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绪个人资料简介: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文件(2006)|体检/政审/初任 - QZZN - 公务员论坛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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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是: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是: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机关套改实施细则是: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事业套改实施细则是: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是: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详细内容见下文:
作者:hi9913 1楼  07-8-22 23:07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作者:hi9913 2楼  07-8-22 23:09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2006年6月30日。

套算方法: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 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给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确定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工资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2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27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27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26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25级2档;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l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 (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 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l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司长、副司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广州、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成都、长春、济南、青岛、杭州、深圳、厦门、宁波等16个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比照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相应调整西藏特殊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特区津贴暂按1995年人事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l995〕70号)规定的原则处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后,再纳入地区附加津贴统一管理。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八、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作者:hi9913 3楼  07-8-22 23:15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 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 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 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 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1、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 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 准。

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 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 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 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 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 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 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 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 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 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 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 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 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成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 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 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 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 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 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 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 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 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 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 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 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 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 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 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 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l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 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

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 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 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 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享部、财政部 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 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 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L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 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 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牡会及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 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 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 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 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 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墓础上,不断完 善夺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贵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 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夺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夺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拉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 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 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 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 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 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 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 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 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 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 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 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 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 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 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 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 中毕业生执行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 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 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 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 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 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l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白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 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 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 的规定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 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 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 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 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 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 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 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九、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 属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 京外的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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