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字的五笔怎么打字:辽代契丹人独特婚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7:43:28
在契丹的风俗中,婚俗是比较重要和独特的一环。了解一个民族婚姻习俗(制度),是认识该民族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

  婚龄

  婚龄,一般指定婚和结婚年龄。契丹男人的初婚年龄在12~20岁之间,多为16岁左右,辽代兵制:“凡民十五岁以上,五十岁以下隶兵籍”,所以辽代契丹男子以15岁作为成年标志,而16岁多为结婚年龄,契丹女性初婚年龄亦在12~20岁之间,平均15岁左右,较男性略低。

  皇、后两族两姓通婚

  辽代契丹人姓氏基本为耶律、萧二姓。他们的通婚也基本在这两个姓氏之间进行。与耶律通婚者为萧姓,与萧姓通婚者为耶律氏。在辽代209年中,至今尚未发现耶律与萧姓各自通婚的史实特例。宋人明确记载:契丹人“婚姻不拘地理”。由此得知,婚嫁双方可能在同一地区,也可能在不同地区,只要是异姓,就可结婚。这是原始氏族制族外婚的遗风所致。但是这种婚俗也确实给契丹人带来某些不便,通婚只限二姓,选择余地少,并且长期不改,明显有些单调,于是咸雍十年(1074年),耶律庶箴提议改革,“使各部自立为姓”。以扩大婚姻范围,增加婚姻单位,开辟新的婚姻之路,但是道宗以“旧制不可遽厘”为理由而拒绝.

  高门等级内婚制

  辽制:王族惟与后族通婚。贵族与庶族通常不许联姻。辽代皇族,一般来讲是指耶律阿保机家族(世里氏一支);后族一般是指述律氏家族。辽代帝王娶后(元配),只限于述律萧氏。在辽代九帝中,除世宗二后中甄氏为汉人,穆宗皇后世系不明以外,其余诸皇后均出于述律氏。在圣宗时更加严格,开泰八年十月,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辽代的高门等级内婚制,是同国家政体密切相关的。辽代实行皇族与后族联合执政,这种婚姻制度,可巩固其政治地位,是辽代统治的重要手段。

  族外婚

  契丹统治者虽然限制贵族与庶族通婚,却不禁止与他族上层分子联姻。契丹很早就与外族通婚,如唐朝开元、天宝年间,为表示臣附唐朝,一些契丹首领不断上表请婚。契丹立国后,上自帝王,下至平民各阶层与外族通婚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契丹王族与奚王族建立了世系为婚的关系,又与汉、渤海等显贵们联姻。在圣宗妃中,有马氏、大氏、白氏、李氏、艾氏、耿氏,她们都是外族女子,据《寂善大师墓志》载:耿氏就是汉族人耿绍忠的女儿。辽世宗时还立汉女甄氏为皇后,“宠遇甚厚”;景宗的女儿淑哥最初还下嫁给汉人卢俊,后改嫁肖神奴;圣宗的第八、第九、第十个女儿分别下嫁给渤海人大力秋、汉人刘三嘏、奚王肖高九(见《辽史·公主表》)。太宗会同三年十二月,“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承认契丹人与外族通婚的合法性。这就使婚姻成了日后契丹人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之中的重要纽带。

  聘娶婚

  辽代契丹人基本婚姻形式是聘娶婚,其主要特点是:男方备一定的财物为聘礼,女方经过对男方家族考察、衡量,受聘则婚约成立,继而纳之。这期间要经过订亲、会亲、亲迎、拜奥四个程序。契丹人结婚要父母包办。首先,男方先请媒人提亲,女方同意后便是订亲。订亲后不得无故毁约。否则对方便认为受到莫大的侮辱。订亲之后便是会亲,即男女家族到男方家会面。亲迎是最隆重的程序。目前只从《辽史》礼志中了解到帝后亲迎情况。即择吉日,清晨梳妆。皇室迎亲时,使臣与媒妁将酒食、牛、羊、猪、犬、鸡(均熟食)摆在门前,拜谒皇后及其父母、宗族、兄弟,并进酒,使臣纳币、致词,然后,请皇后就车,皇后拜别父母,饮离别酒,向皇后致戎词,后族人在后面追拜,皆须赏酒赐物。然后车马才能启程,行致皇宫附近,宰相令赐皇后与送亲者酒,地铺黄道,送亲人各受赐物饮酒,接着行拜奥礼。成亲次日,举行盛大酒宴,演百戏,举行角氏,戏马比赛,第三日后族送亲者辞行。

  契丹公主下嫁与此大同小异,不同之处是驸马要亲自迎娶公主,并且致宴于皇后。辞行时,公主带上父母所赐的陪嫁物。还有送终之具一一送终车。这体现了母系社会的遗风。

  一夫多妻

  契丹在立国前,就已经进入一妻一夫制的婚姻形态,对妇女而言只能有一个丈夫,辽代贵族男子在确立嫡妻地位的前提下,还可拥有若干个偏房小妾。嫡妻或者正室均需正式聘娶,纳偏房小妾则往往表现为买卖婚形式。亦有依仗权势强行娶纳的,如《乖轺录》载:“隆庆者,隆绪(圣宗)之弟。契丹国母肖氏之爱子也,故王以全燕之地而开府焉。其调度之物。悉侈于隆绪。尝多籍民子女,躬自拣择。其优者为王妃,次者为妾媵,炭山北有殿,夏常随其母往居之,妓妾皆从。穹帛,道路相属。”隆庆(陈国公主的父亲)正妃即其姊之女,其下众多妃妾中,贵族与民女,契丹与外族女子皆有之,至于契丹皇帝更不待言。上行下效,契丹下属官员与殷富“皆有小妇侍婢”。如静汪军节度使萧孝忠先后娶五房妻妾。前缤先掩泉莹,次妻琴弦续断。妻妾成群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统治者与富有者的淫侈欲望,和达到多子多孙的目的,使家业和江山后继有人。

  开放自由的婚姻

  在灭后唐战争中,辽军占领了洛阳,19岁的耶律阮得宫人甄氏,一见钟情,不顾民族地位差别而纳为王妃,耶律阮即位皇帝后,就是辽世宗,竟然策立甄氏为皇后。还有,承天皇太后萧绰的大姐适齐王,以齐妃相称,这是一位在军事、政治方面都有作为的女性。齐王死后寡居,一次在阅马时,见“蕃奴达览阿钵姿貌甚美,因召侍帐中”私通,萧太后闻之,大怒,将“蕃奴”抓起来,“杖以沙囊四百而离之”。但是这并没割断齐妃对蕃奴的爱恋之情,齐妃恳请萧太后“愿以(蕃奴)为夫”。萧太后准其请,齐妃终于与蕃奴结成夫妻,作为女性高级贵族公开追求男奴并且成功,在历史上是罕见的,也可说是个例。但是也能说明一点,世宗和齐妃为了爱情,能冲破世俗禁忌,这体现了契丹婚姻中的开放风气。

  除天祚帝的公主外,《辽史》卷六五《公主表》所列30名公主中,离婚再嫁者6名、占1/5,其中有二离三嫁者,还有三离四嫁者,这些公主在青春年华的大半时间里都是在结婚、离婚中度过,显然契丹妇女的离婚再嫁是平常之事。离婚权利是婚姻的重要方面,在契丹族中,这种权利为男女共有,男女均可根据意愿提出离婚要求。“淑哥系卢俊妻,因不谐,妻请离婚”。可见契丹女方有离婚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契丹人离婚再嫁者较多,这也进一步证明契丹人婚姻中的开放自由的一面。

  统和元年,圣宗“诏赐物命妇寡居者”。目的之一是企图用赐物手段稳定命妇的寡居生活,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居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筹建新家庭。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索性下达“禁命妇再蘸”之诏,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不会制定上述法令。但是圣宗自己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的习俗。可见契丹人贞节观念淡化,故一部《辽史》仅载3位烈女,这反映出契丹人的婚姻是比较开放自由的。

  特殊的婚姻现象

  辽代契丹人也与其他民族一样,婚姻现象中也存有某些特例。

  1.继庶母婚,也称妻后母婚

  秦晋国王耶律隆庆卒,夫人秦晋国妃萧氏在圣宗主持下嫁隆庆儿子宗政,依儒家伦理,这种继庶母婚是不可理解的,但是辽朝皇帝却公开主持了这桩婚事。

  2.继寡嫂婚

  辽道宗第二女赵国公主紕里嫁给萧挞不也。挞不也被害后,弟讹都斡逼娶,公主不得不从。

  3.姐亡妹续婚

  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流行,并且有法律保障,会同三年(940年)十一月,辽太宗诏:“除姊亡妹续之法。”但是偶而还能见到这种婚姻。萧裕鲁之妻亡,继娶其妹。“萧仅的夫人先逝,再娶其舍”这可能是先夫人之妹,耶律筠娶马直温长女,不久该女卒,又娶直温第五女。如果姐死无妹,则岳父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4.异辈婚

  淳钦皇后之女质古(有人认为是吐尔基山墓主人)嫁给该皇后的弟弟萧室鲁。这是甥舅结婚。在《辽史》中,甥舅结婚的事例比比皆是。这里不加赘述。

  5.姑侄相配

  世宗是淳钦皇后的孙子,可是世宗的妻子怀节皇后是淳钦皇后弟弟阿古只的女儿。世宗应称她为姑姑。
在辽代契丹人中,嫁娶不计辈分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除原始的氏族部落的遗风外,在人口本来不太多的契丹民族中,其贵族为了政治需要又顽固地坚持高门等级内婚制,也就顾不得辈份了。这虽不能说是契丹族异辈通婚的全部原因,但至少是它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在契丹族婚姻中,既有民族特性,又有吸收其他民族婚俗的内容。如今契丹族作为一个民族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其婚俗中的有些内容,甚至在今天,在通辽乃至我国北方地区仍能见到影子。也可以说,契丹婚俗对我国北方婚俗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