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养浩生日:中国3·15年度报告判例篇:彰显法槌的力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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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15年度报告判例篇:彰显法槌的力量(下)

时间:2011-03-10 08:32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赵靖 2009年1月25日下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铁路边,张某年仅4岁的女儿被疾驰而来的5108次列车撞飞至铁道边草丛中。  

  中国消费网讯 火车撞人首判赔偿

  ●案情回放:2009年1月25日下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铁路边,张某年仅4岁的女儿被疾驰而来的5108次列车撞飞至铁道边草丛中。随后张某女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身亡。在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夫妇找到了铁道经营单位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交涉,金温铁道公司拒不承认存在过错,甚至还向张某夫妇展示以往“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案例,最终也只是承诺在经济损失上补偿3000元。张某夫妇不能接受“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说法,决定维权。

  ●判决结果:2010年5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本案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受害人脱离监管,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而处于危险境况,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上诉人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变更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79410.8元。

  ●入选理由:以往,火车撞死行人,铁路部门最后一般只提供数额极其有限的人道主义(丧葬费和救济费)救助。去年3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50%。上述终审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对这一司法解释第八条的最好诠释。实践中,消费者受人身伤害叫板“铁老大”索赔少有胜诉,受此影响,百姓因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向法院起诉的案例也少之又少。该案作为国内首起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明确了“火车撞人并不白撞”,火车撞人同样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广州地铁歧视残疾人被判返还一半票款

  ●案情回放:2010年8月28日,25岁的三级肢残人士朱明建打算从广州番禺市桥乘坐地铁三号线到天河客运站。他向地铁站工作人员出示《残疾人证》,要求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的优惠,被工作人员拒绝其要求,“按照广州市地铁公司的条例规定,三级残疾人没有乘坐地铁的优惠,一、二级才有乘坐优惠”。朱明建马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指出当中写到“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因此应同样有权享有乘车优惠。不过,地铁工作人员坚持,要根据地铁公司的相关规定查看残疾证级别,而不是看《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无奈下,朱明建只好购票搭乘地铁。对这一土政策不服的朱明建于2010年12月状告广州地铁公司,提出4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是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地铁购票款7元;三是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四是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广州是否享有优惠乘坐地铁的待遇。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十八条和《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是肢体三级残疾,乘坐地铁时依规定出示了有效的《残疾人证》,故依法应享有减半缴费乘车。被告收取了原告车费7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地铁购票款3.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在其购票以及乘车过程中对其有实施粗暴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入选理由:现行残疾人保障法虽然明确了残疾人拥有的社会权利,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可是当残疾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歧视时,法律却缺乏细则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士的衣食住行都是相对弱势的,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可能给残疾人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关单位不能为了自己方便,机械地理解甚至曲解法律。从对待弱势群体、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能看到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对顾客能否体现出人文关怀。残疾人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关怀和爱心。希望全社会奉献出更多的爱心给我们的残疾人同胞,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方便。

  肆意污染环境被治罪

  ●案情回放:2003年至2007年,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雇用专人,将北京几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约5000吨倾倒在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沙石坑内。据有关部门检测显示,倾倒物中含有重金属、有毒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达200倍。更为严重的是,因大量开采沙石致使大坑内渗透性较好的地层裸露,坑内未作任何防渗处理,污泥所产生的高浓度渗滤液极易渗入地下含水层,而案发地距离永定河约500米,加剧了河流污染。由于污泥散发臭味高达5级(最高为6级)的有害气体,对该地区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经评估,沙石坑污染治理费用初步分析约8030万元人民币,远期的环境污染损失费远超过1亿元人民币。为此,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2010年10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宣判:5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肇事人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获刑3年零6个月,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入选理由:环境保护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要复杂得多,环境保护案件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在遇到污染侵害时,消费者个体维权很难获得足够的支持,维权道路难上加难。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介入此类案件,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诉讼主体,及时地制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诉求民事赔偿,切实保护了环保违法案件受害人正当权益。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根基,自然环境恶化带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损害已经让消费者感受到了切肤之痛。目前,国内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着重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消费者眼前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消费者打赢高速公路不高速官司

  ●案情回放:从河北省邢台到石家庄100公里的路程,因为塞车,在高速公路开车竟然走了12个小时。遭遇塞车后,消费者李建军认为他不选择走国道而走高速,其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快速通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高速公路如此低速,他却仍遭收费,故高速公路方面理应退还所收他的高速费2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建军将高速公路方面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该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同意退还所收李建军全部高速费2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上述费用已当场退还李建军。

  ●入选理由:从法学教授到人大代表,从律师到普通车主,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到提起质询或诉讼,民众对于收费公路的考问一直没有停息。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屡禁不止,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最长的国家,加重了社会公众负担,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层出不穷。起诉高速公路收费,李建军不是第一人,但是在这之前,此类诉讼大多不是不了了之,就是以消费者败诉收场。就像李建军所说,打这场官司,绝不是为了区区20元的高速费,而是要给普通消费者讨一个说法。高速公路,顾名思义就是要提供普通公路所不能提供的行驶环境,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高速公路如果不能提供这样的行驶环境,就要给消费者退费。道理和法理都很浅显,但为什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肆意践踏,恐怕跟高速公路的运营机制有很大的关系。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也依然是公众最关注的话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