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马压青梅: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0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02:30:37
第四章保 险
第四章保 险
第一节风险与损失
保险是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与其签署的保险协议,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物如遭受协议范围内的风险和损失时,对被保险人进
行经济补偿。
出口货物在运输、装卸或存储过程中很可能会遭受风险和损失,为了使
货主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应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
(1)自然灾害:系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力造成
的损害。
(2)意外事故:系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由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它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
锈损、钩损等由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
拒收等由其它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
1.海损: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坏和灭失,根据损失的数量可分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全部损失(TotaI Loss):亦称全损,是指整批货物损失或不可分的一
批货物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货物的全部损失为实际
全损,实际货物的损失与求助或恢复货物原状态所需费用之和相当于实际货
物的全部损失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整批货物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货物受
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只遇到危难,为了船舶和
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行继续进行而有意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牺牲或支出某
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搁浅,为了使船舶浮起脱险而有意抛弃一部分货物。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按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叫共同海损分摊。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例如
由于船体颠簸而使部分货物破损。单独海损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其它损失:由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如偷窃、战争等。
第二节 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根据这一条款,该公司承保的责任范
围如下:
(一)三种基本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亦称“单
独海损不赔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包括:
(1)因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的货物落海损失。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及货物受损后的施救费用。
(5)遇难后,在避难港的卸货损失及在避难港和中途港的费用。
2.水渍险(With Average,简称WA):亦称“包括单独海损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造成
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外来
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二)一般附加险
系指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共有11 种,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
可加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 一Delivery 简
称T.P.N.D.):由于偷窃或其它原因而使整件货物遗失造成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简称R.F.w. D.):由
于淡水或雨水使货物遭受的损失。水渍险和平安险只负责海水造成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由于外包装破裂造成货物数量短少
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造成的损失。
4.沾污险(Risk of Contamination):由于货物混进其它杂质或与其
它物质接触而使货物被沾污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由于液体或流体货物以及用液体储运
的货物容器损坏而引起渗漏造成的货物损失。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震动、碰撞、挤压等原因使货物受到不同程度
的损坏或破碎而造成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由于受其它物质影响而使货物串味造成
的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
由于气温或外界环境而使货物受潮或受热造成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由于使用铁钩装卸而使货物遭受的损失。
10. 包装破裂险( Loss and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Packing):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破裂,或调换或修补包装而支付
费用造成的损失。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在运输途中,由海水等外来原因造
成生锈而引起的损失。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锈损除外。
(三)特殊附加险
由上述一般附加险以外的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投保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中的任何一种险别并投保或不投保一般附加险的基
础上还可投保特殊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
内未运到目的地交货,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此险为“交货
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货物受损后,仍须按完好货值
完税,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的关税负责赔偿。
3.舱面险(On Deck Risk):由于货物装在舱面受气候等不利因素影
响而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货物运到目的港被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
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经进口国检验,如发现货物(粮食
或食品等)中有致癌的黄曲霉素则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由此造成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当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后,有的须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内,如果在此存仓期间发生火灾,保
险公司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战争险(War Risk):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海盗行
为等以及由此引起的扑获、拘留、禁制或扣押造成的损失。
8.罢工、暴动、民变险(Risk of Strike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简称S.R.&.C.C. ):货物由于罢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
的损失。被保险人投保战争险后,又投保罢工、暴动、民变险,则不另收保
险费。
(四)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使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简称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
明的启运港发货人仓库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或自货物卸离海
轮当日午夜起六十天为限。战争险的保险起止期限是自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
的启运港海轮或驳船时起至货物卸离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止,或自货物到达
目的港当日午夜起十五天为限。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陆上运输货物承保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对
航空运输货物承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对邮包运输承保邮包险和
邮包一切险。其中,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相当于海运的水渍险。陆运一
切险,空运一切险和邮包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一切险。此外,还可加保一般
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缩写I.
C.C.)
1983 年前,伦敦保险协会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使用
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一致,包括“F.P.A.”(平安险),“w.A.”(基
本险),“AII Risks”(全损险)。1982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条款,包括
“协会货物(A)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协会货物(B)
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C)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上述保险条款分别与All Risks,W.A.和F.P.A.
相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承保协会条款。
此外,在我国境内近几年又陆续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等保险机构,这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
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第四章保 险
第一节风险与损失
保险是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与其签署的保险协议,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物如遭受协议范围内的风险和损失时,对被保险人进
行经济补偿。
出口货物在运输、装卸或存储过程中很可能会遭受风险和损失,为了使
货主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应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
(1)自然灾害:系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力造成
的损害。
(2)意外事故:系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由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它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
锈损、钩损等由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
拒收等由其它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
1.海损: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坏和灭失,根据损失的数量可分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全部损失(TotaI Loss):亦称全损,是指整批货物损失或不可分的一
批货物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货物的全部损失为实际
全损,实际货物的损失与求助或恢复货物原状态所需费用之和相当于实际货
物的全部损失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整批货物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货物受
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只遇到危难,为了船舶和
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行继续进行而有意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牺牲或支出某
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搁浅,为了使船舶浮起脱险而有意抛弃一部分货物。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按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叫共同海损分摊。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例如
由于船体颠簸而使部分货物破损。单独海损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其它损失:由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如偷窃、战争等。
第二节 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根据这一条款,该公司承保的责任范
围如下:
(一)三种基本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亦称“单
独海损不赔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包括:
(1)因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的货物落海损失。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及货物受损后的施救费用。
(5)遇难后,在避难港的卸货损失及在避难港和中途港的费用。
2.水渍险(With Average,简称WA):亦称“包括单独海损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造成
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外来
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二)一般附加险
系指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共有11 种,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
可加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 一Delivery 简
称T.P.N.D.):由于偷窃或其它原因而使整件货物遗失造成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简称R.F.w. D.):由
于淡水或雨水使货物遭受的损失。水渍险和平安险只负责海水造成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由于外包装破裂造成货物数量短少
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造成的损失。
4.沾污险(Risk of Contamination):由于货物混进其它杂质或与其
它物质接触而使货物被沾污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由于液体或流体货物以及用液体储运
的货物容器损坏而引起渗漏造成的货物损失。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震动、碰撞、挤压等原因使货物受到不同程度
的损坏或破碎而造成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由于受其它物质影响而使货物串味造成
的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
由于气温或外界环境而使货物受潮或受热造成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由于使用铁钩装卸而使货物遭受的损失。
10. 包装破裂险( Loss and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Packing):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破裂,或调换或修补包装而支付
费用造成的损失。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在运输途中,由海水等外来原因造
成生锈而引起的损失。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锈损除外。
(三)特殊附加险
由上述一般附加险以外的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投保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中的任何一种险别并投保或不投保一般附加险的基
础上还可投保特殊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
内未运到目的地交货,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此险为“交货
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货物受损后,仍须按完好货值
完税,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的关税负责赔偿。
3.舱面险(On Deck Risk):由于货物装在舱面受气候等不利因素影
响而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货物运到目的港被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
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经进口国检验,如发现货物(粮食
或食品等)中有致癌的黄曲霉素则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由此造成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当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后,有的须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内,如果在此存仓期间发生火灾,保
险公司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战争险(War Risk):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海盗行
为等以及由此引起的扑获、拘留、禁制或扣押造成的损失。
8.罢工、暴动、民变险(Risk of Strike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简称S.R.&.C.C. ):货物由于罢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
的损失。被保险人投保战争险后,又投保罢工、暴动、民变险,则不另收保
险费。
(四)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使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简称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
明的启运港发货人仓库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或自货物卸离海
轮当日午夜起六十天为限。战争险的保险起止期限是自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
的启运港海轮或驳船时起至货物卸离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止,或自货物到达
目的港当日午夜起十五天为限。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陆上运输货物承保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对
航空运输货物承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对邮包运输承保邮包险和
邮包一切险。其中,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相当于海运的水渍险。陆运一
切险,空运一切险和邮包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一切险。此外,还可加保一般
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缩写I.
C.C.)
1983 年前,伦敦保险协会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使用
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一致,包括“F.P.A.”(平安险),“w.A.”(基
本险),“AII Risks”(全损险)。1982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条款,包括
“协会货物(A)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协会货物(B)
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C)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上述保险条款分别与All Risks,W.A.和F.P.A.
相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承保协会条款。
此外,在我国境内近几年又陆续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等保险机构,这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
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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