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蜜桃小说网:清朝时期的优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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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优抚(一)

 

公元1616年,东北满族杰出领袖努尔哈赤统一女真部落,建立后金政权,接着南下对明朝作战。当时腐败的明朝已摇摇欲坠,很快在李自成起义军的打击下灭亡。公元1636年后金改国号为清。1644年明将吴三桂与清朝统治者相勾结,引狼入室,联合镇压了农民起义军。是年春,清世祖率兵入关,定都北京,逐步统一了全国。

 

清朝从1644年开始统治全国至1911年灭亡,前后共历16帝,统治长达268年,18世纪后期,清王朝一度成为当时亚洲东部最强大的封建国家。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统治当局内部的腐败,清王朝日趋走向没落,终于1911年被新兴的资产阶级所领导的辛亥革命所推翻,从而使我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宣告结束。清朝的兴衰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深入探讨我国封建君主制度最后一个王朝的兵制与优抚,我们会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从兵制方面看,清朝入关以前,社会组织以旗为单位,军事与社会组织相结合,通常旗民即为旗兵,实际上实行的是以满族人为主的部落兵制。最初的旗,分用红、黄、兰、白四色旗帜为标志,后来由于人口增乡,族地扩大,又增加了镶红、镶黄、镶兰、镶白四种旗帜,史称八旗。当时的兵制表现为“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盖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非如前代有金派、招募、充补之烦,而后收兵之用也”,《清朝文献通考·兵考一一》所以人称“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一般男子在16岁以上,都可以“披甲当差”成为八旗兵。旗主为世袭,旗兵为旗主私有。最早是7500人左右为一旗,总兵额曾达20余万。

 

清朝入关以后,随着全国统一政权的建立,八旗的社会组织职能发生了变化,只作为军事和行政组织机构而存在了。八旗兵按其执行的不同任务,分为素营和驻防两大类,直接由国家统一指挥,不再属于旗主私有。京营,即负责侍卫皇朝的亲军,驻防八旗兵主要负责镇守各省重要关隘、城镇。入关后,清朝统治者认识到要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单靠原有的八旗兵显然力所不及,便采取“以汉人制汉人”的政策,在内地招募部分汉人为兵,并吸收了明朝时的地主武装,以营为建制单位,标绿色旗帜,组建了另一支武装力量绿营兵。绿营兵皆为汉人,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军籍,父在时子为余丁,父死后,由其子替代,具有世兵性质。绿营兵最盛时多达60余万人。

 

清朝统治者吸取和总结了以往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对军人的优抚比较重视。这一时期的优抚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各项优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八旗兵和绿营兵是清朝两支重要武装力量,它们在联合镇压人民方面性质是相同的。但由于满清统治当局不信任汉人而且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八旗和绿营在政治地位,生活待遇、武器装备等方面有明显差别,八旗兵在待遇上大大优于绿营兵。

 

下面着重介绍绿营兵的优抚情况。

一、绿营兵的优待与抚恤

1、军士俸饷的一般情况。据史料所载,绿营武职官员的薪停,分为俸银、薪银、蔬菜烛炭银和心红纸张银四种。俸银为正禄,薪银、蔬菜,烛炭银为日用生活补助,心红纸张银为办公用费。以提督从一品武职大员为例,这是绿营中最高的一级官职,俸银全年为81两,平均每月不足7两,但加上生活补贴和高于俸薪二至三倍的所谓养廉银(官方为避免军官见利忘义,鼓励其守忠信、重廉耻而加发的一种费用),生活还是较宽裕的。

兵丁们的粮饷,马兵、步兵、守兵及特种兵各有差别。顺治元年(1644年)规定各镇马兵每月给响银一两五钱,步兵l两。顺治四年改定各镇马兵月饷银为2两,步兵1两5钱,守兵1两。同年又规定兵丁每月给米五斗。顺治五年,又调整为每月给米三斗,以后遂成定制,不复更改。(见《乾隆大清会典》卷18及《嘉庆大清会典》卷230)兵丁的粮响显然是微薄的,仅靠这些粮响难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绿营为世兵制,兵丁以当兵吃营粮为世业,全家都靠兵丁的粮饷生活。如按每户三口人计算,这些兵丁大多数过着每口一分一厘银的生活。除兵丁本人按规定每月领取三斗米外,家里人还要来米,加上兵丁的粮饷时常被克扣(朝廷允许军官这样做),生活十分拮据。据《叶竹亭杂记》载,顺治年间司林林启龙奏言:“出响养兵,原以备战守之用,今则加以克扣,兵丁所得,仅能存活,又不按月支发,贫乏之兵,何以自支?”这说明士兵们经常开不出饷来。为了生活,绿营兵丁不得不另寻副业,到营外做手艺、充小贩,以补生活所需,解决燃眉之急。这样的结果,导致训练荒疏,军心涣散,直接影响了战斗力。

 

同治初年左宗堂就曾就这种状况发出过如下议论:“夫以额饷,薄如此,又从而减折之,不能赡兵之身家,并不能赡兵之口体,不听其别营生理必不可得。兵即别营生理,不能按日演操,散居市崖,不能一呼即集,训练有所不能施,禁令有所不及,心志因之而纷,精力因之而懈,技艺因之而生,汰革则无精壮应募,激劝则无晓锐可拔……”(《左惜靖奏稿初编》卷34)清朝统治当局对这种军队腐败之状虽有所察但无良策可对,只好任凭发展。遇到饥年荒岁,士兵们的生活更是每况愈下。

 

雍正十一年(1733年)陕西总督刘于义奏阵边兵状况时说:“甘州提督所统及凉肃、

西安三镇之兵,甚觉贫苦,盖缘兵丁粮饷俱有定额,往时粮一二两(指粮食价格的银两数)一石者,今价至十数两,是一日而食数日之粮。……今肃州之米至十三四两一石,是其数所得止可来米二三合,方且自给不赡、而尚能养其父母妻子乎?所以肃州之兵,有严寒而履破烂者,半岁而面带饥色者,此巨之所目睹。”(《皇清奏议》卷31)随着米价飞涨,一些士兵已沦落到穷困潦倒的地步。

 

2、对兵丁及其家属的优待。按清朝规定,兵丁遇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可发给,一定数量的赏银。白事,指祖父母、父母、妻子的丧葬。红事,指娶妻、嫁女、娶媳。据《嘉庆清会典事例》卷260所载,凡士兵遇祖父母、父母的白事,如有子孙多人在营食粮,视一人给予赏赐;遇红事的,无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都给赏赐。数额从二两至四两,多少不一,无统一定制。

兵丁遇有战事被征调出境,有战时增加俸饷的规定,分赏行装和盐菜口粮两种。按规定,行军二百里以内自理食用、三百里外按例增加粮响,以免兵丁对家眷有后顾之忧。这种临时性的赏给无固定数额,各地执行情况也不相同。兵丁出征后,一般对其家属也有些照顾,如雍正帝曾亲谕兵部:“年来出征兵丁在外面给口粮,而仍给与坐粮以养赡其家口,盖因其荷戈持戟效力戎行,不忍令其有内顾之虑也。”(《雍正东华录》卷8)

 

3、议叙军功,分别授职和赏银。议叙军功,这是由当时的兵部直接掌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分为照例议叙和特别议叙两种形式。对作战中将帅有显著功绩的,需特旨议叙,由兵部复议后奏请随时酌定,不受常例限制。一般正常议叙,对有战功的给予“功加”,并作好军功记录载入本人档案。

 

 

军功分为一至五等,立功次数多的,经过累计可给子建职待遇。据《皇朝文献通考》卷179、《嘉庆大清会典》卷38和《中枢政考》卷组等史料所载,对攻城、破阵、夺舟、招降等方而立功的,有专门议叙条例,并按规定授予军功。如攻城,凡用云样攻城(由特种兵掌握云梯)分别不同等次予以授职。攻克府城的,功分五等,一等功确定为五人,第一人授参将,以下依次授游击、都司、守备、千总。二等功的,确定为四人,依次授予游击、都司……。三等功的,确定为三人,依次授予都司、守备……。四等功的,确定为二人,授予守备、千总。五等功的一人,授千总。

 

攻克州城、县城、卫所城的,军功依次降一级,授职依次降一格。被授职和加功的分别得到相应效额的赏银。一等功的第一名为250两,以下逐次递减50两。二等功的第一名为200两,以下逐次递减50两。三等功的第一名为150两,以下逐次递减50两。四等功和五等功的,也有一定数颊的赏银。破阵取胜的,一等功确定为三人,首者赏银50两,以下依次各递减十两。二等功的,确定为三人,首者赏银30两,次者赏银20两。水战夺舟取胜的,一等功确定为四人,首老赏银100两,以下依次各递减20两。二等功的,确定为三人、首者赏银80两,以下依次递减20两,三等功确定为二人,首者赏银60两,次者40两。以下不再一一列举。

对那些虽未立功,但作战中表现勇敢的兵卒,有舒也分别赏银一至六两,以资鼓励。如有奉旨从优议赏的,一般按军功赏格各加三分之一赏银。

 

4、对阵亡、病故官兵及家属的抚恤。据《中枢攻考》卷14、卷20及《户部军需则例》卷3、卷5所载,死亡抚恤区分出征阵亡及病故官兵抚恤和死者遗属抚恤两种。

阵亡官兵的恤赏银两,根据官职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提督800两

副将600两

参将500两

游击400两者

都司350两

守备300两

千总150两

把总、经制外委100两

客外外委、马兵70两

步兵50两

余丁25两

准奏招募的新兵阵亡,按照步兵例议恤。

除按上述定额给予一次抚恤金外,对死难军官另由礼工二部议奏给予祭葬,如果阵亡以及伤发而死的兵丁无直系亲属领取恤银,可发二两官银由该部总督或巡抚委派官吏主持葬丧之事。

官兵在战斗中因不慎失足滚下山崖或落水以及被围困未归者,经查明确实已经死亡,也照阵亡例议恤。

因公差遣中途遇强盗被掠夺绑架且丧生的,死亡恤赏照常例减半发给。因放马、割草等杂事不慎身亡的。按阵亡例1/4议恤。

属于出征途中病故的,按下列规定发给恤银:

提督总兵200两

副将及三、四品50两

五、六品40两

七品以下30两

兵丁立功后病故的16两

未立功的无具体规定。

凡出征阵亡、病故的兵丁,如果他的子弟中有可以训练成才的,可以顶补为兵,以资养赡。兵丁无子弟或子弟年幼不能自立而眷属又无依靠的,每月给赏银五钱,米三斗,直到16岁截止。在军营病故的军官,所遗眷属如无依靠,可继续发给军官生前的半俸。出征亡故官兵的子弟成丁之后,如因残废仍不能谋生自立的,经总督、巡抚查明,办理一定手续,可保留兵丁生前的半饷以资赡养。如其子弟成丁后病故尚有遗属,也准许报明情况,经批准给半饷。

 

5、对伤残官兵的抚恤。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518和《户部军需则例》卷4所载,伤残抚恤规定如下:

阵伤兵丁赏银:

头等伤30两

二等伤25两

三等伤20两

随征官兵的跟役及子弟因战受伤的赏银:

头等伤25两

二等伤20两

三等伤15两

奴仆随征因战受伤的赏银:

头等伤12两5钱

二等伤10两

三等伤7两5钱

军官阵伤无具体规定,临时视情况申请议恤。

在批准给予抚恤的时间方面也有具体限定。作战负伤并因伤死亡的官兵,头等预限六个月,二等预限五个月,三等预限四个月。确系因战伤死亡的,在预限内按阵亡抚恤。病故的不解除名粮,有子弟在营食粮的,每月给米三斗,无子弟在营食得请恤。因战伤死亡按阵亡抚恤之后,将已发的伤残抚恤银两扣除。如负伤后又因参战而死的,则不得扣除。死亡超过限定日期的官兵,一般分别再延至四到六个月。此间因战伤而死的军官可按其军职品位荫袭子弟。兵丁则照原防等次再加伤残抚恤。逾限者,不再议恤。

 

6、军官退休待遇。绿营兵为终生职业兵,他们是否被允许退休不以服役年限多少为条件,主要以出征效力大小为跟据。出征效力大的,年老可退休并领取退休俸饷。出征作战身体负伤三处以上的军官及受伤致残的兵丁,不沦服役长短,均可以退休并领取退休俸饷。据《中枢政考》卷14载,提督兰、兵老病请退休,奉旨准令按原品退休,给半俸或全俸。副将以下守备以上军官如因老病告休,准具按原品退休。曾出征作战并负过伤的军官可否领取全俸事先需请旨,如不经申请或被朝廷勒令退休的,不给俸。

如该员身负三处以上战伤,不论申请告沐还是被勒今退体,均可请旨领取半俸。身上不及三处伤并有贪私枉法不轨行为的,一旦被勒令退休,不给俸饷。

在世职方面,凡武职军官出征作战负布告休,奉旨已领取退休俸饷的,如木身兼有世职可予以保留,不再开缺。世职旗员身任绿言兼职的,在外地呈请退休回旗后,经验明仍可以当差者,可保留世职给全俸。不能胜任当差又不请旨退休或被勒令退休的,可以保留其世职但不再洽俸饷。千总、外委曾经出征作战并负过伤的,经辞请告休,年在50岁以上可给一份营粮,以资养赡。在战斗中曾效过大力的兵丁,年届50岁以上不能操练的,解除名粮。查明确有子弟在营粮食的,每月给米三斗。无子弟在营粮食的,以其离营之日起给守粮一份,以养终身。兵丁出征受伤或患病致残退休,不受年令限制,同样解除名粮,有子弟在营食粮的,每月给米3斗,无子弟在营食粮的,以其离营之日起给守粮一份,以养终身。

以上我们对绿营的优抚制度及共生活待遇状况作了一般的概述,如前所言,八旗作为满清的禁军,其地位和特遇优于绿营,据有关史料反映,在生活待遇上至少要高于绿营二至三倍,其优抚方面便不言而喻了。这一点,连乾隆皇帝也毫不掩饰地承认:“旗员与绿营迥别,是以一切条例亦皆大相悬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