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边三角形边长公式:企业所得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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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外被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对于公司组织所得课征税收,起源于英国早期商业活动时期。英国自1909年起即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是最早实行公司税制的国家,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企业所得税。按照现代税收理论,所得税具有普遍征收、有利于公平和富有弹性等特性,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理由,更是基于其公平与合理性。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1937年1月1日,所得税原则及所得税暂行草案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所得税的产生(高秉坊.中国直接税史实[M].京华印书馆,1943: P17~24)。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得税的征收,对积累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
从1958年到1985年前后27年,工商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工商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集体企业,同时也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外资企业征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是国家从非国有经济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在合理询节收人水平,平衡集体企业之间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确定为30% ,另按应纳所得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 - 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91年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涉外 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 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在此前的30多年,受 "非税论"的影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不征所得税,而采用利润上缴的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 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 -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照55%的比例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制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起点。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扎实行10% ­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这对于适当调节集体企业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都起过重要作用。为适应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做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1994年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这种三税并存的局面,存在诸多问题。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1993年 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 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这次改革的要点: ( 1 )统一了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便于今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个税率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接近。(2)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 (3)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4)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在统一税法的同时,取消了税前还贷,建立了新的企业还贷制度。(5)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两项减免税政策,其他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7
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税制趋于规范,有利于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理顺了国家与 企业的分配关系;三是增强了税收聚财功能;四是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距;五 是稳定了涉外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 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社会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在此情况下,终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与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基数,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征税范围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前者通常是指企业从事产品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等取得的所得;后者通常是指提供资金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转让资产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
2.税负公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行业和层次,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能使各类企业税负较为公平。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经营净收入亦称为经营所得征收的,所以企业一般都具有所得税的承受能力,而且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与纳税人所得多少直接关联,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元所得的不征",因此,企业所得税是能够较好体现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一个良性税种。
3.税基约束力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成本和费用,包括工资支出、原材料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所得税的计税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与企业会计核算关系密切。为了保护税基,企业所得税明确了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使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相对独立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与统一性。
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的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净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财政收入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对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作用非常重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1994年至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情况
见表1 -10
表1 -1 1994年至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年度
税收收入总额
内企所得税
内企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外企所得税
外企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1994
5070. 8
639. 7
12.62%
48. 1
0.95%
1995
5973. 7
753.1
12.61 %
74.2
1. 24%
1996
7050.6
811. 5
11.51%
104.4
1. 48%
1997
8225.5
931. 7
11. 33%
143. 1
1. 74%
1998
9093.0
856. 3
9.42%
182.5
2.01%
1999
10315.0
1009.4
9.79%
217.8
2.11%
2000
12665. 8
1444.6
11. 41 %
326. 1
2.57%
2001
15165.5
2121. 9
13.99%
512.6
3.38%
2002
16996.6
1972.6
11. 61 %
616.0
3.62%
2003
20466. 1
2342.2
11. 44%
705.4
3.45%
2004
25718.0
3141. 7
12.22%
932.5
3. 63%
2005
30865. 8
4363.13
14.14%
1147.69
3.72%
2006
37636. 3
5545.88
14.74%
1534. 82
4.10%
2007
49449.29
7723. 73
15.62%
1951. 20
3.95%
注:根据各年公布的收入数据计算。
2.宏观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进程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可以在税收方面为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4.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5.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税制的总体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 、进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由于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节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体现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核心要素。税率设计的原则是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使企业在发展生产、经营方面有一定的财力保证。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又要维护税率的统一性。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规定是:
(一)基本税率为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为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在第七节税收优惠中有介绍)。
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设定为25% ,从世界各国比较而言还是偏低的口据有关资料介绍,全世界上近160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0现行税率的确定,既考虑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又考虑了企业负担水平。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 补等。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的具体构成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 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 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技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 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 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 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 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 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1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 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 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1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己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 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对专项用途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处理,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 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技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技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 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擎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技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 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业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①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 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
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技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 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其中,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 技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5.借款费用
( 1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 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 述规定执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 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 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
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元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五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即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人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
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技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 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 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 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一)存货的计税基础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 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转让以上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的净值允许扣除。其中,资产的净值 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 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技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 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即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在实际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与前述相同,即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在间接计算法下,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 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例1 -1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 1 )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 ;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 ;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
(6)计人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 1 )会计利润总额= 4000 + 80- 2600-770 -480-60-40-50 = 80 (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 =650-600 =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 25 - 25 x 60 % = 25 - 15 = 10 (万元)
4000×5%= 20万元>25 ×60% =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 =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5 – 200×2 % = 1 (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 31-200×14% = 3 (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7-200×2. 5 % = 2 (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 80 + 50 + 10 + 20. 4 + 6 + 1 + 3 + 2 = 172. 4 (万元)
(9)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172. 4 x25% =43.1 (万元)
[例1 -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技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 (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 )利润总额=5600 +800 +40 +34 + 100 -4000 -660 -300 -760 -200 -250 =370 (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 60×50% = 30 (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 70×60 % = 42 (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 (5600 + 800)×5%= 32 (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 =38(万元)
(5 )取得直接技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 370×12 % = 44. 4 (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 +38-34 =304(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04×25 % = 76 (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 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前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例1 -3 ]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 ;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1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100 + 50 + 30)×25 % = 45 (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 45×[50÷(100 + 50 + 30) ] = 12. 5 (万元)
B国扣除限额= 45×[30÷( 100 + 50 + 30) ] = 7. 5 (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45-10-7.5 = 27.5 (万元)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 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具体办法由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
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 1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 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见表1 -2。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 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表1-2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3 -10
制造业
5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15
交通运输业
7 -15
建筑业
8 -20
饮食业
4
8 -25
娱乐业
15 - 30
其他行业
10 - 30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 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 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 1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9填好该表并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 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 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 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 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4.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 1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 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 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 1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 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 )第4行 "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节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
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口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但是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未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O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技资,可以按技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09年12月31日。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八、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技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o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J202号)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o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D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µ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技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技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技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口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技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技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其他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 2007年3月16日)已经批准设立(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 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 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9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 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 半征税。
3.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1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技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原《外商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O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3)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该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4.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 1 )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收入达到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9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技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泼、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技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上述所称企业,是指技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D
(3)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5.其他事项
( 1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八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上述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前述第六节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节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诗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
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是指:
( 1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6.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所指控制包括:
( 1 )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 1 )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3)上述所指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技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 1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技资。
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8.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 1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o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
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 1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收利息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对应当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 10号) ,规定如下: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技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 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 [2008] 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3.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 1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4.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 1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 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5.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 - 6月份按上上年度,7 -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总额o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2.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四)征收管理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税函[2008] 44号 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十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上述规定执 行) ,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4.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5.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 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 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  别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1
加:营业外收八(填附表一)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纳税捌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人
17
免税收人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续表
类  别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扛)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裘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人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 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 "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 "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 通过附表二( 1 ) 《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 "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 "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 "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 1 ) {收入明细表》相关行 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o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 -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人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 + 14-15 + 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 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 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 - 28 - 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 ,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 )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 + 31 - 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 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人财政调节人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 - 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
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人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 )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 1 )第2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十一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十二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 + 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第13 + 14 - 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第13 + 14-15 + 22行。(当第13 + 14一15行<0时,则加22行的最大值)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o
18.第25行=第23 - 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 - 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 - 28 - 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第30 + 31 - 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 )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十13)
2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3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4
(1)销售货物
5
(2)提供劈务
6
(3)让渡资产使用权
7
(4)建造合同
8
2.其他业务收人(9+lO+11+12)
9
(1)材料销售收入
10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人
11
(3)包装物出租收人
12
(4)其他
13
(二)视同销售收入(14十15十16)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人
15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6
(3)其他视同销售收人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l+22+23+24+25+26)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嚣同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续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2l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5.罚款净收人
23
6.债务重组收益
24
7.政府补助收人
25
8捐赠收入
26
9其他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 + 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 + 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技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 1 )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技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 1 )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第13行 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 1 )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7.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 1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国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 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 + 13行。
2.第2行=第3 + 8行。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9 + 10 + 11 + 12行。
5.第13行=第14 + 15 + 16行。
6.第17行=第18至26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营业收入(2+19+25+35)
2
(一)银行业务收入(3+10+18)
3
1.银行业利息收人(4+5+6+7+8+9)
4
(1)存放同业
5
(2)存放中央银行
6
(3)拆出资金
7
(4)发放贷款及垫款
8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
(6)其他
10
2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1+12+13+14+15+16+17)
11
(1)结算与清算手续费
12
(2)代理业务手续费
13
(3)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
14
(4)银行卡手续费
15
(5)顾问和咨询费
16
(6)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
17
(7)其他
18
3其他业务收入
19
(二)保险业务收入(20+24)
20
1.已赚保赞(2l一22—23)
21
保费收入
22
减;分出保费
23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续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24
2其他业务收入
25
(三)证券业务收入(26+33+34)
26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7+28+29+30+31+32)
27
(1)证券承销业务收人
28
(2)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29
(3)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八
30
(4)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收人
31
(5)代理保管证券业务收人
32
(6)其他
33
2利息净收入
34
3其他业务收人
35
(四)其他金融业务收入(36+37)
36
1业务收入
37
2其他业务收入
38
二、视同销售收人(39+40+41)
39
l非货币性资产变换
40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41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42
三、营业外收人(43+44+45+46+47+48)
43
l固定资产盘盈
44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46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47
5罚款净收人
48
6其他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制度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人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确认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人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技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汇款和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受托业务佣金等o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第26 +33 +34行。
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金额等于第27 + 28 + 29 +30 +31 +32行。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36 + 37行。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不作收入,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营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金额等于第43 +44 +45 +46 +47 +48行。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23.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4.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25.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26.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27.第47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28.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
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 + 19 + 25 + 35行。
2.第2行=第3 + 10 + 18行。
3.第3行=第4至9行合计。
4.第10行=第11至17行合计。
5.第19行=20+24行。
6.第20行=21- 22 - 23行。
7.第25行=第26+ 33 + 34行。
8.第26行第27+ 28 + 29 + 30 + 31 + 32行。
9.第35行=36+ 37行。
10.第38行=第39 +40 +41行。
11.第42行=第43至48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1 +38行=附表八第4行。
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42行=主表第11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收入总额(2+3+……十9)
2
财政补助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
4
拨入专款
5
事业收人
6
经营收入
7
附属单位缴款
8
投资收益
9
其他收人入
10
二、不征税收入总额(11+12+13十14)
11
财政拨款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
13
政府性基金
14
其他
15
三、应纳税收入总额(1-10)
16
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人总额比重(15÷1)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并据以
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第16行"不征税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9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金额为第2行至第9行的合计数。
3.第2至9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5.第3至7行:累计金额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据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6.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7.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8.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9.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10.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1.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12.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8行以外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
13.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 + 12 + 13 + 14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4.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6.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7.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8.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第1-10行。
19.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第15÷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9行合计。
2.第10行=第11至14行合计。
3.第15行=第1 -10行。
4.第16行=第15 7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o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1 )
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2)
2
(一)主营业务成本(3+4+5+6)
3
(1)销售货物成本
4
(2)提供劳务战本
5
(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6
(4)建造合同成本
7
(二)其他业务成本(8+9+10+11)
8
(1)材料销售成本
9
(2)代购代销费用
10
(3)包装物出租成本
11
(4)其他
12
(三)视同销售成本(13+14+15)
13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14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15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16
二、营业外支出(17+18+  …+24)
17
l.固定资产盘亏
18
2.处簧固定资产净损失
19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20
4.债务重组损失
21
5.罚款支出
22
6.非常损失
23
7.捐赠支出
24
8.其他
25
三、期间费刷(26+27+28)
26
l.销售(营业)费用
27
2.管理费用
28
3.财务赞用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第1行=第2 + 7 + 12行。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第2行=第3+4+5+6行。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3.第7至11行"其他业务支出"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7行=第8+9+10+11行。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12至15行"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第12行=第13 + 14 + 15行。本表第13至15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本表第12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第16行=第17 + 18 + 19 +20 +21 +22 +23 +24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1 )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 )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
(6)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
(7)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25行=第26 +27 +28行。
( 1 )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并据以填人主表第5行。
(3)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 + 7 + 12行。
2.第7行=第8行至11行合计。
3.第12行=第13 + 14 + 15行。
4.第16行=第17至24行合计。
5.第25行=第26 +27 +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 +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l
一、营业成本(2+17+3l+38)
2
(一)银行业务成本(3+ll+15+16)
3
1.银行利息支出(4+5+…+10)
4
(1)同业存放
5
(2)向中央银行借款
6
(3)拆入资金
7
(4)吸收存款
8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9
(6)发行债券
lO
(7)其他
续表
行次
项  品
金  额
11
2.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2+l3+14)
12
(1)手续费支出
13
(2)佣金点出
14
(3)其他
15
3业务及管理费
16
4其他业务成本
17
(二)保险业务支出(18+30)
18
1.业务支出(19+20-2l+22-23+24+25+26+27-28+29)
19
(1)退保金
20
(2)赔付支出
21
减:摊回赔付支出
22
(3)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23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24
(4)保单红利支出
25
(5)分保费用
26
(6)手续费及佣盘支出
27
(7)业务及管理费
28
碱:摊回分保费用
29
(8)其他
30
2.其他业务成本
31
(三)证券业务支出(32+36+37)
32
l.证券手续费支出(33+34+35)
33
(1)证券经纪业务支出
34
(2)佣金
35
(3)其他
36
2.业务及管理费
37
3.其他业务成本
38
(四)其他金融韭务支出(39+40)
39
l.业务支出
40
2.其他业务成本
4l
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42+43+44)
42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43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44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续表
行次
项目
金  额
45
三、营业外支出(46+47+48+49+50)
46
l.固定资产盘亏
47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8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
49
4.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50
5.其它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必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人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等于第2+17+31+38行。
2.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 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3.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4.第17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退保金、保户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支出总额,扣减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后的支出总额。
5.第19行"退保金"填报纳税人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6.第20行"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赔付款项。
7.第21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囚的赔付成本。
8.第22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第23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0.第24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纳税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1.第25行"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2.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13.第28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31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证券其他业务支出。金额等于本表第32 + 36 + 37行。
15.第32行"证券手续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金额等于本表39 +40行。
17.第41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金额等于本表42 +43 +44行。
18.第4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金额等于本表第46 +47 +48 +49 +50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7+31+38行。
2.第2行=第3 + 11 + 15 + 16行。
3.第3行=第4至10行合计。
4.第11行第12+ 13 + 14行0
5.第17行=第18行+ 30行。
6.第18行=19+20 - 21 +22 - 23 +24 +25 +26 +27 ~ 28 +29行
7.第31行=第32+36+37行。
8.第32行=第33+ 34 + 35行。
9.第39+ 40行。
10.第41行=第42 +43 +44行。
11.第45行=第46至50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日
金  额
1
一、支出总额(2+3+…+lO)
2
拨出经费
3
上缴上级支出
4
拨出专款
5
专款支出
6
事业支出
7
经营支出
8
对附属单位补助
9
结转自筹基建
10
其他支出
1l
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
12
(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13
(2)按分摊比例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
14
三、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第1至10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支出项目。
2.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金额等于第2至10行合计。
3.第2至10行:填报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
4.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缴上级支出"。
5.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拨出专款"。
6.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人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来源于会计科曰"专款支出"。
7.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
8.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经营支出"。
9.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曰"附属单位补助"。
10.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在建工程"。
11.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税收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具体分三种方式填报:
( 1 )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行×(1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 (第1 - 12行)×(1一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 -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第1 -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主表第2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2
l.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发一)
*
*
*

3
2.接受捐赠收入
*
*
4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5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6
5.接权益法棱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7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
*
8
7.特殊重组
*
9
8.一般重组
*
10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
*
11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2
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
*
*
*
13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搠失
*
*
*
14
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
*
*
*
15
14.免税收人(填附表五)
*
*
*
16
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
*
*
*
17
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
*
*
*
18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
*
*
19
18.其他
2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21
l.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
*
*
22
2.工资薪金支出
23
3.职工福利费支出
24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5
5.工会经费支出
26
6.业务招待费支出
*
27
7“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
*
28
8.捐赠支出
*
29
9.利息支出
30
10.住房公积金
*
续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稠减金额
1
2
3
4
31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32
12.税收滞纳金
*
*
33
l3.赞助支出
*
*
34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35
15.补充养老保硷、补充医疗保险
36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37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38
l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39
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
*
*
40
20.其他
41
三、资产类调接项列
*
*
42
1.财产损失
43
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
*
44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
*
45
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
*
*
46
5.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
*
47
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
*
*
48
7.油气勘探投资(填写附表九)
49
8.油气开发投资(填写附表九)
50
9.其他
51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
*
*
52
五、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
*
53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
54
七、其他
*
*
55
合计
*
*
注:1.标有*的行次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的行次为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
2.没有标注的行次,无论执行何种会计核算办法,有差异就填报相应行次,填*号不可填列。
3.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其他"六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 "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 "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
"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 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 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其他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 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4.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5.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 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或可抵减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技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 "调增金额"不填。
7.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第1列 "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8.第8行"7.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 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9.第9行"8.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0.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一'表示) " 。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时,附表三第10行"公 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附表三第10 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 列"税收金额"不填。
11.第11行"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2.第12行" 11.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计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 "调增金额"不填。
13.第13行"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技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 金额"不填。
14.第14行" 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 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5.第15行"14.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 "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6.第16行"15.减计收人"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 "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7.第17行" 16.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 列"调增金额"不填。
18.第18行"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 "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9.第19行" 18.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第2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填报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费用。
( 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4列"调减金额"。
(2)金融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1行。 (3)一般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 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 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 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 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 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 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 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6.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 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7.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 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 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 + 38)行×5%"或"主表第1行×5%" 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8.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 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 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9.第28行"8.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 "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 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 列"调减金额"不填。
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 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如本行第1列≥第2列, 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1.第30行" 10.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 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 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2.第31行"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 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 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3.第32行" 12.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33行" 13.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第3列"调 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15.第34行"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 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本行第1 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 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 期扣除的金额。
16.第35行"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 实际发生的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 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 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协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17.第36行"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需 分析填列。
18.第37行"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 减金额"不填。
19.第38行"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 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 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0.第39行" 19.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 "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 额"不填。
21.第40行"20.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第4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至第48行的合计数。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金额, 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如本行第1列注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 第4列"调减金额"。
3.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4.第44行"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 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5.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 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6.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 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7.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技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不填。
8.第48行"7.油气勘探技资"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9.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 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10.第50行"7.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 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 "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 额"不填。
(七)其他
第54行"六、其他"其他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调增金额栏、调减金额栏大于等于0.
第55行"合计"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分别等于第1、20、41、51、52、53、54行之和。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 +19行。
2.第20行=第21行+22行+... +40行。
3.第41行=第42 + 43 +. .. + 50行。
(二)表间关系
1.一般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 1 )第13行。 金融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
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行的绝对值。
3.第12行第4列=附表六"合计"行第2列的绝对值。
4.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
5.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
6.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
7.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
8.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
9.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
当主表23行为负数时:且23行负数的绝对值大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则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0;当主表23行为负数时:且23行负数的绝对值小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则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主表23行负数绝对值。
10.一般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 1 )第12行。金融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
11.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
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
12.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
13.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4.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5.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6.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 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7.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8符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8.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9.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正数时:
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负数时:
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绝对值。
18.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19.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列至角分)
行次
项日
年度
盈利额或亏损额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的所得额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第一年
*
2
第二年
*
3
第三年
*
*
4
第四年
*
*
*
5
第五年
*
*
*
*
6
本年
*
*
*
*
*
7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颓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 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一"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人的合并、分立
企业的亏损额(以" "表示) 。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 +3列。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 (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数
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运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4+5)
(2+3+4)
2
1.国债利息收入
3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续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5
4.其他
6
二、减计收入(7+8)
7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8
2.其他
9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0 + 11 + 12 + 13)
10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1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2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13
4.其他
14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15 +25 +29 +30 +31 +32)
15
(一)免税所得(16 + 17 +…+24)
16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17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18
3.中药材的种植
19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20
5.牲畜、家禽的饲养
21
6.林产品的采集
22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温服务业项目
23
8.远洋捕捞
24
9.其他
25
(二)减税所得(26 +27 +28)
26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7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8
3.其他
29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0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1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2
(六)其他
·33
五、减免税合计(34 +35 +36 +37 +38)
34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户 d
35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36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37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
a
38
(五)其他
39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续表
行次、
项目



40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41 +42 +43 +44)
41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2
(二)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3
(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4
(四)其他
45
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46
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
47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技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技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D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
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未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 "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 + 8行。
3.第9行=第10 + 11 + 12 + 13行。
4.第14行=第15 +25 +29 +30 +31 +32行。
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第26行+27 +28行
7.第33行=第34+ 35 + 36 + 37 + 38行
8.第40行=第41+42 +43 +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国家或地区
境外所得
境外所
得换算
含税所

弥补以
前年度
亏损
免税
所得
弥补亏损
前境外应
税所得额
可弥补境
内亏损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未超过境
外所得税
款抵免限
额的余额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前五年境
外所得已
缴税款未
抵免余额
定率
抵免
1
2
3
4
5
6(3-4-5)
7
8(6-7)
9
10(8×9)
11
12
13
14(12-13)
15
16
17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O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O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 +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 (1一适用所在国 家预提所得税率)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O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
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0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O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10至16列。本列填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分为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间接抵免税额。二级子公司可抵免税额= (纳税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O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6列=第3-4-5列。
2.第8列=第6-7列。
3.第10列=第8×9列。
4.第14列=第12-13列。
5.第7列各行金额运同一行次的第6列。当某行第6列≤0时,同一行次的第7列为0
6.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 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 ~ 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当计算出的值≥0时,第14列=第15列.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
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列合计行=附表三第12行第4列。
2.第7列合计行=主表第22行。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5.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七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额调整额纳税调减以“-”
资产种类
期末金额
计税基础
财载金额(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1
2
3
4
一、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衍生金融工具
续表
行次
资产种类
期末金额
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表示
计税基础
1
2
3
4
5
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负债
2.衍生金融工具
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三、投资性房地产
10
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
二、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 " :填报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期初、期末金额。
2.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3.第5列"纳税调整额" = (第4列-第2列) - (第3列-第1列) 。
四、表间关系
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支出
2
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支出(1 ~2)
4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5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7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 >6,本行=1-6)
8
本主在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 > 6,本行=3~6;3≤6,本行= 0)
9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10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11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 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本表第1行和第2行计算填报,第3行=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 1 )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 +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6行=第 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第2行;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第1-6行。
8.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直接将差额填人本行;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
9.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但未扣 除,需要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0。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9行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9行。
11.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8+9-10行。 四、表间关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资产类别明
折旧、摊销年限
本期折旧、摊销额
账载
金额
计税
基础
会计
税收
会计
税收
纳税
调整额
1
2
3
4
5
6
7
1
一、固定资产
*
*
2
1房屋建筑物

3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4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续表
行次
资产类别
折旧、摊销年限
本期折旧、摊销额
纳税
账载
金额
计税
基础
会计
税收
会计
税收
调整额
1
2
3
4
5
6
7
5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6
5.电子设备
7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
*
8
1.林木类
9
2.畜类
10
三、长期待摊费用
*
*
11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2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3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4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15
四、无形资产
16
五、油气勘探投资
17
六、抽气开发投资
18
合计
*
*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核算 的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收核算有差异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至第46行。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
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价值。
3.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7.第7列=第5 -6列,正数为调增额,负数为调减额。
四、表间关系
1.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
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
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 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
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
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
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准备金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转回额
本期计提额
期末余额
纳税调整额
1
2
3
4
5
1
坏(呆)账准备
~ 1
2
存货跌价准备
3
*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4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
6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行次
准备金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转回额
本期计提额
期末余额
纳税调整额
1
2
3
4
5
7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8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9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11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l2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
商誉减值准备
l4
贷款损失准备
15
矿区权益减值
16
其他
l7
合计
续表
注:表中*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表中加#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专用。
经办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计提 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与税收差异填报,据以填报附 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9行。
二、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因资产减值发生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填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减值额扣除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上升的变动增值额后,计人当期损益的数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前准备金期末数。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一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四、表间关系
第17行第5列如为正数: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
第17行第5列如为负数: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被投资企业
期初投资额
本年度增(减)投资额
投资成本
股息红利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收益
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会计投资收益
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投资转让净收入
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免税收入
全额征税收入
l
2
3
4
5
6(7+14)
7
8
9
lO(7—8—9)
11
12
13
14(11-12)
15(11—13)
16(14-15)
1
2
3
合计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行欢
项目
年度
当年度结转金额
已弥补金额
本年度弥补金额
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
备注:
1
第一年
2
第二年
3
第三年
4
第四年
5
第五年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 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应按被技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以前年度结转投资损失本年度弥补情况。
1.第2列"期初技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技资成本小于取得技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 4列。
3.第6列"会计核算技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技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
4.第7列"会计技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
5.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否则填入第9列"全额征收收入"。
6.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7.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8.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9.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技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以正数反映,损失以负数反映。
10.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技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巳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至年月
纳税人识别码
分)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
纳税申报栏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收入总额
1
成本费用
2
应税所得率
3
3
应纳税所得额
4
适用税率
5
应缴所得税额(4×5)
6
6
减:实际巳预缴的所得税额
7
7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6-7)
8
8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3.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第5行"适用税率"根据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确定的适用税率或者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6.第7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其中,第6行填报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