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后面的英文单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5:55:19
2010年08月09日
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福建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共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
通知明确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市、县)经营建筑企业与跨省经营建筑企业执行一致的按期向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即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局通知明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或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等规定,通知进一步明确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即: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通知同时重申总局规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逾期未改正的,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涉税办理和有利于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通知明确按照与管辖总部的税务系统一致的原则,确认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原则,即,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相应向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通知从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入手,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称: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招投标情况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发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要求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项目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的,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补办报验登记。通知要求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沟通联系和管理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高芝琴  溪流)
相关链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南平、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招投标情况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发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验登记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补办报验登记。逾期未改正的,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沟通联系和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