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妇养少年艳福的小说: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讲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4:56:36

建筑企业由于涉及地域广泛、流动性强、内部组织结构复杂、会计核算形式多样等特点,一直以来都是所得税管征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措施的出台,我们应当对现有政策进行重新梳理,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明确各主管税务机关职责、规范操作。

一、税务登记和证明管理政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具体操作和管理

相关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9日 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项目部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建筑施工合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来建筑企业项目部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外来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应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注意:不是“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因此项目部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相关经营活动时,必须先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到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登记窗口人员进入CTAIS2.0【开业登记】-【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模块进行操作。纳税人识别号为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临时纳税人登记类型为“10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工商机关标志为“否”,总分支机构标志为“分支机构”,并录入总机构情况。
  企业注销或项目部在项目完工后,要在相关部门撤销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

(一)法律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以下简称28)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特例

根据28号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429日 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同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1024  闽国税函〔2008263)也明确规定,分支机构未按时提供分配表的,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疑议未及时进行答复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分配表后及时多退少补。

156号文件再次重申,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款分配方法

28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156号文件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应在每年620日前,将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具体操作和征收管理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登记类型的区别分为以下五种:总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无法提供证明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或项目部。

1、总机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该总机构设为非汇总纳税企业,凭借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预缴税款税单或完税证明,通过“申报征收维护?申报征收数据录入?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修改总机构季度申报表第8行“实际已缴纳税款”数据,按照申报表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税税额”就地预缴税款。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进入“申报征收维护?申报征收数据录入?预缴税款调整”模块,增加录入行?选择直属项目部已在异地预缴税款属期?征收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款属性“分期预缴税款”?在“余额”录入直属项目部在异地该属期已预缴税款的数额?保存?然后进行总机构当期季度申报或者补充申报。(预缴税款维护的目的是使总机构季度申报表第8行数据包含直属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该总机构设为汇总纳税企业,录入“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数据,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总机构预缴申报和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手续。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该总机构设为汇总纳税企业,录入“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数据(直属项目部不应设为其二级分支机构),直属项目部已预缴税款通过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修改,以使总机构季度申报表第8行数据包含直属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方法同(1))。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办理营业执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照28号文件规定精神按总机构分配税款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该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CTAIS系统中将该项目部录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同时录入“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数据。项目部分月或分季凭项目部损益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在第20行填写当期项目实际营业收入、21行填写分配比例为0.00222=20*21行数据,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纸质资料。

5、无法提供证明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或项目部按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