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颖陈凯琳照片:【中国古今官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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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书记处的由来及职权
  中国共产党成立85年来,中央机构几经变化。20世纪30年代,中央设立书记处;1966年8月,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时,又恢复了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与中央政治局是什么关系?这要先了解中共中央机构的变化,这个变化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紧密相关。

  以最小的官称“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最高领导的称谓 1921年7月,中共一大召开时,全国只有50多名党员。人员少,事务少,中央只设由三人组成的中央局,负责人称为书记。中共二大、三大,虽然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机构仍是中央局,负责人称委员长,到四大时改称总书记。委员长或总书记“总理各级党务”,既是决策机关,也负责日常工作。

  中共一大时,将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书记”。“书记”在当时是最小的官职,即“书记官”,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文书、秘书。为什么共产党选择最小的官称、与老百姓最近的官职作为党的各级负责人乃至党中央的最高领导的称呼呢?

  中国共产党为表示与旧社会决裂的决心,为人民谋利益的决心,决不当官僚,决不做欺压百姓的老爷,选择了最小的官称“书记”,称呼党的各级领导乃至党中央的最高领导。

  五大时,第一次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总书记

  1927年4月,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已发展到5万多人,成为群众性的大党。中央机关仅有中央局已不足以有效地领导全党。在代表大会上,第一次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总书记,将决策机关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第一次分为两个机构。政治局是决策机关,常委处理日常工作。总书记是常委之一,既领导决策机关也领导负责日常工作机关。

  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沿用五大的惯例,仍是政治局决策,常委负责党中央的日常工作,从常委中选举总书记一人。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由其本身委员选出政治局,以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内党的政治工作,并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因全国各个农村根据地的建立、发展,政治局常委分散到各个根据地担任第一把手。此时,各个根据地均受到敌人的包围、“围剿”,难以召开常委会,党的领导力量显得有些薄弱。【更多精彩,尽在★军事第一播报★http://jsdybb.netsh.com.cn

  中央书记处应运而生

  1933年初,党中央迁入江西苏区。当时全国各苏区发展到十几块,红军达30万人,党员达30万人。仅一个总书记难以领导这样一个大党,中央书记处应运而生。

  中央书记处成立的确切时间,现在已无据可考。中央红军长征离开中央苏区时,因将装文件的担子挑错了,中共中央的会议记录、中共中央向共产国际的报告,都留在苏区,后被烧毁,不留片纸。

  1943年3月,中央机构调整,决定在两次中央委员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的工作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政治局推定毛泽东为主席;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毛泽东为主席。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用“主席”的称谓。

  八大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分开了

  1956年9月,召开了中共八大。八大除设中央委员会主席外,第一次设了副主席。毛泽东继续当选为主席。选出的副主席有: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1958年5月的八届五中全会增选林彪为副主席。

  八大时,中央书记处第一把手不再称“主席”。新的党章规定选举总书记一人。

  此时的总书记与六大不同,六大的总书记是党的最高领导,而八大最高领导是党中央主席。

  八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七大规定“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而八大没有规定他们是中央书记处的主席、副主席。这样,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就分开了,决策机关与领导日常工作的机关就分开了。中央书记处有很大的权力,如中共中央副主席周恩来任总理的国务院要接受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书记处的权力高于政治局委员,甚至副主席。

  毛泽东这样安排自有道理,他说:“我说我们这些人,包括我一个,总司令一个,少奇同志半个(不包括恩来同志、陈云同志跟邓小平同志,他们是少壮派),就是做跑龙套工作的。”他要培养邓小平,因而让邓小平先任中央秘书长,后任书记处总书记。【尽★军事第一播报★http://jsdybb.netsh.com.cn

  邓小平不愿当总书记

  邓小平于1954年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副秘书长有:李富春、谭震林、李雪峰、刘澜涛、宋任穷、马明方、林枫、杨尚昆、胡乔木。当时几乎天天开秘书长会议,讨论研究各方面的工作。毛泽东召集一次秘书长会议,说得很明确:你们是干事的,对外一律用中央名义,不用秘书长、副秘书长名义。

  酝酿八大中央名单时,邓小平表示愿意当中国的秘书长,不愿意当外国的总书记,怕不顺。邓小平说:“对总书记这一职务,我只有六个字,一不行,二不顺。”邓小平之所说“不顺”,一是和刘少奇不顺。刘是副主席、党的接班人。另一个是和周恩来不顺。邓小平之所以说“不行”,是因为刘少奇与周恩来同岁,比邓小平大6岁,他们党龄、资历、威望都在邓小平之上。

  毛泽东做邓小平和中央同志的工作,讲得很风趣:“至于秘书长改为总书记,那只是中国话变成外国话。其实,外国的总书记就相当于中央的秘书长。”邓小平插话:“我还是比较安于秘书长这个职务。”毛泽东解释:“他说不顺,我可以宣传宣传,大家如果都赞成,就顺了。”最终,八大选出的总书记是邓小平。邓小平比毛泽东小11岁,52岁,和毛泽东在开七大时的年龄一样。

  书记处的同志比政治局的一些同志消息更灵通

  邓小平曾向毛泽东提出,书记处还是作为政治局办事机构,负责对军队和国务院的文件承送。毛泽东不同意,强调书记处是党中央的办事机构,什么事都要管,中央的事由你们做,发文用中央的名义。凡是党政军各方面送中央常委的报告、文件都要先送书记处。一般问题,书记处讨论决定,即可下达、执行。重大问题,书记处先拿意见再报中央常委讨论、决定。

  书记处要处理大量日常工作,经常每周开会三四次,常常得到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书记处的同志最早听到毛泽东的声音,知道中央核心的决策,反而比政治局的一些同志消息更灵通。【更多精彩,尽在★军事第一播报★http://jsdybb.netsh.com.cn

  十二大上,总书记成为党的最高领导职务

  邓小平任总书记3年,1959年4月中央在上海召开八届七中全会,毛泽东说:小平是副统帅。1966年8月12日,在八届十一中全会上,进行中央领导的补选和选举,林彪排在毛泽东后面,是第二位。邓小平仍然在第六位,但是陶铸、陈伯达排在他的前面。政治局常委的变化必然影响到书记处的前途。此次全会虽然书记处增补了谢富治、刘宁一两位,但因邓小平受到批评,书记处很快就停止工作。

  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且选举胡耀邦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决定,中国共产党不再设主席、副主席。从此,总书记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最高领导职务。但是,中央政治局仍是决策机关,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中央书记处仍负责党政军的日常工作。(李海文;摘自《领导文萃》)


  “培养出一个省委书记,是十分不容易的。他要有先天的基础。同时,更要有近20年学习、35年左右工作中逐步构筑起的知识基础和能力素质。”最新一期《决策》杂志刊文解析全国省委书记成长之路,认为:从参加工作到担任省委书记平均要35年。
  省委书记成长的台阶  在中央和地方都任过职的占55%
  在中国共产党核心领导层中,9位常委中担任过省委书记的有8位,占88%。25位政治局委员中,担任过和正担任省委书记的有18人,占72%。
  曾担任过地级市市委书记的省委书记有近七成,若加上在大型企业中任职的担任过相当职务的有近八成。下一级市委书记岗位职责要求与省委书记相似,主要是管辖范围与政治把握程度等有差异,在把握大局、统筹各方上,在独当一面工作上,对其成长有重要磨练,这也看出上级组织对省委书记在把握大局能力上的高度重视。
  有多省工作经历的占74%,加上大型企业任职的同志,有80%。这可看出组织上对干部工作适应性,也就是在不同环境下开展工作的能力的重视。在不同区域工作,要求干部有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中央政策与当地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能力。同时,这种工作经历,也使干部能消除地方主义,对全国的步调一致有好处。
  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任过职的占55%。这说明组织上既重视省委书记的地方实际工作经验,也重视在中央部门工作,对国家宏观形势有较好的把握。
  担任过省长职务的有一半人。省长岗位与省委书记岗位管辖的范围是相同的,只不过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因此这个职位也是重要的锻炼岗位。
  在新闻单位任职的有4人。这是一个足以引人注意的现象。“新闻官”成为主政一方的地方领导,最擅长的是对舆论的灵敏感觉和把握,也就是擅长对党和国家政治大局的把握。

  省委书记成长的特点  初任正省级平均年龄53岁
  省委书记初任平均年龄57岁。可以说,这是让一个人有极其稳定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年龄。他们对世事及自己人生已是极有见地了。一般已没有个人及家庭因素对自己的纷扰,能集中全部精力工作一任至两任。
  省委书记初任正省级职位平均年龄53岁。这与他们担任省委书记平均年龄相差4年,这也说明同样是正省级职务,但担任省委书记还要多经过4年的考察和磨练。
  从参加工作到担任省委书记平均要35年。35年几乎是一个人的全部工作时间,他们应是在每一个岗位都有杰出表现,30多年没有重大失误的非凡的干部。
  初任地级市市委书记(或相当职务)平均年龄为41岁。这在同级职务干部中是相当少的。由此可看出他们成熟得早,在每一个层级都领先于同僚5~10岁,是同龄人中的杰出者。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超过九成。他们学历的专业背景对其任职影响不大。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中,六成是学理科的,四成是学文科的。可见省委书记这个岗位是一个重要综合性岗位,有相应知识基础后,工作经历会塑造出优秀领导者。
  第一份工作在企业和行政的有七成。其中,企业占四成,行政占三成。另外,出自部队和担任过教师的占三成。这与30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关,同时也说明,省委书记出身不是唯一性的,他们是在长期工作中,多次择优选择的结果。值得关注的是,在不同层次,企业负责人与行政领导的交流,特别是国有企业老总直接交流到省部级岗位,说明组织用人视野的进一步拓宽。

  省委书记成长的基础  先天+知识+能力素质
  培养出一个省委书记,是十分不容易的。他要有先天的基础。同时,更要有近20年学习、35年左右工作中逐步构筑起的知识基础和能力素质。他们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具备政治鉴别能力、大局掌控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知人善任能力以及形象塑造能力。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并非空穴来风        近些年来,随着一些历史档案资料的解密,人们在悄然关注着党内文件对毛泽东一项权力的“赋予”,即所谓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并由此深深地质疑这一“权力”的合法性。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不是真如人们所传,毛泽东有着这一让人不敢相信,且是党的文件所规定的“最后决定权”呢?如果有这样的“权力”赋予,党的领导体制是不是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并由此导致了后来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回答是肯定的。毛泽东确实是有过这么一种被党的文件所规定,或曰“赋予”的权力,这些,不是空穴来风的东西。
       有关这种权力是否存在的确认,最权威的材料莫过于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资料、清华大学历史讲座、北京大学国学讲座的《中南海历史文化讲座》。中共中央党校党史部专家李东朗教授的文章有过阐述。
       事实上,我们从“大跃进”运动的发起,文革的发动,文革后期党和国家人事安排种种现象发现,毛泽东的权力是天下第一的,是无人能够超越,无人能够制约的。特别是毛泽东晚年的最后些年份,任何人事安排,必须由他最后确认。上到国家总理和党主席“接班人”的钦定,下到军队师级干部成员提升,名单也需过目。无一不显示了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        那么,中共是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赋予了毛泽东这个权力的呢?这个权力有无其他,比如时间上的约束呢?或者我们可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        1941年,抗战已经进入到一个十分复杂和艰难的年段,由于当时分散的游击战争环境,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分散主义现象,即所谓的“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中共中央为了强化纪律,于7月1日下发了《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30天后,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这些决定无非是要强调组织纪律,服从中央。194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鉴于当时的情势又发出了关于集中统一领导的系列指示,并指出:“根据地和军队中存在着'缺乏领导中心,许多人谁不服谁,而不能承认一个比较强一点的同志为领导中心’的现象”,并要求“每一军区、每一军分区,必须承认一个优秀一点的同志为领导中心,不准谁(也)不服谁,闹到群龙无首。各中央局,中央分局,要着重地注重培养所属各军区、各分区领导核心的建立,告诉他们如何自觉地形成这样的核心”。同时中央规定,“这样的领导核心,只留三个主要负责人。”当时,延安为了确保集体领导,成立了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7人组成,他们是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王明、洛甫、陈云、凯丰。事实上,由于情况在不断的变化中,党的领导人也奔走于各地,呈分散状态。特别是到1943年初,原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的7人小组中的王明(休病假)、洛甫(去了晋西北调查)、王稼祥、陈云(因病休养),这样,在延安的7人小组中只有毛泽东、任弼时、凯丰三人,无以为会了。3月20日,中共中央决定调整中央机构,在政治局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推举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同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该决定明确规定:“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        这就是毛泽东所拥有的“最后决定权”的由来。        形成这样的决定,这与毛泽东在当时党内的巨大影响和崇高威望是有关的。而事实上,这个建议的出源,也与会议前60多天刘少奇的建议有关。当年的1月12日,刘少奇向政治局提议:“中央书记处设一个主席,两个书记。书记是主席的助手。”他的这个关于“书记”和“主席”的角色设计,也就明确规定了二者间的关系,既然“书记”是助手,当然也就处于辅助的地位,也就是说,最后的决定是,也只是能是由“主席”作出,这一建议,从与当时的会议讨论无异议通过的情况来,实际上是得到了当时与会者的同意的。正是因为有这个建议在先,有中央的集体讨论记载,所以3月20日通过的《决定》也就以党的文件规定了毛泽东有这个权力,并以中央文件“赋予”了毛泽东“最后决定权”。        当时成立的三人小组,毛泽东为主席,刘少奇和任弼时为书记。        中共中央党校李东朗教授在党的高级干部讲座上对毛泽东所拥有的这种“最后决定权”作了一些合理的解释。首先,认为毛泽东所拥有的这个“最后决定权”仅限于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其次,认为这个“决定权”事实上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李教授所说的这两点是很重要的,所谓的“最后决定权”实际上是一种工作制度,是对书记处工作程序的一种规定。“在当时激烈、艰苦和复杂的抗战时期,特别是敌后抗战遇到严重困难的时期,这样的领导体制既有它的现实要求,又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李东朗:《毛泽东最后决定权问题评析》)        但是,毫无疑问,这个“权力”的赋予,以及后来毛泽东在党内影响的日大,以及随后所产生的党内对于领袖的过于崇拜,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这个时候的“他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长征出版社 第29页)与此同时,党内外对于毛泽东的全盘神化,使得毛泽东在很长时间里,没有走出“最后决定权”的思想痕迹和影响,以至于发展到家长制,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原则,在很多重大问题决策时,形成一言堂,这就不能不让人联想到老人家事实上是一直拥有这个所谓的“最后决定权”的。由是,很多事情就有了悲哀的结局。

中国官位级别
公务员(官员)级别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 书记处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国政协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国务院各部部长 部党组书记 省委书记 省长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协主席 最高法院部级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部级副检察长 中纪委副书记

四级:副部级 副省级 最高法院副部级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副部级副检察长 省高院院长 省检察院检察长

五级:司长 厅长 地级市长 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 副市级 助理巡视员

七级:处长 市局长 县长 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 副县级 助理调研员

九级:科长 市处长 县局长 乡镇长 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 股长 乡镇助理 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 科员 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 办事员 及其他人员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我国行政职务级别及军队对应级别

一、           地方职务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常委及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正部级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下同)正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同)、各人民团体(如全国妇联、共青团、工商联、侨联、青联、科协等,下同)、各民主党派(即民革、民盟、民进、民建、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致公党、台盟,下同)中央委员会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委员;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直属副部级机构(如国家统计局、档案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等,下同)正职;归口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家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技工业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民用航空局、邮政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下同)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秘书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秘书长及人大、政协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正职;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主任;副省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两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厅司级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副部级机构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下属的司、局、办正职;归口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务委员会常委及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的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副省级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秘书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副省级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秘书长及人大、政协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的正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两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直辖市所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地厅司级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下属的司、局、办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副厅级机构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 ;副省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正职;地、市、州、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秘书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地、市、州、盟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的副职,秘书长及人大、政协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厅级市(如仙桃市、天门市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直辖市所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及党委常委;副省级市所辖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地、市、州、盟总工会主席;地、市、州、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处级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处室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副厅级机构副职;副省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的工作部门正职;地、市、州、盟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副省级市所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及党委常委;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正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职;地、市、州、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两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

县处级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处室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直属副处级机构正职;地、市、州、盟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县、市、区、旗总工会主席;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副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副职;副省级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正职;副省级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科级正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科室正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正职;县、市、区、旗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直属副处级机构副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人大主席团正职;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下属的科、室、所、站正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属的科、室正职;副省级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副职;副省级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副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两院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

乡科级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科室副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副科级机构正职;县、市、区、旗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人大主席团副职及党委委员;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下属的科、室、所、站副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属的科、室副职

 

注:

1、以上为领导干部职务的级别,还有非领导干部职务的级别,如科员,办事员,以前有股级,后被取消,被科员取代。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法律上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但是在习惯上仍挂靠各行政级别。

3、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级别参照相应政府机构的行政级别,他们往往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4、军队干部参照行政级别,但不可能完全对应。一般来说,军委委员对应副总理级,大军区正职对应国务委员级,大军区副职和正军职对应省部级正职,副军职对应省部级副职,师职对应地厅司级,团职对应县处级,营职对应乡科级,连职对应科员级,排职对应办事员级。然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任职,是不可能按此对应级别来任职的,一般都要下浮一两级。

5、某级别以下干部如为该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为该级别副职。

6、按例,中下级领导干部如失权靠边站,且又未到退休年龄,则往往安排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如地厅司级正职改任巡视员,地厅司级副职改任助理巡视员,县处级正职改任调研员,县处级副职改任助理调研员,乡科级正职改任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改任副主任科员。

7、按例,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正副职主要领导干部在临近退休之前大多平调或升一级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另外各级大小干部在退休时也往往享受比本级高一级的工资待遇。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分为十五级:

一级:国务院总理

二至三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三至四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四至五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五至七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六至八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二:军队级别(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军政后装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大军区正职:上将、中将; (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及武警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

大军区副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三、军队与地方职务级别对照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五十年之后的情况呢?

我国现行军转安置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师团职领导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其他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确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实。不少城市的军转文件明确规定: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副师职干部必须安排正处级领导实职,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不能安排领导实职的,平职安排非领导职务。这也能够说明师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团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可见,县处级单位和团级单位以及厅局级单位和师级单位的对应关系仍然成立。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这三个单位都是平级单位。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同级,军委副主席可以和国务院副总理相对应,军委委员可以和国务委员相对应;

大军区级在建国之初对应大行政区级别(当时有六大行政区:中南行政区、东北行政区、华东行政区、西北行政区、西南行政区)。后来大行政区撤销,大致对应地方的省部级,要视具体人员担任的党、政、军具体职务级别而定。

2、各省、市、自治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是平级单位,正省级、正军级;

3、各个市(州)的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都是同一个级别(市政府的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司级(厅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市、州军分区是正师级单位)。

4、在县(区)中,还有县委(区委)、县政府(区政府)、县武装部(区武装部),这三个单位也是平级单位,县政府(区政府)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单位;县武装部(区武装部)是正团级单位。

 



中国古代官位表
文官的品级及职务如下:

  清时非常重视官员的品级。当时官员分为九品,每品里又有正、从
之分,所谓九品十八级。不能列入九品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列表如下:

品 级 官 职
-------------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
从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
察院左,右都御史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督,各部院左,右侍郎.
从二品 各省巡抚,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时,各省布政使.
正三品 督察院左,右副都于是,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顺天府尹,奉天府尹,各省按察使.
从三品 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盐运使.
正四品 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鸿胪寺卿,
太傅寺少卿,各省道员.
从四品 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内阁侍读学士,各省知府.
正五品 左右春房左右庶子,光禄寺少卿,钦天监监正,六科给事中,各部院
郎中,各府同知,直隶知州
从五品 鸿胪寺少卿,各道监察御使,翰林院侍读,侍讲,各部院员外郎,各
省知州.
正六品 国子监司业,内阁侍读,左右春房中允,各部院主事,京府通判,京
县知县,各省通判.
从六品 左右春房左右善赞,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州同
正七品 翰林院编修,各部院七品笔贴士,顺天府学教授,训导,京县丞,外
县知县,各府学授.
从七品 翰林院检讨,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直隶州州判,州判.
正八品 太医院御医,各部院八品笔贴士,外府经历,外县县丞,州学正,县教
谕.
从八品 翰林院典簿,府,州,县训导.
正九品 各部院九品笔贴士,县主簿.
从九品 翰林院侍诏,刑部司狱,州吏目,巡检.
未入流 京,外县典吏,驿丞,和泊所所官
-------------

武官的品级及职务如下:

品 级 官 职
------------
正一品 领侍卫内大臣
从一品 将军,督统,提督
正二品 副督统,总兵
从二品 副将
正三品 参将
从三品 游击
正四品 都司
从四品 城门领
正五品 守备
从五品 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 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 卫千总
正七品 把总
从七品 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外委千总
从八品 委署骁骑尉
正九品 外委把总
从九品 额外外委

武官无未入流
-------------

官员的称呼:
中央官部分

官 职 称呼
-----------------
大学士 中堂
吏部尚书 天官、冢宰
礼部尚书 大宗伯
户部尚书 大司徒,大司农
邢部尚书 大司寇
兵部尚书 大司马
工部尚书 大司空
左都御使 总宪
右都御使 副宪
通政使 银台
御使 都老爷
郎中、员外朗 部郎,郎官
主事 主政
-----------------

地方官部分

官 职 称呼
-----------
总督 制军,制台,制宪,都宪,部堂
巡抚 中丞,抚军,抚台,抚院,抚宪,部院
学政 学台,学宪
布政使 藩台,方伯,东司
按察使 臬(音NIE)台,廉访,西司
知府 太守,皇堂,五马
知州 牧,刺史
知县 令,令尹
-----------

武官部分

官职 称呼
---------
提督 军门,提台
总兵 总镇,镇台
副将 协镇,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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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中枢机构及其职官制度。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