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人社局: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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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函〔2010〕61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为保障我市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保证被拆迁居(村)民按期回迁安置,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
  已列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城中村改造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旧城改造的由原项目开发单位)向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领取土地收储申请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收储范围确定
  由市城乡规划局先行对项目范围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红线图出具项目收储范围的宗地图,做为土地收储范围的依据。
  (三)拆迁安置方案认定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申请人所在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申请人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回迁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认定。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
  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五)签订收储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评审成本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土地收购(回)合同。
  土地收回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并根据财政评审报告与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供地及移交
  公开出让起始价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竞得人自行筹措回迁楼建设资金的,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审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回迁楼建设标准方案实施建设。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辖区政府移交给竞得人。涉及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给竞得人。
  宗地公开出让时,根据该项目批准的土地规划用途,综合同类土地基准地价以政府净收益公开出让。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为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有效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提升我市土地开发管理水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计划、分级实施、规划先行”的原则,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项目确定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行净地储备和项目储备。
  对净地储备项目,由辖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要求提请,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实施项目储备,由市地产集团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拆迁红线和规划要点进行测算论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待招商后按程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二、项目论证和编制实施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确定后,由辖区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测算一级开发成本及盈亏平衡点,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产集团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地块现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状况、拆迁红线、一级开发测算成本、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项目前期措施、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用地等内容。

  三、委托实施单位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辖区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并组织实施。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与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严格开发工作时限,明确开发责任和义务。

  四、第一轮征询
  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搬迁意愿征询程序和方式征求居民的改造意愿。如同意征收搬迁的居民户数达不到90%的,项目停止实施。

  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轮征询通过后,由市政府下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的批复;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市国土局出具准予一级开发的批复;市规划局出具拆迁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和批准项目“总规划设计平面图”。

  六、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颁发拆迁许可证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要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在补偿方式上鼓励货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的提倡异地安置。为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进行异地安置。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市建设局依据相关手续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七、第二轮征询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在90天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经公证后协议生效,项目继续实施。如未达到规定比例,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项目停止实施。
  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内容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施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与居民签订的生效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进行资金补偿后,居民搬迁、交房。
  在居民搬迁后,实施房屋拆除,进行土地整理。

  九、成本评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初审后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十、项目验收和公告收回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3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