挠脚心之跆拳道:以侵财犯罪破解强拆难题,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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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财犯罪破解强拆难题,可行
( 2011-11-2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   从法律角度上讲,非法征地、野蛮强拆首先就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因为土地上不仅有国家所有权,更有公民的使用权、承包权,这些土地使用权、承包权都是公民的财产,非法征用就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
  
杨涛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11月22日表示,土地政策、土地立法重点要转向减少耕地过多过快流失,转向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他还表示,对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考虑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相应刑责并要求赔偿(11月23日《京华时报》)。
  从成都唐福珍自焚到宜黄自焚案,各地违法野蛮强拆接连不断,甚至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后,情况也不见根本好转,以致国土部不得不连发“十道金牌”来制止。个中原因当然很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官员在强拆后,并没有得到什么惩罚,更不用说刑事制裁了,这让一些官员肆无忌惮。
  严格地说,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应的罪名来治理那些野蛮强拆的官员。刑法规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这一罪名却很少用来惩处那些野蛮强拆的官员。正如甘藏春所说,其中原因在于“该罪的确定有一个营私舞弊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基本上没人因此被追刑责”。因为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徇私的情节,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强拆的官员不过是为了政绩,他们不但不是徇私,而且可以堂而皇之地称自己是为“公家”服务。再说,这个罪名惩罚的力度也比较轻,通常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征地、野蛮强拆其实完全可以按照侵犯财产犯罪来论处。长期以来,我们只把非法征地、野蛮强拆看作侵犯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秩序,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那么,非法征地、野蛮强拆不过是侵犯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但众多公民如此坚决地对非法征地、野蛮强拆进行抗争,甚至不惜以自焚来阻挡推土机的前进,问题就变得严重了。对公民来讲,土地房屋是他们安身立命的财产,失去了土地和房屋,他们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生活财产。像甘藏春所说,在城镇化进程中、在征地过程中,“造成大量‘伪城市’农民”,他们将流离失所、老无所依。事实上,从法律角度上讲,非法征地、野蛮强拆首先就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因为土地上不仅有国家所有权,更有公民的使用权、承包权,这些土地使用权、承包权都是公民的财产,非法征用就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
  某些官员非法征地,强行将公民的房屋推平,将土地使用权从公民手中拿走,跟一个强盗闯入公民家中,强行拿走公民家电和金银首饰并没有两样,甚至性质更为严重,因为拿走了公民贵重财产,公民还可以赚钱重买。但夺走了公民的土地,公民居无处所,生活无依靠,这种掠夺就是永久性的掠夺。因此,将某些官员、开发商非法征地、野蛮拆迁定性为侵犯财产犯罪,完全说得过去。
  将非法征地、野蛮强拆定性为如抢劫罪之类的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对官员、开发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像抢劫罪,是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这种处罚是极为严厉的。再一个,如果将非法征地、野蛮强拆定性为侵犯财产犯罪,那么,公民为抵御非法征地、野蛮强拆采取的各种自卫措施,都可以视为保护自身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使对强拆造成伤害直至死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这也可能震慑那些强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