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使用法 中文歌词:我国拟规定政府机关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0:01:22

我国拟规定政府机关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禁止政府购建豪华办公用房、采购奢侈品,禁配越野车,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均价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 219   版次:AA16   版名:时局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11-22
作者:葛倩 陈宝成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称,条例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政·务(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称,条例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我国首次就机关事务管理制定行政法规

    据国务院有关部门透露,这是我国首次就机关事务管理制定行政法规。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曾明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是在报请国务院审查的《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基础上修改而成;题目中增加“管理”二字,更加凸显其行政色彩。

    “三公”经费纳入预算,不得挪用摊派转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禁止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采购应低于市场均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决算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中央部门在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央财政决算后,公开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但我国目前财政支出预算体系分为类、款、项、目四级,此前中央财政预算和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公开表格一般只细化至“款”级科目。由于政府的财政预算表格设计并没有“三公”经费的预算科目,因此在今年公布预算的数十个国家部委中,公布三公预算的屈指可数。

    在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看来,公示可以有效杜绝经费乱用:“之前由于缺乏公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公示的账单并未经过审计,因此未来需要在公开之上加以审计”。

    政府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征求意见稿对机关用地、用房做出了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后,其办公用房应当由本部门及时收回,调剂使用。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逐步实现公务接待社会化,控制会议数量规模

    征求意见稿对公务接待、办会、因公出国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并且不得超标准接待。

    减少因公出国人数,禁止无实质内容的考察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此外,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违者将被警告、记过、撤职或移送司法机关

    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被予以警告、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其中,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降级或者撤职。而一旦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也将依法受到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者观点

    “三公”经费控制必须量化“严格控制”只是“挠痒痒”

    针对征求意见稿关于“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将严控规模比例的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于条文本身,王锡锌认为,该条规定本应该戳到政府消费的痛处,但现在看还没有“刺痛”,只是“挠痒痒”;应该明确什么叫严格控制,明确规模多大算是达到“严格控制”的标准。

    王锡锌说,“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可以参照教育经费占G D P 4%、18亿亩耕地红线这些标准,加以明确;如果不能量化,文本上的“严格控制”在实际中就难以操作,容易被架空。

    王锡锌特别强调,“三公”费用只是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小部分,严控“三公”消费,首先要严控机关运行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比如机关运行经费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支出规模的一个可以量化的比例,只有这样‘ 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才能确定。”

    王锡锌表示了如下的担忧: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产生如下结果:要降低“三公”经费比例,政府只需要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提高就可以:“这样分母就会变大,公众关心的三公经费比例反而降低”。

    王锡锌还建议,无论是“三公”经费还是整个机关运行经费,在考核时应该引入人均成本概念,并以此进行排名,列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以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南都记者 葛倩 陈宝成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