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送厂临时工靠谱吗:从“郝金安”案看错案的形成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2:31:18
  从“郝金安”案看错案的形成机制作者:桂林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11-20
   听闻杜培武、聂树斌、佘祥林、郝金安这些冤案错案,让人心情越发沉重,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竟会出现此等让人匪夷所思的错案(亡者都能归来)!难道是我们的程序设计还不严密?还是我们的证据规则不够完善?更或者是是我们的庭审设计存在着问题?要知道错案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者本人及其亲属,这些错案更会造成民众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视,进而不信仰法、规避法。这将导致我们的法治伟业跬步难行,平心而论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在公民还没有树立起信仰法的情形下,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一个法科班的学生,看到这些触目惊心的错案,除了同情那些不幸者之外,我们更应该去寻找这一现象形成的缘由何在?进而针砭其弊避免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是一个法科人士的责任所在。由于笔者智短无谋,本不该在此发表自己的微言浅见,但想到“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但凡社会上像我一样智短之人均能出一份力,何愁法治大业不成?更别说找寻错案的形成机制?思至此,便欣然下笔,权当引玉之砖。

  笔者通过分析郝金安十年冤狱案,发现错案的形成竟然遵循着这样一个模式或曰范式: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合理怀疑+刑讯逼供=隐性错案;隐性错案+偶获真凶=显性错案。再将此模式与其他错案一一比对,竟然发现亦是如此的符合。此模式清楚地反映了错案的形成过程,笔者称之为错案的形成机制。

  一、隐性错案的形成

  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一些办案人员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这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无需笔者加以佐证。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国的有罪判决率如此之高可谓是“功勋卓越”。在那些办案人员的经历中,他们提交审判的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有罪判决,长久以往他们的脑海中就会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只要是被他们拘留、逮捕的人大都是有罪的,八九不离十。如果你没犯什么事为什么要抓你来这地方?这一点笔者在暑期实习时深有感触。当然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观念盛行绝非笔者的一家之言,之所以冒着毫无新意之险在此赘述,实为该观念对于错案的形成而言可谓是“罪魁祸首”。因为一旦他们认定你是有罪的,而你又不肯招认(可能你确实是无辜的),此时他们得不到其想要你做的口供,他们就会恼羞成怒,便使出其杀手锏,那就是打,打得你皮开肉绽、血肉模糊,不怕你不依他们所想要的招供。于是乎,一个个杜培武、郝金安就这样被打出来啦。可见有罪推定观念实为错案形成的根源所在。

  合理怀疑可以说是错案形成的催化剂,也就是说他会加速错案的形成。办案人员本来就存有严重的有罪推定的观念,再加上你身上确实存在着合理的怀疑,此时就好比是“移干柴就烈火”焉有不认为是你的道理,此时你就算是全身都长满嘴也是说不清的,他们只当那是你的狡辩之词,因为他们自信满满地认为那就是你干的。此时你若再“冥顽不灵”,那就休怪他大刑伺候啦!这一点可以从郝金安那里得到印证,郝金安在矿上结识的一朋友刘茵和被杀死在住所内,而在郝氏的房内搜到血衣和一双皮鞋,经过鉴定之后,血衣上的血型和死者的血型一样都是0型,而那双皮鞋和犯罪现场发现的鞋印也完全一致,郝金安的解释是他花二十元从一个叫“杨小国”的手中买的作为自己的新年礼物。从此种解释来看确乎难以让人信服,可见郝金安身上确实存在着合理怀疑。将郝氏刑事拘留之后,便对其进行讯问,此时的办案人员似乎就已经确信郝金安就是抢劫杀人的凶手,无论郝金安如何辩解他们都不予理会。看到郝金安如此“不识时务”,他们就使出了必杀绝技“我打,只要你不承认我就一直打,打到你何时承认为止”。结果郝金安成了残疾,没了腰子和脾,而该案也办成了所谓的“铁案”。

  到了第三个环节刑讯逼供,应该说刑讯是错案形成的最直接的原因。前面两个环节也可以说是刑讯的动机,也就是说就算你有罪推定,而犯罪嫌疑人身上存在重大怀疑,你不进行逼供,错案也是形成不了的(当然由于侦查技术和认识能力有限而不可避免的错案除外,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错案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故而刑讯对于错案的形成也是不可缺少的,侦讯人员用尽种种酷刑,打到你神志不清、无法忍受之时,你便会照他们所想要你说的做出口供。此时,他们会将该口供加上所谓的其他“证据”提交法庭,一般而言有罪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到此阶段为止一个“铁案”就算是办成啦,他们会得到上级的表扬,得到“破案能手”的荣誉称号。有人会说啦,那“罪犯”可以申诉上诉啊,但是你要看到目前的上诉审发现了多少错案?几乎没有。在实践中很难靠上诉审来发现错案,所以可以说到此阶段错案就已经形成了。但笔者以为,到此阶段形成的错案应称之为“隐性错案”,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错案。之所以说它是隐性错案,因为如果不出现“亡者归来”“真凶伏法”等特殊情形,人们根本不知道那是错案,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看那并不是错案,而从客观事实上看那确实是错案。与此相对应,“显性错案”是指法律意义上和客观事实上都是错案,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错案。以郝金安案为例,在其未被改判无罪之前的十年冤狱期间,该案就一直处于隐性错案的状态,而一旦改判此案就从隐性错案转化成了显性错案。

  二、显性错案的形成

  隐性错案和显性错案之间有着横跨千里的天然天堑,要想从隐性错案达致显性错案的彼岸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想从隐性错案达致显性错案就必须有真凶出现,由于此时已经定案,谁去找真凶?司法机关肯定不会去找,因为此案已成“铁案”真凶已经伏法何来寻找真凶一说,简直是胡言乱语!那就只有“罪犯”的家属了,可是我们想想啊,如此强大的公安司法机关尚且无法发现真凶,更何况是个人的力量,可以说其希望比大海里捞针更为渺茫。这一点也可以从郝金安一案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郝氏被关押期间,其姐姐、姐夫一家人曾试图根据郝金安提供的线索找寻真凶,花光了准备盖房子的钱,结果也是徒劳无功。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想想如果个人的力量都能随意的找到真凶(当然不排除个别简单的案件),那我们的公安司法人员早该失业啦,而事实并非如此。此时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真凶自己出现即我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亡者归来”“真凶伏法”。从这个角度来讲,郝金安又是幸运的。真凶竟然为了报答警员在其受伤住院期间对其照顾之情而主动交待了他在山西煤矿所犯下的抢劫杀人事实。这个案子最后竟然是这样告破的,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啊!假如主犯牛金贺摔断腿时,当地公安局警员没有悉心照料他,他也就不会出于感激之情而主动交待案情,此案永远都是“乌龙案”,郝金安也只有“牢底坐穿”了。没想到该警员的“温情司法”还能收到推翻“铁案”的奇效。

  还有从隐性错案达致显性错案的桥梁便是“亡者归来”,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我们想想啊“亡者”“归来”这种现代科学都无法解释的现象,在我们这块神州大地上都能发生,果然是“一切皆有可能”啊!我不知道是应该“漫卷诗书喜欲狂”,还是应该“初闻涕泪满衣裳”,或许更恰当地说应该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吧。因为毕竟对于错案中的“罪犯”来说是应该欢喜的吧!他们终于可以重见天日、雪洗冤屈,尽管他们已是伤痕累累。伴随着“真凶伏法”“亡者归来”,隐性错案中的“罪犯”被改判无罪,此时显性错案也就诞生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错案至此已破茧而出。

  闭目遐思,假如我们有一天也身陷囹圄,我们被打的皮开肉绽、血肉模糊、神志不清,不得已而招供,我们也会有郝金安、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那样幸运吗?善良的东方女神会眷顾我们每一个人吗?不禁一阵寒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