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僧 应用商店:专题3:怎样写“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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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3:怎样写“开题报告”
2009-04-15 09:09:14 作者:刘良华 来源: 浏览次数:242网友评论 0 条
专题3:怎样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意味着研究者准备开始进入课题研究并向相关的研究者报告自己的研究主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这样,研究者就可以通过开题报告来获得同行和业内人士的理解和支持。如果研究者希望自己的研究获得相关部门的资助,这种报告一般称为“课题申请”。如果研究者希望自己的研究获得学位管理部门的认可,这种报告就称为“开题报告”。“课题申请”与“开题报告”实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具有咨询和试探的性质。
若研究者打算提交“开题报告”,则意味着研究者已经确定了自己的选题,而且做了相关的文献研究,形成了大致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为了便于获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研究者至少需要提供三个方面的介绍:一是自己的“核心观点”以及选题的由来;二是国内外有关这个课题研究的进展;三是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第一节 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
如果研究者对某个现象感兴趣并有所思考,如果研究者在自己的实践中遇到了某个难题并愿意解决这个难题,这意味着研究者尚处于研究的情境中,他已经知道自己将要研究某个“主题”。但是,这种打算研究某个主题还不是研究者的“核心观点”。
核心观点要么是研究者所看到(观察)或听到(访谈、问卷)的“基本事实”;要么是研究者就某个教育现象或教育观点提出的“赞成”或“反对”的“基本立场”(general position),要么是研究者就某个教育问题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假设”或“变革方案”。学术论文的“基本立场”也可以称为“命题”。比较而言,提出“基本事实”比较容易,提出“研究假设”或“变革方案”比较困难,提出并论证某个“基本立场”(或命题)最不容易同意。
一、实证研究/描述研究的“基本主题”
如果研究者采用“描述研究”(尤其是“质的研究”)展开自己的研究,那么,这种研究往往具有归纳的性质。归纳研究不可能在研究之前就已经获得了“结论”或“基本事实”,研究的“结论”或“基本事实”及其“关键词”往往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逐步产生或在研究的最后逐步提升出来。
但是,即使是质的研究(比如观察与访谈研究),研究者在提交开题报告之前,也要做必要的试探性研究,通过试探性研究获得初步的印象和初步的体验,然后在这些初步印象和初步体验中提出自己的“基本主题”。因此,“质的研究”的开题报告应该安排在研究的“中间”,而不是在研究的“开始”。或者说,对于“质的研究”来说,只有等到研究者做了一定的探索性的观察或调查并形成了“基本主题”之后,这种研究才正式“开始”、“启动”。
这样看来,“质的研究”所隐含的“归纳”精神并非意味着研究者可以在开题报告中不确定任何“主题”。既然选择了“质的研究”,研究者就应该接受“质的研究”的挑战,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所谓更高的要求是指:研究者在开题报告前需要做必要的试探性的研究。对于做“历史研究”的研究者来说,在开题报告前他需要做必要的文献检索和文献解读,并在文献检索和文献解读中提出自己的研究“主题”或“假设”;而对于做“观察研究”的研究者来说,在开题报告前他需要到实地做必要的试探性的观察,并初步提出研究的“主题”以及相关的“关键词”,然后再根据初步的“主题”和“关键词”去做必要的文献检索和文献解读。
也就是说:对于质的研究来说,“基本事实”可以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产生和归纳,但是,研究者在开题报告中至少应该经过试探性的前期研究提出自己的“基本主题”并做相关的文献研究。
二、理论研究/批判研究的“基本立场”或“命题”
“选题”意味着研究者确定自己打算研究的“主题”。但论文的“主题”并不见得显示了论文的“命题”。比如,《学生地位问题研究》是一个论文“主题”,但这个主题并没有显示出它的“命题”(或“假设”)。如果研究者在前言或正文中进一步提出“学生第二”[1](即“教师第一,学生第二”),那么,这个“主题”就有了自己的“命题”(或“假设”)。
在表述自己的主题时,研究者可以在论文的“标题”中直接显示“命题”或“立场”,亮出自己的底牌。比如:《学校即社会》、《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这个主题改写为:“教学做是合一的”或“教学做应该合一”)、《从臣民教育走向公民教育》(这个主题可以改写为:“臣民教育是反人性的教育”或“公民教育是进步教育”),《一个真实的假问题——“师范性”与“学术性”之争的辨析》、《道德虚伪性批判》(这个主题可以改写为:“某些道德教育是教人做虚伪的人”;“虚伪的人是违反人性的”;“怂恿学生做虚伪的人的教育是应该批判的”);
当然,论文的“主题”也可以不直接显示“命题”,等到撰写论文的前言和正文时,再提出并解释自己的“命题”。比如:《学校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研究》、《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江村经济》,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研究者在自己的主题(论文“标题”)中没有直接亮出自己的命题,那么,研究者就应该在开题报告的前言中以及和论文的正文中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命题”并为自己的“命题”提供辩护和论证。
一般而言,只有陈述句才表达命题,它表明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比如,在下面这些句子中,有的句子是命题,有的句子不是命题:
(1)人是教育的起点。
(2)人是教育的起点吗?
(3)要关注每一个孩子!
其中,语句(2)是疑问句,它仅仅提出问题。语句(3)是祈使句,它表达一种要求、愿望。这几类语句都没有直接描述事件,也这就无所谓真假,因此它们不表达命题。语句(l)则不同,它作为陈述句,描述了人与教育的关系。这个描述也许是符合事实的,也许是不符合事实的,但研究者可以解释和论证它是符合事实的。
严格来说,命题不能用祈使句的表述。但是,所谓“不能采用祈使句”这个说法也只有相对的意义。很多教育研究者还是愿意把“应该”、“必须”、“要”等表达“赞成”或“反对”的祈使句也视为命题,比如《让课堂焕发生命活力》、《反对党八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改造我们的学习》、《不能教教材,应该用教材教》,等等。原因在于,这些祈使句本身已经隐含了“如果……那么……”或者“……是……”、“……不是……”的语法关系。
比如:“让课堂焕发生命活力”既可以扩展为“应该让课堂焕发生命活力”,也可以转换为“有效的课堂是有活力的课堂”、“如果让课堂焕发生命活力,那么,课堂就是有效的和人道的”;
比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既可以扩展为“教育应该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或“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可以改换为“如果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那么,教育就会找到自己的本源”或者“教育原本就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
比如:“不能教教材,应该用教材教”可以改写为“如果教教材,那么,教学就是无效的;如果用教材教,那么,教学就是有效的”。
一般而言,比较严肃的学位论文的命题不宜采用“祈使句”的形态,应该尽可能采用“如果……那么……”或者“……是……”、“……不是……”。即使研究者心中希望“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最好使之转化为“教育产生于生产劳动并最终回归生产劳动”等陈述句。学术的精神是描述“……是……”或者“……不是……”的实然的事实。即使提出可供选择的实践策略与操作模式,这种实践策略与操作模式也最好从实然的事实出发。
三、应用研究/变革研究的 “实验假设”或“行动方案”
如果研究者选择了“变革研究”以及相关的实验研究法、行动研究法,那么,研究者就需要提出自己打算要做什么的“计划”或“方案”(plan)。此时,研究的主题可能直接显示为“采用……的实验研究”、“实施……的行动研究”。而这些主题隐含的假设是“如果……那么……”、“若……则……”等句式。
其实,“变革研究”与“解释研究”尤其是“批判研究”是直接相关的。“批判研究”往往是语言的批判,“变革研究”是行动批判、实践批判(或“武器的批判”、工具批判、制度批判)。
比如,《女性化教育现象批判》作为解释研究(批判研究)的课题,可以转化为《儿童“意志力训练”行动研究》或《培育儿童冒险精神的实验研究》等“变革研究”的课题。在这类课题中,相关的假设或命题可能显示为:(1)如果提供克服困难的情境,那么,儿童将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提高他们的意志力;(2)如果引导儿童喜欢强大的动物而不只是同情弱小的动物,儿童就会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3)如果让儿童参加冒险竞赛活动,那么,儿童就会提升自身的冒险精神和开拓精神,等等。
比如,《从臣民教育到公民教育》既可以做成“批判研究”,也可以做成“变革研究”。如果做成“变革研究”,相关的假设或命题就可能显示为:(1)如果给儿童提供选择课程的权力,儿童就会增加他们的自我控制感;(2)如果给儿童提供“竞选班长”的机会,儿童就会逐步增长社会责任感;(2)如果教师与学生保持平等对话,就会增进学生的自由精神与独立人格,等等。
总体而言,研究者除了确定自己的主题之外,还必须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立场”、“实验假设”。这些一起构成研究的“核心观点”。
若既没有“基本事实”或“基本立场”(或“命题”),也没有“行动方案”或“实验假设”,那么,研究者所研究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个假问题或伪问题。
在开题报告中除了解释自己的“命题”之外,研究者可以叙述“选题”及其“假设”的由来,解释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主题。但相比之下,开题报告首要的责任是明白地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并作出相关的解释。
第二节 提交“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实际上是对文献的解读和述评。这种解读既可能在文献检索之后,也可能在文献检索之中。文献检索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文献解读的过程。
有效的文献解读及其“综述”至少意味着研究者已经找到该研究领域的“三”位“重要作者”、“三”类“不同意见”及其关系、“三”个“重要阶段”及其演进的历程。
一、确定本课题研究领域的“重要作者”和“重要文献”
文献研究表面上是寻找重要文献,实际上是寻找“重要作者”或“重要他人”。每个研究者在文献检索的过程中以及文献检索之后,都应该询问自己:我是否已经找到“三”位重要作者?研究者是否熟悉某个研究领域的“重要作者”,这是判断该研究者在该研究领域是否已经入门的重要标识。如果研究者已经找到本领域的“重要作者”,那么,只需要尽量详细、完整地搜索这几位“重要作者”的相关论著而不必再去大量地搜索其他“次要作者”的论著,就基本可以展开自己的研究。
在文献检索的过程中,研究者总能发现该研究领域的“重要作者”。“重要作者”(或重要他人)意味着:
第一,这位作者的作品比较频繁地被其他研究者引用。这位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提出的一句或几句话已经成为该研究领域的“经典名言”或“经典口号”。这位作者在该研究领域被广泛谈论,已经成为该研究领域的“教父”式的人物。这位作者的某些观点已经构成正方或反方的基本立场。
第二,这位作者的某些观点要么具有首创性,要么具有批判性,要么具有综述性。
某位作者的观点即使不怎么“先进”、“完整”,但如果他是该研究领域的早期开拓者,那么,这位研究者就应该视为该研究领域的“重要他人”。
某位研究者可能既不属于先进者,也不属于开拓者,但他的作品显示出独立思想和自由精神,他的作品虽然另类,但足以对主流的观点构成了某种冲击,那么,这位作者就应该视为该研究领域的“重要他人”。
某位作者可能并没有提出重要观点,但如果他的研究比较完整地综述了该领域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那么,这位研究者也可以视为该研究领域的“重要他人”。
第三,这位作者和研究者有某种因缘关系。这种因缘关系显示为作者的某些观点将成为研究者的基本起点或基本结论。某些作者的观点在该研究领域可能很重要,但如果这些观点与研究者的选题以及命题没有直接的连接,则那些所谓的重要观点对研究者来说并不重要。某个男人可能认为某个女人非常美丽,但并不一定觉得这位女人非常美好。美丽是一种不需要缘分的公共标准,美好是需要因缘关系的私人标准。
这些标准当然并不绝对,不同的研究者可以用自己的标准去寻找自己的“重要作者”或“重要他人”。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某个研究者在做了大量的文献检索之后,仍然不熟悉本领域的三个或五个重要的作者,则意味着该研究者尚属门外汉,没有进入圈内。
二、确认本课题研究领域的“重要观点”和“重要进展”
“重要观点”实际上是“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如果某个意见与另外的意见完全类似或雷同,这种意见往往显得悄无声息或人微言轻。
文献解读实际上是对隐藏在芸芸文献中的不同意见的侦察和窥探。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献解读也可以理解为“文献解毒”。文献本身是有“毒”的,像美丽的眼镜蛇,它将毒素隐藏在内部。
文献总是充满争执和异议。若所找到的文献在研究者看来没有任何争执和异议,则说明研究者尚未进入文献的内部,尚未领会文献的意义。
于是,文献解读的关键就在于研究者是否已经侦察出已有的文献中“持不同意见者”。这些“不同意见”可能直接地显示在文本的表层,也可能不动声色地隐藏在文本的深处。
如果研究者所找到的文献大规模地显示出“一团和气”的状态,这种状态要么暗示研究者的“文献不足”,要么暗示研究者的理解尚停留在“文献假相”的表层。若属文献不足,则研究者不得不重新寻找文献;若属文献假相,则研究者需要进入文献的深处侦察出文献内部的“持不同意见者”。
侦察文献中的“不同意见”将导致研究者对文献进行整体的分类。“分类”的完整说法是“分门别类”,它需要研究者明了文献里面所隐含“差异”和“暗流”。一旦找到文献的差异与暗流,一旦捕获意见的分歧与纷争,研究者就可以将这些不同意见整理为“三”类不同的意见。
一般而言,这三类不同的意见显示为:一是正方的立场,二是反方的立场,三是中立与综合的立场。
文献综述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将所有观点并列,看不出这些观点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如果能够将所接触到的文献进行“分类”,那么,就说明研究者已经领会了文献的观点。
“同时代人”的相互争吵和攻击使研究显示出不同类型的“意见”,而不同时代的研究者使研究显示出不同的“阶段”。后一个阶段总是在某些方面改变了前一个阶段的形态:要么增加了新的见识,要么忽然扭转方向,要么转换了研究的方法;要么由萌芽走向兴盛,要么由兴盛走向衰退。
不同的阶段显示“学术史”并非一往无前的连续,而是在某个时机忽然出现裂痕或断裂。这种裂痕或断裂可能来自主题及其话语的转换,也可能来自研究结论的翻转,还可能来自研究方法的更新。
在整理“学术史”的“进展”及其“阶段”时,研究者会遇到两类“文献”:一是关于理论问题的文献,比如关于“知识与能力关系的争鸣”的文献、关于“建构主义知识观”的文献、关于“人格教育学研究”、关于“学生权利研究”的文献、关于“知觉教育学研究”的文献、关于“意志教育研究”的文献,等等;二是关于历史或实践问题的文献,比如关于“王安石教育思想”的文献、关于“叔本华教育思想”的文献、关于“浪漫主义教育家”的文献、关于“行动研究的进展”的文献、关于“读书治疗的进展”的文献、关于“惩罚教育”的文献、关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文献。
在这两类文献研究中,关于理论问题的文献研究比较单纯,关于历史问题的文献研究比较复杂。后者的复杂性就在于,历史问题的文献研究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文献:第一种文献是历史或实践本身的文献,这是一级文献;第二种是有关这种历史或实践的文献,这是二级文献。
比如,“关于王安石教育思想的文献研究”就包含了两种文献:一是王安石本人的教育思想的文献研究;二是后人对王安石教育思想所做的种种评论或研究的文献。
比如,“关于惩罚教育实践的文献研究”也包含了两种文献:一是教育历史中惩罚教育制度和惩罚教育实践(比如戒尺、关禁闭、心理咨询等)的文献,这些文献可能显示为官方文件、中小学生守则、法律条文,等等;二是有关惩罚教育的评论和研究的文献,比如卢梭有关惩罚教育的思想、罗素有关惩罚教育的言论、托尔斯泰有关惩罚教育的说法、马卡连科有关惩罚教育的理解,等等。
一般意义上的文献研究是指有关理论问题的文献研究以及有关历史和实践问题的文献研究中的“二级文献”的研究。“一级文献”的研究虽然也可以视为文献研究,但它已经进入“历史研究”的范围,也可以说,历史研究与文献研究虽然相关,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别。
这种区分与划界是重要的。研究者一旦混淆两类文献研究,将导致文献综述的混乱:比如,文献综述在某个地方讨论“王安石本人的教育思想的演进”(该研究属于“历史研究”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文献研究”),而在同一地方忽然又开始谈论他人研究王安石教育思想的进展。
一般而言,研究者所找到的文献总是显示出某种“研究进展”及其“重要阶段”。
研究进展中的“重要阶段”隐含在那些不重要的阶段的转化与交接处。任何研究总会在某个阶段停留徘徊。人们在这个阶段大量地引用相同的文献、讨论相同的话题、使用相同的词语、出发同一种声音。在这个停留徘徊的阶段,研究者的年龄和他们的出身背景甚至相似或趋同。在相关的年会或研讨会中,总是能够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大家“一致同意”某些观点,几乎没有另类观点的冒险。那些研究者共同体一般也不允许另类观点公开发表。
叔本华曾经感叹:“学术界一如其他的领域,在这里,人们喜欢那些谦逊、木讷、不会刻意要显得比别人聪明的人。对那些古怪、偏执和构成某种威胁的人,人们是一致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在这方面,他们可真的是人多势众啊!”[2]现在看来,他所不愿意看到的学术现象,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方式遗传下来。
但是,任何研究领域总会有一个或几个“持不同意见者”(或称之为“持不同政见者”)诞生并加入到圈子内部。在某个平静的研究领域,“持不同意见者”总是忽然涌现出来。学术研究总是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新话题和新词语。这些新话题和新词语将导致大量的“不同意见”。在这种传统的学术圈子里,所谓研究的“重要阶段”,往往发生在“不同意见”涌现的时代。
三、确认本课题研究领域“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确定了本领域的“重要他人”、“重要观点”和“研究进展”之后,研究者要么发现本课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几乎没有再接着研究的必要;要么发现本课题的研究虽然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取得了某些重要进展,但是,仍然留出了缺口,需要做相关的研究。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几乎所有的课题都留出了等待后人继续研究或重新研究的问题。继续研究或重新研究意味着:课题虽然是旧的,但问题是新的;或者,问题是旧的,但提问的方式是新的。学术研究总是不断留出“空白”,不断有人去填补“空白”;空白被填补之后,又需要后人以新的方式去重新覆盖或改写。
本课题究竟留出了哪些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这就是研究者在做了大量的文献研究之后需要提出的最后询问。
第三节 呈现自己的“研究方案”
在确定了本课题的“核心观点”并提交了“文献综述”之后,开题报告需要呈现自己的“研究方案”(可称之为“研究计划”)。“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结构、本课题的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本课题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时间安排、本课题的主要参考文献。
一、提出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结构”
研究方案或研究计划的主要部分是本课题的“主要内容”。研究者无法在开题报告中提交完整的研究内容,完整的研究内容需要在正式的研究中逐步展开和调整。但是,研究者可以在开题报告中以接近“研究思路”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研究内容及其基本框架结构。
一般而言,论文的基本结构包括:
论文标题、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前言(含“课题的由来”,即“问题的提出”)、正文、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或后记。也可以将“致谢”放到“前言”之后。
二、提出本课题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任何研究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研究者选择何种研究方法有时直接决定该研究是否能够获得成功;可是,从已有的开题报告来看,研究者对研究方法似乎普遍不太重视。研究者在开题报告中列举研究方法时常见的问题是:
(一)简单选择,一笔带过
在开题报告中提出研究方法时当然可以从传统的各种研究方法中简单地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而不做任何解释。
但是,一项出色的课题研究很可能是因为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这意味着研究者需要对“研究方法”持谨慎的态度。研究者如果将研究方法一笔带过甚至一笔勾销,这样做法要么显示了研究者的误解,要么显示出研究者的粗糙。
适当的做法是根据自己的课题,确定本课题研究的核心方法,然后询问自己是否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以便带来可能的突破。
但是,希望以方法的选择带来研究的突破并非刻意追求时髦的新方法。尽管“研究方法”的创新是重要的,但相对而言,研究方法是比较稳定的。研究者可以拒绝某些传统的研究方法,但很难完全丢开传统的研究方法去起用“新方法”。总体上看,研究方法的创新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如果研究者打算提出自己的“新方法”,那么,研究者最好反复提醒自己:所谓的“新方法”与“传统的方法”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新异的,在何种意义上是相同的。
一般而言,可以“选择”适宜的研究方法,但不必刻意“创造”新方法。
(二)杂多列举,不分层次
另一个常见的错误是研究者所列举的“研究方法”不在同一层次。比如,“本研究采用调查研究法、访谈法、质的研究法、叙事研究法”。
实际上,调查研究法如果不特别注明是“问卷调查法”,那么,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法包含访谈法甚至包含观察法;质的研究法与调查研究法也不是一个层次是方法。质的研究法是与量的研究法相对而言的,它常采用调查研究法尤其是观察法和访谈法。叙事研究也不是与调查研究并列的研究方法,与叙事研究并列的是“批判研究”(或“逻辑研究”),完整的叙事研究包括虚构的叙事研究和实证的叙事研究。而实证的叙事研究包括更具体的历史的叙事研究、调查的叙事研究、描述性实验的叙事研究。
(三)混同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
几乎所有的研究都需要做必要的文献研究,这使文献研究成为所有开题报告中的普遍方法。
但是,如果研究者同时选择了历史研究法,就容易将文献研究与历史研究混同而相互纠缠。
历史研究法虽然主要借助于文献研究,但文献研究不等于历史研究。文献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查看他人在某研究领域已经提出了哪些观点,已经出现了哪些进展。而历史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描述历史事实和揭示历史真相。
三、提出本课题研究的“价值”与“创新”之处
按说,研究者提出的“核心观点”、“文献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结构”就已经能够看出该课题是否有研究的价值和创新之处。这样看来,似乎没有必要再次重复或吹嘘“本课题的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但是,如果研究者在开题报告中明确思考自己的研究价值和创新之处,无论对研究者本人还是读者来说,都是一种有意义的提醒和强化。
研究价值包括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他们所做的研究首先应该考虑研究的实践价值。所谓实践价值,主要是指这项研究对研究者本人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是否有帮助。如果中小学教师所做的研究对研究者本人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没有什么帮助,即使不能说这项研究完全没有意义,至少可以说这项研究的意义是有限或有折扣的。
如果中小学教师把研究的主要目标放在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上,那么,这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就主要不在知识的创新,而在于实践改善和改良。尽管学术意义上的创新主要是知识创新,但对实践的改善和改良本身也是一种创造。
总体上看,研究者在开题报告中提交自己的“研究方案”时,至少应该包括“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结构”、“研究方法”和“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除此之外,也可以提交自己的“研究计划与进度”、“参考文献”。“研究计划与进度”常常形同虚设,倒是“参考文献”需要细心照料。在呈现参考文献时,常见的问题是把大量“别人认为重要”的文献尽量多地列举出来,而事实上这些文献中的绝大多数文献与自己的研究课题无关。另一个问题是所列举的参考文献几乎没有秩序,既没有按照音序排列,也没有按照笔画或文献的重要程度排列。目前看来,按照音序排列文献的秩序,是可取的办法。
拓展阅读材料1:《关于中学生阅读治疗的实验研究》开题报告[3]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阅读治疗的发展状况
1995年,《临床精神医学杂志》在《阅读治疗简介》发表;同年,《图书馆论坛》发表了《阅读治疗在美国》,两文内容雷同,概略介绍了阅读治疗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章认为,阅读治疗起源于中世纪,那时候的医生在给病人治病时,通常采用朗读《圣经》或《古兰经》的方法作为辅助治疗手段。17、18世纪,阅读治疗在欧洲发展很快,苏格兰、英格兰、法国、德国的内科医生为病人开出的药方常常就是阅读书单,许多诊所、医院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藏书。从19世纪中期起,不少医生呼吁要将非宗教书籍纳入阅读治疗的数目中。Benjamin Rush于1810在美国首倡精神治疗,主张通过阅读转变病人的心理状态。1848年,John Minson Galt在美国精神病学年会上宣读了《论精神病患者的阅读、娱乐和消遣》一文,陈述了阅读造福于精神病患者的5点理由:转变错觉;消磨时光,安抚病人;具有教育功能;使病人信任医院的关心爱护;使病人不厌烦住院治疗。Galt肯定了阅读治疗的功效,并分析了患者类型以及适合他们阅读的图书类别,主张把历史、传记、旅游、小说等书籍列入阅读治疗范围内,打破了宗教类书籍一统阅读治疗天下的局面。这一时期,参与阅读治疗的主要使精神科医生和康复护理护士。到20世纪初,图书馆员开始参与阅读治疗的工作。1904年,马萨诸塞州的一家综合医院设立图书馆,精选图书,配备专业图书馆员为住院病人提供服务。该馆员的作品成为图书馆员参与阅读治疗的最早记录。此后,阅读治疗的研究发展很快,至20上世纪50年代,400多篇相关文章问世,大部分作者是图书馆员,其余则是内科医生、心理学家、教育工作者等。
这两篇文章是国内较早介绍阅读治疗的作品,作者在介绍美国阅读治疗的现状时,重点介绍了20世纪60年代的情况,其中,1961年“阅读治疗”词条被收入《韦氏新国际英语词典》,成为阅读治疗发展的一个标志,表明阅读治疗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同;1964 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召开“阅读治疗”讨论会,图书馆员、教师、社会学家、牧师同堂探讨阅读治疗问题,并提出了阅读治疗深入发展的课题:在教学部门如何发挥作用?定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研究;汇编标准化的名词术语等。此后,有关阅读疗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格雷森的《作为精神消遣的图书》、盖纳士的《阅读是一种治疗吗?》、艾伦的《图书治疗实践》、赫什的《对病人的图书服务》等等。1984年英国的阅读疗法之母韦尔瓦·帕亭顿去世,英国图书馆协会专门出版了一本名为《阅读疗法》的论文集以兹纪念并每年召开一届阅读疗法会议,使英国的阅读疗法事业逐渐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美国在1973-1981年的近十年中,有10项关于阅读治疗的博士研究,占同期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博士研究项目的1%左右。研究均以学生为对象,按照准实验研究的要求设计试验和开展研究,揭示了阅读治疗对不同对象的影响和不同阅读指导方法的作用。在这些试验研究的推动下,教师、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顾问等都在充当积极的角色,使阅读治疗广泛、有效地运用于社会。作者在分析阅读治疗的发展趋势时指出,要进行有效的阅读治疗,重要的是要分析读者的需求,有计划、有引导、恰当地提供适合各种需求的阅读材料;同时要制定标准化的运用指引和方法体系,逐步规范阅读治疗[4][5]。今天看来,这种分析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基本点中了阅读治疗的死穴。这两个问题至今仍然使阅读治疗受到不少诘难。
2004年,《图书馆理论与实践》刊发《阅读疗法在英国》一文,以大事记的方式追溯了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阅读治疗在英国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英国阅读治疗发展的经验。研究显示,英国的阅读治疗主要在医学和图书馆学领域内得到长足发展,并形成浓厚的研究氛围,学术组织众多,定期举行研讨会,具有出色的学科带头人,并注重阅读书目对社会的辐射作用。该文是了解英国阅读治疗发展的较为全面的材料,但对阅读疗法在图书馆学与医学领域以外的发展关注不够,不能为阅读治疗的空间扩展提供启发。
(二)国内对阅读治疗的研究情况
总体而言,阅读治疗对大多数人还是很陌生的。虽然我国早就有“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汉·刘向)的认识,也有广为人知的曹操读陈琳檄文而医头疼的著名医案[6],阅读治疗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甲骨文,但同大多数社会科学一样,尽管我们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却缺乏系统理论的总结或流派的建构。
1.阅读治疗在我国研究的总体情况。
2005年9月初,笔者分别以“阅读治疗”“阅读疗法”“图书治疗”“图书疗法”“读书疗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表明,阅读治疗的论文主要刊发于图书馆学和情报学方面的刊物,其次是医学,少量发表于精神卫生学方面的刊物。在研究者当中,图书馆员是绝对主流,少量医生参与,心理学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参与研究的还很少。内地对阅读治疗的关注,在上个世纪不超过10篇, 2000-2003年,每年刊发的论著也仅在10篇以内,但2004年就猛增到20余篇,今年上半年,见诸刊物的同类文献已达13篇,国内研究者对阅读治疗的热情逐渐高涨。
2.关于阅读治疗的疗效与机理研究。
1998年,《图书情报工作》发表《图书治疗——拓展我国图书馆服务和图书馆学研究新领域》一文(以下简称《图书治疗》),以文献研究的方式介绍了阅读治疗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并介绍了国外对阅读治疗的作用机理与有效书籍的探讨。随着阅读治疗研究的深入,国际社会也普遍重视阅读治疗的发展。1974年国际图联(IFLA)医院分会曾专门制定了一项图书治疗计划;1984年IFLA发表了《图书馆为医院病人和残疾人服务纲要》,强调了图书治疗在患者康复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作用;英国图书馆刊物也很早就讨论了这个问题。1965年,邓肯·莱斯撰文认为,出版物有利于扭转医院的非人格化的环境,减轻病人的压抑、孤独和恐惧感。另一位心理治疗医生S.D. 杜马拉斯瓦米在《图书馆对医院病人服务的治疗学问题》中指出,书籍能给病人以活力,特别是诗歌,对精神病人是有力的治疗工具〔10〕[7],这与英格兰布里斯托尔大学的医学家看法基本一致。在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图书治疗被视为职业疗法(occupational therapy)而不属于心理疗法,主要用于对医院病人的服务。俄罗斯对图书治疗的研究亦有较长的历史。本世纪20年代,尼古拉·鲁巴金的阅读心理学(bib-liopsychology)对许多欧洲国家的图书治疗实践产生过影响,70 年代,前苏联有4000多家医院图书馆,不仅为医务人员提供资料,也为病人提供服务,在大型医院(300 张床位以上)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图书馆员指导病人阅读,研究图书治疗的论文有400多篇。乌克兰医学教育研究所有专为图书治疗提供书籍的图书馆,由两位专攻医学心理学和心理治疗的图书馆员负责。和美国一样,病人使用医院图书馆在前苏联是得到鼓励的。
阅读治疗何以能有疗效呢?《图书治疗》分析了国外的研究成果,认为,阅读并不仅仅是对文字符号的理解,而是心理体验的过程,能够产生感觉、知觉、记忆、思维、言语、情感、意志、兴趣等心理现象,阅读的过程就是读者与作品的感情内涵引起程度不同的共鸣的过程,从而或产生美的享受,或激起某种崇高的感情,或改进处世态度,这就是书的摄人灵魂的魔力和魅力。M.莫迪把图书治疗的作用具体归结为娱乐、信息、益智和领悟四个方面。心理分析学认为,由于心理冲突处于不同的意识平面,冲突的一方处于前意识状态,另一方被潜抑作用禁锢于无意识状态,这个冲突若不能自行解决,病人就会为症状所苦,又不知道产生症状的原因,因此,如把无意识的心理过程转变为有意识的心理过程,则有助于症状的消失。帮助病人了解自己的问题是心理医生的任务,但病人常否认医生的解释。拉扎斯菲尔德说,心理治疗中的病人经常怀疑医生在说服他们接受预先想好的诊断,这使治疗无法进行,但图书用于心理治疗可以发挥暗示、投射的作用,著者是“中立”的,易于被读者真诚地接受,他们并不知道这些书其实是针对患者的情况精心挑选的[8]。
阅读治疗之所以能发生作用,弗洛伊德学派对此的解释获得广泛认同。该学派认为,阅读治疗的机理在于:认同、净化和领悟。认同,就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他人的特征归因于自己而获得感情上的支持。任何作品本身是相互对立的冲突力量的和谐与一致,与梦觉、神经症之类的精神病理学的行为相似。作家将孩童期愿望付诸笔端而获得满足,并通过作品将这种愉快给予那些同样未满足孩童期愿望的读者,这种愿望平时受到社会、教育体系以及个人“自我”的禁止、压抑和否定,所以作品的令人愉快的源泉并非在于它的有形的或美学的方面,而在于其人所未知的、隐含的方面。“净化”说是弗洛伊德学派把亚里士多德的悲剧效果和精神结构学说联系起来而创立的一种理论,认为读者在作者设定的情景中体验恐惧和紧张时,内心的焦虑就被导向外部,并通过把悲剧主人公当作自己而使情感得到“净化”。克里斯这样总结道:读者在经历与作家同样的心理历程时,通过对前意识的阐述而引起“原我”的反响,然后,精神系统与“自我”的机能便发生了力比多能(cathexis)的转移,表现为“自我”放松控制,作品的内容开始与“原我”相互作用,通过控制心理能量的流动,“自我”避开了“原我”的要求所产生的恐惧和“超我”的压力,“净化”就实现了释放超负荷的抑制,使读者恢复到和谐状态之中的目的。作品的内容使人的内心冲突外向化,而人的心理活动又使作品的内容内向化,这种整合最终产生了领悟。[9]认同、净化和领悟的解释基本揭示了阅读治疗的发生机理,使阅读治疗的理论基础得到强化,吸引了更多的研究者投身于阅读治疗的研讨与实验。
如何解释阅读治疗的原理,是研究者历来关注的核心问题。《图书馆》在2003年刊发《阅读疗法原理》,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作者从发生学、心理学(共鸣、净化、平衡、暗示、领悟)、生理学、心理生理学(审美生理运动、冥想、情志相胜)四个方面对阅读治疗的原理进行了探讨,较为全面的揭示了阅读治疗的机理。
发生学认为,如果事物最初是因为某个原因而发生的,那么它就会保持最初的天性,始终发挥为这个原因服务的功能。从源头看,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人文科学发生的动机,都是因为人类在面对大自然时有太多的无助感、敬畏感、茫然感、空虚感等精神危机,需要创设精神支柱和价值系统来加以解脱或逃避,以达到麻痹和疗救的目的,从而促使了这些学科的发生。考察阅读治疗的历史发现,阅读疗法所选用的书籍,主要就是人文科学方面的。既然人文科学本身是出于治疗的目的而发生的,先天具有治疗的功能,那么,作为人文科学载体的书和其他读物,当然也就具有了治疗的功效[10]。只是由于人类在生产实践中不断积累起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医疗知识并使之科学化、普及化,人文科学的治疗作用才日渐被遗忘。但医学并非万能,当人们发现系统的医学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时,书籍、阅读的治疗作用又回到人们的视野内,再次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力图使其像医学一样能实证化、科学化。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阅读治疗的承载能力,却是阅读治疗迎合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不能回避的问题。
从心理学的角度的解释阅读治疗的原理,是众多研究者的选择。心理学理论丰富多彩,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解释阅读疗法机理,基本上都能得到合理的阐释。其中,共鸣、净化、平衡、暗示、领悟等心理学原理也许能更好地诠释阅读治疗。共鸣、净化和领悟也就是弗洛伊德学派的认同、净化和领悟学说,《阅读疗法原理》把之归入心理学范围,是适当的。平衡学说是社会心理学观点之一,每个人都是社会人,在社会生活中建立的大部分与他人的关系是通过各种事件形成的。[11]当人与他人及事物之间的关系处在不平衡状态时,人就会体验到不愉快。这种不愉快的体验可以作为一种动机,驱使人采取竞争等多种方式,参与或制造一些事件,将不平衡状态转化成平衡状态。但是如果这种不平衡的状态长久得不到扭转,人的不愉快的体验长期郁积,人就有可能被挤逼到疾病那儿去。通过阅读,读者可以进入一个虚拟的现实世界,在其中寻找到与自己相似的事件,或是比现实中的自己更悲剧的事件,使现实中的不满得到释放,找回平衡和愉悦,恢复健康。作者认为平衡说和净化说在很大程度上有相近之处,都是通过阅读悲剧性的读物,以书中人物的不幸冲垮自己胸中的块垒,来扭转或扔掉不良情绪,达到减压去惑和保健的目的。暗示则是心理治疗技术之一,是通过言语或非言语的方式,使患者不加主观意志地接受一种观点、信息或态度,以消除某种症状或加强某种治疗效果。阅读治疗中的暗示作用与心理治疗的暗示原理基本相同,但心理治疗中的暗示一般是治疗师在操控,阅读则既是他人暗示又是自我暗示。因为阅读对象大多数情况下是他人提供的,而且是他人写的,如果读物的推荐者是读者信任的亲友或者是读者敬重的大夫,而读物的作者又是读者崇拜的人物,读物的内容又是积极、乐观的,该读物就会对患者的心理状态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减轻或消除其心理的或生理的症状,这就是他人暗示。又因为阅读的读物有时候是读者自选的,读者是选内容积极的读物还是内容消极的读物,就已暴露了他对问题的态度,展露了他的自我暗示取向;即便是他人推荐的读物,在阅读过程中,是从积极的角度理解所读的内容还是从消极的角度理解所读的内容,这也最终取决于读者。因此在指导读者阅读时,应努力启发患者正确发挥自我意识的调节能力,使其自觉地避免接触那些可能增加自己精神负担的读物,使自我暗示与治疗要求和祛病康复的目的相符合。在发挥他人暗示作用时,也要注意选择那些在患者心目中的有威信、有合作愿望的人推荐的读物或撰写的读物,帮助患者树立起对治疗措施的信心。
“用进废退”的生理学解释更多地适用于老年人而不适合于年轻人。医学专家经常告诫我们,脑细胞用进废退的特性非常明显。多读书、勤用脑,保持信息刺激,经常发挥脑部功能,可保持头部血液流畅,提高脑啡肽及脑内核糖核酸等生物活性物质的活力,使脑神经及感官信息运动中枢神经活跃,能积极地改善和增强脑功能,使人的脑细胞新陈代谢加快,老化速度减慢,有效地帮助老年人延缓大脑退化,这正是阅读治疗对老年人发生作用的主要原因所在。
《阅读疗法原理》通过分析朱光潜先生对读诗的精辟论述,认为阅读给读者带来了许多不易察觉的、容易忽略的潜在的生理运动,有的当代学者把这种运动称为“心灵体操”、“内脏体操”。当人们在阅读时,实际上就在做着看不见的“心灵体操”、“内脏体操”,通过做这种体操,人体的机能得到锻炼,病情慢慢得以恢复,阅读的疗效便逐渐显现。作者由此把审美生理运动说列为阅读治疗的机理之一,虽然缺乏深入分析和论证,但也还勉强可以说得过去。冥想学说的观点则揭示了神话、传奇和小说在阅读治疗的作用机理,通过想象,让阅读者暂时远离现实的困惑与苦闷,舒缓紧张,放松心情,体验快乐,达到减轻焦虑及至心理保健的目的。
在生理心理学原理的探讨中,作者重点介绍了“情志相胜”观点在阅读治疗的影响。情志相胜理论最早由《内经》提出,后代医学家不断将其深化和系统化,其中贡献最大者数金代的张子和与元代的朱丹溪。情志相胜的基本原理是:人体可归纳为5个体系,即肝木、心火、脾土、肺金、肾水,它们是依次相生的关系,同时以金、木、水、土、火的顺序依次相胜,即依次制约。这5个系统也包括情志心理因素在内,悲属肺金、怒属肝木、思属脾土、恐属肾水、喜属心火,情志相胜就是根据五行制约关系,当一种情志过盛导致疾病时,用另一种对它有相克作用的情志来冲淡、抵消、纠正之,从而达到治疗的目的。[12]和五行、五脏相类似,以图书为代表的读物也可以根据主题内容为怒、喜、思、忧、恐五种类型,正好和情志相胜理论的要素一一对应。这种图书分类法前人不是没有先例。如清人张潮作《幽梦影,其中说:“《水浒传》是一部怒书,《西游记》是一部悟书,《金瓶梅》是一部哀书”,还说“若读史书则喜少怒多,完之,怒处亦乐处也”。可见,他已自觉采用了以情志归类图书的方法。每一部图书不管它的内容多么丰富,表现形式如何复杂,但都有一种占主流的思想感情贯穿其中。图书之所以能够治病,就在于它传达给读者的情感恰好减弱或抵消了郁藏于读者心中的不利身心健康的情感,从而缓解、减轻了读者的病情,这也就是阅读疗法的作用机制(如下表1)。
情志相胜机制也适用于心理咨询和音乐疗法。在唐代以前,我国已发展出以宫、商、角、徵、羽五音调和心、肝、脾、肺、肾五脏相对应的音乐治疗理论,认为五音六律对于养生保健、医治疾病很有益处,这一古典观念受到世界音乐治疗界的广泛关注。以情志相胜理论解释图书疗法,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表1所开列的阅读治疗作用机制,为心理健康教育中开列“对抗性阅读书目”提供了指导,即通过选择与致病情绪相反或相近的读物,以消除或转化某种消极情绪,或改变某种认知观念,确立某种期望的价值、态度与行为,达成心理保健的目的。
表1.阅读治疗的作用机制[13]
正 常 状 态
得病状态
纠正原则
阅读治疗得具体方法
五脏
五行
主情
对身体的损害
声音表现



努伤肝

悲胜怒
以凄怆苦楚之书感之



喜伤心

恐胜喜
以阴森恐惧之书怖之



思伤脾

怒胜思
以冤屈悲仇之书触之



忧伤肺

喜胜忧
以诙谐幽默之书娱之



恐伤肾

思胜恐
以志趣相投之书夺之
《阅读疗法原理》在分析阅读治疗的原理时,没有完全照搬别人的理论,对民族文化传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并梳理出本土的阅读治疗机理,不仅丰富和完善了阅读治疗理论,更为推动阅读治疗的中国化、吸引更多的研究者关注阅读治疗理论与实践提供了范例。其他阅读治疗的论文在探讨阅读治疗机理时,基本上没有超过该文探讨的范围。
但也有不同意见。《医学与哲学》在2005年3月刊发《阅读疗法:概念、机理及运用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所谓“阅读治疗”,就是通过指导人们有选择地默读或朗读书面文本或电子文本文的形式,来促进人们心理素质发展的心理治疗方法,它具有治疗、预防、发展三项心理功能。因此,阅读治疗的机理可从四个方面来考虑:阅读是人的心灵系统从外界摄入负熵、保持系统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对人的心理系统来说,通过阅读的方式保持适度开放,可以保持系统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实现系统内部信息的“吐故纳新”,达到从阅读文本中摄入负熵,保持心理系统动态平衡,促进心理健康的目的;阅读是提高人们认知能力的重要方法。阅读材料蕴涵着世上千姿、人生百态,特别是各种经典文本里蕴藏着许许多多做人处事的大道理。通过阅读各种文本材料尤其是各种经典文献,可以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历史、社会、他人和自我,形成正确的时代、社会、自我意识,帮助人们积极应对人生面临的各种矛盾和挑战,确保人的心理始终处于健康的状态;阅读是使人产生高峰体验的重要方式。马斯洛认为,高峰体验对人的精神健康意义重大。他曾经指出:“高峰体验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是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说,从医学的角度看,高峰体验对于健康的生活是不可能缺少的……尽管一般大众对于高峰状态的体验的强度各有不同,但他们都普遍重视这种体验。”[14]。在阅读的文本中,有不少上乘佳作,或以内容见长,或以情节引人,或以语言取胜,使人们一接触就容易被深深吸引,甚至达到爱不释手、废寝忘食的地步,使人在阅读中产生高峰体验,达到马斯洛描述的“充分、忘我、集中全力、全神贯注地经历生活”[15]的自我实现状态,促进心理健康;阅读是改变人的气质、弥补人的精神缺陷的重要形式。弗·培根指出:“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养使人善辩。学问变化气质。不仅如此,精神上的缺陷没有一种是不能由相当的学问来补救的,就如同肉体上各种的病患都有适当的运动来治疗似的”[16]。这说明,人通过阅读获得的学问和知识,可以补救人的精神缺陷,改变人的气质,这对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完善人的人格意义重大。阅读之所以能够改变人的气质、弥补人的精神缺陷,根本原因在于阅读活动本身就是一个自我分析、模仿学习、不断强化的心理过程,特别是在阅读各种文学名著时显得犹为突出。
3.阅读治疗的类型与特点研究。
随着对阅读治疗关注的深入,研究者开始深入探讨阅读治疗的不同类型,通过分析不同倾向的阅读治疗方式,揭示阅读治疗的特点。2004年,《大学图书馆学报》刊发《阅读疗法的类型》,介绍了11中阅读疗法的分类方法,概述了各类疗法的特点。文章认为,根据不同的阅读疗法思想,可以把阅读治疗分为:科学的与技能的;暗合的与明确的;一般的与临床的;诊断、临床、发展与防护的;教养院、临床和发展的;以阅读为中心的合交互式的;治未病的与治疗已病的;侧重抚慰和侧重激励的;自疗式和他疗式;个体和群体;分体裁、分载体、分病症、分对象的阅读疗法[17]。这个分类方法,总体而言,较为简单,就是把各种思想、相关言论集合在一起,缺乏有效的归纳和整合,因此类型交叉、重复,各类型的特点不突出,给人以杂乱的感觉。纵观《阅读疗法的类型》全文,作者虽然介绍了11种类型,但所有类型都可以归纳入教养院阅读治疗、临床性阅读治疗和发展性阅读治疗这三个类型中:(1)教养院阅读疗法是指运用具有教化内容的文献教育正在接受教养的读者,也包括患有心理疾病的病人。教养院阅读治疗适合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其主要目的是发挥文献的教化、资讯与娱乐功能,只需要一位图书馆员配合医生或医疗小组就可以进行。(2)临床性阅读治疗的对象是情感上或行为上遇到问题的读者,治疗的方式是医师与图书馆员密切配合,精选富有想象力的阅读材料,进行团体治疗。治疗的环境可以是疗养院也可以是社区,其目的是引导读者自我领悟,改变行为偏差。(3)发展性阅读疗法的运用对象是正常的个人,其做法是采用教化与富有想象力的资料,在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下,由图书馆员、教师等以团体治疗的方式提升正常人的人格发展与自我实现,或维护心理健康。社会学一般将人生化分为幼儿期、儿童期、青春期、壮年初期、中年期、老年期等六个成长阶段,人在每个阶段面临不同的问题,发展性阅读治疗即是协助个人处理如离婚、怀孕、死亡与偏见等成长过程中所遭遇的问题。这三种阅读疗法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在阅
表2.三种阅读疗法的特点③
类型
要素
教养院阅读疗法
临床阅读疗法
发展阅读疗法
方式
个人或团体
团体
团体
治疗对象
生理或精神病患者、服刑者
由情感或行为问题的人
处于危机情况的正常人
治疗对象的态度
通常是消极的
积极的、自发的或非自发的
积极的、自发的
治疗人员
医师及图书馆员
医师、心理保健人员或图书馆员
图书馆员、教师或其他人员
选用读物
传统教诲性的
富有想象力的
富有想象力及教诲性的
技巧
资料讨论
资料讨论,强调读者反应与领悟
资料讨论,强调读者反应与领悟
环境
教养院或私人机构
疗养院、私人机构或社区
社区
目的
资讯、教化、领悟和行为改变
领悟或行为改变
正常人格发展及自我实现
读完精选的资料后,还需要有专人指导读者交流读后感,进行射入讨论,强化治疗效果。表2列出了三种阅读疗法的主要特点,该观点得到阅读治疗研究者的认同并广被引用。
4.关于阅读治疗在我国的实践研究。
在对国外阅读治疗进行引介的同时,国内部分研究者开始进行实践研究,积极探讨将阅读治疗运用在医院、学校的可能性、实效性。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中国期刊网中,2001-2005年,关于阅读治疗的实践研究论文就有28篇,研究者从图书馆的定位、人员培训、不同领域的合作、观念变革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初步实验。2002年,《中国行为医学杂志》发表《阅读疗法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效果评价》,作者随机抽取医学院2000级两个班的医学本科生100名大学生进行了阅疗前后的对比实验,通过举办阅读疗法讲座、成立阅读治疗阅览室、.设计“大学生心理问题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设立心理咨询信箱和回音壁解答收集和心理问题、开设论坛鼓励分享与交流等方式,比较阅读治疗的效果,结果显示:阅读疗法在解决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方面有显著疗法,尤其是在缓解焦虑、调整人际关系、明确人生态度与价值观、排遣孤独寂寞、消除自卑、排除厌学情绪等7种心理问题方面效果显著;考试焦虑、感情问题的疗效也较为明显。作者认为,阅读疗法之所以产生如此良好的效果,是因为它在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中能起到排遣烦恼、解除困惑、获取知识、拓宽视野、振奋精神等作用。首先,心理书刊在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中能发挥防治并举,标本兼治作用。凡是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一般都能从图书馆收藏的心理书刊中找到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的办法。其次,文学作品对排遣烦恼、恢复自信常常能产生一种近乎神奇的功效。一部好的文学名著,是读者了解社会、了解人生的好教材。它能让人懂得许多做人处世的道理,受到许多有益的启迪。其蕴涵的思想和艺术的内在力量,能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提高人的道德修养。作者呼吁,既然阅读疗法是易于被大学生所接受且疗效显著的心理治疗方法,应在全国大学中推广和普及[18]。
2004年,《中国心理卫生杂志》发表《50名大学生阅读治疗前后SCL-90评定初步分析》,用实验的方法观察阅读疗法前后大学生SCL-90的变化。其方法是选择同一个年级的两个班50名大学生,一个为阅读治疗班(阅疗班)进行三个月的阅疗,另一个为对照班不进行阅疗。阅读治疗前后采用SCL-90、SDS、SAS分别对两个班的学生施测。结果显示:阅疗班与对照班相比三个月后阅疗班学生其SCL—90总分及除敌对、偏执、精神病性和其它因子外的各因子分均低于对照组,有统计学显著意义(t=1.03-4.79,P<0.01),阅疗班阅读治疗后其SCL-90总分降低值(14.84±7.08)多于对照班三个月后的总分降低值(4.88±2.52),有统计学意义(t=8.81,P<0.01)。阅疗班阅疗后的SDS、SAS总分低于阅疗前(t=3.20,t=2.89,P<0.01),对照班三个月前后的SDS、SAS总分无统计学显著差异。根据数据分析结果,作者认为阅读疗法对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及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是有效的。[19]
在积极开展阅读治疗的实践研究的同时,研究者对我国历史上的阅读治疗思想和著名医案进行了整理,力图使阅读治疗更具有本土特色,更能为国人所接受。2004年,《图书馆杂志》刊发《隋唐时期的阅读疗法思想和案例》,从隋唐时期的历史文化思想中寻找阅读治疗的蛛丝马迹,并分析了杜甫、韩愈、李贺等人诗歌及当时的传奇所显示的治疗效果;同年,《中国图书馆学报》刊发《明清时期的阅读疗法思想和案例》;《图书与情报》刊发《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阅读疗法思想和案例》;《图书馆论坛》发表《宋元时期的阅读疗法思想和案例》;《图书馆》刊发《先秦到汉代的阅读疗法思想和案例》。上述论著均为北京大学图书馆官员王波的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基本都是从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出发,通过分析文化思想和名家论著,从中寻求阅读治疗的踪影,剖析一些案例的蕴意,归纳、总结中国历史上的阅读治疗思想与传统,对图书治疗在今天的运用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提纲
(一)试验研究假设
阅读治疗对改善中学生的认知方式、价值观和心理健康水平与一般心理健康教育方式有相同的效果。
(二)试验研究方法与过程
准实验研究,分别在高一选取2个实验班和对照班,在实验前进行心理健康水平和性格特征、学习方式等的前测,实验班进行阅读治疗的教学,对照班以一般方式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每周一节课,并利用研究性学习、科技活动课进行实验和调查,半年后进行同样的心理测试,进行数据分析。
(三)讨论与分析
根据测试数据分析和问卷调查、访谈等收集到的资料,分析实验结果。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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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阅读材料2: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20]
1999年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新出音(1999)17号)。此后,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年修订中充分吸收了《规范》中参考文献部分的有关条文,教育部颁发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则”(修订版)中则完全采用了《规范》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学者对《规范》提出了许多批评性意见。[21]
2006年初,《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规范化工作组总结了《规范》试行7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广大期刊编辑部的合理建议,参照近年来国际、国家有关标准的新发展,对《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修订版本(CAJ-CD B/T 1-2006)。
修订版对参考文献提出了详细的要求:[22]
1.参考文献是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期刊论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在本规范中采用GB/T 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
2.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普通图书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献作者等)。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
b. 文献题名;
c.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志;
d. 其他责任者(译者、校注、校点、校勘者等);
e. 版本(初版省略);
f.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g.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h. 文献起止页码;
i. 文献标准编号(ISBN,ISSN,…)。
3.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志
3.1根据 GB 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
普通图书
会议论文
报纸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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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3.3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志: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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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志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志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志。
如: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DB/OL]——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4.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志;英文文章后的参考文献表上以“References:”(左顶格)作为标志;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条文献只与一个序号相对应;当文献题名等内容相同而仅页码不同时,可将页码注在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后。参照ISO 690及ISO 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末尾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4.1 中文文献
a. 普通图书(包括教材等)、会议论文集、资料汇编、学位论文、报告(包括科研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等)、参考工具书(包括手册、百科全书、字典、图集等)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其他题名信息(任选) [文献类型标志]. 其他责任者(任选).版本项(任选).出版地:出版者(有编号的知名系列报告可不注出版地和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当整体引用时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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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 [N]. 报纸名,出版日期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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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法规等)
[序号] 主要责任者(任选).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出版地(任选):出版者(任选),出版年(任选).
[15] 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S].
[16]JT/T 623-2005,集装箱吊具[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2005.
e.专利
[序号] 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 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编号[P].公告日期或公布日期.
[17]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中国,88105607.3[P].1989-07-26.
f.档案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原件日期[B].收藏地:收藏单位(收藏编号):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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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报告:1958-12-11[B]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全宗252,目录1,卷宗57):65-67.
g.古籍(1911年以前出版、无现代版本但有据可查的善本)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O].其他责任者(包括校、勘、注、批等)刊行年代(古历纪年)及刊物机构(版本).收藏机构(任选).
[20]沈括.梦溪笔谈[O].元大德九年茶陵刊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21]纪昀.纪文达公遗集:卷十六[O].清纪昀撰1812.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22][唐]李复言.续幽怪录[O].明抄说集本.朱文钧藏.
h.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i. 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 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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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电子文献
对于载体为“DK”“MT”和“CD”等的文献,将对应的印刷版的[文献类型标志]换成 [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包括[DB/MT]和[CP/DK]等);对于载体为“OL”的文献,除了将对应的印刷版的[文献类型标志]换成 [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以外,尚须在对应的印刷版著录项目后加上发表或更新日期(加圆括号,有出版年的文献可不选此项)、引用日期(加方括号)和电子文献的网址.建议在网址和相应的文献间建立起超链接。
[25]方舟子.学术评价有新招[N/OL].中国青年报,2006-01-11.(2006-01-11)[2006-03-02]. http://scitech.people.com.cn/GB/1057/4017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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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文献的引用,在网上可以省略作者和题名等信息,但印刷在纸张载体上应作完整著录。
4.2 外文文献
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示例相同;为了计算机检索方便,建议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大写,期刊的刊名等可用全称或按ISO 4规定的缩写格式。为了减少外文刊名引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引文统计及链接误差,建议以(SXXXX-XXXX)格式在刊名后加ISSN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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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文参考文献的英译表达
5.1中文文献在中文论文中被引做参考文献时,应以14.4.1规定的中文格式表达;在以英文书写的论文中可以中文格式表达,也可译为英文格式表达,但应在该条参考文献最后加注“(in Chinese)”。如:
[60] 戴树森,费鹤良,王玲玲,等.可靠性试验及其统计分析[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83.
在英文论文中也可写成:
[60]DAI Shu-sen,FEI He-liang,WANG Ling-ling, et al. Reliability Test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M]. Beijing: National Defense Industrial Press,1983.(in Chinese)
5.2当被参考的文献缺少英文名称时,可用汉语拼音表达,后加“(in Chinese)”。
6.文献重复引用标记
同一作者的同一文献被多次引用时,在文后参考文献表中只出现一次,其中不注页码;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文献序号,并在序号的角标外著录引文页码。例:
主编靠编辑思想指挥全局已是编辑界的共识[1],然而对编辑思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故不妨提出一个构架……
参与讨论。由于“思想”的内涵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2]1194,所以“编辑思想”的内涵就是编辑实践反映在编辑工作者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中国青年》杂志创办人追求的高格调——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的品位的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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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书目,或有明确收藏地点的善本、档案,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及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内部资料、书稿和仅有中介文献信息的“转引自”等类文献的引用著录,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如[1]、[2]…),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拓展阅读材料3:论文的“命题”和“注释”[23]
引子[24]
这是一篇迟来的文稿。相信本文的观点会受到我国法学界同仁的非议甚至责难。说它迟来,是因为本文中的基本观点早在10年前就已成形。
那时,笔者正在美国耶鲁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的撰写已是一年有半。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大致底定,几个章节(包括导言)早已草就。总之,对论文写什么,怎么写是胸有成竹。在一次与论文主导教授的见面中,[25]笔者同时呈上拟好的几个章节,主导教授却有意识地单独抽出导言部分读起来。他看得很快,似乎在寻找甚么。阅后,他认真地说道:“不行。这篇论文没有命题(thesis)”。我当时被他这句话给蒙住了!心想,这老头真会捉弄人。我随他做论文研究已一年有半,而且保持著经常的联系,他为甚么忽然这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不是在为难我。埋怨归埋怨,但心里很清楚:主导教授通不过,一切都免谈。於是乎,我们就甚么是命题,怎样有可能寻到一个通得过的命题讨论了好半天。这其间,我争辩道,在中国做博士论文是不要求有命题的。他也毫不客气地回答说:“对不起,这个地方(指耶鲁法学院)要。”
其实,这只是教授的一时气话而已。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为了求证这一点,笔者参阅了一些欧洲出版的书籍,其中一本文献直截了当地指出:“博士论文必须具有一个命题”。[26]这也就印证了耶鲁法学院的这位教授并非对笔者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也并非是他的独创,而是西方对具有博士水准论文的一项最基本的评判要素。[27]
这番讨论使笔者深受启发,开始明嘹学术研究的真正意义。具体落实到博士论文上来讲,笔者总算弄清楚了“命题”是个甚么东西。如是乎,接下来的事就是我的了。说起来惭愧,为了这个“东西”,我冥思苦索,茶饭不香。读者或许不相信,足足费了我近一个月的时间,才算找到了这个“东西”。[28]这其中的精神折磨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感受得到。当时我就想,这段经历一定要记录下来,以便与国内的同仁分享。
谁知道这一拖就是整整十年。而且,如果不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笔者就法学的研究对学生们作一次讲演,恐怕这篇文稿的面世还会拖下去。[29]
讲演中同学们的反映极其热烈。我们一起对研究生的论文标准,特别是对法学博士论文的标准,以及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一般现状展开了推心置腹的探讨。受同学们的鼓励,当然也是一了十年前的宿愿,笔者释然在本文中对这些问题提出看法,以期引起学界前辈与其他同仁特别是在读博士研究生的兴趣和探讨。
说这篇论文会遭到非议和责难,是因为本文旨在破除流行至今的法学博士论文的思维积习,并试图建立一套全新的研究方式。[30]
换句话说,本文中的观点一旦被采纳实施,或许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法学博士论文的研究和撰写模式,从而也可能会间接地影响我国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这似乎是一件非同小可之事,因为任何西方的“舶来品”最初都难逃中国传统习惯的抵制,只有那些所谓符合中国国情的东西才最终被认可和接受。笔者对此已有心理准备。总而言之,本文的观点是否符合国情,只有见仁见智了。
一、什么是命题(“骨髓”)?
命题就是本文题目中所说的“骨髓”。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31]较远些的例子可举出16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改革运动中,其领袖人物马丁·路德在维登堡教堂大门上提出的95项信条(theses),以便反对罗马教会的统治。[32]手边的例子莫过於这篇论文所包含的命题:法学博士论文应该具有“骨髓”和“皮囊”。[33]换句话说,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像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我们知道,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34]当然,如果能将这楼房搭出一个独具匠心的创意来,就该另当别论了。[35]为了对这一区分有更清楚的地认识,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阐明。
(一)博士论文是著书立说吗?
毫无疑问,每一位博士生候选人苦熬三年(在西方有时甚至需要七、八年),当然期望其辛勤劳动能公开面世,以此受到学术界更广泛的批评和认可。如果其论文中的基本观点具有令人信服的论证,或者论文中提出了重要学术问题并获得了开拓性的探索,那么,这样的博士论文就应该具有“原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撰写博士论文就是在著书立说。
实际上,目前我国博士论文做完之后,将它变为书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如果从西方的标准看,这博士论文了是否有“说”就难说了。更精确地讲,这些博士论文是“说”太多,以致於弄不清楚他(她)到底想“说”甚么。用学术一点的话讲,读者不知道这类论文在论证甚么命题,或者说不知道在探索一个甚么基本问题。由于这种情形是带普通性的,下面的例子也就随手拣来,笔者绝无针对博士候选人本身和他们的指导教授之意。
例一、《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36]作者:周小明;指导教授,江平。据指导教授介绍,该书是作者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写成的。[37]而作者为完成这篇论文的确下了功夫,除了指导教授与作者本人到日本、美国了解、考察信托法律制度之外,作者也亲赴深圳、海南、山东、上海等地对国内信托业作了大量调查,掌握了不少第一手资料。[38]
当然,毫无疑问,论文的内容也很丰富,几乎是包罗万象。这一点从该书《目录》中可以看出:甚么信托立法观念,信托的功能与价值取向,信托的设立与生效要件及效力等等。在《前言》中,作者还觉得不够全面,无不遗憾地说道,一些重要问题尚未”包罗”进来,例如无效的法律后果,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以及信托税制和信托会计等等。[39]
在笔者看来,这篇博士论文缺少的不应该是这些内容,而恰恰缺少的是西方对博士论文所要求的“命题”。换句话说,把这些复杂生僻的概念,定义,描述,分析拼凑在一起,读者弄不清作者到底要说明一个甚么问题,或者说到底要论证一个甚么主张,整篇论文看不到这样一个中心论题,即命题。它读起来不像一篇论文,而更像一本关於信托制度的教科书。[40]用通俗地话讲,叫基本观点缺乏。
该论文作者倒是提到了研究该课题的深层动机,即是“想为中国信托制度的继受提供一个理论模型。”[41]
但动机不是“命题”,而且这个动机也只是“提供”一个东西,即作者本人并没有论证这是个好东西,还是一个不好的东西。说到底,这篇博士论文是一篇典型的介绍性“东西”。该论文作者实际上是在说:这个东西(指信托制度)我们国家还没有,现在我把它介绍进来了,而且是比较性的;是好是坏,要斤要两,你们(指学者和立法者)看着办吧!坦率地讲,这类“东西”长期流行於我国法学界,已经成为经典模式并广为我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所模仿,而且每年还在不断地、大批量地生产出来。这类介绍性的文字对我国改革时期的立法创制以及学术视角的扩大起到一定作用,但它不应该成为我们学界的主要研究模式,更不应该是法学博士论文的固定模式。所谓论文,通常当然是指讨论、辩论、或论证等。但博士论文首先是必须有一个基本论点或观点(即命题),否则,何“论”之有?又何如“论”之?笔者读到许多冠以“论X X 法”为题的博士论文,外人误以为真的有个“论(点)”,但实际上是缺少基本观点的,只是论文题目听上去怪吓人的。[42]其实,该论文作者在做“介绍性”的文章时大可向“二道贩子”学习,即在向路人“贩卖”时,自始至终围绕一个中心“命题”,明确肯定地说,这个东西是好(或不好),是符合(或不符合)中国国情的。[43]我想,一般说来,“二道贩子”都会说好,否则就不会介绍进来了,甚至有可能根本就不让你介绍进国门。至於是否真的好,让人信服,这就看你的论证功夫。另一种方法是,该文作者也可以学究化一些,开诚布公地提出问题:不知道这东西好不好?我(指该论文作者)现在就来研究它(指信托制度)。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都是“论”,都有“说”,写起来和读起来才会象一篇论文。[44]
例二,《宪政的经济分析》,[45]作者:邹平学;指导教授,(不祥)。[46]这篇博士论文读起来(或者准确地说看上去)还象一篇西方所要求的东西,因为至少论文作者知道写博士论文是要论证论文中所提取的观点。因此,相较於上例来说,它至少应该算是一篇论文,而并不是拼图识字之类的积木或千篇一律的教材。只是他要论证的学术观点太多了,至少有六个之多。至於这些观点是否像论文作者所讲的“新观点”,我就不知道了。
总之,能理解到博士论文是要论证新观点就是一个难得的认识,这比太多的博士论文的昏昏然要好很多。值得一提的是,该篇论文的导论和第二章写得中规中距,论述中回顾和评价了研究宪政的其他思维方式和方法,提出并且简要的论证了为甚么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
笔者不能确定在国内学术界中用经济分析宪政的方法是不是该论文作者的首创,如果,这篇文章应该具有原创性,即originality。[47]而要用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论证六个论点,甚至一百个,在本质上没什么分别的,因为作者的主张(或命题)是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而不是用其他的方法(例如政治,评历史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宪政,这就足以达到西方对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可惜,论文作者本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下述两点。
第一,如果作者提出的要求应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那么论文的通篇都应该围绕这个命题展开论证。具体地讲,论文地分篇至少应该包括这些内容:什么是经济分析的方法?为什么学者仍用这些方法?为什么一定需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等等。可惜,论文作者并非这样做。而是在论文的主要篇幅中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实际论证了其他六个观点:诸如宪法的经济功能,宪法蕴涵的经济逻辑等等。这种论证或许对建立经济分析方法本身有某些辅助意义,但并无直接关联。换句话说,论证的重点本不应该放在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具体分析宪政的某些领域上,而应该放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建立上,即为什么要用这个方法,而不要其他方法?论文作者对论文分篇的安排和内容显然并没有朝着这个思路上走。既然如此,那么其论文的“原创性”就会让人质疑,至少是会大大折扣。[48]
第二,西方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是论证一个基本观点,即中心命题,而不是多个。[49]这道理不难理解。因为,一多就无所谓“中心”了。具体来讲,首先,只有当你要确定或提出一个基本论点,你的论点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样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提出围绕着基本观点而展开论证的分题研究(SUB-ISSUES)。其次,博士论文不是一篇大学者或大教授的论文,它只是博士生候选人正经八百尝试学术探索的开始确。
能将一个基本观点,或命题讲清楚就很不容易了。大学者或大博士因有名气,一篇讲上十多个观点也毫不含糊。这或许因为他们对这领域涉足太深时间太长,讲的话大家信;或者也是为名所累,没有时间精力论证。而博士生是在学习阶段,应该一开始就培养出严谨的学风。最后,更重要的是,博士生能同时在一篇博士论文里提出诸多重要的学术新观点。并且一一加以科学严谨的论证是自欺欺人。因为,一个具有原创性的新观点也不是那么容易提出并且论证成立的,除非你真的是学术天才,当然,一旦你寻到一个基本命题,你要论证六个与此相同的学术观点(SUB-ISSUES)或者六十个学术观点都不为过,只要这些学术观点是围绕这个基本命题展开的,或者说是紧密相关的。可惜的是,该篇论文没有这样一个基本命题,而只是主张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宪政,但全篇论文的分题内容并非为这一主张组织和展开的。从西方的要求来看,这篇论文的根本缺陷实在令人惋惜。
我们当然还可以找到类似上例的其他博士论文,但由于笔者手头上的论文有限,而类似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上述两个例子应该具有典型意义。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的博士论文可以变成印刷精美的书,但通病仍在:要么就是没有“说”,昏昏然也;要么就是“说”的太多,以至于弄不清他(她)到底在说什么。因此,本文的“说”与电影中秋菊要讨的“说法”不是一回事。这里的“说”有点像“学说”和“理论”,而秋菊要讨的“说法”只是要一个“解释”,即为什么朝她男人的那个地方踢?当然,秋菊也希望上级领导批评村长,要村长认错。换句话说,电影里是先有了“说”(踢下身事件之疑问),然后才有秋菊要的“说法”。[50]而我们的博士论文是“说”(指命题)还没有问世,却“说法”一大堆。这样一来,那也就只能算是“乱说”或“胡说”了。简言之,书是著出来了,可是,“说”却没有。
(二) 为什么要命题?
一篇博士论文要求有命题,即中心论点,绝不仅限于是出於安排素材,组织结构的需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论文的命题在最大程度上反应了该论文对学术的贡献,即原创性。在西方,指导教授和学界人士一看论文的导言部分就可以判断论文是否有学术价值,因为导言部分通常会对前人在某一个问题上所作的研究作出回顾和评价,然后以此作为基础,提出自己的中心论点,即命题。[51]
笔者审阅过不少内地学生申请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的开题报告(proposal)。这些报告罗列的分题(sub-issues)研究不可谓不全面,通常都试图与香港法的某一部门法作比较,其比较范围极其广泛。甚么法律特点,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比较等等,无所不包,就是看不到申请人到底要论证一个甚么学术观点,或探讨一个甚么学术问题。总而言之,按照这个开题报告写出来的文字,一定会是与上述例一中所描述的东西差不离。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出於一个极大的误会中,即把命题的原创性与题材的新颖性混为一谈。[52]
我从前在内地作硕士研究生时,常听说我的同仁抱怨说:“没什么好写的了!这领域全都被人研究过了”。殊不知,学术领域或许是有限的,但对这一领域的学术观点却永远是值得探讨的。打一个粗浅的例子,地球是球体的观点(命题)已为世人所接受。[53]但如果你的研究发现,地球不是球体的,是八角形的或三角形的。那么,一旦你的命题能够论证成立,这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学术贡献。这一贡献,足以获得世界上任何学府的博士学位。再例如,某些迹象使你怀疑地球是球体这一命题,你因此展开研究,你研究的问题是:地球到底是不是球体的?即使你的研究可能没有结论,或者说还存在有重大疑问。但是你提出了这些疑问并分析其重要性。这项研究也不得了,同样具有原创性,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具有极大学术价值,尽管你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第二种研究或许在学术贡献上可能没有第一种那么卓越,但以此获得人和高等学府的博士学位应是绰绰有余的。
我举出这些与法学无关却与自然科学相关的例子,一是因为这些例子比较易懂;二是通过这些例子说明法学研究应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通过论证中获得有学术价值的新发现,新贡献。三是因为我或许还找不到中文的法学博士论文可以作为例子。北京大学法律系苏力教授一篇申请《中国社会科学学刊》(香港)学术基金会报告应该是一个可举的例子。[54]但遗憾是,朱教授在美国有博士学位,[55]况且这个报告并不是申请博士学位的,所以笔者不能有把握举他为例是否适当。但由于这个报告是用中文写的,而且报告的写法极像一篇西方申请博士学位的模式,有兴趣者可以借鉴参考。特别是对那些乐于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同仁具有借鉴意义。
既然例子这么难得,笔者也就以他为例了。朱教授的课题名称是《跨文化社会法律研究中社会控制之批判》。顾名思义,朱教授是要研究与法学相关的社会控制(socialcontrol)的问题,这如同法学博士研究生要研究其他法学问题一样,例如票据权利研究,联合国维和部队之法律地位研究,中港公司法比较研究等等。然而,明显不同的是,朱先生在报告中对社会控制的概念作了简要回顾与评析后,明确提出其研究中所要论证的命题:
社会控制不是这个概念所指向的那些社会现象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品质或特点,而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意义的投射或客体化。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得出一个看起来荒唐但不是不可能的结论:在一个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也许就没有社会控制。这就是我想在这一研究中所论述的命题。通过对美国和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我想证明社会控制是一个为文化所制约的概念。它为一定的文化假设和信仰所构成和支持,它不具有当代西方以及部分东方社会法律学的研究者们所认为或假设的那种世界性或超时空性(著重号为笔者所加)。[56]
朱教授接着论述这一命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性。我想,学术基金的报告审阅批准者应对这一部分最感兴趣。同样的,博士生导师也对其学生论文开题报告的类似部分最感兴趣。最后,朱先生围绕这一命题,勾画了各分章节的研究内容。
应该说,在西方学术界,这是一份典型的基金申请报告。在笔者没有获得更直接的例子前,也可视其为极具参考价值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审阅者或者指导教授看的就是研究课题的命题是什么,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因此,一份博士论文研究报告的价值,不在于其内容是否包罗万象,而在于它是否有一个值得探讨或论证的基本命题。简言之,命题在博士论文中的重要性如同人体结构的“骨髓”一样,缺此不可。
有一点值得与朱教授商榷的是,或者说值得提醒的是,朱教授将命题与结论同一起来。笔者认为,论文的命题与研究结论有时或许会重叠,[57]但通常可以不是一回事。比如说,可以提出并且论证资本家是靠剥削工人养活的这一命题(提出这一命题并且论证它大概需要付出艰巨的研究),[58]但结论可以是多种的。结论可以是资本家制度必须推翻,也可以是不用推翻;还可以是用暴力推翻,也可以是最好用“和平演变”等等[59]。笔者在此提出这个问题是有针对性的,否则会有人认为不要命题何妨,结论就可算是研究成果,就可代替命题,从而为其博士论文缺乏命题寻找托词。
长期以来,我国对於硕士论文与博士论文的区分模糊不清,唯一不同的只是篇幅长短而已。[60]笔者认为这个标准还是大致可寻的。在西方,通常对硕士论文并没有严格的原创性要求,[61]即对硕士论文并不要求有新颖且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命题。那么,我们可以将那些有丰富内容也有观点分析,但并不提出基本命题的作文为硕士论文的衡量标准。[62]这样说来,我国现行的博士论文似乎应该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因为从这层意义上说,它们可以视为篇幅更长的硕士论文。这的确使人感到委屈。其实我国不少博士论文具有相当水准,有些还甚具开拓性。[63]只要论文作者静下心来,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认真思考,是不难找到一个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命题的。
总而言之,西方社会的文明和现代化是与其人民崇尚开拓,崇尚原创是分不开的。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其小学教育智力的启发阶段上,更反映在对博士论文的研究和要求上。怯於或无力提出学术意义上的独特见解,由于“述而不作”的学风似乎是难以培养出开拓性的世纪人才的。
二、什么是注释(“皮囊”)?
所谓“皮囊”只是一个比喻,它指的是论文的注释。一篇法学论文,除了要有命题,即基本论点之外,注释是不能没有的。十多年前的法学博士或者硕士论文对这个问题是非常忽视的,洋洋万言,却读不到几个注释。[64]研究生们甚至极有名望的学者们对於其引述的文献或观点不列明出处,[65]读者们往往弄不清楚到底那些观点是他(她)的,那些观点是人家的。最后,也就搞不清到底是谁抄谁的,抄了多少。而且能获得,从当时所能获得的一些外国法学文献的中译本中,笔者和其同仁看到有些西方论文的注释比正文的比重还大,甚至怪异,觉得不可思议。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不难理解。十年“文革”使学术活动基本停止,人们习惯了口号式的鼓励、批判或说教。一切都是服务于某一类或某一阶段的政治运动。既然服务於一定政治目的,严肃的考证就显得多余了。进而推之,不需要考证当然就不需要注释了。应当指出,这一现象目前有明显改变。勤奋的研究生和严肃的法律学者开始以其论文注释的规范化显示出自身的学风和功底。[66]然而,这个问题并没有获得根本解决。笔者以为,不论从认识上和规范化上都有必要对论文的注释问题真正重视起来。
(一)论文注释的必要性
似乎已经成了习惯,学生的论文到笔者手里,首先要看一看是否有比较规范的注释。如果不具备这一点,这篇论文无论是多么雄辩滔滔,论点飞扬,我是不会给 A 分的。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一篇不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学术新观点不过是空中楼阁,要么就是蒙混读者,要么就是自欺欺人,是谈不上甚么学术研究的,其充分价值莫过于新闻报刊的一般性报道。准确地说,论文的注释决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于“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
正面的例子可见邹平学的博士论文。为证明经济属性是宪法的基本属性之一,邹博士引述了前辈学者往往只注重宪法鲜明的阶级性,高贵的政治性和庄严的法律性的大量文献,并在此基础上批评他们很少思考宪法的经济性;接着,邹博士运用相关资料详细论证了为甚么经济属性才是宪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论点,以此试图突破旧的思维模式,做出学术上的新贡献。[67]当然,如前所述,至於是否真算得上是贡献,应由宪法学界同行们来评价。本文所关心的是邹博士的研究思路和注释方法问题。
反面的例子在周小明博士的论文中俯首即拾。周博士在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这一问题上,引述了前辈学者的”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68]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主张。很可惜的是,周博士对这”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没有作出任何注释。读者弄不清是谁的意见,甚么时候的意见,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意见,似乎是一切都由周博士说了算。他说是“针锋相对”,那么就是“针锋相对”,读者是无法循径研究和辨析的。这种方式轻则是一个学风问题,重则或可涉及到质疑你提出的观点和主张的学术意义,即谁知道周博士的观点是他自己琢磨得还是杜撰抄袭的?这话或许重了些,但并不是没有道理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对法学论文强调注释是法学研究自身的要求。相对於其他学科,法学更注重的是以理服人。理从何来?他通常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分析而来。我国律师业刚开始兴起时,外商和外国律师常问起的问题是,为甚么中国律师给的法律意见书没有注释?读上去好像他(指中国律师)就是法的化身。我给的解释是,你(们)真可以把他们看成是法的化身,因为相对於你们这些“老外”来讲,他们对中国法律含义和背景的理解, 你们是无法相比的,因为这种理解是基于他们生活在一个长期闭关自守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的国度里形成的;只有这些具有直接生活体验的人,才可以对自己的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此,这样经历的人提出的法律意见,还需要什么注释!他们本身都可以成为是被他人引用的原始资料。这种做法在我国法律处于初创阶段时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
然而,现在情况已经很不相同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已有20年,法律越来越复杂,各级政府和部门为了各自利益所制定的法规也有不协调的时候。[69]如果我们提供的法律意见再不附上注释,的确是有失职业水准。那种模糊其词似是而非的”根据XX法的有关规定”的做法不应再有任何市场。[70]
同样的,作为更高的层次的法学论文更应该是以理服人,不应该因自己在本专业圈子中的名气、学术地位或行政职位,而视注释为可有可无,这样只会给人一种以势压人,学风散漫之感,要知道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律学者)既不是政治家,也不是幻想狂。法律学从这层意义上讲,是最典型的“只谈问题,不谈主义”的行业。[71]这大概也是为甚么西方,特别是普通法系的法官学者及律师只注重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而把抽象的有关”主义”的讨论留给政治家的原故。[72]
简而言之,谈法律问题,就离不开条文,因此当然就要注释了。
最后,注释当然也涉及到法律学者的学风,以及从事实务职业者的水准问题。这方面的道理显而易见,就不加多论述了。
(二)法律注释的“三性”
所谓“三性”,是指法律注释的相关性,原始性和学术性。简单地说,“三性”是有关法学研究注释的规范化问题。
相关性是法律注释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论者在提出论据的时候,应将相关的资料,信息和其它相关论点加以注释和说明,以给读者一个尽量完整的研究画面和借以追根寻源的资讯。换句话说,读者阅读了你写的论文,特别是是论文的注释,就知道你是否在你的研究中穷尽了与论文题目相关的重要研究资料,或者至少是相关的主要学术观点,从而也就可以进一步判断论文的学术价值。这一点对於博士论文尤其重要,因为它要求有一个命题,即基本论点,而这个基本论点需要有原创性。如果从论文的导言中特别是从注释中反映不出这一点,那么,这篇论文是否可以达到博士水准应该是一个大问号。当然,对於一般的论文要求不需要这样高。[73]
但无论如何,对於论文中所引的事实和观点相关的支持性材料的注释是不应该缺少的。我们长期以来习惯性於这样的用语:例如,“众所周知”[74],“有人认为”[75],“有人说”[76],“据有关资料显示”[77],“根据XX法的有关规定”[78]等等。令人遗憾有时甚至令人气愤的是,他(她)就是不注明这些“知”、“说”、“认为”和“规定”的东西从何而来。对于这类不加注释的文字,与其说是法学论文用语,倒不如视为说给孩子们听的诸加抓特务之类故事的“关于”。让你猜谜藏,猜个没完。
这里讲的原始性,不但指的是注释应该尽量用原文或第一手资料,更具针对性的含义是,注释要努力真实地反映出所引文献的原来含义,不应该歪曲编造,更不应该无中生有。笔者与他人合写过一篇短文,文中的论点就被他人歪曲引用,看后让人啼笑皆非。[79]这类的注释,不如不要为好。或者倒不如还是照用老一套,诸如前述的“有人说”,“有人认为”之类的更加轻松省事,扑朔迷离。
讲到注释的学术性,是笔者有意将分析性的注释与一般罗列式的注释加以区分。后一类注释提供了所引文献最基本的资讯,例如有关文献作者,题目,出版物和出版时间的信息。这类的注释多为律师,法官和其他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常用。但对于学术著作或论文[80],特别是博士论文,这种注释是远远不够的。为甚么?因为学术论文要求有新观点,而新观点的提出离不开对文献的追溯和比较,鉴别和分析,而这些都应该在论文正文必然对这些文献有一个取舍的问题:将那些与论点息息相关的文献内容放进正文,而将那些仅具参考价值的内容放进注释。如此这般,咋看上去才像是一篇严肃的学术论文的“样子”。
总之,能够在论文有“说”的基础上,将论文注释的“三性”运用自如,再加上注释形式上的规范化[81],那么,我们的法学研究将会呈现新的面貌,从而受到国际同行的衷心认同和尊重。
结语
可以预料,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观点和问题,相信是会引起争议的。因为这种探讨很容易令人以为笔者全盘否定我国法学博士论文的质素。对此,笔者无意在此争辩是全盘否定,或是半盘否定。想强调的一点是,对于学术问题,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求实的态度:需要全盘否定的,有甚么必要固守不放?需要半盘否定的,就应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如果法律界同仁执意维持现行的博士论文的研究模式,也大可不必过多指责,它或许更适合中国“国情”呢!
笔者在结论中需要著重指出的是,论文的命题即是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研究的终结点,它是博士论文水准的集中表现和最终成果。博士论文对命题的要求就如同一个自然科学工作者对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创新寻找发明一样重要。如果对博士论文的要求仅仅限于述而不作,或者限于一般性的分析或比较。那么,其学术价值又有多少?其研究的原创性又何在?同样地,如果不提供一个严肃认真的注释,那么何有研究之实?总而言之,本文的结尾与其说是有一个结论,倒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个希望引起我国法学界同仁思考的问题:既然我们可以在其它许多方面提倡与国际接轨,那么,为甚么不可以在学术的研究方法上放下身段吸取他人之长呢?况且,这一接轨大概是不会耗费什么“本土资源”吧![82]
[1] 相关研究参见李希贵著:《学生第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德]叔本华著,韦启昌译:《叔本华美学随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3]感谢龙辉老师让我们分享他的开题报告。这是一份优点与缺点同样明显的开题报告,它有哪些优点和缺点,由读者自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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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③ 王波.阅读疗法的类型[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4,(6):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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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相关建议和规定是有意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著作”都一定要采用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办法。本书的注释与参考文献依然采用传统的格式。
[21] 参见任东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批评》,《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周祥森:《再论参考文献著录方式问题——兼与〈历史研究〉编辑部和任东来先生商榷》,《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这两篇文章均收入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392页、第393-398页。
[22]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修订本)(2007-5-3)[2007-5-15],载“中国教师成长网”:http://teacher.cersp.com/theo/development/200705/1574.html.
[23] 参见刘南平.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 中外法学. 2000(1).另参见刘南平. 法学博士论文的命题与注释,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506页。
[24] 此处不敢用“导论”、“导言”这类大词,因为本文的开头部分基於的只是笔者的一段亲身经历,故用“引子”为妥。
[25] 笔者的主导教授是Joseph Goldstein。耶鲁法学院通常由3人组成指导小组,除主导教授之外(supervising professor),还有两位称作reader(此处可译作“辅导”教授)。
[26] 参见Estelle M. Phillips & D. S. Pugh, How to Get A PhD: A Handbook for Students and their Supervisors.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4 ed. (Second Edition) 42p. 该书系统了论述了西方对博士论文的要求,值得我国博士生候选人和博导参阅。此处的英文如下:“Your PHD must have a thesis in this sense. It must argue a position.”
[27] 笔者后来受聘于香港大学法学院,在担任指导博士生的工作中,碰到过类似的问题。港大在对博士论文的四条要求中,首要一条就是“原创性”(original contribution)的要求。这个“原创性”在博士论文中,就应该具体地体现在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命题”里。见香港大学:““Degree Regulations and Course Descriptions ”,1998-1999,419p.
[28] 为了正式出版,笔者的博士论文虽然几经修改,但其基本论点(命题)仍予以保留。参见Nanping Liu,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China”,英国sweet & Maxwell(Asia)出版公司,1997年,5页,第2段。
[29] 这次讲演属於香港大学法学院与清华大学每年一度的交流项目,时为1999年5月27日。当时演讲的题目为:法律研究的“骨”与“肉”。其核心内容与本文主要观点相似。
[30] 我国学者对如何撰写法学论文有不少见解。这些见解通常对法学硕士论文或者对法学学士论文作过一般性地探讨。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学者还未专门对法学博士论文作出探讨。这些文章包括:金瑞林:“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写作”,《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页32;魏振瀛:“怎样写民法论文”,《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页35;饶鑫贤:“博观约取,厚积薄发——漫谈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外法学》,第1期,1991年,页44;沈宗灵:“漫谈怎样写学位论文”,《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页40;肖蔚云:“谈谈法学硕士论文的写作问题”,《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页44;储槐植:“刑法学论文写作谈”,《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页48。上述所引文章尽管涉及到学位论文的独创性或独立见解的问题,但也限於泛泛而论,而并未触及本文所提出的“命题”问题:即如何才能体现出独创性或独立见解的问题。比较而言,上述魏文,沈文,肖文有代表性。
[31] 英文的解释是:“A thesis in this sense is something that you wish to argue,a position that you wish to maintain(the word ‘thesis’derivers from the Greek for ‘place’)”。英文原文见:Estelle M. Phillips. op. cit. 41p.
[32] Phillips一书以该例说明“thesis”的含义,见前注3,页41-42。关於这段历史,参见北京教育学院(编),《欧洲通史》,1987年,页842-843;另见台湾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神学辞典》,台湾光启出版社1996年,页359-362。
[33] 请读者留意,笔者这篇文字只能算是一般论文或一般文章。作为一般论文,应与博士论文有区别,即一般论文并非一定要有一个命题才能成其为论文。换句话说,本篇若也算有一个命题,实属偶然。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区别,另可参考本文所举的邹平学一例。邹文仍应视为论文,因为文中有论证,只是从西方的角度来看,邹文有根本缺陷。详见后注22-27及相关讨论。
[34] 对此,Phillips一书有一段精辟论述:“We must emphasize that it is not the notion of a textbook per se that makes it inadequate for a PhD but the lack of a thesis”。英文原文见:Estelle M. Phillips. op. cit. 43p.
[35] Phillips也提到类似观点,见:Phillips. op. cit. 43p.
[36]该书列入梁慧星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由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37]周小明.《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序。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38] 同上书:序. 2页;前言.1页
[39] 同上书:前言.2页
[40] 该书甚至对博士论文通常应有的导言部分也看不到,何谈有关命题的“影子”或“线索”。 这也可能是笔者妄断,因为没有进一步的资料显示,该书的原坯,即博士论文提交通过时是否就是如此。
[41] 周晓明,引前书:前言. 2页
[42] 例见张根大的博士论文 :《法律效力论》,1999 年,法律出版社。张文的《导论》写的有学术性,有深度,但看不出基本观点(命题)是什么。
[43] 有关这一课题,香港大学法学院何锦璇教授对我国的信托立法倒是立意鲜明命题干脆,在其有关的论文题目中明确提出“信托立法不宜操之过急”,见:《 北大法律评论》,1998,1:618
[44]也就是说,这才符合Phillips 书中所阐述的要求,见:Phillips. op. cit. 41p.
[45] 该书于1997年由珠海出版社出版。
[46] 该书由许崇德教授作《序一 》,张庆福教授作《 序二 》,但该书并未注明谁是指导教授。 由于该书为作者赠予给笔者,并称我为师兄,那么,我猜想作者本人与笔者应出自同一师门、已故的何华辉先生。
[47] 西方关於原创性的定义是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其研究成果一定要体现一个“新”或“创造性”(creative)上。它或许是意念上(idea)的,也可以是方法上的“新”或“创造性”等。Phillips的定义较宽松,他认为:“Trying out something in this country that has previously only been done in other countries”也应该算。这读上去似乎“新”或“创造性”不够,但笔者以为,Phillips实际上是在说,尝试或重复一项研究是可以允许的,但是结果或许会不一样,即可能会获得新的成果。详见Phillips,op. cit. 61-62p.
[48] 这里的折扣是指,尽管这种经济分析方法不为该作者首创,但如果作者是首位用这种方法来论证其六个新的学术观点的,那么,也应该具有某种原创性。参见上注。
[49] Phillips,op. cit. 41p.
[50] 关于电影《秋菊打官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秋菊讨“说法”一事,我国曾有一番热热闹闹的讨论。有些观点颇深入,将它与法治的实行与本土资源的关系挂上了钩。由於秋菊的“说法”有如此“魅力”,笔者也就在此借题发挥了。有关秋菊的“说法”和相关讨论,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著),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6年,23页
[51] 参见Phillips. op. cit. 63p.
[52] 笔者需要强调的是,题材的新颖性,或者说新资料不是不可以成为博士论文研究的对象。恰恰相反,它们是非常珍贵和值得研究的对象。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不少博士论文存在照搬外文资料的情况,那么,这些资料能否算“新”;第二,更重要的是,在研究这些资料或题材时,你是否提出一个基本命题或问题来作研究。更准确地讲,你是否通过这些研究,发现或企图发现甚么。这才是博士论文研究的关键。肖蔚云教授说,一看研究生论文的题目就知道是否有研究价值。参见肖文,前注6,页44。笔者不敢苟同这个说法。有些有价值的研究不能完全靠题目来判断,而是要看论文提出什么命题或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研究成果。
[53] 关于这段“地理大发现”,参见崔振东,陈丹:《世界天文学史》,吉林教育出版社,1993. 106-107,151-152页. 另见:叶叔华主编. 简明天文学词典.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 236页
[54] 朱苏力. 跨文化社会法律研究中社会控制之批判.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春季卷:197
[55] 同上,199页
[56] 同上,198页。
[57] 类似情形是可能是存在的,这也是为甚么自然科学论文往往把结论放在论文的开头部分,然后加以证明。见:Phillips. op. cit. 63p.
[58] 关于这一理论的介绍,见宋涛主编.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全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1-2页。
[59] 同上注。另见李青宜. 当代“新马克思主义”.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 88-95,203-234页
[60] 在字数上,有学者主张硕士论文一般为五、六万字,博士论文一般应为十万字以上。见魏振瀛. 前引文,40页
[61] Phillips指出,硕士的“work may be limited in scope and the degree of originality”。见Phillips. op. cit. 622p.
[62] 孙毅的一篇硕士论文很有代表性。其论文题目是《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民商法论丛》第7卷(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孙文在论文的引言中围绕着研究课题明确提出了要探索的几个具体问题,但并没有也提出一个贯穿全文并具重大学术意义的命题或问题。换句话说,这篇论文既有丰富内容,也有观点分析,但具有学术深度的原创性欠缺。读者或许会问,何为这类意义的原创性?这通常从论文的导言部分中可以看出。当然,最主要的还是靠有关专家和学者的评定。
[63] 例如邹平学的论文;又见张根大论文。
[64] 沈宗灵教授也认为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见沈宗灵. 前引文,42页
[65] 例如,前引《中外法学》的6位教授的文章,除储文和饶文之外,其余文章作者均未提供注释。 当然,对于这类文章是否需要注释, 也是可以探讨的,因为作者在题目中讲明是在“漫谈”而非“阔论”。
[66] 笔者在准备本文时,读到北京大学法学系 96级博士研究生郑戈的一篇论文,印象深刻。该文的注释具有美国式的学术风格。参见:郑戈.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 北大法律评论. 1998,1( 1). 另外,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也有不少注释得体的论文。参阅赵德铭:《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於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 第7卷. 1997
[67] 见邹平学. 宪政的经济学分析. 珠海:珠海出版社,1997.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68] 周小明:前引书. 203-204页;再例如,周在提到其它国家的立法情况时,也未加以注释,见第207页,第4 段;再例如,周引述美国信托法 Scott 教授的观点时也未提供出处。见第220页,第1段。
[69] 例如,有人指出,公检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所作的规定、规则或解释存在本位主义的倾向,有的规定甚至与《刑诉法》的精神相悖,造成各地在执行中各取所需的情况。参见穆达才:“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执业环境的思考”,中国律师,1997,(12):10-11
[70] 不少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就是如此炮制的其“规定”、“办法”以及“决定”的。通常的做法是在规章的第一条中声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或办法。但是,它并不挑明“有关法律”是什么?例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一条,1996 年 7月 9日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该“办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王怀安等主编)第7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0页)。因此,这类规章只有让执法者和守法者去慢慢琢磨“有关法律”是什么。这种做法不单是一个立法是否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立法本质的问题,即法律的透明度以及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问题。
[71] 此处借用胡适的主张。参见:胡适. 问题与主义. 胡适作品集4. 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13
[72]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年的实践中自我约束,逐步建立了不涉及审查政治问题的原则。参见:许崇德主编. 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77-79页
[73] 例如硕士论文,或者对某一案件的一般评论文章。
[74] 例见赵震江,罗玉中. 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中外法学,1990,(2):2. 笔者以为,即使是真的“众所周知”,也应该让读者知道出处,作出自己的分析判断。另例见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中看中国宪政出路”. 中外法学. 1995,(4):4. 这应该只是陈文的疏忽,因为该文的注释从整体上看是到位的。
[75] 例见:魏振瀛.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中外法学,1990年,(1):12
[76] “有人说”与“有人认为”意思接近,例见上注。
[77] 例见:问朝楼. 对缓刑立法的修改建议. 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1993,(12):103. 有些论文列举具体数据,却不注明数据从何而来。例见赵震江、周旺生等. 论法律实效. 中外法学. 1989,(2):1
[78] 例见陈桂明. 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法学研究,18(4):51.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常用语,例如“通常认为”、“肯定说”以及“否定说”等,都应该注明出处,以便读者自己参考辨明。
[79] 参见:赵秉志、田宏志. 中国内地与香港新刑管辖权冲突研究——由张子强案件引发的思考(香港大学法学院“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合作”学术研讨会论文。笔者持有该论文的复印件。会期为1999年9月6-7日)。该论文作者指称,笔者是因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地区适用,所以得出内地司法机关不具有对张案管辖权的结论(见赵文,第8-9页)。这种引述和分析并非笔者的意思。笔者强调的却是,根据张案的犯罪地点,对象和后果等诸因素,香港似应有更多的主张管辖权的理由。详见:戴贤聪、刘南平:大富豪案引起的思考. 信报(香港),1998—11—11
[80] 美国多数法学院的法学刊物对论文注释的核对是十分严格的,通常要求投稿人将注释的原文如数寄到编辑部一一核对。这类工作虽乏味枯燥,倒也反映出美国学术界对法学论文注释的认真劲头。难怪乎作过学刊编辑的人都有一种自豪感,死后墓铭志文甚么都可以少刻或不刻,但做过法学刊物(比如耶鲁、哈佛的法学刊物)之编辑的经历一定不会遗漏。
[81] 顺便提及一下,美国有一本俗称“Blue Book”的书,对法律注释提供了详细规范。该书全名为: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由美国几所主要法学院编写。最近的版本为1996年版(第16版)。笔者在此期望我国尽快也有一本类似的“Blue Book”。
[82] “本土资源”是借用了苏力的说法。苏力教授是反对盲目照搬西方法治,而主张法治的实现要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即要以“本土资源”为基础。见:朱苏力,前引文