原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将所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让渡给本集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转让后,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确立权利及义务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结。这主要是一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在城镇获得了稳定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已经转为非农户口,自愿放弃原承包的土地。目前济宁市以这种形式流转的土地有1.4万亩,占流转面积的5.6%。
(4)互换,即承包农户之间为各自需要或便于耕种管理,自愿平等协商交换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2009年济宁市互换面积1.1万亩,占4.4%。
(5)入股,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目前济宁市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还属于起步阶段,以入股形式流转的土地0.4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1%。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成效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论是对提高经济效益还是改善社会效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业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增幅加快。通过土地流转,扩大了土地经营规模,便于机械化耕作、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1.农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曲阜市南辛镇西曼村2009年集中按照有机蔬菜生产标准要求,采取隔离封闭管理等措施,规模化种植有机土豆500亩,亩收入达6000多元。种植的大葱、黄姜等有机蔬菜,亩产均在10000斤左右,亩收入可达10000元—20000元。
2.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人均纯收入大幅增加。农民转让土地后,收入来源多元化:租地收入,被返聘的工资收入,外出务工经商收入,养殖收入等。据邹城市香城镇王庙村介绍:现在妇女老人进入驻花苗企业上班拿工资,年轻人有的外出打工,粮贩、鸡贩、跑运输的明显多了,还有的专心养猪、养鸡等。汶上县的孔村和张刘庄,近两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递增23.7%,比流转前两年的13.8%高出近10个百分点。在5乡6村抽选18家土地流转农户的调查, 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355元,比上年同期6887元增长21.3%,比全县2009年的增幅高10.6个百分点。邹城市土地流转农户家庭年收入较过去增加了3-4倍。如在兰谷园艺公司打工的谢君凤,出让5.7亩土地经营权,按2009年每亩租金950元计算,每年可得到保底租金5415元,示范园工资7920元,年底奖金1200元,家庭每年仅来自示范园的收入可达14535元,全家4口人,人均收入3640元。
(二)社会效益显现。通过土地流转,促使了农村社会进一步分工,基层干部更新了管理观念,农民学到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一是促使农村社会进一步分工,专业化生产进一步细化。在多种土地流转方式的推动下,促使农村社会进一步分工,专业生产更细化。(1)规模农业种植养殖企业。这大多是由城里公司企业或私人老板组成。他们投巨资承包几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大片土地,建立农场、养殖场,从事花卉、水果、蔬菜、养猪等收益较高的种养业。这是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规模化专业大生产的主力军。(2)承租土地专业种植农户。农村一些种植能手,租进村里十几甚至几十亩土地耕种,成为种粮、种菜、花卉等大户。专业种植农户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为数十亩,超过百亩的很少。济宁市中区唐口镇单庙村金港湾园艺有限公司从当地31户农户手中租来45亩,租金每亩1600元。与种植粮食作物相比,租赁户每亩收入增加了约1000元左右,同时又增加了20个左右的就业岗位,目前种植花卉每亩效益万元左右而种植传统的粮食作物每亩效益约八百余元。(3)半打工半务农。这些家庭中的劳动力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从事农业。农民在打工比种田挣钱更多、种田比打工收入更稳的背景下,选择“半打工半务农,以打工为先”的模式。该模式有的是“男主外、女主内”,或者是“老人主内,年轻人主外”。(4)举家外出务工。这些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已有稳定的职业,把自家的土地流转出去,有的甚至在城镇买房安家,除了户口还留在村里以外,已与农业脱离了关系,往往只在春节时回家看看。(5)全家务农承包田。这些农户种植土地较少,又缺乏年轻人,无法脱身外出打工。他们以从事农业为主,有的种些蔬菜、喂养少量生猪、鸡鸭自用,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生活。(6)养殖专业户。在农村还出现了养殖生猪、鸡鸭、肉牛、鱼等养殖专业户。其中有些规模较大的养殖户,也不再耕种土地,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7)经商办工业专业农户。这些农户专职在当地或外地长期专事经商办企业,有的全部把承包土地转出,对农村土地几乎没有依赖性,但户籍仍在村里。
二是农民学到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素质。转入地专业化生产的农民,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有的亲赴大学,有的聘请专家教授亲临种、养殖基地指导;同时,一些受聘农民在务工及同企业的交往中也积极学习,大家学到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素质,出现了“田秀才”“土专家”等各种能人,在农业生产中大显才干。如梁山县韩垓镇油坊村刘胜利承租100亩土地种植西瓜,年盈利12万元;刘振江承租108亩土地种植土豆,年盈利18万元;邹城市兰谷园艺公司、鱼台美晶米业有限公司等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农业企业,用工业的理念经营农业,分别从种植、加工、销售环节提高生产链条中的附加值,驱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三是基层干部更新了管理观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乡(镇)村干部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由过去的简单粗暴、武力解决转变教育服务。如汶上县有的乡(镇)村干部在进行百亩以上整块土地流转时,遇到个别农户不同意,过去是采用带着大型拖拉机犁麦田等武力方式解决,时常发生农民同乡镇干部撕扯或者躺在承包田里阻挡耕犁等情况;现在转而采取帮“保垒户”干农活、看望其老人和病人、为经济困难户办低保等服务措施打动这些农户的心来实现。
四是为新农村建设将奠定良好经济基础。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农业,使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经济基础。
五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土地流转使许多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改变了“候鸟”样的种地方式,转移到二、三产业安心劳动。邹城市、嘉祥县、汶上县、泗水4个县市外出务工人数达33.8万人,占劳动力的22.8%。随着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将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济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济宁市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是一种新事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还处在一个分散的、自发的、不规范的发展阶段,土地流转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据对邹城市、嘉祥县、汶上县、泗水4个县市60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5%的农户反映当地对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甚少,致使一些调查农户对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几乎一无所知。由于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引导不够,大部分农民对政策不理解,还没有形成开展土地流转的意识。同时,许多县区尚未制定出台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农民群众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土地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较大。调查中发现,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口头协议较多,有的打个招呼或打个电话就把土地流转出去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600个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53.7%的农户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流转土地。口头协议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同时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积极性不高。
(三)流转规模小,集中程度不高。从流转规模看,土地承包时好田好地大家都有份,差土劣地人人分摊,致使不少农户有多处小块田地,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2009年底,全市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仅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4%,低于全国5.0个百分点。同时与浙江、上海、江苏等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上)相比,差距更大。从流转的集中程度看,由于土地流转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主要发生在本村亲戚之间、邻居之间或者要好的本村居民之间,向科研单位、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的较少,流转范围小,难于形成规模经营。
(四)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600个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62.5%的农户反映当地尚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66.8%的农户反映当地尚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74.3%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没有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没有备案、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权责不明确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但由于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机构、网络不健全,流转机制不规范,受地域和阶层的限制,承包经营权转入、转出的信息不能广泛传播,造成流通信息不对称,使得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五)土地流转矛盾纠纷不断。在我国,由于《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土地流转的含义、前提条件、流转目的、流转方式等基本内容,导致诸多私下流转、无序流转、纠纷不断的现象。调查中了解到,有些农户在税费改革前认为种地的效益低,随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现在随着税费的取消和种粮补贴政策的落实,要求收回承包地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六)土地流转中存在一定非农化现象。600个农户有关“土地流转后主要用途”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近8%的流转土地用于发展非农产业或建厂房等其他用途。农村土地流转的非农化问题不容忽视。
五、有效破解农地流转障碍,切实实现农民增收目标
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济宁市各地在土地流转实践中探索的模式和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有效破解农地流转障碍,切实实现农民增收目标,促进济宁市土地流转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土地流转宣传,提高乡村干群政策法律水平。一是提高乡村干部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问题的能力。乡村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精神,提高理论水平,在实践中既要解决简单、粗暴行为,强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火行为,又要解决对土地流转不管不问、无所作为的情况。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遵政守法意识。农业、土管和新闻等部门,向农村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认识到稳定土地承包权就是保障他们土地财产收益权,无论土地是否流转,其土地收益都归承包农户。
(二)政府积极做好正确的指导监督。一是县乡村三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推动土地流转。根据邹城市的经验,应建立以村组为主体,乡镇指导、县(市)级监管的管理组织。第一,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由农业部门负责抓好政策研究、指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及时收集土地流转信息,为推动土地流转建立信息平台。第二,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乡镇的土地流转信息搜集与发布,提供交易场所和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流转过程,负责对流转土地地租的评估,引导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三,进一步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土地依法管理的主体地位,组织管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和档案管理,做好土地流转具体事宜。二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市场的功能就是便于买卖双方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属土地经营权买卖,应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人员,让土地流转双方人员在此公布各自的信息资料,便于及时协商、洽谈,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三是要循序渐进,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并存。土地流转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战略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济宁市地处鲁西南,地势东高西低,有山区、丘陵、湖洼和平原,只有积极引导,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平原和湖洼地区适应农作物规模经营,水利基础设施健全,应作为土地流转的重点,先行一步。其他两类随后跟进,特别是山区,地块较小,应放在最后。四是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仲裁和管理机构,维护各方权益。首先要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统一的管理机构。各地农业、土地、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土地管理的职能要进行统一整合,负责流转土地的价格评估、确权、登记、颁证,合同等的管理,调解土地纠纷,切实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促进整个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其次要建立承包地补偿直接到户制度。对与农村经营权流转的土地,要建立承租方占地直接补偿到户制度,对补偿金进行公示,防止少数村组干部截留和随意调整承包地,彻底解决农民质疑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问题。再次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各方权益。统筹城乡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市场,改变忽视农民利益的倾向,保护各方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和地位。
(三)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土地转出农民后顾之忧。一是破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堡垒。破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堡垒,尽快解决农民工城镇居民待遇问题,城乡居民应平等看待,只要是在城镇工商等企业、公司上班的,统称工人,没有贵贱之分,应在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城镇人的同等待遇,以引导土地流转出的农村人向城镇转移。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使正常生活有所保障,病能所医,老有所养,切实解决土地转出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三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农民向城镇转移。建立激励机制,凡在城镇购置房产,自愿放弃农宅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根据市场原则,可进行折抵或互换,给予相应补偿,鼓励农民向城镇转移。四是改变农村组织形式。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集体土地所有者身份存在的村民小组退出历史舞台。农民要在乡村组织的指导下,建立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服务的合作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要从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筹融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援和扶持。
(四)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基地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各地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市、县两级要在财政的支持下建立融资担保平台,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
(五)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创新现有的农地制度,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农地制度创新应立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将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因农业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农地短期经营行为。强化农地的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注重农地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