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县搬迁:微观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2:55:19

微观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内容摘要】

本文借鉴法律经济学相关理论及研究方法,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理性决策建立数学模型,利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深入分析模型中各变量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守法与执法等基层微观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最后利用分析的结论并结合经济学原理,对当前宁波工商责任区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进行了理论探讨。文中对法律法规威慑力机理的分析,有望对基层行政执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成本、  收益、 决策、 威慑力、

查处概率、  均衡概率、 责任区监管

 

 

微观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镇海分局   林永安、孙正富*

法学和经济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学科,但作为社会科学它们对人本身有共同的关注,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具有相当的共通性。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是人类基本的思维方式,经济学较早地发现了它,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研究的思维和方法,法学作为后来者,可以学习和引进这种研究的思想方法,进而从经济学新视角分析常见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的执行部门,工商部门常常面临如何增强监管对象守法效果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等现实难题,如何从经济学角度,在理论上比较科学理性地分析和思考这些比较微观的法律问题,在当前工商部门探索构建科学监管模式、探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力图拓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功能的重要时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法律经济学是借助经济学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新兴边缘学科,借鉴它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有助于工商部门探析和破解行政执法中执法与守法等微观法律难题。

 

一、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思想和目的。

法律经济学兴起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是在国家经济职能扩张、法律效率意识复苏背景下,法学与经济学融合发展、科际整合的产物,它在80年代中期传入我国,在世纪末形成了研究的热潮。法律经济学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和创新等问题,其核心思想是“效益”,认为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和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法律经济学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以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规在工商等政府行政部门的执行。

(二)法律经济学分析主流学派的理论基础及其分析方法。

芝加哥学派是法律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其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的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和理查德•艾伦•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先概述该学派的主要理论基础及其分析方法[1]

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定前提之上的:第一,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研究的方法基础,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的法律下进行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第二,以“成本-收益”及其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以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第三,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

在此基础之上,法律问题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一般是:首先,假定决策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是经济目标最大化者,因而可以适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其次,找出全部有关决策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达到的均衡,即不再自发改变条件,从而得出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再次,用经济效率的准则来评价这一均衡,进而由经济分析推测法律的实际效果;最后,用事实验证上述分析的结果。

波斯纳教授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从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出发归纳了法律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市场体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安排。追求经济效率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假定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自利的最大化者,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是按经济效率最大化原则确立的,那么经济学就能为分析一系列的法律制度问题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从而促使法律制度服务于市场体制的有效运作。第二,需求与价格成反比(需求规律)。如果将法律视为如同价格一样的行为刺激因素,那么他就将决定人们对特定法律行为的需求量。波斯纳指出,刑事处罚或损害赔偿是强制违法者支付一个与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相对应的价格,刑法严酷性或者赔偿责任的增加,都会提高犯罪的价格,从而减少其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都将成为对危险行为的警告,它将影响后续潜在事故的机会成本以及人们的行为选择。第三,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应作为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效率原则)。虽然效率和社会财富最大化不能作为法律抉择的唯一准则,但至少应该是一项重要准则。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波斯纳对美国的众多法律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

 

二、执法与守法等微观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借鉴前人运用经济学原理及研究方法分析立法与司法等较宏观法律活动的思路方法,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研究守法和执法等微观层面的法律问题。下文就工商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经济违法行为,对其发生的利益动机和行政执法的预防思路,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给予理性的分析。

(一)法定的处罚成本和预期被查获概率的乘积,再与违法所得大小的比较,才是违法当事人成本收益核算理性决策的依据。

违法当事人是有理性、有经济头脑会成本收益核算并且行为绝对利己的经济人,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都会理性地估算和比较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的相对大小。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有理性的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会从经济学角度权衡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的高低,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都无一例外地使当事人的违法成本(C0)明显大于违法所得(R0),在经济学上好像满足成本收益核算的基本要求。人们因此普遍认为,书面上使当事人的违法成本(C0)大于违法所得(R0)的法律条文,对预防经济违法行为应该是有效的,即会感性地认为这样的法律法规能够很好地消除违法获利动机和威慑后续违法行为,但是层出不穷违法事实不得不让人对法律法规的经济利益预防机理进行再思考。

为什么法律条文已经满足了成本收益核算的基本经济原则,使违法成本明显大于违法所得(C0 > R0),有理性惟利是图的当事人仍然有经济动力去施违法行为呢?经过思考后笔者认为,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理性比较的并是不简单C0是否大于R0,而是法定违法成本C0与被查获概率γ乘积再与违法所得R0的大小比较,即R0是否大于 γ.C0 (即R >γ.C0)。这种认识与波斯纳教授关于刑法威慑力论述的观念不谋而合。波斯纳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威慑”未来的潜在犯罪者,而威慑的功能来自“惩罚的机率”与“某种惩罚方式的痛苦”的组合。所谓“惩罚的机率”,包括逮捕到嫌疑犯、并且找出证据将之定罪,而“某种惩罚方式的痛苦”即对罪犯要选择哪一种刑罚。可见刑法威慑的因素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机构设定的“某种惩罚方式的痛苦”,更重要的是与行政执法机构查获的“概率”有关。

(二)法律问题成本收益核算的理论模型分析。

将法律问题的成本收益核算进一步抽象为数学模型,如下式所示,以便能够以简洁的形式用数学方法进行分析。

R(γ) = R0γ.C0

其中R0为某一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后的经济违法所得,C0为某一具体违法行为在被查获后法律条文规定支付的经济成本,γ是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概率,R(γ)则是当事人理性预期的违法净收益,在某一具体违法行为特定时点的前提下,C0R0都是不变的常数,R(γ)将是违法行为被查获概率γ的函数。为了能够分析比较接近现实的法律问题,上述模型中的概率γ有必要区分各种不同概念的概率,如使R(γ)为零的均衡概率γ*、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实际能够查获的概率γ0,违法当事人估计将被查获的预期概率γ。通过对上述模型中各参数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潜在的相互关系。

1γγ0数值常有偏差,违法当事人经常会低估γ,使γ小于实际的γ0

当事人预期被查获的概率γ与行政执法机关实际查获的概率γ0由不同的行为主体决定,并且各自受不同因素的影响,两者数值一般不会相同。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实执法监管中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实际能够查获的概率γ0也难以达到100%,总有部分违法行为在追溯期内一直未被发现和查处。潜在的违法当事人当然明白违法案件不可能被百分之百查获的现实,因此当事人预期自己被查获的概率γ是小于1,在利己心态的驱使下常常会侥幸地希望最终被查获概率变成0。由于违法当事人难以准确估计执法监管者的查处力度,另外在大部分时间内处于执法宣传松懈(相对于高压)的状态下,加之执法监管者对自己的查处力量展示宣传不足等原因,当事人常常会低估γ0,形成自己的预期概率γ,并使γ< γ0

2、违法当事人将根据γ.C0R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被低估的概率γ会怂恿其实施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最终支付成本若是被发现就成为法定的C0或是未被发现最终变成0,但是理性的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理论上预期的违法支出(成本)应该根据概率来计算,大小为法定的处罚额度C0与预期被查获概率γ的乘积,即γ.C0,而不是简单的法定的书面成本C0。如果当事人预期的违法成本γ.C0小于预期收入R0,在利益的驱使下,他将会实施违法行为以截取理论上的净利润;只有在其预期的支付成本γ.C0大于违法预期收益R0的情况下,潜在的违法当事人才会在预期的净损失前止步。当事人决不是根据法定的处罚额度超过了预期收益就决定守法的。

如前所述,由于潜在的违法当事人常常低估γ0后形成自己偏小的γ,使得其对γ.C0数值的估计也偏小,进而有利于形成γ.C0比预期收入R0小的判断,这一结果将怂恿其侥幸地去冒险获利,从而在理论上增加违法行为发生的数量。

3为了使违法当事人预期无利可图,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使查获概率γ0 大于均衡 γ*.

借用数学中均衡概念,使等式R(γ) = Rγ.C0左边数值为零的概率γ*称之为均衡概率。如图1所示,对某一类具体的违法行为,潜在违法当事人预期的净收益是图中所示的粗绿线,当查获概率γ等于γ*时,R(γ)数值为0。为了使R(γ)的数值控制在负数范围内,让当事人预期违法行为无利可图,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一类违法案件查获的概率γ必须大于均衡概率γ*。也就是说,当行政执法机关将某一类违法行为查获的概率γ大于均衡概率γ*后,潜在违法当事人将预期无利可图,在利益机制的引导下将不再有违法的经济动力,从而在源头上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均衡概率γ*越小,越有利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原动力。当均衡概率γ*数值越小,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概率γ0越容易超过均衡概率。

4、法定的违法成本C0数值比R0大的越多(至少C0>2 R0),均衡概率γ*数值将越小。为了使C0R0> R0必须C0>2R0也就是说,对某一类违法行为,法律条文书面规定的支付成本C0数值大于违法当事人未被查获情况下的获利R0数值两倍时,均衡概率γ*数值将小于50%,如图2所示,C02R0γ*=50%。C0数值上比2R0大的越多,γ*数值将越小于50%更趋向于0

R0-C0

γ

1

γ*50%

R(γ) = Rγ.C0

R0

0

2

R0-C0

γ

1

γ*

R(γ) = Rγ.C0

R0

0

1

 

 

 

 

 

 

 


5、现实行政执法中均衡概率γ*是时间t的增函数,大小由法定的违法成本C0t和未查获情况下的违法收益R0t决定,即γ*= R0t/ C0t不同的经济违法行为i对应不同的均衡概率γ*i。由于一般经济违法案件中C0R0是时间t的线形增函数,均衡概率也是时间t的线形函数,即γ*t= R0(t)  / C0(t)。容易论证,均衡概率γ*将是时间t的增函数,即随着时间的延续,均衡概率γ*将逐渐变大,趋近于1。理论分析的结论与感性认识相吻合。

 

三、对工商责任区监管新型监管模式的经济学思考

经济学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来预测法律制裁对后续行为的影响。在经济学家看来,制裁就像是价格,并假设人们对经济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应一样。人们通过消费更少的昂贵商品来对较高价格做出反应,因此假设人们对较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反应是采取更少的会被制裁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活动为人们的各种法律行为制定了不同的隐含价格,人们通过采取不同的选择行为,使自己的违法或守法的行为收益达到最大化。经济学认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改变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法律的经济激励理论是一种将法律看作威慑力的理论。维护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减少违法案件数量,提高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监管的效果。通过前面的理论分析,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理性判断的依据是预期净收益R(γ)R0γ.C0)的正负,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是立法部门),难以改变R0C0的数值,只能通过提高对经济违法案件查获的概率γ使潜在当事人预期的行为净收益为负,以此威慑后续潜在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提高行政监管效果。今年宁波工商部门全面推进的责任区监管体系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经济违法案件查获的概率,进而提升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责任区监管是近年来工商部门监管体制转型的创造性尝试,在责任区监管模式下,基层广大工商干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巡查监管为手段,不仅责任区域划片到人,市场主体也分配到人,在监管中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并定任务。由于传统经济违法行为难以脱离空间(经营场所)而存在,在划片定人的责任区监管模式中,通过日常地毯式的巡查清理,将大大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的概率。如果潜在违法当事人充分了解工商部门责任区监管的新模式,其预期被查获的概率γ应该趋近于1,在实施违法行为有害无利的威慑下,势必会理智地打消违法念头。

当我们从经济学视角将责任区监管模式看作能够通过反向激励来调节当事人行为时,它必须是被人熟知的。在责任区监管模式下,为了使潜在理性的违法当事人预期被工商部门查获的概率γ非常高,趋近于1,另外两个问题不可忽视。一是需要向监管对象充分展示自己的行政监管能力,让有违法动机的潜在当事人能够比较准确地知晓违法后将被查获的概率,利于其形成比较准确的预期概率γ;二是需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理性潜在的当事人明确知晓法定的违法成本C0是多少,避免无知者无畏而违法。

 

林永安系镇海工商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正富系镇海分局副主任科员,市工商学会特约研究员)



*孙正富,联系电话:13858376725;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邮编:315200.

[1] 《新制度经济学》,686687页,罗必良主编,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