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游戏龙母福利:人先于国 民大于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30:14

在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中,墨家的学说的确是超越了那个时代。直到今天,墨子有些论点仍然值得我们重视。下面,南方在野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墨子的国家起源学说: 

一、墨子的民约论:人先于国  

在西周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所有的财产与人口,都在强权的管辖范围内。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血缘宗法制与等级礼乐制走向崩溃。于是墨子背弃“周道”,创立新说。墨子考察国家的产生,他说:  

 古代天下开始有人民的时候,没有政府官员,大家都是平民百姓。但,正因为大家都是平民百姓,所以一个人有一种正义,十个人有十种正义,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正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种正义。等到人更多,多到数不过来的时候。所谓的正义,也就连数都数不过来了。人们都肯定自己的正义,而否定别人的正义,于是重则发生斗殴,轻则发生争执。所以,天下人就想统一天下的正义了,于是就选择贤者,将他立为天子。(参见《墨子?尚同下》)[1] 

也就是说,墨子认为,天下是最先有人,然后有国的。最开始,所有的人都是平民百姓,处于无政府状态。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但是这个“无政府状态”并不非常的美妙。因为一个人有一种正义,10个人有10种正义,100个人就有100种正义,1000个人就有1000种正义。无数个人,就有无数个正义。人人都以自己的正义为正义,而将别人的正义视为无理。甚至于“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墨子·尚同上》)——手握武器的人,无不说代表正义,但人人以自己的正义一统江湖,则只剩暴虐屠戮,并无正义。  

这样下去怎么得了呢?实践的教训,人们不得不坐下来商量,于是“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 (《墨子·尚同中》) 。人们明白了一个道理:必须结束这个无政府状态,必须“一同天下之义”。  

那么,怎么办?开始民主选举。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 (《墨子·尚同中》)。人们不但“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 (《墨子·尚同上》)——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选”出来的,一点都不含糊。  

梁启超先生当年读到墨子的这段文字,对墨子的学说非常赞赏。梁启超指出:“什么人‘明’?自然是人民‘明’;什么人‘选择’?自然是人民‘选择’;什么人‘立’?什么人‘使’?自然是人民‘立’,人民‘使’。这种见解,和那说‘天生民而立之君’的一派神权起源说,和那说‘国之本在家’的一派家族起源说,都不相同。他说:国家是由人民同意所造成,是‘民约论’同一立脚点。《经上篇》说:‘君臣萌通约也。’正是这个原理。”( 梁启超:《墨子学案》  

《墨子·经上》明确指出:“君、臣、萌(民),通约也。”也就是说,人们在选举产生政府的时候,是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墨子在《尚同中》阐述了这个社会契约:(1)人们选举产生了国家政权,就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了国家政权,国家有权力“发政于天下”、“制为五刑”、“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而民众在行政上,就必须对执政者有所服从。(2)建国设都,设立天子诸侯,不是让他骄奢淫逸的;而辅之以卿大夫师长,也不是叫他们放纵逸乐的,乃是让他们分授职责,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国家。执政者有义务“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  

墨子的民约论,以人先于国,认为“国家是由人民同意所造成”。这在根本上有别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建国理念。 在墨子的学说里,人始终是排在国的前面的。所谓“万国之上还有人类在”,墨子的“非攻”主张,不仅在于反对侵略战争,也体现了墨子对狭隘爱国主义的强烈批评。  

二、墨子的择君论:民大于君  

公权力是由民众同意所造成,但民众设立政府机关,选立各级官僚,乃是让他们分授职责,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国家。所以墨子认为,选立天子诸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丝毫不能马虎。一定要保证选出来的天子诸侯, 是“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  

那么,如何搞这个选举呢?非常有意思的是,墨子也有一个模拟选举的学说: 

然而天下的士子,攻击兼爱的言论还是没有停止,他们说:“或许可以用这种理论选择士人,但却不可以用它选择国君吧?”姑且试着让两个人站到前面来。假设以他们作为两个国君(候选人)。其中一个(兼君),主张兼爱;另一个(别君),主张别爱。

别君的言论是这样说的:“我怎能对待我的万民的身体,就像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样呢?这太不合天下人的情理了。人生在世上并没有多少时间,就好像马车奔驰缝隙那样短暂。”所以他返身看到他的万民挨饿,就不给吃,受冻就不给穿,有疾病就不给疗养,死亡后不给葬埋。别君的言论如此,行为如此。

兼君的言论不是这样,行为也不是这样。他说:“我听说在天下做一位明君,必须先看重万民之身,然后才看重自己之身,这以后才可以在天下做一位明君。”所以他返身看到他的百姓挨饿,就给他吃,受冻就给他穿,生了病就给他疗养,死亡后就给予埋葬。主张兼的君主的言论如此,行为如此。

既然这样,那么这两个国君,言论相非而行为相反?假使这两个国君,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符合得像符节一样,没有说过的话不能实现。如果是这样,那么请问:假如今年有瘟疫,万民大多因劳苦和冻饿而辗转死于沟壑之中的,已经很多了。不知道若从这两君中选择一位,将会何去何从呢?我认为在这个时候,无论天下的愚夫愚妇,即使是反对兼爱的人,也必定选择跟随兼君了[2] 

 由此可以看出,墨子所主张的选举有这么几个要点:

(1)    选举的标准:选择“兼君”。什么才是“兼君”?也即兼爱天下的人,不能光想着自己的私利。墨子认为,选出来的人,必须要“先万民之身,后为其身”,也就是说,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当选者执政之后,要谋天下人的福利,让饥者得食,寒者得衣,病者得养,丧者得葬。

(2)    候选的人数:差额选举。“兼”与“别”,总是比较而言的,没有比较就无法选择。墨子大概也以为等额选举是形式主义。为了让民众有个选择的余地,有个比较鉴别。他竟然提出要“两而进之”, “设以为二君”,让民众选择其中之一。

(3)    选举的程序:要搞竞选。墨子提出,候选人必须发表竞选演说,作出一定承诺,而且要老老实实说真话,不能欺骗民众。竞选承诺一经做出,就必须“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也,无言而不行也”。

(4)    选举的主体:广大民众。墨子的主张,由民众来选择执政者,在这里是非常明确的。墨子是动了真格的,要搞民主选举。在这里,“民”是主人,“君”是客人,民大于君,一切由民说了算。墨子大概充分相信“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根本没有“民众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选举”之类的担忧。所以墨子是主张放开手脚,由民作主的。甚至墨子明确地说,在选择执政者的的时候,天下没有什么愚昧的男子与愚昧的女子,虽然民众自己不一定是“兼者”,但必定会选择“兼君”。  

三、墨子的法治论:法高于权  

在先秦那个时代,按理说墨子将他的政治学说论述到这样一个水平,已是非常地不简单。但墨子并没有就此停止思考。  

像我们一样,他也思考了我们现在所关心的一个问题:执政者虽然选了出来,看起来是选了“贤良、圣知、辩慧之人”,但这个选出来的人究竟可不可靠呢?他会不会变卦呢?是完全相信这个执政者永远伟大光荣正确呢?还是应该有所保留呢?  

很让我们惊讶,虽然墨子认为国家政权建立后,民众在行政上必须从下到上有所服从。但墨子同时又指出,“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墨子·法仪》)

墨子深刻洞悉人性的弱点与权力的诱惑,毫无隐晦地指出这一点,并且进一步提出要剥夺国君的立法权,他说:

 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律才行呢?假若都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律,可以吗?天下做父母的很多,但真正仁爱的很少。倘若人人都必须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律,这种法律就太不仁义了。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假若都以专家学者作为法律,可以吗?天下做专家学者的很多,但真正仁爱的很少。倘若人人都必须以专家学者作为法律,这种法律就太不仁义了。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假若都以自己的国君作为法律,可以吗?天下做国君的很多,但仁爱的很少。倘若人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国君作为法律,这种法律就太不仁义了。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所以父母、专家学者和国君三种人,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律。[3] 

所以说,墨子的《尚同》,并非以国君为法律,这是很清楚的。天下国君仁者寡,所以墨子是不主张完全相信国君的。 在《法仪》篇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没有依法治国:“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而随后,墨子又明确指出,父母、专家学者和国君三种人,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可见,为了避免人治之不仁,墨子是主张将“法”与“权”相分离的。

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那么,法仪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墨子主张“莫若法天”,“以天之志为法”。墨子借天志言立法的基本原则,说:“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天之行广而无私”(《墨子·法仪》)“天之爱百姓也”,“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 “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下》)

在墨子那里,“法仪”应该就像“天志”那样兼爱百姓;“法仪”应该就像“天志”那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仪”应该就像“天志”那样包含了人间的道与义。墨子的学说,不仅剥夺了执政者的立法权,还要用这个“法仪”来管制执政者,要在执政者的头上再外加一个“法仪”作为套子

墨子的法治论,其基本特色是:政法分立,法高于权,以法治官,依法仪行义政。墨子借天言法,可谓用心良苦。在天下失义的情况下,墨子慨叹道,人们只知道天子管理三公诸侯和士子庶人,却不知道以天志为法仪来管理天子。墨子批评当时的执政者违背了最早的社会契约,他说“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王公大人将父兄左右宠幸都任命为行政长官,“非正以治民”,导致社会混乱,民众不肯与上面协调一致,责任在执政者。(参见《尚同中》)。墨子主张对那些搞“力政”强权的执政者,人们可以“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天志上》)。墨子又说“汤伐桀,武王伐纣” ,并没有违反非攻的原则,“彼非所谓攻,所谓诛也。” (《墨子·非攻下》)

今天,我们说,权力之上还有宪法精神,还有普世价值在。墨子“以天志为法仪”,要点不在天志,而在将法仪高置于执政者之上。他首创“诛”暴王的观点,号召人们推翻强暴的国家政权,来维护“法仪”的威严。墨子以桀纣幽厉为例,明确指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天志法仪,“是以天下之庶民属而毁之” (《墨子·天志下》)。

 

社会契约,民主择君,宪政法治,实乃普世价值;人先于国,民大于君,法高于权,这些思想亦非西方的专利。墨子早在先秦就肯定了这些基本理念。先贤说“古之善者则述之,今之善者则作之”(《墨子·耕柱》)。但两千多年过去了,墨子幼稚的国家起源学说在今天仍然有现实的意义,令人沉思。



 

 

[1] 《墨子?尚同下》: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若苟百姓为人,是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千人千义。逮至人之众,不可胜计也。则其所谓义者,亦不可胜计。此皆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以厚者有斗,而薄者有争。是故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是故选择贤者,立为天子。

[2] 《墨子?兼爱下》:然而天下之士,非兼者之言,犹未上也,曰:意可以择士,而不可以择君乎?姑尝两而进之。设以为二君,使其一君者执兼,使其一君者执别。 是故别君之言曰:“吾恶能为吾万民之身,若为吾身?此泰非天下之情也。人之生乎地上之无几何也,譬之犹驷驰而过隙也”是故退睹其万民,饥即不食,寒即不衣,疾病不侍养,死丧不葬埋。 别君之言若此,行若此。兼君之言不然,行亦不然,曰:“吾闻为明君于天下者,必先万民之身,后为其身,然后可以为明君于天下”是故退睹其万民,饥即食之,寒即衣之,疾病侍养之,死丧葬埋之。兼君之言若此,行若此。然即交若之二君者,言相非而行相反与?常使若二君者,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也,无言而不行也。然即敢问:今岁有疠疫,万民多有勤苦冻馁,转死沟壑中者,既已众矣。不识将择之二君者,将何从也?我以为当其于此也,天下无愚夫愚妇,虽非兼者,必从兼君是也。

[3] 《墨子?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