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音行货是什么意思:网上搜集的中宣部已经承认的宣传纪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5:45:46

遵守宣传纪律确保安全生产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方忠义副处长为本报业务骨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刊讯 7月27日上午,省委宣传部新闻处方忠义副处长受邀来到本报,围绕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加强队伍建设三个方面的问题,对本报编采骨干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向大家阐述了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用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具体举措。

  一、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一)、坚持和落实政治家办报、办台原则。各类新闻媒体要毫不动摇地与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禁公开报道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

   (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允许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观点、提法。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对藏族的“天葬”及其他民族不能公开报道的宗教仪式,绝不允许公开报道细节,刊发图片。对国际上的民族冲突和纠纷、恐怖暴力事件尤其是中东地区的冲突、恐怖事件的报道,严禁使用“穆斯林恐怖分子”、“伊斯兰恐怖分子”、“伊斯兰极端分子”等表述。涉及对没有医疗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的报道中,不允许使用“蒙古大夫”、“蒙古医生”等污辱性称呼。涉及西藏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报道,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今年是我国传统上的猪年,媒体防止刊发有悖于伊斯兰教义教规、伤害广大穆斯林群众民族宗教感情的文章。

   (三)、严格遵守案件报道纪律。

  案件报道必须符合九条规定:

   1.必须遵守政法部门关于案件宣传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案件新闻素材,报道案件要有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的后续报道,不得炒作个案。

   2.不得报道涉密内容,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

   3.报道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新闻稿件和影像资料必须经办案部门审核同意。

   4.不得全文引用案卷内容,不得披露政法机关办案细节,不得暴露侦察手段,不得描述审讯方略、策略、技巧,不得公开侦察人员照片、图像、姓名、家庭住址及其亲属的有关情况。

   5.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做过细描写,不得渲染凶杀、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刊播卖淫妇女以及被拐、骗妇女的姓名及肖像,不得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资料。

   6.不得公开报道被害人、检举人、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

   7.严格控制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报道,特别是不得报道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

   9.严格实行编辑、主任、值班总编三级编辑审查制度,把编辑审查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层层严格把关。

   (四)、严格遵守舆论监督纪律。

   1.涉及军队、武警、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港澳台和涉及外国政府或组织的事件问题,不作公开批评报道。

   2.涉及民族、宗教金融、证券问题,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要送有关部门审定。

   3.对尚未公开、地方部门已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的孤立事件或个别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公开批评报道。

   4.涉及农村征地、城镇拆迁、水库移民、国有企业转制人员安置、企业军转干部安置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以及大宗商品对外贸易等问题,不宜进行公开批评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各级宣传部门统一部署。

   5.点名批评要慎重,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做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稿件要经被批评领导干部的上一级党委审阅,并经新闻媒体主要负责人批准。

   6.省级媒体不跨省舆论监督,市县媒体不得跨市县进行舆论监督,专业类媒体不得跨行业进行舆论监督。

   7.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借舆论监督之名拉广告、出专版、搞发行,敲诈勒索和获取不正当权益,不得徇私隐瞒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坚决防止有偿新闻等行为。

   (五)、严格遵守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报道纪律。

   1.突发事件报道纪律:

   自然灾害方面,要根据各级气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报、警报和通报进行报道,省内发生的5级以上(含5级)的地震,根据省地震局的通报及时编发消息,灾害和地震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等重要数据应送主管部门审核,5级以下地震原则上不作报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方面,根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公共卫生事件方面,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省卫生厅及卫生厅授权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根据省环保局的通报及时报道,其他各种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安全事件,都要根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

   涉及民族宗教、军队、武警的突发事件,不作公开报道。

   2.群体性事件报道纪律:

   群体性事件对内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对个别群体性事件为以正视听、促进稳定确需公开报道的,由中宣部、中央外宣办按中央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播发通稿,或经省委批准,只在当地市或县级主要媒体刊发。

   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严格把关,令行禁止。严禁从互联网上下载刊登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和贴文,严禁从境外媒体转载或摘录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和评论。

   (六)、严格遵守军事新闻宣传纪律。军事报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军事新闻宣传纪律。地方媒体记者采访军事新闻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经军队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采访和报道。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外报道要正确引导。对网站上出现的发泄仇日情绪贴文绝不允许转载。

   2.对医院管理等问题报道要规范。

   3.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的问题: ①掌握政策;②选准案例;③弄清事实。

   4.金融报道要严守纪律。

   ①.不要提前发布金融统计数据。

   ②.慎重报道农村信用社风险问题。

   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过程中的新闻报道要慎重。

  二、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强新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是新闻管理工作的重要经验。近年来,从中央到省上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文件,使新闻管理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目前,这方面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抓好落实,使中央的、省上的和媒体内部的各项制度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当中。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一)、牢记新闻工作者职业规范。提出六个方面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一是深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工作;二是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学习教育,努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新闻工作方针原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增强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新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严重损害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和公信力,严重损害着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把好四个关口:1.把好新闻从业人员入口关。2.把好新闻信息的来源关。3.把好新闻报道的刊播关。4、把好时政类媒体的准入关。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强化队伍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中央台办、外中宣部、中央宣办

[2002]4号文件 2002年11月修订

 

 

1、对194910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称“XX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X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2002111

 

 

关于切实把握民族宗教宣传正确导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机构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民族宗教问题的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广播电视节目及影视作品涉及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广播影视机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始终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广播影视民族宗教宣传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问题的报道,应当送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事先应报中央批准。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确件,可以通过内参反映。

二、宣传中华文明史要多提 "中华民族"的概念,慎用"炎黄子孙"的概念,注意表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

三、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容易引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反感的问题,要慎重把握。如伊斯兰教视猪为不洁之物并禁食猪肉,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对他们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和厌恶猪的民族心理和习惯,应予充分理解和尊重。广播影视的语言、文字、画面都不要涉及这方面内容,更不得随意表现和妄加议论。对少数民族多样的婚姻习俗和家庭关系也不要探秘、猎奇,肆意渲染。不应将医术低劣的大夫讥讽为"蒙古大夫"

四、对国际上的民族纠纷要客观报道,淡化处理,不应渲染。对国际恐怖主义事件的报道,严禁使用"穆斯林恐怖分子""伊斯兰恐怖分子"等刺激穆斯林群众感情的词语。

五、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必须兼顾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强调宗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宣传无神论和普及科学常识时,要用事实说话,防止批判宗教。

六、不要助长宗教狂热情绪,对个别地方搞所谓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 ()发财"不要宣传。

七、宗教宣传应当注意区域性相内外有别,力求报道准确。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对海外进行报道,但不宜渲染;对内宣传要适度,不宜炒热。

八、对一些广播影视机构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起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应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规违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精神,严肃处理。

九、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级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基本的民族宗教常识,切实杜绝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要把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纪律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让各级领导和第一线工作人员真正了解和掌握。

 

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注:这是新华社内部组织搜集整理禁用词以及慎用词,事实上也是我国新闻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名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得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淬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登人”,不得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登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旅馆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各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举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都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就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