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到绍兴车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8:57:06

无  锡  市  人  事  局

 锡人薪[2003]94号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两个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审核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退休条件

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按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人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出生年月的确定,按省人事厅苏人通[1999]53号及苏人函[2001]199号文件规定确定。凡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人如有异议并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单位到本人原出生地进行调查。原出生地证据不清或无法取证的,仍按档案的最早记载确定。若调查情况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管理权限重新核准,将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按新确定的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手续。对档案填写的出生日期确定为农历的,经本人申请可转换为公历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更改出生日期的,不再更改退休时间和退休待遇。

4、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并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退休(职)手续。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的,不再根据原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办理退休(职)手续。

5、从事过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并在此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按实际年限计算,下同)、从事过井下和高温工作并在此工种岗位累计满9年、从事过有毒有害工作并在此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作人员(上述岗位的具体工种按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核定范围为依据),经本人申请,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6、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单位聘任后,可按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也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延长退休时间的,不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只需单位在其到龄前一个月办理延期聘用手续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7、对原为工人身份聘用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并兑现相应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女性工作人员,除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外,如果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不满十年、且年龄未超过50周岁需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应提前解除原聘用手续,回到工人岗位上并按工人工资标准理顺后,方可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其它对象仍按锡人薪[1999]6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退休手续的办理

8、工作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为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无需本人同意),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为执行退休待遇的时间。

9、办理退休手续时,由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并随带本人档案、身份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或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市管干部由各单位报送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退休待遇并办理退休证;

(2)市、区机关国家公务员或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需办理提前退休和因公(工)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需办理提前退休(职)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批,退休证按管理权限发放。其它人员的退休手续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审核确认后,按分管权限发放退休证。

(3)江阴、宜兴市和锡山、惠山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市管干部的退休(职)审批程序,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延长聘用或经市委和市委组织部批准留用的除外),其超龄期间不得按在职人员增加工资,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同类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

11、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人员退休待遇的核定,必须以本人退休时所执行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确定。退休后不得更改办理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三、退休证的管理

1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管理权限发给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发的退休证。国家干部身份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聘用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聘用制干部,发给加盖“聘用制干部”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退休证》。

13、退休证作为退休凭证,由本人负责保管。退休证遗失的,由本人登报挂失后可予以补办。

四、退休后有关待遇

14、在职时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批准退休的当年内,原单位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其到外地探望父母的车旅费。

15、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及时核定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标准,涉及遗属补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下属事业单位到区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办理。

五、其它事宜

16、江阴、宜兴市、锡山区和惠山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7、其它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本意见由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8、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把好退休审批关,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退休  审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