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司徒小镇打树花:综合性税收风险管理非完整性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0:31:52
综合性税收风险管理非完整性研究(三)
(2010-08-07 14:38:25)
标签: oecd
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管理
管理活动
分类: 税收风险管理专题(原创)
整个税收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三个主体,所有的税收法律关系都是三个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税收理论基础和治税理念的区别,OECD、欧盟和我国分别从三个主体出发,研究了税收风险管理。OECD侧重于纳税人角度,欧盟侧重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国侧重于国家角度。实际上,按照税收风险带来负面影响的主体不同,税收风险本身可以分为收入风险、执法风险和纳税风险三个类别。收入风险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各种导致税收收入波动的不利因素。其主体是国家,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国家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执法风险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各种导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受损的不利因素。其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依法征税。纳税风险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各种导致纳税人涉税权益受损的不利因素。其主体是纳税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依法纳税。
国内很多对风险管理的研究都没有认真区分三种税收风险的界限,处在混同研究的状态,导致了风险分类的不严密,风险识别不合理,风险应对不适当,甚至形成将各种问题都纳入到税收风险管理之中的倾向。认识三种税收风险的另一个好处就是,任何一个税收风险都可以从三个角度去看待,得到全面、完整、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我们可以把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三个主体比喻成一个三棱镜,税收风险比喻成光线,那么众多的光线照到这个三棱镜上将显现成不同的颜色,这些分层的颜色就是税收风险的细分和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