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与望心是那本小说:地暖规范讲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4:5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1.1.1条 为了规范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1.1.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内,以热水为热媒或以发热电缆为热源的,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1.1.3条 进行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讲解
1.0.2 本规程的宗旨和适用范围:近十年来,地面辐射供暖方式由于具有舒适、卫生、节能、不影响室内观感和不占用室内面积与空间等显著的优点,在三北地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为了使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安全适用,迫切需要对工程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安装和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和严格的控制,本规程就是为了适应这个要求而制定的。
本规程仅适用于以低温热水为热媒(热水循环流动于加热管内)和以发热电缆为加热元件的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该系统是通过加热元件加热地面,再以辐射和对流的方式向室内供暖。由于目前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填充层多采用豆石混凝土,其结果是使建筑楼板上的荷载增大,为了安全起见,规定本规程只适用于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但为确保原有建筑的安全,应对建筑荷载能力进行校核。
近年来,一些新型的地面辐射供暖形式在我国不断出现并为业内所关注:如预制板型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该系统由多个一体化采暖板、填充板和配管在现场装配而成,一体化采暖板均在工厂预制,施工时按铺设面积的大小组合装配,直接铺设在平整的楼板上即可,该工艺方法在日本长期应用,比较普及和成熟;还有用发泡水泥预制板的形式,该方法对于安装固定加热管比较简便,地面平整也较好,这种形式在韩国应用比较多。此外,电热地面辐射供暖的新形式也很多,如电热席和电热地板等多种类型。这些新型地面辐射供暖形式,近年来在我国都有了应用实例,但由于目前积累经验和实例还不够充分,未能包含在本规程之内。
1.0.3 本规程为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专业性全国通用技术规程。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程内容,凡其它全国性标准、规范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除确有必要者以外,本规程均不再另设条文。本条文的目的是强调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术 语
    
     第2.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low temperature hot water floor radiant heating)

     以温度不高于60℃的热水为热媒,在埋置于地面以下填充层中的加热管内循环流动,加热整个地板,通过地面以辐射和对流的热传递方式向室内供热的一种供暖方式。

     第2.1.2条 分、集水器(manifold)

     水系统中,用于连接各路加热管供、回水的配、集水装置。

     第2.1.3条 面层(surface course)

     建筑地面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

     第2.1.4条 找平层(toweling course)

     在垫层或楼板面上进行抹平找坡的构造层。

     第2.1.5条 隔离层(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

     第2.1.6条 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在绝热层或楼板基面上设置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用的构造层,用以保护设备并使地面温度均匀。

     第2.1.7条 绝热层(
insulating course)
     用以阻挡热量传递,减少无效热耗的构造层。

     第2.1.8条 防潮层(moisture proof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基或楼层地面下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

     第2.1.9条 伸缩缝(expansion joint)

     补偿混凝土填充层、上部构造层和面层等膨胀或收缩用的构造缝。

     第2.1.10条 铝塑复合管
(polyethylene-aluminum compound pipe)
     内层和外层为交联聚乙烯或聚乙烯、中间层为增强铝管、层间采用专用热熔胶,通过挤出成型方法复合成一体的加热管。根据铝管焊接方法不同,分为搭接焊加对接焊两种形式,通常以XPAP或PAP标记。

     第2.1.11条 聚丁烯管
(polyebutylene pipe)
     由聚丁烯-1树脂添加适量助剂,经挤出成型的热塑性加热管,通常以PB标记。

     第2.1.12条 交联聚乙烯管
(cross linked polyethylene pipe)
     以密度大于等于0.94g/cm3的聚乙烯或乙烯共聚物,添加适量助剂,通过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使其线型的大分子交联成三维网状的大分子结构的加热管,通常以PE-X标记。按照交联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过氧化物交联聚乙烯(PE-Xa)、硅烷交联聚乙烯(PE-Xb)、电子束交联聚乙烯(PE-Xc)、偶氮交联聚乙烯(PE-Xd。)

     第2.1.13条 无规共聚聚丙烯管
(polypropylene random copolymer pipe)
     以丙烯和适量乙烯的无规共聚物,添加适量助剂,经挤出成型的热塑性加热管。通常以PP-R标记。

     第2.1.14条 嵌段共聚聚丙烯管
(polypropylene block copolymer pipe)
     以丙烯和乙烯嵌段共聚物,添加适量助剂,经挤出成型的热塑性加热管。通常以PP-B标记。

     第2.1.15条 耐热聚乙烯管
(polyethylene of raised temperature resistance pipe)
     以乙烯和辛烯共聚制成的线性中密度乙烯共聚物,添加适量助剂,经挤出成型的一种热塑性加热管。通常以PE-RT标记。

     第2.1.16条 黑球温度(black globe temperature)

     由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数值,习惯上也称实感温度。

     第2.1.17条 发热电缆(Heating cable)

     以供暖为目的、通电后能够发热的电缆,通常由发热导线、绝缘层、接地屏蔽层和外鞘等部分组成。

     第2.1.18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Heating Cable floor radiant heating)

     将外表面允许工作温度上限为65℃的发热电缆埋设在地板中,以发热电缆为热源加热地板,以温控器控制室温或地板温度,实现地面辐射供暖的供暖方式。

     第2.1.19条 发热导线(heating conductor)

     发热电缆中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的金属线。

     第2.1.20条 绝缘层(Insulation of a cable)

     发热导线之间或发热导线与接地屏蔽层之间的绝缘材料层。

     第2.1.21条 接地屏蔽层(Screen)

     包裹在发热导线外并与发热导线绝缘的金属层。其材质可以是编织成网或螺旋缠绕的金属丝,也可以是螺旋缠绕或沿发热电缆纵向围合的金属丝或金属带。

     第2.1.22条 外鞘(Sheath)

     保护发热电缆内部不受外界环境影响(如腐蚀、受潮等)的电缆外壳层。

     第2.1.23条 室温温控器(Thermostat with room sensor)

     能够感应房间空气温度,用以调节房间所需温度的一种自动控制装置。

     第2.1.24条 地温温控器(Thermostat with floor sensor)

     能够感应地板温度,加以控制调节的一种自动控制装置。

     第2.1.25条 双温温控器(Thermostat with air & floor sensors)

     能够同时感应房间空气温度和地板温度,加以控制调节的一种自动控制装置。

     第2.1.26条 固定卡子(Tube clamps)

     将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直接固定在绝热层上的塑料卡钉。

     第2.1.27条 扎带(fixing)

     将加热管或发热电缆固定在木格栅或钢丝网上的固定带。

第三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
35-50℃,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
    
第3.1.2条 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区域特征 适宜范围 最高限值
     人员经常停留区 24-26 28
     人员短期停留区
28-30 32
     无人停留区
35-40 42
     浴室及游泳池
30-33 33
    
     第3.1.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第3.1.4条 无论采用何种热源,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热媒的温度、流量和资用压差等参数,都应和热源系统相匹配;同时热源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控制装置,满足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运行与调节的需要。

     第3.1.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 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加热管布置平面图、分、集水器、地面构造图等内容;

     2. 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热源及热媒参数、加热管技术数据、规格(公称外径X壁厚);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以及绝热层材料的导热系数、容重(密度)、规格、厚度等;

     3. 平面图中应绘出加热管道的具体布置形式,标明敷设间距、各环路编号、加热管的管径、计算长度等。

3.1 一般规定
3.1.1 保持较低的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有利于延长化学加热管的使用寿命;有利于提高室内的热舒适感;有利于保持较大的热媒流速,方便排除管内空气;有利于保证地面温度的均匀。
3.1.2 限制地面表面的平均温度,主要是出于满足舒适要求的考虑。具体数值引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根据欧洲相关标准BS EN1264,浴室及游泳池的地面表面温度为30~33℃,最高限值33℃
3.1.3 系统工作压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塑料加热管的管壁厚度、使用寿命、耐热性能、价格等一系列因素,所以不宜定得太高。《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3.9条明文规定:“建筑物的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作出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小系统中散热设备和配件所承受的压力,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也属于热水供暖范畴,理应遵循这一规定。该规范的第4.4.9条规定:“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条规定只是转引而已。
3.1.4 本条规定强调了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媒参数与热源系统相匹配的必要性,同时为了满足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运行与调节的需要,提出了设置相应控制装置的要求。
3.1.5 为了规范设计图纸,本条对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的设汁深度、图面表达内容与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最终效果,职责分明。
3.1.6 规定发热电缆线功率不超过20 W/m,是为了保证发热电缆在本规程的常规作法环境下,其外护套表面温度不超过65℃,以保证其使用寿命;有利于保证地面温度均匀且不超出最高温度限值。

 第2节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作法
    
     第3.2.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可参见附录A。

     1. 当工程允许地面按双向散热进行设计时,各楼层间的楼板上部可不设绝热层。

     2.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绝热层下部应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也必须设绝热层。

     3. 对于潮湿房间如卫生间、游泳馆等,在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

     第3.2.2条 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宜优先采用热阻小于0.05㎡·K/W的材料作为面层。

     第3.2.3条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加热管应敷设在木地板下部、龙骨之间的绝热层上,这时可不设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层。

     第3.2.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表3.2.4规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

     表3.2.4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绝热层厚度(mm)

     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
20
     与土壤或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40
     第3.2.5条 在与内外墙、柱及过门等垂直部件交接处应敷设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20mm,伸缩缝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当地面面积超过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第3.2.6条 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如地面荷载大于20KN/m2时,应会同结构设计人员采用加固措施。

3.2 地面构造

3.2.2 本条根据目前国内外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现状,推荐了一种基本的地面构造形式。随着地面供暖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模式不断出现。本条推荐的构造形式为目前普遍采用的基本形式。地面构造示意图如图1、2所示。

3.2.3 面层热阻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地面的散热量。实测证明,在相同供热条件和地板构造的情况下,在同一个房间里,以热阻为左右的花岗岩、大理石、陶瓷砖等作面层的地面散热量,比以热阻为左右的木地板时要高30~60%;比左右的地毯时要高60~90%。由此可见,面层材料对地面散热量的巨大影响。为了节省能耗和运行费用,因此要求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尽量选用热阻小于的材料作面层。
3.2.4 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作为地面时,由于增加了龙骨的高度(约40~60mm),如果再做混凝土填充层,必然会与采用非架空木地板的地面之间形成高差,这是不合适的。加热管敷设在龙骨之间绝热板上,有利于保护加热管,避免固定龙骨时损坏加热管。
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中,如果局部热阻很大,热量不能充分散出,会造成回水温度升高,还不会成为安全隐患,而发热电缆的线功率基本恒定,热量不能散出就会导致局部温度上升,成为安全的隐患。因此,在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作为地面或者地面有较大面积的遮挡时,需要对发热电缆有更加严格的、安全的规定。按照国内外的很多工程安装经验,对架空木地板要求采用线功率10W/m的发热电缆。
3.2.5 为了减少无效热损失和相邻用户之间的传热量,本条给出了绝热层的最小厚度,当工程条件允许时,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mm左右。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术指标见第4.3节。
3.2.6 对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来说,填充层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保护加热管或发热电缆;二是使热量能比较均衡地传至地面,从而使地面的表面温度趋于均匀。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要求填充层有一定的厚度。由于填充层的厚度,直接影响到室内的净高、结构的荷载和建筑的初投资,所以不宜太厚。实验和工程实践一致证实,加热管、发热电缆上部有约30mm保护层时,基本上已能够满足以上要求。考虑到填充层上部还有30mm左右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可以协同起到均衡温度的作用,所以规定低温热水系统填充层厚度宜取50mm,发热电缆填充层厚度宜取35mm

第3节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暖热负荷的计算
    
     第3.3.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3.3.2条 计算全面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时,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降低2℃,或取计算总耗热量的90-95%。

     第3.3.3条 局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供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3.3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表3.3.3 局部辐射供暖热负荷的附加系数

    
     供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值
0.55 0.40 0.25
     附 加 系 数
1.30 1.35 1.50
    
     第3.3.4条 进深大于6m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供暖热负荷和进行加热管布置。

     第3.3.5条 敷设加热管的建筑地面,不应计算地面的传热损失。

     第3.3.6条 计算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时, 不考虑高度附加。

     第3.3.7条 采用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或分户独立热源的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的系统,应考虑间歇供暖和户间传热等因素,宜对计算的热负荷增加一定的附加值。

3.3热负荷的计算
3.3.2 根据国内外资料和国内一些工程的实测,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用于全面采暖时,在相同热舒适条件下的室内温度可比对流采暖时的室内温度低2~3℃。故规定地面辐射供暖的耗热量计算时,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可降低2℃,或将计算耗热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数(寒冷地区取0.9,严寒地区取0.95)。
3.3.3 当地面辐射供暖用于局部采暖时,耗热量还要乘以表3.3.3所规定的附加系数(局部采暖的面积与房间总面积的面积比大于75%时,按全面采暖耗热量计算)。
3.3.4 为适应外区较大热负荷的需求,确保室温均匀,对进深较大房间作此规定。例如:住宅内通户门的大起居室,距外墙6m以内无围护结构传热负荷,但有户门开启负荷,需分别加以计算。
3.3.5 敷设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地面,不存在通过地面向外的传热负荷,因此不应计算此部分围护结构热损失。
3.3.6 高度附加率,是基于房间高度大于4m时,由于竖向温度梯度的影响导致上部空间及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增大而打的附加系数。对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温度一般高于室内空气温度,因此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可不考虑高度附加。
3.3.7 间歇供暖与户间传热的附加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暖热负荷的因素,不应统计在集中供暖系统的总负荷内或建筑总供电负荷内。

第4节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散热量
    
     第3.4.1条 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q (W/㎡)应按下式计算:

     q=qf + qd
     单位地面面积辐射传热量:

     qf=5x108<(tpj +273)4-( AUST+273)4>
     单位地面面积对流传热量:

     qd=α
(tpj-tn)n
     式中:tpj—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AUST—室内非加热表面的面积加权平均温度(℃);(详见附录
B)
     α—常数,向上传热时,α=2.17; 向下传热时, α=0.14;

     n—指数,向上传热时,n=1.31; 向下传热时, n=1.25;

     tn—室内计算温度(℃)。

     第3.4.2条 确定地面所需的散热量时, 应将第三节计算的房间供暖热负荷扣除来自上层地板向下的散热量。

     第3.4.3条 单位地面面积所需的散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x= Q/
F
     式中: qx ——单位地面面积所需的散热量 (W/㎡);

     Q ——房间所需的地面散热量 (W);

     F ——敷设加热管的地面面积 (㎡)。

     第3.4.4条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 必须校核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确保其不高于表3.1.3的最高限值;否则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它辅助供暖设备,减少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tpj与单位地面面积所需散热量之间,近似关系为:

     tpj=tn+9 (qx/100) 0.909 ℃

     式中:tn—室内计算温度(℃);
     qx —单位地面的散热量,W/㎡。

    
     第3.4.5条 热媒的供热量,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层或向土壤传热的热量损失。

     第3.4.6条 地面散热量应考虑家俱及其它地面覆盖物的影响。

     第3.4.7条 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和向下传热的热损失,均应通过计算确定。

    
     注: 当加热管采用PE-X管或PB管、外径为20mm、填充层厚度为50mm、绝热层厚度20mm和供回水温差10℃时,不同加热管间距、平均水温和室内空气温度条件下,单位地面面积散热量及向下传热的热损失,可按附录B选用。

3.4 地面散热量的计算

3.4.2目前单位地面面积散热量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ASHRAE手册(2000年版)提供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欧洲普遍采用的经验公式法。因前者计算原理清晰易懂,国内设计院多已采用,并已经过实际工程检验,认为可行,故本规程推荐采用此方法。附录A是来自此方法的计算结果,由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
由于篇幅所限,附录A只列出两种管材PE-X管(导热系数为0.38 W/(m.K))、PB管(导热系数为0.23 W/(m.K))的计算数据,其它管材可根据其实际导热系数参照选用。
铝塑复合管和PE-RT管可参照附录A.1:PE-X管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和向下传热损失选用;
PP-R管可参照附录A.2:PB管单位地面面积的散热量和向下传热损失选用。
若绝热层采用其它绝热材料,如发泡水泥,可根据其热阻值参照选用。
3.4.5 校核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的近似公式,是由ASHRAE手册(2000年版)提供的计算方法获得的计算数据,经回归得到的。.
3.4.7家具和其它地面覆盖物的遮挡对地面散热量影响很大,应予以考虑。地面遮挡因素随机性很大,情况非常复杂,设计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附加一定的安全系数。

第5节 加热管系统设计
    
     第3.5.1条 在住宅建筑中,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配置分、集水器;户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环路布置加热管。

     第3.5.2条 连接在同一分、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径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宜尽量接近,并不宜超过120m

     第3.5.3条 加热管的布置,应根据保证地面温度均匀的原则,选择采用回折型(旋转型)、平行型(直列型),详见附录C。

     第3.5.4条 加热管的敷设管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第3.5.5条 加热管的选择,应按供暖系统实际设计压力和管材的许用设计环应力选用,选择方法可参照附录D。

     第3.5.6条 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宜小于0.25m/s。

5 低温热水系统的加热管系统设计
3.5.1 住宅建筑中按户划分系统,可以方便的实现按户热计量,各主要房间分环路布置加热管,则便于实现分室控制温度。
3.5.2 限制每个环路的加热管长度不超过120m和要求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接近相等,都是为了有利于水力平衡。对可自动控温的系统,各环路管长可有较大差异。对于壁挂炉系统,加热管长度应根据壁挂炉循环水泵的扬程经计算确定。
3.5.3 加热管采取不同布置形式时,导致的地面温度分布是不同的。布管时,应本着保证地面温度均匀的原则进行,宜将高温管段优先布置于外窗、外墙侧,使室内温度分布尽可能均匀。加热管的布置形式很多,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如图3~7所示。
3.5.4 地面散热量的计算,都是建立在加热管间距均匀布置的基础上的。实际上房间的热损失,主要发生在与室外空气邻接的部位,如外墙、外窗、外门等处。为了使室内温度分布尽可能均匀,在邻近这些部位的区域如靠近外窗、外墙处,管间距可以适当的缩小,而在其它区域则可以将管间距适当的放大。不过为了使地面温度分布不会有过大的差异,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0mm
3.5.6 加热管的敷设是无坡度的。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4.8条的规定,热水管道无坡度敷设时,管内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因此本条据此作出限制,其目的是使水流能把空气裹携带走,不让它浮升积聚。

第6节 分、集水器及附件的设计
    
     第3.6.1条 每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集水器相连接。分、集水器直径应不小于总供回水管直径,且分、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第3.6.2条 在分水器之前的供水连接管道上,顺水流方向应安装阀门、过滤器、热计量装置(有热计量要求的系统)和阀门。在集水器之后的回水连接管上,应安装可关断调节阀,必要时可以平衡阀代替。

     第3.6.3条 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保证对供暖管路系统冲洗时水不流进加热管。

     第3.6.4条 分、集水器上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及泄水阀。

3.6 低温热水系统的分水器、集水器及附件设计
3.6.1 分水器、集水器总进、出水管内径一般不小于25mm,当所带加热管为8个环路时,管内热媒流速可以保持不超过最大允许流速0.8m/s。同时,分水器、集水器环路过多,将导致分水器、集水器处管道过于密集。
3.6.2 供水管上设置两个阀门,主要是供清洗过滤器和更换或维修热计量装置时关闭用;设置过滤器是为了防止杂质堵塞流量计和加热管。热计量装置前的阀门和过滤器,也可采用过滤球阀(过滤器与球阀组合于一体)替代。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9.1条“新建住宅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的规定,本条相应的作了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当供暖系统用于非住宅类建筑时,是否安装热计量装置,可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3.6.3 旁通管的连接位置,应在总进水管的始端(阀门之前)和总出水管的末端(阀门之后)之间,保证对供暖管路系统冲洗时水不流进加热管。
3.6.4 排气阀是用以排除加热管内的不凝性气体。

第7节 加热管水力计算
    
     第3.7.1条 加热管的压力损失△
P(Pa),可按下式计算:
     △
P =△Pm+△Pj
     沿程压力损失△Pm
     △
Pm =λ Pa
     局部压力损失△Pj
     Pj=
Pa
     式中:λ—管道摩擦系数;

     d—管道内径(m);

     —管道长度(m);

     ρ—水的密度(㎏/m3);

     υ—水的流速(m/s);

     ζ—局部阻力系数。

     第3.7.2条 塑料管的摩擦系数,可近似统一按下式计算:

     .
     式中 λ-摩擦阻力系数;

     b-水的流动相似系数;

     b=1+

     式中 Res为阻力平方区的临界雷诺数,

    
     ke-管子的当量粗糙度,m,对塑料管,ke=1×10-5 m

     di-管子的计算内径,
m
     di=0.5(2do+do-4s-2s) (2)

     式中 do-管外径,m;

     do-管外径允许误差,m;

     s-管壁厚,m;

     s-管壁厚允许误差,m。

     Rep-实际雷诺数,Rep= ,其中 为水的流速,m/s; 为与温度有关的运动黏度,m2/s。

     塑料管阻力损失可按附录E计算。

    
     第3.7.3条 加热管的局部压力损失应通过计算确定,加热管局部阻力系数ξ值可按附录E-3选用。

     第3.7.4条 每套分、集水器环路(自分水器总进水管阀门起,至集水器总出水管阀门为止)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热量表和恒温阀的局部阻力),不宜超过30kPa。

3.7 低温热水系统的加热管水力计算
3.7.2 ~3.7.4 该计算方法引自俄罗斯1999年出版的设计与施工规范《采用铝塑复合管供暖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该方法是专门针对铝塑复合管制定的,其它塑料管材可参照计算。计算公式中引入了水的流动相似系数,使比摩阻公式适合于整个湍流区,同时管道内径计算公式考虑了管径与壁厚的制造公差,因此水力计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该方法还给出了铝塑复合管常用的局部阻力系数,为局部阻力的计算提供了条件。
3.7.5 系统阻力的限制,是为了集中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也与分户独立热源设备相匹配。每套分水器、集水器环路的总压力损失指自分水器总进水管阀门前起,至集水器总出水管阀门后止,这一区间的总压力损失,其中不包括热量表和恒温阀的局部阻力。

第8节 热计量和室温控制
    
     第3.8.1条 新建住宅热水供暖系统, 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第3.8.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分户热计量,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2. 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3. 供暖系统的水质,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要求;

     4. 共用立管和入口装置, 宜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

     5. 每一对共用立管在每层连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

     第3.8.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内温度的控制, 可选取如下列出的一种方式:

     1. 在加热管与分、集水器的接合处,分路设置调节性能好的阀门,通过手动调节来控制室内温度;

     2. 在加热管与分、集水器的接合处,分路设置远传型自力式或电动式恒温控制阀,通过各房间内的温度控制器控制相应回路上的调节阀,使室内温度自动保持恒定。调节阀也可内置于集水器中。采用电动控制时,房间温控器与分、集水器之间应预埋电线。

     3. 在各个房间的加热管(加热管局部沿墙槽抬高至1. 4m)上装置自力式恒温控制阀,使室温保持恒定 。

     第3.8.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在热源处设置供热温度调节控制装置。
 
  

3.8 低温热水系统的热计量和室温控制
3.8.1 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9.1条规定一致。
3.8.2 分户热计量要求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9.5条规定一致。
3.8.3 室温可控是分户热计量的基础。本条针对这个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推荐了几种经实践证明为有效的控制方法。

 

第五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施工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2. 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具有供水或供电条件,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4. 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内粉刷(不含面层),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并已将地面清理干净;厨房、卫生间应做完闭水试验并经过验收;

     5. 各种安装材料已经检验合格,所附带的说明书和合格证应齐全。

     第5.1.2条 加热管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避免爆晒雨淋,宜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与热源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

     第5.1.3条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它化学溶剂接触污染管线的表面。

     第5.1.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第5.1.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不宜与其它工种进行交叉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严禁进人踩踏加热管。所有地面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4.2 绝热材料
4.2.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的质量应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10801.1-2002)中
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技术指标摘自其中。
4.2.3 采用发泡水泥作为保温材料,保温厚度一般为40-50mm。发泡水泥导热系数约为0.09W/m.k。该材料具有承载能力强、施工简便、机械化程度高的特点,特别适合大面积地面供暖系统。

第2节 绝热层的铺设
    
     第5.2.1条 铺设绝热层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墙面根部应平、直且无积灰现象。

     第5.2.2条 绝热层的铺设应平整,绝热层相互间的接缝应严密。直接与土壤接触的或有潮气侵入的地面,在铺放绝热层之前应先铺一层防潮层。

 

第3节 加热管的安装
    
     第5.3.1条 加热管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管间距和走向敷设,加热管应保持平、直,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加热管敷设前,应对照施工图纸核定加热管的选型、管径、壁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对加热管外观质量和管内部是否有杂质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再进行安装。加热管安装间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随时封堵。

     第5.3.2条 加热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工具;切口应平整,断口面应垂直管轴线。

     第5.3.3条 加热管安装时应禁止管道拧劲;弯曲管道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顶住),并用管卡进行固定,防止出现“死折”;加热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6倍管外径。

     第5.3.4条 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第5.3.5条 施工验收后,发现加热管损坏,需要增设接头时,根据不同材质的塑料加热管采用热熔插接式连接或卡套式、卡压式铜制管接头。采用铜制管接头时应在外部增设防腐及其保护措施。铜管宜采用机械连接和焊接连接。无论采用何种接头,在装饰层上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6条 加热管应设固定装置,可采用以下的固定方法:

     1. 用固定卡子将加热管直接固定在绝热板或设有复合面层的绝热板上;

     2. 用扎带将加热管固定在铺设于绝热层上的网栅上;

     3. 直接卡在铺设于绝热层表面的专用管架或管卡上;

    
     4.
直接固定于绝热层表面凸起间形成的凹槽内。
     第5.3.7条 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管段部分固定间距宜为0.7-1.0m,弯曲管段部分的固定点间距宜为0.2-0.3m

     第5.3.8条 在分、集水器附近以及其它局部加热管排列比较密集的部位,当管间距小于100mm时,加热管外部应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

     第5.3.9条 加热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连接处,弯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装饰层。加热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下部球阀接口之间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加套塑料套管。套管应高出装饰面150-200 mm

     第5.3.10条 加热管与分、集水器装置及管件连接,应采用卡套式、卡压式挤压夹紧连接连接;连接件材料宜为铜质;铜质连接件直接与PP-R或PP-B接触的表面必须镀镍。

     第5.3.11条 加热管的环路布置应尽可能少穿伸缩缝,穿越伸缩缝处,应设长度不小于100mm的两端均匀的柔性套管。

     第5.3.12条 分、集水器应在开始铺设加热管之前进行安装。水平安装时,一般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应不小于300 mm。分、集水器安装视图参见附录H。

4.3 低温热水系统的材料
4.3.3塑料管材的基本荷载形式是内液压,而它的蠕变特性是与强度(管内壁承受的最大应力,即环应力)、时间(使用寿命)和工作温度密切相关的。在一定的工作温度下,随着要求强度的增大,管材的使用寿命将缩短。在一定的要求强度下,随着管材工作温度的升高,管材的使用寿命也将缩短。所以,在设计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热媒温度和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定得过高。
总的说来,所有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都可以放心的用作加热管。如交联聚乙烯(PE-X)管、聚丁烯(PB)管、铝塑复合管(XPAP)和耐高温聚乙烯(PE-RT)管、聚丙烯无规共聚物(PP-R)管和嵌段共聚聚丙烯(PP-B)管等,不但都有完善的测试数据和质量控制标准,而且都已经过实践考验。设计选材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许用设计环应力过小的管材,如嵌段共聚聚丙烯(PP-B)管,设计时应正确选择使用。同时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在选择管材时,应重视管材是否能回收利用的问题,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铜管也是一种适用于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材,其具有导热系数高、阻氧性能好、易于弯曲且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等特点,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4.3.4 加热管应符合国家标准:
PE-X管采用《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GB/T18992-2003);
PB管采用《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GB/T19473-2004);
PE-RT管采用《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CJ/T-175-2002);
PP-R管、PP-B管采用《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GB/T-18742.2-2002);
铝塑复合管采用《铝塑复合压力管》(GB/T18997-2003);
铜管采用《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2000)。
4.3.5 加热管应由正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应具有出厂必要标识。
4.3.6 德国标准DIN4726规定,40℃时内表面上氧气透过率应小于0.1g/(m3,d),否则应采取防腐措施。,为有效防止渗入氧而加速对系统的氧化腐蚀,因此做此规定。
4.3.8数据取自《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GB/T-18992.2-2003)、《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CJ/T 175-2002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GB/T19473-2004)、《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GB/T 18742.2-2002)、《铝塑复合压力管》(GB/T 18997-2003)。

4.4.7温控器是该系统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调节温度,控制系统工作状态。按照感温对象的不同分为室温型、地温型和双温型温控器,使用者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温控器。
温控器一般由控温和测温两个系统组成产品,由生产厂家整体供应。其相关标准为国家标准《温度指示控制仪》(JJG874)和《家用和类似用途自动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14536·10)。

5.3.13条 伸缩缝的设置:
     1. 在与内外墙、柱及过门等交接处应敷设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连接处应采用搭接方式,搭接宽度不小于10mm;伸缩缝与墙、柱应有可靠的固定方式,与地面绝热层连接应紧密,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20mm。伸缩缝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2. 当地面面积超过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按不大于6m间距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3. 伸缩缝应从绝热层的上边缘到填充层的上边缘整个截面上隔开。



第4节 填充层的施工
    
     第5.4.1条 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伸缩缝均已按设计要求敷设完毕;

     2. 加热管安装完毕且水压试验合格、加热管处于有压状态下;

     3. 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第5.4.2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施工,应由土建施工方承担;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保证加热管内的水压不低于0.6MPa,养护过程中,系统应保持不小于0.4MPa。

     第5.4.3条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时,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铁锹。

     第5.4.4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周期不应少于21天。养护期满后,对地面应妥加保护,严禁在地面上运行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

.5 填充层施工
5.5.1 对填充层施工的时机作了明确规定,即未通过隐蔽工程验收之前,不得施工。
5.5.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从分工上明确规定了填充层应由土建承包单位负责施工, 同时对安装单位的配合也作了具体规定。
5.5.3 管内保持一定压力,既可以防止加热管因挤压而变形,又可以及时发现管道的损坏。
5.5.4-5.5.5 目的在于保护加热管,避免人为的破坏。
5.5.6 填充层不受干扰的凝固和硬化时间:一般不加特殊掺合料的混凝土填充层为21天。最早48小时以后才能踩踏。在此时间内,不得对加热管或发热电缆进行加热及放置任何形式的荷载,以免造成填充层开裂。由于塑料管的熔点较低,多数都在150~180℃左右,很容易被电炉、喷灯等烤化,因此,施工中应对地面妥加保护。本条的这些要求,都是实践中教训的总结,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严格遵守。

 第5节 面层的施工
    
     第5.5.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装饰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 水泥砂浆、混凝土地面;

     2. 磁砖、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地面;

     3. 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耐热实木地板。

     第5.5.2条 面层施工前应确定填充层是否达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面层施工,除应符合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层的施工,必须在填充层达到要求强度后才能进行;

     3. 面层(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交接处,应留8mm宽伸缩缝(最后以踢脚遮挡);木地板铺设时,应留≥14mm伸缩缝。

     第5.5.3条 以木地板作为面层时,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粘贴。

5.6 面层施工
5.6.1 本条规定了地面辐射供暖宜采用的地面装饰材料的种类,避免由于在地面装饰层材料选择不当,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5.6.2 在实际工程中,出现过很多在施工面层时损坏加热管的事故,而这些事故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在本条中对面层施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注意事项。
5.6.3 木地板出现翘裂的现象较多,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地板本身质量不好,未经严格干燥处理(含水率应低于20%),致使含水率过高,经过使用后,随着含水率的降低,木材收缩,产生裂纹。其实,这种地板,即使用在不是地暖供暖的室内,也同样会开裂。
第二种情况是在填充层尚未完全干燥的情况下,过早的铺贴木地板。由于木地板铺贴后,混凝土中的水份仍在不断蒸发,使本来比较干燥的木地板的含水率升高,从而膨胀鼓翘。
第三种情况是在铺贴木地板时,在地板与墙、柱等交接处未留伸缩缝,所以在地板受热产生膨胀时,由于没有补偿膨胀位移的出路,从而产生翘鼓。
5.6.4 干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面加热时拉断面层。

 第6节 卫生间施工
    
     第5.6.1条 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作法可参见附录 A。

     第5.6.2条 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作防水,以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设防水套管,防水套管两端应加密封。
 
第六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5.7 卫生间施工
5.7.1 卫生间设地面供暖会使人感到很舒适,但因担心漏水问题,影响了地面供暖系统在卫生间的应用。为避免漏水发生,作本条规定。卫生间地面构造示意图如图9所示。


5.7.2 设止水墙目的是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纪录。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I制定。

     第6.1.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6.1.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6.1.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 管道、分、集水器、阀门、配件、隔热材料等的质量;

     2. 管道、阀门等安装质量;

     3. 隐蔽前水压试验检查验收;

     4. 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5. 中间交接质量检查验收;

     6. 隐蔽后水压试验检查验收;

     7. 冲洗检查验收;

     8. 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



    
    
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检查
    
     第6.2.1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6.2.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节点图、原始地面至面层的剖面图、伸缩缝的位置等;

     3. 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 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5. 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绝热层铺设、加热管安装、填充层、面层施工质量,水压试验,隐蔽前综合检查,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6. 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7. 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第6.2.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组件、阀门、配件、隔热材料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第6.2.4条 阀门、分、集水器组件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分水器进口和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全部合格。

     第6.2.5条 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1倍,DN≤50mm的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持续时间为15秒,其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密封面无渗漏。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第6.3.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安装完毕后,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第6.3.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进行中间验收时,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检验,并作出结论:

     1. 绝热层的厚度、铺设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加热管的材料、管外径、壁厚、管间距、弯曲半径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固定是否可靠;

     3. 伸缩缝是否按规定敷设完毕;

     4. 加热管及加热管与分、集水器的连接处有无渗漏。

     第6.3.3条 分、集水器(含连接件等)安装后应有成品保护措施,出地面的套管应有固定措施。

     第6.3.4条 填充层内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第6.3.5条 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标准及允许偏差及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施工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6.3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6.3.1 加热管和发热电缆是埋置在混凝土填充层内的,填充层施工完毕后,加热管就再也看不见了,所以属于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之前进行检验,只有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隐蔽,为此,应进行中间验收。
6.3.2-6.3.3 本条具体规定了中间验收必检验的项目。

第4节 水压试验
    
     第6.4.1条 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压试验应在系统冲洗之后进行,冲洗方法见6.4.2;

     2. 水压试验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

     3. 水压试验应进行两次,分别为浇捣混凝土填充层之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后;

     4. 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5.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观察其压力降,若压降不大于0.05MPa,则认为合格;

     6. 水压试验宜采用手动泵缓慢升压,升压过程中要随时观察与检查有无渗漏;

     7. 在有冻结可能的情况下试压时,试压完成后应及时将管内的水吹干;

     8. 不宜以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
     第6.4.2条  冲洗应在分、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冲洗合格后,再进行室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冲洗。

    
    

6.4 低温热水系统的水压试验

6.4.1 首先关闭分水器、集水器上总进、出水管上的球阀,并开启总进、出水管之间的旁通阀,对分水器、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路系统进行冲洗;然后分别冲洗各加热管环路。
6.4.3~6.4.5水压试验压力和检验方法,引自《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第5节 调试与试运行
    
     第6.5.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第6.5.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热和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第6.5.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第6.5.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热试运行,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至少填充层施工完成21天后)进行。初次供暖时,热水升温应平缓,供水温度应控制在比当时环境温度高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在这个水温下,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在此温度下应对每组分、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运行正常。

     第6.5.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 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 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6.5 调试与试运行
6.5.1 为了避免对系统造成损坏,在未经调试与试运行过程之前,应严格限制随意启动运行。
6.5.2 调试与试运行的目的,是使系统的水力工况和热力工况达到设计要求,为此,具备正常供暖和供电条件是进行调试的必要条件。若暂时不具备正常供暖和供电条件时,调试工作应推迟进行。
6.5.5 系统通热调试,是确保并进一步考核和检验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进行。试运行时,初次加热的水温应严格控制;同时,升温过程一定要保持平稳和缓慢,确保建筑构件对温度上升6.5.6 发热电缆的功率控制基本上都是开关调节控制方式,即只要是在通电状态下,电缆的发热功率就基本恒定,实现全功率加热,电缆实际发热功率的调节是靠通电断电的时间周期比例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电缆表面的温度无法加以具体的控制;而且,比较热水形式的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形式,发热电缆加热时的应力变化和对填充层的影响较小。因此,本条对升温速度不作具体规定,在初始通电加热时应保持室温尽量平缓地升高。
6.5.8 辐射供暖时,由于有辐射散传热和对流传热同时作用,所以既不能单纯的以辐射强度来衡量,也不能简单的以室内空气的干球温度作为考核的依据,为此本条规定必须用能同时反映辐射和对流综合作用的黑球温度作为评价和考核供热效果的依据。

 第6节 竣工验收
    
     第6.6.1条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配件等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 中间验收记录;

     4. 试压和冲洗记录;

     5. 工程质量验收表;

     6. 调试记录。

     第6.6.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方能通过竣工验收:

     1.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 填充层、面层表面无明显裂缝;

     3. 管道、阀门和连接配件无渗漏;

     4. 阀门启闭灵活, 关闭严密。

     第6.6.3条 中间验收、调试和竣工验收, 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

第七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外鞘表皮最高发热温度不应高于65℃。线功率不宜超出19W/m。

     第7.1.2条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区域特征 适宜范围 最高限值

     人员经常停留区 24-26 28
     人员短期停留区
28-30 32
     无人停留区
35-40 42
     浴室及游泳池
30-33 33
     第7.1.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 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发热电缆布置平面图、温控装置布置图、地面构造图等内容;

     2. 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配电方案、发热电缆材料技术数据、规格;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电压、电力负荷等;以及绝热层材料的导热系数、容重(密度)、规格、厚度等;

     3. 平面图中应绘出发热电缆的具体布置形式和敷设间距,标出各供暖房间的编号和发热电缆的计算长度等。

    
     第2节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作法

    
     第7.2.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可参见附录A。

     1. 当工程允许地面按双向散热进行设计时,各楼层间的楼板上部可不设绝热层。

     2.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绝热层下部应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也必须设绝热层。

     3. 对于潮湿房间如卫生间、游泳馆等,在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

     第7.2.2条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宜优先采用热阻小于0.05㎡·K/W的材料作为面层。

     第7.2.3条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发热电缆应敷设在木地板下部、龙骨之间的绝热层上,这时可不设置豆石砼填充层。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0瓦,绝热层与地板间净空不宜小于30mm

     第7.2.4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表7.2.4规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

     表7.2.4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绝热层厚度(mm)

    
     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
20
     与土壤或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40
    
     第7.2.5条 在与内外墙、柱及过门等垂直部件交接处应敷设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20mm,伸缩缝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当地面面积超过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第7.2.6条 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如地面荷载大于20KN/m2时,应会同结构设计人员采用加固措施。

    
     第3节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暖热负荷的计算

    
     第7.3.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7.3.2条 计算全面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时,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降低2℃,或取计算总耗热量的90-95%。

     第7.3.3条 局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供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7.3.3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表7.3.3 局部辐射供暖热负荷的附加系数

    
     供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值
0.55 0.40 0.25
     附 加 系 数
1.30 1.35 1.50
    
     第7.3.4条 进深大于6m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供暖热负荷和进行管线布置。

     第7.3.5条 敷设发热电缆的建筑地面,不应计算地面的传热损失。

     第7.3.6条 计算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时, 可不考虑高度附加。

     第7.3.7条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的系统,应考虑间歇供暖和户间传热因素, 宜对计算的热负荷增加一定的附加值。

    
    
     第4节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散热量

    
     第7.4.1条 单位地面的散热量q (W/㎡)应按下式计算:

     q=qf + qd
     单位地面面积辐射传热量:

     qf=5x108<(tpj +273)4-( AUST+273)4>
     单位地面面积对流传热量:

     qd=α
(tpj-tn)n
     式中:tpj—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AUST—室内非加热表面的面积加权平均温度(℃);(详见附录
B)
     α—常数,向上传热时,α=2.17; 向下传热时, α=0.14;

     n—指数,向上传热时,n=1.31; 向下传热时, n=1.25;

     tn—室内计算温度(℃)。

     第7.4.2条 确定地面所需的散热量时, 应将第三节计算的房间供暖热负荷扣除来自上层地板向下的散热量。

     第7.4.3条 地面单位面积所需的散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
F
     式中: q ——地面单位面积所需的散热量 (W/㎡);

     Q ——房间所需的有效散热量 (W);

     F ——敷设发热电缆的地面面积 (㎡)。

     第7.4.4条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 必须校核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确保其不高于表7.1.3的最高限值;否则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它辅助供暖设备,减少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tpj与单位地面面积所需散热量之间,近似关系为:

     tpj=tn+9 (qx/100) 0.909 ℃

     式中:tn—室内计算温度(℃);
     qx —单位地面的散热量,W/㎡。

    
     第7.4.5条 发热电缆的发热功率计算,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层或向土壤传热的热量损失。

     第7.4.6条 地面散热量应考虑家俱及其它地面覆盖物的影响,在已知热阻较大的地方,应减少发热电缆的铺设功率。

    
     第5节 发热电缆系统的设计

    
     第7.5.1条 一般靠近外窗、外墙等局部热负荷较大区域,发热电缆应铺设较密,以补偿房间热损失。但地表面温度不应超出7.1.3条限定值,电缆间距不应超过7.5.3条。

     第7.5.2条 发热电缆的布置,可选择采用回折型(旋转型)、平行型(直列型),详见附录C。

     第7.5.3条 铺设发热电缆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300mm;不应小于6倍电缆直径,任何位置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产品规定值。

     第7.5.4条 在需要供暖的一个区域(房间)中宜安装一根发热电缆,两个不同温度要求的区域(房间)不宜共用一根发热电缆;通过温控器,每个房间宜单独控制温度。

     第7.5.5条 温控器直接控制的发热元件,禁止超过温控器本身的额定电流。

     第7.5.6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的温控器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控温范围、额定电流、通断精度等因素选择型号、规格。

     1. 可通过设置接触器与温控器结合的方式进行温度控制。

     2. 一般房间可采用室温型温控器或地温型温控器;

     3. 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地温型温控器;

     4. 当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面温度的场合,(例如实木地板)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5. 可选择其它形式的温控器或采用温控器与其它控制设备结合的形式实现诸如远程控制等特殊的控制功能。

     6. 地温传感器不应被家具等覆盖和遮挡。

     第7.5.7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的温控器应尽量避免安装在外墙上;温控器或传感器应安装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吹、避光,通风干燥,能正确反应室内温度的位置。

     第7.5.8条 温控器的选择和安装位置应考虑使用环境的潮湿情况。

     第7.5.9条 温控器宜安装在距室内地面1.4m的墙面上。

    
     第6节 电气设计

    
     第7.6.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供电方式,宜采用AC220V供电。进户回路负载超过12KW时,可采用AC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方式。

     第7.6.2条 多根发热电缆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应使三相平衡,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户内电气回路应单独设置。

     第7.6.3条 导线截面及开关配合,应满足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要求,零线截面不得小于等于相线截面。

     第7.6.4条 配电箱中应设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每个供电回路应设带漏电保护装置的双极开关。
30mA
     第7.6.5条 地温传感器穿线管应选用硬质套管。

     第7.6.6条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PE线连接。

     第7.6.7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电气设计尚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材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系统中所用材料,应根据工程环境,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荷载、设计寿命、现场防水、防火要求以及施工性能,参考相关的标准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8.1.2条 所有材料均应是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有关强制性性能要求应由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

    
     第2节 发热电缆及温控器质量要求

    
     第8.2.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用的发热电缆,其冷热导线的接头必须在工厂内加工完成, 并应根据使用年限和使用环境的要求进行严格检测。

     第8.2.2条 发热电缆应经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机械性能应符合标准的规定,见附录J。

     第8.2.3条 没有接地屏蔽措施的发热电缆禁止使用在人员经常停留或人员短期停留的区域。

     第8.2.4条 发热电缆的结构从里到外由以下材料组成: 发热导线、绝缘层、接地屏蔽层和外鞘等。

     第8.2.5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用的发热电缆,外径不宜小于6mm

     第8.2.6条 发热电缆的结构应能满足耐电、耐热、耐机械力的要求,并保证正常使用时的性能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没有危害。

     第8.2.7条 发热导体宜使用纯金属或金属合金材料,应满足最少50年的非连续正常使用时间寿命。

     第8.2.8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用温控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温度指示控制仪》(JG874-94GB14536·10)和《家用和类似用途自动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

     第8.2.9条 发热电缆应有清晰标志,包括商标和电缆型号。

    
     第3节 隔热材料质量要求

    
     第8.3.1条 隔热材料应采用导热系数小,吸湿率低,难燃或不燃,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的材料,并且不含殖菌源,不散发异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挥发物。

     第8.3.2条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可采用珠粒发泡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板材,其质量应符合GB10801《隔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中Ⅱ的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如表8.2.2。

     表8.2.2 EPS板材主要技术指标

     项 目 单 位 Ⅱ

     表观密度 不小于 20.0 kg/m3
     压缩强度(即在10%形变下的压缩应力) 不小于
100 kPa
     导热系数 不大于
0.041 w/m.k
     吸水率 不大于
4%(v/v)
     氧指数 不小于
30 %
     70℃
后48h尺寸变化率 不大于5 %
     熔结性(弯曲变形) 不小于
20 mm
    
     第8.3.3条 当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其技术指标应参照表8.2.2的规定,选用同等效果隔热材料。 

第九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施工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2. 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具有供电条件,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4. 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内粉刷(不含地面层),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并已将地面清理干净;厨房、卫生间应做完闭水试验并经过验收。

     5. 相关电气预埋等工程已完成;(装修、照明等)

     6. 各种安装材料已经检验合格,所附带的说明书和合格证应齐全。

     第9.1.2条 发热电缆应进行遮光包装后运输,不得裸露散装。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避免爆晒雨淋,宜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与热源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

     第9.1.3条 发热电缆存放、运输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而受到损害。

     第9.1.4条 发热电缆存放、运输和敷设应避免因物理压力过高而受到损害。

     第9.1.5条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它化学溶剂接触污染管线的表面。

     第9.1.6条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宜进人踩踏电缆。不宜与其它工种进行交叉施工作业,所有地面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第9.1.7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宜施工。低于0℃必须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发热电缆预热时严禁电缆间有搭接。

     第9.1.8条 安装前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检测和通断测试。

     第9.1.9条 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进行检验验收,包括产品的技术文件、标志、外观检查,必要时应抽样进行相关检测。温控器的外观不能有划痕,标记清晰,面板扣合、开启自如,温度调节部件使用正常。

    
     第2节 绝热层的铺设

    
     第9.2.1条 铺设绝热层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墙面根部应平、直且无积灰现象。

     第9.2.2条 绝热层的铺设应平整,边沿绝热层相互间的搭接应严密。对土壤上面的地面或有湿度侵入的地面,在铺放绝热层之前必须先铺一层防潮层。

    
    
     第3节 发热电缆的安装

    
     第9.3.1条 发热电缆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电缆间距和走向敷设,发热电缆应保持平、直,电缆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发热电缆敷设前,应对照施工图纸核定发热电缆的选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对电缆的外观质量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再进行安装。

     第9.3.2条 发热电缆敷设前必须先检查外观质量,有外伤、破损不准敷设。

     第9.3.3条 发热电缆安装前应测量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和绝缘,并做自检记录。

     第9.3.4条 在发热电缆施工前,应确认电缆电源冷线预留管、温控器接线盒、地温传感器预留管、采暖配电箱等预留、预埋工作已完毕。

     第9.3.5条 发热电缆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敷设,安装时应禁止电缆拧劲,弯曲电缆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顶住),并进行固定,防止出现“死折”;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厂家规定值。

     第9.3.6条 发热电缆设在隔热材料上时,发热电缆下必须铺设钢丝网或金属固定带,以保证发热电缆不被压入隔热材料中。

     第9.3.7条 发热电缆定位后,用扎带在钢丝网上固定,或采用金属固定带。

     第9.3.8条 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不应进入冷引线预留管。

     第9.3.9条 发热电缆安装完毕,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并进行记录。

     第9.3.10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电气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54-96及GB50258-96)的规定。

    
    
第4节 填充层的施工
    
     第9.4.1条 填充层施工应在发热电缆经通断检测和绝缘性能检测合格后进行。

     第9.4.2条 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靠垂直部件处的边缘隔热条已安装完毕。

     2. 所需伸缩缝已由设计人员做出规定,并由填充层的施工公司做了布置。

     3. 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第9.4.3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施工,应由土建施工方承担;供暖系统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9.4.4条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时,必须在发热电缆上部架设操作板,保持施工人员在板上操作,严禁踩踏发热电缆;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锹。

     第9.4.5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周期不应少于21天。养护期满后,对地面应妥加保护,严禁在地面上运行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填充层在养护期内,严禁对发热电缆系统进行通电加热。

     第9.4.6条 填充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并进行记录。

    
     第5节 面层的施工

    
     第9.5.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装饰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 水泥砂浆、混凝土地面

     2. 磁砖、大理石及水磨石地面

     3. 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耐热实木地板。

     第9.5.2条 面层施工前应确定填充层是否达到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面层施工,除应符合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2. 面层的施工,必须在填充层达到要求强度后才能进行;

     3. 面层(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交接处,应留8mm宽伸缩缝(最后以踢脚遮挡);木地板铺设时,应留≥14mm伸缩缝。

     第9.5.3条 以木地板作为地面层时,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粘贴。

    
     第6节 卫生间的施工

    
     第9.6.1条 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作法可参见附录 A。

     第9.6.2条 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作防水,以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设防水套管,防水套管两端应加密封。

     第9.6.3条 电缆敷设时,靠近卫生洁具处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第7节 温控装置的施工

    
     第9.7.1条 检查温控器的安装盒、发热电缆冷线穿管是否已经布置完毕。

     第9.7.2条 安装温控器的感温探头前,对传感探头应进行外观检测;先铺设φ16穿管并用塑料捆扎绳固定穿管安装探头线,传感器可设置在安装好的预埋管里,管道末端封堵并尽可能放置在混凝土层上部。

     第9.7.3条 温控器安装在墙上位置及高度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安装后应与地面平行,稳定牢固,不应用家俱遮挡温控器,温控器应设在不直接被风吹处,温控器的四周不要有热源体。

     第9.7.4条 温控器安装时,应将发热电缆可靠接地。

    
     第8节 安全施工和成品保护

    
     第9.8.1条 发热电缆和系统安装间歇或安装完毕后,应注意成品保护。

     第9.8.2条 发热电缆、隔热材料及塑料配件均不得与明火接触或高温烘烤。

     第9.8.3条 发热电缆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和其他强酸、强碱等有机污染物与发热电缆接触。

     第9.8.4条 发热电缆表皮要保证在安装过程中的完好,禁止用利器刮破,

     第9.8.5条 安装完毕后,敷设发热电缆的地面应设立明显的标志。严禁在铺设区内运行重荷载或放置高温物体及高温烘烤,严禁在铺设区内穿凿,钻孔和进行射钉作业。

     第9.8.6条 施工全部结束后,应绘制竣工图,准确标注发热电缆敷设位置与地温传感器埋设地点。

第十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纪录。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I制定。

     第10.1.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10.1.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10.1.4条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 发热电缆、温控器、隔热材料等的质量

     2. 发热电缆安装质量

     3. 隐蔽隐蔽验收

     4. 原地面施工质量检查验收(附表1、2、3大工程操作性难)

     5. 隐蔽后发热电缆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6. 回路、系统试运行调试;

    
     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检查

    
     第10.2.1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0.2.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3. 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4. 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主要材料、设备的安装质量,原地面、填充层、地面层施工质量,电阻测试和绝缘测试,隐蔽前综合检查,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5. 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6. 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第10.2.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隔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第10.2.4条 整个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安装的各个环节,应对发热电缆进行检验,应测试每一环路的电阻,确保系统无断路、短路现象。检验标准为测试每一回路的标称电阻和绝缘电阻,并应符合产品规定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的相关规定。

    
     第3节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第10.3.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发热电缆安装完毕后,在浇注填充层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第10.3.2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进行中间验收时,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检验,并做出结论:

     1. 绝热层厚度、铺设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发热电缆的铺设间距、弯曲半径、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的规定,固定是否可靠。

     3. 检查系统的每一个环路的电阻,确定系统有无短路和断路现象。

     第10.3.3条 伸缩缝位置和电缆出地面位置的套管应有固定措施。

     第10.3.4条 地面下敷设的发热电缆不应裁剪和破损。

    
     第4节 调试与试运行

    
     第10.4.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第10.4.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整与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第10.4.3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配合下进行。

     第10.4.4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 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 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第10.4.5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与初运行,应在施工完毕的第一个采暖季前完成;且应在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

     第10.4.6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电试运行时,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填充层施工完成至少21天之后)进行。初次供暖时,室温升温应平缓,每24小时升温不应超过3℃;温控器设定温度值不得大于当时室内环境温度值2℃以上;直至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条件下的设计温度,或者18℃-20℃

     第10.4.7条 温控器的调试应按照不同型号温控器安装调试说明书的内容进行。

    
     第5节 竣工验收

    
     第10.5.1条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附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 中间验收记录。

     4. 电阻和绝缘测试记录。

     5.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6. 调试记录。

     第10.5.2条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方能通过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2.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
     3. 发热电缆无短路断路现象

     4. 温控器开关调节使用正常

     5. 填充层或地面层表面无明显裂缝。

     第10.5.3条 中间验收、调试和竣工验收, 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汇总)
3.2.1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绝热层。
3.8.1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10.6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4.4.1 发热电缆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5.1.6 发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8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和发热电缆。
5.4.2 发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发热电缆严禁敷设。
5.4.8 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5.5.5 在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6.5.1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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