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心难逃师父:中国和美国伤残军人的待遇不具有可比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0:13:12
 从残疾战友“老兵精典”败诉的感想 2010年11月27日

中国和美国伤残军人的待遇不具有可比性!

默认分类 2010-11-25 23:19:05 阅读1065 评论12   字号: 订阅

       中国和美国,国情不同,国力不同,政治体制不同,国民法制观念不同、国家和平与战争之现状不同(美国是处于战争状态,中国是处于和平时期)。按理说美国处在战争状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理应没有多少资金和精力来解决伤残军人的待遇问题,中国处在和平的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总量迅猛提升,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应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来解决我们伤残军人的问题才是!可是事实却恰恰相反!

        伤残军人的待遇,不是和一个国家金钱多少成正比的,而是和一个国家的重视程度成正比的!我国的钱多,但是重视程度不够,美国外债那么多,因为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他们不敢不重视伤残军人的待遇问题,所以说,中国和美国伤残军人的待遇不具有可比性!

       那么,我为什么还要将中美两国的伤残军人待遇做一番比较呢?我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希望通过比较,敬告我们那些一心学习美国的-----光荣而伟大的民政部的官老爷们,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太大,不要只是学习并借鉴了美国“残疾军人”的名称,不学美国的优待方法!二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仅以一名伤残军人的身份提一点可行性建议,吁相关部门重视并改进我国伤残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

       一个国家的各项优抚法规、政策常常会因循国家军事、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战争时期,更能催生优抚水平的迅猛提升,因为战争时期全国上下,皆以服务于战争为第一职责,大量参战功臣躺在医院,亟待安置,大量战斗减员急需征兵补充兵员,如果不特事特办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怎能服务于国防战争大局,所以,从目前我国各部门对待优抚工作的态度等国情分析,只有战争才能加速提升我国优待抚恤事业的整体水平!

         美国从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开始,特别是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军在海外战场上的伤残军人数量就不断上升。政府提供给伤残军人的补偿也在逐年增加,据统计,在未来25年,美国政府在伤员方面支出的费用,每年将高达590亿美元。

        为帮助战场上受伤的军人尽快康复,美军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得克萨斯州“无畏者”综合医疗中心,该康复中心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员,主要为在伊拉克、阿富汗地区严重受伤的军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康复训练。

      此外,美军还为伤残军人设立了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伤兵重建生活信心。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还宣布,将与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合作,鼓励伤残军人踊跃参加残奥会。

       截至2008年年底,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对象约为6000余万人,占美国人口总数的1/4。其中,退伍军人2700万,退伍军人的家属子女3500万。每年,美国约有20万军人退出现役,其中军官占10%左右。在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联邦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社会团体参与监督、其他部门互相配合的运行体系。

       我国的情况是: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计616.7万人,这些人中:伤残人员89.7万人,其中残疾军人85.1万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万人,伤残人民警察1.2万人,伤残民兵民工0.7万人;按伤残等级划分,一级4556人,二级1099人,三级21528人,四级5493人,五级70316人,六级208786人,七级291027人,八级283437人,九级6900人,十级4113人。

       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50.1万人,其中烈属35.2万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6.3万人、病故军人遗属8.6万人;按户籍类别划分,城镇9.1万人,农村41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三红”55339人,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464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602人、红军失散人员53273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203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09.1万人。

  两国基本情况比较
    1.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美国负责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部门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它成立于1989年,前身是退伍军人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是联邦政府的第二大部,总部人员编制4000人,仅次于美国国防部,2003年在全国共有人员22万,占整个联邦政府雇员的1/7。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的工作直接请示总统。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全美50个州设58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均由部长任命。作为派出执行机构,各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的退伍军人服务工作。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伍军人的各项福利,都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经费通过立法来保证。因此,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是稳定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逐年增加。2003年该部预算近600亿美元。其中,250亿用于医疗服务;330亿用于福利补贴;1.32亿用于国家公墓;5亿用于设施建设维护;3.2亿用于行政开支。
   2.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职能:该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落实。总部设有3个职能局:医疗局,负责退伍军人的医疗服务工作;福利局,负责给退伍军人发放伤残补偿和退休金、进行教育培训资助管理、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提供人生保险;公墓局,负责管理国家公墓及退伍军人的丧葬事务。
   3.州政府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州政府也多设立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在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同时,还制定一些适合于本州的优惠政策,以保障本州退伍军人的权益,吸引退伍军人到本州就业和生活。
   4.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工作紧密相关的,是国防部和劳工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与这两个部门密切配合,当涉及退伍军人的服役资料时,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从与国防部的接口调用所需资料;劳工部则向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市场空缺职位信息,并协助退伍军人就业。
   5.有关退伍军人协会等社会团体情况:美国有不少退伍军人社会团体。比较知名的是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该会经国会批准,于1919年成立,目前有会员300万人,在各地有55个分会。协会的开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协会的宗旨是评估退伍军人办事处的工作质量,游说国会议员,为退伍军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和福利,同时也开展一些互济互助活动。目前,这些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合作关系良好,起着监督和桥梁作用。
  我国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事务是由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退伍军人普通管理事务事以服预备役的方式由地方武装部负责。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下设:综合(军供管理)处、优待抚恤处、烈士褒扬事业处、军休安置管理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复员干部安置处,负责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审核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法律制度比较
  美国退伍军人法律制度建设由来已久,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与他们边战争、边退伍、边立法的历史有直接关系。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军人退伍之后,在享受国家法定福利方面,士兵和军官没有等级差别。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了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内战期间,补偿金制度开始扩大补助范围,家属能够得到补助;一战结束后,由于补偿金太少,曾引起军人骚动,1930年退伍军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造成死亡2人的血案;二战期间,美国政府吸取了教训,于1944年正式通过了《美国军人法》,该法成为保障美国退伍军人权益的基本依据。后来,经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美国国会又对《美国军人法》不断做出修正和完善。
   美国主要制度有:
   1.教育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现役、预备役及退伍军人,也包括在战争中死亡、伤残及战俘人员的家属子女。其主要规定是:军人入伍即可自愿参加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每人每月交纳100美元,最高到1200美元为止。他们可以在军队中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也可在退伍后享受36-45个月的学历教育(必须在退伍10年内完成),国家给予的教育培训补助金共3.5万美元。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的子女,可在26岁之前享受教育资助;配偶可在军人死亡或伤残8年以内享受教育资助。这项法律从1944年开始实施,一直延续至今。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各派出机构,不直接操作教育培训,而是审核和发放教育培训补助,并委托州退伍军人办事机构审核评估学校的资质。上哪所学校则由退伍军人自己选择。在这些学校里,指定专人负责与退伍军人事务部联系,报告退伍军人的学习等有关情况。
   2.住房贷款制度: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每位军人退伍后,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住房贷款,国家可为每人提供6万美元的住房贷款担保,保额为24万美元。这笔钱可以保证买到普通中等住房。如果是在战争中伤残的人员,政府还额外支付4.8万美元,用于修建残疾人专用设施。
   3.医疗制度:医疗制度的服务对象是退伍军人中的伤残人员,这些人可以终生免费到退伍军人专门医院就诊。非伤残的退伍军人也可在这些医院就诊和体检,但要自付20%的医疗费。战争中死亡人员的子女,在26岁以前可免费在这些医院就诊。目前全美有退伍军人专门医院163家,康复中心206所,福利院43所,疗养院137所,其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近18万,都是联邦政府的雇员。每年有近500万退伍军人到上述医院就诊。
   4.保险制度:美国目前为退伍军人设有两类性质的保险。一类是专为战争中伤残的退伍军人建立的保险,由退伍军人事务部管理,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的程度而定;另一类是为现役军人建立的人身保险,一般以军人团体的形式参保,自愿加入。98%的现役军人参加了此项保险,每月交16.25美元保险金,保额为25万美元。军人退伍后,可以将这项保费转入由政府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评估、监督和审查保险公司的操作。商业保险公司不图在退伍军人保险项目上赚钱,而是以能被政府选中承担这个项目为荣。此外,公司的风险也不大,因为当战争来临,军人有死亡危险时,政府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偿。
  每个退伍军人再退出现役尚未找到工作期间,都可以享受36个星期的失业保障。这项福利使退伍军人在找工作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证。退伍军人失业保险福利金平均每周325美元,最多可得到405美元。在退伍军人找到工作后,他们将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5.退役金及退休金制度:在退役金方面,正常退役军人通常只能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的计算方法是:年薪的10%乘以军龄,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美元。美军还规定,服役6年至20年的少校以下军官和士兵,凡自愿退役者,可申请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或特殊退役金。如服役18年的少校每年可领取2万多美元的自愿退役鼓励金,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的最高年限为36年。退休军人的退休金则是终生性德,并同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一样随物价浮动,且根据个人的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如军龄满24年、27年和30年者,其退休金分别可达最后3年平均月薪的54%、64.5%和75%。退休军人除按月领取退休金外,还可享受现役军人的大部分福利待遇。
   6.丧葬及公墓制度:此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只要愿意,每位退伍军人都可以安葬在国家公墓,丧葬事务免费。在美国,墓地和安葬费用是很昂贵的,国家为退伍军人提供丧葬服务,是为了表彰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目前,退伍军人事务部直接管理着120个国家公墓,已有200万退伍军人安葬在这些公墓里。

启发与思考:
    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及服务体系虽然比较完备,但这个体系过于庞大,机构比较臃肿,特别是医疗机构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我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管理体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状况,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和盲目效仿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但是,从军队的功能和军队建设的规律来看,各国军队的退伍服务事务都有相似之处。美国退伍军人服务情况,给我们如下思考:
   1.美国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在联邦政府占据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由于美国军队在国内外的“特殊”作用,使美国政府对退伍军人的服务事务高度重视。在美国,有法定的退伍军人节日,军人和退伍军人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关怀。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保证退伍军人享受相应的优待,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国家为退伍军人服务制定的相关法律,雇用众多的人员处理退伍军人服务事务,投入充足的资金保障服务的各项开支。这不仅安慰了历次战争中退伍的老兵,也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参军入伍,加速了美国军队建设的良性循环。
   2.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整体性强、重点突出。美国军人,从入伍、退伍直到死亡,都受到法律体系的覆盖。法律定位在让所有的退伍军人有医保、有房住、有人身保险、有安葬地,并通过资助其受教育,解决就业问题,具有整体性,且官兵一律平等。在考虑了绝大多数健康的退伍军人一般性问题的同时,法律对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给于重点保障。
   3.美国法律为退伍军人创造一系列条件,使其就业完全市场化。美国政府不负责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退伍军人的就业完全市场化。法律已经保障了所有退伍军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退伍军人在就业时已基本具备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竞争能力。与此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在同等情况下,退伍军人优先就业、企业录用退伍军人可以得到减税、国家可为退役军人先付半年工资等一系列政策。例如,联邦政府规定在招聘录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退伍军人可以加5分,伤残退伍军人可以加10分。加之美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失业率较低,也使正常的退伍军人比较容易在市场上找到工作。
   4.科技的高度发展,保障了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高效率。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有强大的信息化系统的支持。在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每个办事处,都可以查询任何一位退伍军人的全部资料。例如,在费城办事处的法规申诉部,就有160个接线员每天接听3000多个电话,解答退伍军人的各项法律咨询。这些接线员可以将疑难问题转接34位专家,由他们负责解答。退伍军人信息化电子系统,包括退伍军人相关法律、项目报批审核程序、退伍军人个人资料等等。这些系统与国防部、劳工部相互联网,资源共享。各办事处主任还可以通过电脑屏幕,观察每个工作人员解答问题的数量、时间、顾客满意率,以评估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国主要制度有:《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等,这些法律都对保障、安置伤残军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看,保障力度很强,只是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现有部分法律条文可执行度有所降低!急需改进。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直至不久前,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整体来说,我国的优抚法律政策覆盖面比较广,能够基本解决伤残军人一般性的生活保障问题,但是还是存在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因为历史上形成的军地二元结构尚未实现融合,一些部门还没有真正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再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转型,尚未建成国家统筹的基本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单位化”、“区域化”占主体,地方如果安置伤残退役军人越多,财政压力就会越大;其三是伤残军人退役安置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法制化水平不高,缺乏持续性、规范性和制度化保障;还有就是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伤残退役军人的生存愿景和社会心理预期不确定,后顾之忧较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现在行政主导的安置资源在大幅减缩,而法律规制、民间参与的安置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提高,而以人为本理念、民生投入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没有在根本上得到落实,伤残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生命生活质量及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还没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地方政府和民众发展经济、追求和谐的意识增强,而对国防建设、军队作用和军人牺牲奉献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安置伤残退役军人的国家行为、政治任务还缺少具体有效的军地协作机制、地方法定责任等制度保障;等等等等。

        所以,改革现行有关军队建设的立法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打破军队、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传统格局,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保障军队、军人的地位和待遇,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把政治任务转换为法定责任。这是解决伤残退役军人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的根本手段。三是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将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国民福利,探索建立军地融合及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伤残退役军人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的根本途径。

        2009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制度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努力使所有伤病残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关心、对部队广大官兵的真情关怀、对伤病残军人的由衷关切。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伤残军人十分关心和爱护,对妥善解决伤残军人的问题高度重视,我国伤残金连续十年都在涨,尤其是2004年,涨幅巨大!!!并且从建国到现在伤残金涨了43倍!但是,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伤残军人退役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所以中央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有效解决伤残军人的问题,首要的是健全完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机制。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努力做好新形势下伤残军人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端正对伤残军人的根本态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把做好伤残军人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军地协调,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切实解决好伤残军人的实际困难。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竭诚为伤残军人服务的思想,设身处地为伤残军人排忧解难。广大伤残军人要以国家和军队利益为重,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总结:军人是靠自己的劳动(包括战争、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吃饭的,是通过创造国防安全价值及其在社会价值总量中的有效交换获取生存和发展资源的。军人只要为创造国防安全价值做出了贡献,就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优待。这是转变对待伤残军人优待抚恤工作态度的基本前提。不论中国和美国,对伤残军人优待抚恤工作都是十分重视的!但也都是存在不足的!任何国家都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政策,只有依靠尽心尽力的态度和尽职尽责的工作,才能妥善解决伤残军人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瑞士军事家约米尼曾经说过:“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为国流血牺牲的勇士,其社会地位反倒不如一个大腹便便的商贾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也不冤枉了。”所以说:安置并保障好伤残军人工作和生活,实在是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