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比基尼照:国土资源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云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48:49
附件  2
国土资源业务报件
审批指南
(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十一月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1)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耕保处
规划处、地籍处、利用处、纪检监察室、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州(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或州(市)国土部门向省厅请示的文件(原件1份)附:权属、地类汇总表(到村民小组);
2. 州(市)国土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4.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1份电子报盘文件1份);
5.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原件1份);
6.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件1份);
7. 初步设计批文和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 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原件1份);
9.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原件1份);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电子报盘文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11.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现状图电子文件1份);
12.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
1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图件电子文件1份)和验收文件或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1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复印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15.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16.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17.州(市)、县(市、区)政府关于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18.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告电子文件1份),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初审表)(原件);
19.申请用地面积所据的控制指标。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立项或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是否交缴;
4.农用地转用指标余额;
5.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及费用是否到位,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6.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用地方式及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7.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面积乘各县(市)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云财综[2003]15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或复函
备  注
1.如果规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则办结日顺延。
2.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5公顷(225亩),或其他土地面积超过40公顷(600亩)时,应由州(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用地报件送省厅。
3.报件资料应完整齐全,各项材料填报内容清楚,数据一致,表格《一书四方案》等必须使用原件,填写清晰无漏、无误。
4.报件须经协办处室会审或会签
5.审核无误后,可对该项用地(转用、征收、供地方式)一并批复。
6.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交评估报告、出让合同和补偿费准备证明。
7.注:电子报盘指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报盘软件(可到省厅网站WWW.YNDLR.GOV.CN下载)、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2)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耕保处
规划处、地籍处、利用处、纪检监察室、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州(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或州(市)国土部门向省厅请示的文件(原件1份);
附:权属、地类汇总表(分地类的权属、地类汇总表);
2. 州(市)国土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一书三方案)(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
4.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5.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6.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7. 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图电子文件1份);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门复印图,加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复印件1份、图电子文件1份);
注: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调整批复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方案电子文档1份);
9. 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
10.补充耕地位置图和验收文件(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复印件1份);
11.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12.县(市、区)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是否交缴;
4.农用地转用指标余额;
5.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及费用是否到位,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6.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用地方式及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7.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乘各县(市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云财综[2003]15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
备  注
1.如果规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则办结日顺延。
2.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5公顷(225亩),或其他土地面积超过40公顷(600亩)时,应由州(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用地报件送省厅审查。
3.批次报件中,报件资料应完整清楚,各项材料填报内容齐全,数据一致。表格《一书四方案》等必须使用原件,填写清晰无漏、无误。
4.报件需经协办处室会审或会签。
5.注:电子报盘指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报盘软件(可到省厅网站WWW.YNDLR.GOV.CN下载)、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审查(3)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耕地保护处
整理中心、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1. 2001年—2005年国家及云南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规定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厅申报项目请示文件(原件2份);
2. 申请国家(或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请示文件附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可研报告必备附件资料);
4.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调研踏勘形成的踏勘报告;
5. 项目现状图;
6. 项目规划图;
7. 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项目区局部);
8. 申请国家(或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测算表;
9. 申请国家(或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查表;
10.上述1、2、3、5、6、8、9项申报内容的电子文档。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2套,各类签章齐全,装盒,盒外明确标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时间等内容。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项目入库
批准条件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 符合当前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符合项目年度(或阶段)指南要求;
3.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明显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以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科学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5.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6. 项目真实,内容齐全,数据准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项目论证符合程序。
办理结果
1. 向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国家(或省级)投资项目入库通知;
2. 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家投资项目入库审查备案报告。
备  注
1. 对于资料不全,作为退件处理,但是,通过补充资料后仍然可以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再次申报;
2.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请示报告、项目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基本情况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保持一致,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地貌类型、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项目承担单位等。
3. 申报资料中相关附件及有关表格要求,务必遵循有关规定中的格式要求;
4. 申报资料中的电子文档要求: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含系统库文件)。
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4)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地籍处
法律法规
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1份;
3. 委托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由中介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书(原件)各1份;
4.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1份;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注:需验核原件;
6. 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注:需验核原件或加盖公章。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批准条件
报件资料齐备,真实可靠,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
收费标准及依据
0.1元/平方米,《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证书工本费20元,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由中介机构代理开展地籍调查的,只收证书工本费。
办理结果
发证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5)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地籍处
法律法规
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申报资料
1.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原件)1份;
2. 土地权属来源相关证明资料(原件)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3.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受理条件
1.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得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3.    资料齐全,属省级调查处理范围。
办理结果
1.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备  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但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土地更新调查技术设计书审批(6)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地籍处
法律法规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35号,关于下发《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05]10号)、《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云国土资籍[2005]10号)
申报资料
XXX县(市、区)土地更新调查技术设计书
批准条件
1.      符合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
2.      符合地方实际;
3.      满足工作、时间、质量要求。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7)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规划处
耕保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原件1份)
2. 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调整修改方案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包括以下资料(原件1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说明。应说明调整的依据、原因、地块调整的位置、面积、来源、去向等内容,以及与城市规划的衔接情况;(原件1份、方案电子文档1份)
(2)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的所调地类的图幅号、图斑号、面积、规划用途等列表说明(调入与调出分别列表,附表)
(3)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调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层需标出规划调出与调入图斑情况。(加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彩图1份、图电子文件1份);
(4)规划修改后重新确定的规划方案(附表);
(5)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属于城市规划区批次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修改方案和影响评估报告电子文档1份)
(6)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  规划调整的理由充分,布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应与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调整方案原则上不突破原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基本农田数量、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量)。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
备  注
1. 注: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8)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规划处
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执法总队、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核准制和备案制不需要次文件)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原件1份)
5.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出审意见(原件1份)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工章)
8.注明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彩图1份、图电子文件1份)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1份)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附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11.其他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规划调整的理由充分,布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应与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3.规划调整方案原则上不突破原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基本农田数量、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量)。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
备  注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措施;
2.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办理预审的,国土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 注: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州(市)、县(市、区)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9)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规划处
储量处、勘查处、矿管处、环境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矿产资源规划文本及专题研究报告;(原件1份、报告电子文件1份)
2.附表(均为原件1份)
(1)矿产资源基本情况表。
(2)主要矿产地开发利用现状表。
(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表。
(5)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表。
(6)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7)其他附表:根据各地区特点列表,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
3.附图(均为原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1)矿产资源分布图。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3)矿产资源规划图。
(4)其他附图:根据各地区需要编制。
4.本级政府审核意见及有关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1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是否符合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是否符合省厅制定的编制指南及会审办法要求。
办理结果
审查意见
备  注
1.预审的材料包括预审请示2份,规划文本、附表和说明各15份,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意见4份,规划图件1套。
2.审批的材料包括地方政府报厅审批函2份,规划文本、附表和说明各5份,本级政府意见2份,规划图件1套。
具体建设项目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方案(10)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利用处
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执法监察总队、纪检室、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报资料
符合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应报省厅审批,并附以下资料:
目录1份
1. 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原件1份;
2.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3.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1份);
4.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含州(市)、市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5. 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城镇分批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8.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9.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均可1份);
10.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原件1份、界址点电子文件1份、成果资料及图件电子文件1份);
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有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原件 1份);
1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13.申请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报件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土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办理结果
批复
备  注
1. 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2.0公顷(含两公顷)以上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或划拨的供地手续须报省厅审批,严禁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代替供地手续。
2. 确无原件的,可以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3.界址点电子文件按附件3格式上报、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省属以上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11)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利用处
法律法规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2.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结果备案表)   1份;
3.企业改制涉及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现状一览表;属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需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1 份;
4. 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1 份;
5.企业改制方案1 份;
6.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1份 、电子文档1份)
7.州(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
8. 申请享受困难企业出让金标准的改制企业,应附省经委出具的困难企业证明。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报件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产评估和处置的规定
办理结果
批复
备  注
1.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2.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 省属以上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12)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利用处
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纪检室、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申报资料
对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省厅审批,并附以下资料
目录1份
1.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原件1份);
2.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招拍挂出让方案的请示(原件1份);
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招拍挂出让方案应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土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招拍挂出让底价、竟价阶梯等(原件1份);
4. 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或其它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5.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宗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原件1份);
6.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成果资料(原件1份、界址点电子文件1份、成果资料及图件电子文件1份);
7. 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技术报告电子文件1份);
8.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实施后,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资料报省厅备案,需报送的资料为:
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备案表(原件 1份);
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协议书(原件1份);
3. 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报件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土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办理结果
批复
备  注
1.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手续不再报批。
2. 确无原件的,可以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3.界址点电子文件按附件3格式上报、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13)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储量处
执法总队、矿管处
法律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申报资料
1.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
2.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书。
批准条件
1.      符合《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的暂行规定》;
2.      符合《“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鉴定报告”编写要求(试行)》;
鉴定专家必须是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具有资质的专家。
办理结果
出具鉴定结论
矿山企业申请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14)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储量处
矿管处、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申报资料
1.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原件1份)
2.上一年度(或核定的上一纳费期间内)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3.上一年度(或核定的上一纳费期间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凭证复印件;(1份)
4.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由说明。应说明免(减)缴采区的地质情况、探明储量、可采储量及动用储量情况;(原件1份)
5.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应说明申请免(减)缴期内矿产品的销售种类、产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符合免(减)缴的部分的产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预计免(减)缴金额,以及符合免(减)缴矿产品的产量或销售收入占全矿的比例。(原件1份)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
备注
本审批属于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批事项。我厅审批完结后送财政厅审批,再联合行文批准,办结最终时限视财政厅而定。
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初步确认或备案(15)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储量处
法律法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委托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等。
申报资料
1.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2.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申请书;
3.评估委托书。
批准条件
1.评估报告格式符合要求、内容齐全;
2.评估方法符合法规规定,评估方法正确;
3.评估参数选取基本合理;
4.评估的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得当,符合有关规定。
办理结果
出具初步确认意见或备案。
备  注
采矿权价款初步确认。
探矿权价款备案。
地质调查审批(备案)(16)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综合处、财务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申报资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4.资金证明或计划任务书;
5.勘查计划、合同;
6.交通位置图;
7.勘查设计及附件;(电子文档1份)
8.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涉外勘查项目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无军事设施,不是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
办理结果
颁发地质调查许可证
备注
第1、2项材料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或http://www.m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审批(17)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勘查处
法律法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等
申报资料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4.资产证明文件原件;
5.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身份证及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6. 主要勘查仪器设备一览表;
7. 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
8.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
9. 勘查管理制度一览表;
10.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11.承诺书(应按《承诺书》式样填写;
12.勘查设备仪器租赁合同(租赁《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中带“※”标记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
13.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代理申请委托书;
1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意见。
以上资料须提交1套完整的文本资料并附电子报盘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
2.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3.达到与所申请业务相应的人员、资产、设备等要求。
办理结果
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网上公告
探矿权(新立)审批(18)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申报资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证明;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7.交通位置图;
8.勘查设计及附件;(电子文档1份)
9.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外项目:(1)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合作合资企业章程、合同。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申请登记的区块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没有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
4.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尚未被他人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没有已设置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已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90日内,没有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6个月内,没有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8.涉外勘查项目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无军事设施,不是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
9.涉外勘查项目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不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地发[1987]289号);
2.探矿权使用费:第1至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km2,从第4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为500元(国务院第240号令);
办理结果
颁发勘查许可证
备注
第1、2项材料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或http://www.m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变更)审批(19)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申报资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资金证明;
4.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原勘查许可证;
6.变更勘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勘查设计及附件;(设计及附件电子文档1份)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提交年度报告和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提交相关批文和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8.交通位置图1份;
9.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外项目:(1)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合作合资企业章程、合同。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3.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没有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不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外项目无国防工程设施,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6个月内,没有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5.变更勘查主矿种的涉外项目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登记费100元(地发[1987]289号);
2. 探矿权使用费:第1至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km2,从第4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为500元(国务院第240号令);
办理结果
颁发勘查许可证
备注
一、第1、2项材料及第6项中的“年度报告”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或http://www.m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二、变更不扩大范围的申报不进入会签
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20)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综合处、财务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申报资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证明(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电子报盘1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报;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6个月内,没有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5.申请保留的:申请保留次数未超过3次;不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需延期开采的情况。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地发[1987]289号);
2.探矿权使用费:第1至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km2,从第4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为500元(国务院第240号令);
办理结果
颁发勘查许可证
备注
第1、2、6项材料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或http://www.m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注销)审批(21)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申报资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电子报盘1份)
2.原勘查许可证;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的复印件;
5.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2.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办理结果
网上公告
备注
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或http://www.m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转让审批(22)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申报资料
一式3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电子报盘1份)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6.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7.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电子文档1份)
8.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9.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10.以继续勘查为目的提交:
(1)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资金证明
(4)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提交: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电子报盘1份)
批准条件
1.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转让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
3.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4.让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5.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办理结果
批复
备注
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专用的探矿权转让报盘软件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项目核准(23)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厅外事办
法律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项目申请报告(含a.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b.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数;c.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d.环境影响评价;e.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f.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多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3.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买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 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 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 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批准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新建矿山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24)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队、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附电子报盘1份);
3.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附电子文档1份)
5.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8.开办煤炭矿山企业需提交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办矿批准文件;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报资料齐备,编制符合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是否相适应;无矿业权重叠交叉;申请人具备办矿资格、资质条件。
办理结果
批复并公示
备注
注:第2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采矿权转让审批(25)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报告;
2.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电子报盘1份)
3. 州(市)、县(市、区)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4.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 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7.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8. 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9. 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需提交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
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办理结果
批复
备注
注:第2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件为JPG文件。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26)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省级储量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储量管理机关对储量的评审备案证明;对开采消耗储量台帐清楚,并按要求每年上报储量年报的矿山,提交经储量管理机关审查出具的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3. 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7. 州(市)、县(市、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8.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100元,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km2  .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
发证
备注
注:第2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27)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 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登记表;(带可行性报告电子文件)
4.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5. 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表;
8. 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9.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申报的矿区范围按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申请人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
发证
备注
注: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28)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队、财务处、综合处
法律法规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 州(市)、县(市、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4. 属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要矿种或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储量核实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附电子文档)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登记表;
5.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6. 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7.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100元,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km2  .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
发证
备注
注:如变更不扩大范围的不参与会签。
第2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29)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储量处、环境处
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申报资料
目录1份
1.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
4.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审查意见;
5.矿山生产现状图;
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报告电子文档1份)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办理结果
批复
备注
第2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采矿权抵押备案(30)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矿管处
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申报资料
1.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抵押合同
批准条件
仅对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予以登记备案
办理结果
备案登记
备注
1. 采矿权作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2.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 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31)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环境处
法律法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4]267号)。
申报资料
1.      加盖评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印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一式七份;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包括文字报告、附图、专家评审意见)文字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
批准条件
1.      评估报告已按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评估程序符合部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评估单位及项目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要求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出承诺,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办理结果
备案登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32)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环境处
法律法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申报资料
申请地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目录1份
1. 资质申报表;
2. 单位法人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4.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 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6.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7. 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8. 技术设备清单;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
3.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办理结果
发证
备注
注: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33)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环境处
法律法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申报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目录1份
1. 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 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 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 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 近五年内无完全、质量事故证明。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
3.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办理结果
发证
备注
注: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34)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环境处
法律法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申报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目录1份
1. 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 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5. 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6. 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7.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8. 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批准条件
1.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
3.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办理结果
发证
备注
注: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古生物化石采掘、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审批与初审(35)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环境处
法律法规依据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申报资料
科研单位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目录1份
1. 采掘申请书;
2. 单位申报采掘化石文件(采掘目的、时间、地点、方式、范围);
3. 进行科研活动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项目合同书;
4. 采掘地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5. 采掘标本保存方案。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具有承办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资格的单位在申请出境展览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初审,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1. 合作各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邀请信;
2. 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
3. 展品目录表。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批准条件
1. 申请采掘石生物化石需通过按国土资源部要求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2. 具备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资格;
3. 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
办理结果
出具批复
备注
古生物化石采掘仅限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普工作的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除此之外不得采掘。
因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需要的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申请于每年的三月初以前受理。
附件3
界址点文件格式
1、         文件采用文本文件形式制作,命名方式为“行政区代码+项目名称.txt”,行政区代码和项目名称之间用“-”号分割。涉及多个县(市)的,分作多块上报,一个文件上报一个地块,且只能在一个县中。
2、         文件格式为:
横坐标1,纵坐标1(回车)
横坐标2,纵坐标2(回车)
… ,…
3、         必须采用北京54坐标系3度分带形式,坐标类型为测量坐标,禁止对坐标任何省略,小数位在2位以上。对于跨带的地块,可以进行坐标平移,但要附带“坐标平移参数说明书”,说明书使用WORD文件。
4、
例:
澄江县某某项目用地的界址点文件
1、         建立文本文件,取名为“532423000-澄江县某某项目用地”,扩展名为“.txt”文件。
2、         输入界址点坐标:
2731046.73,34593053.32
2731044.62,34594067.85
2730071.25,34594060.82
2729096.96,34594053.55
2729097.48,34594039.87
… ,…
3、         保存文件即可。
4、         实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