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坑一区出售:用法律和行政追责管住“三公”消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6:11:24

用法律和行政追责管住“三公”消费

秦丹


  公款采购、公费出国、公车使用,不能管住“三公”消费,就意味着公民向公仆托管的“皮夹子”没拉拉链。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其中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国务院此举,顺应民心,是利国利民之举,意义重大。管不住“三公”消费,公共财政支出变成“无底洞”不说,更为关键的是,失管的“三公”消费行为,就像一家人雇请的管家拿着主人的钱去吃喝玩乐,这还会将家园之安全、家务之整顿付诸笑谈,正事不做,正气不存,试问家园何以兴旺?

  此番国务院拟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是将公开定性为行政责任,是强制性的。反腐向制度层面寻出路,这可以说是事关民心向背的创举。但问题是,受公众拥戴的好政策,如何才能执行到位?正如公众所担心的:实施者就是受益者,这是个问题。如不能执行到位,恐怕制度规定的相关问责也会落空。必须用法律和行政追责管住“三公”消费,由此才能刹住侈靡之风,正气才会抬头,举国才能同心共求国家之昌盛。

  没有相应的监督就称不上有质量的公开。自县级以上政府,包括仍未公开“三公经费”的省级以上政府,理应认识到大势之所趋,主动作为;而个别以几个简单数据搞了搞形式“公开”的单位,也要认识到民心的向背,有所思量和准备。从中央部委到省级政府,再到县级以上政府,恐怕国家关乎行政责任的“三公经费”公开要求,也应让县级以下的政府部门有所触动和准备。根据发达国家的“三公”消费公开经验,我们除了配套相应的法规,以及人大的定期监督和问责,关键是要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府系统,采取有利于预算信息公开的会计技术,设立专门栏目便于公众查阅。把“三公”消费置于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公开”的意义才能实现。

  监督不是目的,防止行政滥用权滥用钱才是目的,必须用法律和行政追责管住“三公”消费。在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管理制度一定要细要严,没有严格的管理精神和制度,就很难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倡导厉行节约的风尚。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众看到了良法的影子。但如何建立大家对法的认同感和遵从感,恐怕依法问责,以规追责,是不二法门。只有当一项法律成为社会认同且受益的规范,则信任可期,良序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