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众图片搞笑:达坂城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6:15:39

达坂城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开展政风行风示范窗口评选、重点治理“庸、懒、散”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等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达坂城区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有劳务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条 达坂城区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有劳务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行为准则: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党委、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三)勤政为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旺盛的工作斗志,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时间不准饮酒。不得行贿、受贿,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利用婚丧嫁娶、过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参军、升学等名目大操大办敛财;不准随意公车私用;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职经商或帮助他人经商。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崇尚科学。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沽,语言文明,讲普通话。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九)振奋精神。勇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尽职尽责,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严于管理;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得以上级领导指示为借口,转移矛盾,推卸责任,当老好人。

(十)爱岗敬业。处处以身作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率先垂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求实效的工作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十一)加强学习。准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会中(学习)认真听讲(听课),做好记录,不打盹、不私语、不随意走动、不早退;会后及时传达并落实好会议精神。

(十二)遵守纪律。因事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注明事由、时间、去向。其中,因公务外出的,除要履行外出公务手续外,科室负责人(含科室副职)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科员(含工作人员)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节假日期间,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安排好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离开本市外出要提前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不得利用办公用具处理个人私事。严禁酒后驾车,公车私用。

(十三)通讯畅通。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都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参加各种工作会议(学习),手机要保持静音(振动)状态或关闭,接听电话要离座。

(十四)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要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做好记录,协调处理好各项工作。因故不能值班,要提前请假并在得到批准后调整好值班人员。

(十五)仪表仪容。个人仪表要端庄大方,服饰整洁,工作场合符合着装规定(按公务员着装礼仪)、语言文明,办公室清洁规整。

(十六)自我约束。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不该参加的宴请和娱乐场所的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或是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十七)勤俭节约。创建节约型机关,树立节约意识,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等,严格控制电话、接待费用,严禁公款吃喝。

(十八)加强修养。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志。不在群众中发牢骚、散布消极情绪、传播政治笑话、小道消息和黄色短信。

(十九)坚持原则。无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不准瞒报、谎报基层发生的问题。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副职对正职负责,不能上交矛盾。副职要维护正职的权威,不得与正职当众争辩;正职要维护副职的威信,批评副职要讲究场合和方法。

(二十)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必须论证并与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不得临时动议;研究的重要议题,必须提前把讨论材料印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给大家充分思考、修改的时间。

(二十一)统一步调。要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相尊重;会上会下言行一致;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二十二)严守机密。严禁违犯保密规定,未经许可的保密事项,严禁对外泄露。

(二十三)管好文件。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对基层的工作请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十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是指违反行为准则的具体行为,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三个档次。

第五条 违反以下行为准则的行为属一般违规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或参加学习(会议)不按规定带笔记本;

(二)出席会议迟到,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会中不认真听会(或记录),打盹、大声喧哗、通讯工具响铃、会场接听电话,未经同意中途退场;

(三)不在规定时间内或不按要求的范围传达会议内容;不全面或不正确地传达会议内容;没有贯彻会议精神或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四)外出不请假、不备案,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能保持正常联系,无正当理由超假;

(五)饮酒影响工作或影响自身形象;

(六)个人仪表不修边幅,不按公务员行为规范规定着装,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没有挂牌上岗;

(七)办公环境卫生检查不合格,文件材料等物品摆放凌乱;

(八)值班漏班、值班情况不作记录,无故缺席会议;

(九)随意破坏、浪费公物,办公时间利用办公用具办私事;

(十)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低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十一)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本单位或身边正在发生的违规的人和事;

(十二)不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不够准确;

(十三)工作中不讲配合、不讲方法、不讲大局;

(十四)职责范围内工作出现漏洞,被职能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经复检不合格。

第六条 违反以下行为准则的属严重违规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任务,态度不积极,工作打折扣,缺乏主动克服困难精神,行动滞后;

(二)工作讲条件,计较个人或局部得失,工作推诿、拖拉;

(三)安排工作有误,影响正常工作;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不该参加的宴请和娱乐场所的活动。言行不当,损害机关干部形象;

(五)上班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

(六)利用婚丧嫁娶、过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参军、升学等名目大操大办敛财;

(七)奢侈浪费利用职权公款吃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公车私用;

(八)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严重,上交矛盾或不及时处理政务,贻误时机,造成一定的后果和影响;

(九)违反工作程序或不按规定处理问题,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基层或相关单位的请示,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

第七条 违反以下行为准则的属特别严重违规

(一)不能与区委、区政府保持一致,不能自觉维护机关利益,为了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为了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三)不讲原则,作风漂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成绩,知情不报,隐瞒真相,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

(四)拉帮结伙、搞小圈子,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五)不听从上级领导指挥;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无故未完成工作任务并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就业、调动、晋级、经商等谋取利益;

(七)不讲党性原则,为下属和亲友说情、运作,干扰依法行政,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酒后驾车、上班时间饮酒并造成一定影响;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未公开的会议决议、议事内容、机密文件等,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

(十)不讲民主,暗箱操作,违反工作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有意散布错误言论,损害党政机关形象,伤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

(十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十三)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十四)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十五)贪污、行贿、受贿,跑官、买官、卖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七)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八)严重违反“八荣八耻”要求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九)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或隐瞒实情或退缩、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二十)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二十一)严重违犯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八条 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理办法分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五种。

第九条 处理依据: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条 考记一次一般违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在当年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考记三次一般违规和一次严重违规,以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受到告诫的干部,在当年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一个月的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考记两次严重违规行为和一次特别严重违规,予以责令离岗培训,并取消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奖。

第十三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一年),出现考记二次一般违规行为和一次严重违规行为,予以责令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 范现象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机关: 区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统一汇总到区监察局,并协助效能投诉办公室共同办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给予书面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应将相关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由组织部、监察局、效能投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